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doc
医疗美容法律案件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与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美容纠纷案原告:张某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案号:(2021)XX民初XXX号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于2020年8月因面部皮肤问题,在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接受了一次激光去斑美容手术。
2. 手术后,张某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疼痛,且症状持续未缓解。
张某遂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解释称是术后正常反应,无需担心。
3. 2020年9月,张某病情加重,经医院检查,发现其面部皮肤出现疤痕,严重影响外观。
张某再次向被告提出质疑,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4. 被告认为,张某病情加重并非手术原因,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是否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技术规范,确保医疗美容服务质量。
”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存在过错。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应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出现疤痕,严重影响外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1.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件启示1. 患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资质,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 医疗美容手术前,患者应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3. 医疗美容手术后,患者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
医美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医疗美容纠纷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涉及的医疗美容纠纷,是因美容失败引起的,当事人与美容机构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因追求美丽,于2019年5月在被告(以下简称乙)医疗机构进行了双眼皮手术。
术后,甲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双眼皮不对称,且右侧眼角有疤痕。
甲多次要求乙医疗机构进行修复,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甲认为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被告乙医疗机构辩称,甲的手术是由经验丰富的医师主刀,手术过程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甲的双眼皮不对称、疤痕问题并非手术本身导致,而是由于甲自身皮肤质地和恢复情况不佳所致。
乙医疗机构已尽到告知义务,甲应自行承担手术风险。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甲在乙医疗机构进行了双眼皮手术,并签订了《医疗美容手术协议》。
2. 手术过程中,乙医疗机构对甲进行了必要的告知,甲表示知情并同意手术。
3. 术后,甲发现手术效果不佳,多次要求乙医疗机构进行修复,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4. 甲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如手术器械消毒不严格、手术操作不规范等。
5. 甲的疤痕问题与手术本身有一定关系,但并非主要因素。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乙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自身皮肤质地和恢复情况不佳,也是导致手术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
3. 甲要求乙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法院认为乙医疗机构应承担部分责任,但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医疗机构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一些美容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本案例将介绍一起因美容院涉嫌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美容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李女士为了改善面部肌肤问题,在某美容院接受了一项名为“水光针”的医疗美容项目。
然而,在接受治疗后,李女士的面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皮肤红肿、瘙痒,并伴有疼痛。
经过多次治疗,病情仍未得到缓解。
李女士遂向美容院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2)李女士在美容院接受“水光针”治疗时,美容院未对其进行全面体检,也未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
(3)李女士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经诊断,其病情与“水光针”治疗有关。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认为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
同时,美容院在为李女士进行“水光针”治疗时,未对其进行全面体检,也未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非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属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损失、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2. 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美容行业涉及人体健康,消费者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美容。
如遇非法行医行为,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 美容院的责任美容院作为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美容美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美体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美容美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服务质量低、侵权等。
本文将以一起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例,探讨美容美体法律纠纷的处理。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女,35岁,是一家美容院的老客户。
因近期工作压力大,皮肤出现松弛、暗沉等问题,李某决定在美容院进行美容美体服务。
经过咨询,李某选择了该美容院的一款名为“青春能量焕肤”的项目,价格为5000元。
2. 服务过程在美容院进行服务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并未按照宣传资料上所描述的方式进行,而且美容师在操作过程中还不断向李某推荐其他项目,称这些项目能够帮助她解决皮肤问题。
在美容师的不断推荐下,李某又购买了价值10000元的其他项目。
3. 发现问题服务结束后,李某发现自己的皮肤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现象。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该美容院宣传的“青春能量焕肤”项目并没有取得相关资质,且美容师所推荐的其他项目也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4. 纠纷产生李某与美容院协商解决此事,但美容院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李某的款项。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美容院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处理1. 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该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要求美容院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2. 美容院拒绝调解美容院在调解过程中拒绝承认错误,拒绝退还李某的款项。
消费者协会遂将此事上报至当地工商部门。
3. 工商部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举报后,立即对美容院进行调查。
经调查,确认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美容院作出处罚,要求其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4. 案件终结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美容院同意退还李某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
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美容店法律纠纷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女,30岁,经营一家美容店。
被告李某,女,28岁,系张某美容店的一名美容师。
2018年5月,李某在为原告张某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受损,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2018年5月,李某在为原告张某提供面部护理服务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受损。
张某在美容店休息期间,发现面部皮肤红肿,并有灼热感。
经医院诊断,张某的面部皮肤受损系李某操作不当所致。
2. 纠纷发展张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意见不合。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张某皮肤受损,且已尽力采取措施,故不同意赔偿。
3. 法律途径张某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美容店的美容师,在为原告张某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受损,李某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标准法院根据张某的损失情况,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四、案件评析1. 美容店的法律责任美容店作为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对其员工在服务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美容店的美容师,在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消费者受损,美容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李某在为原告张某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面部皮肤受损,李某存在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标准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综合考虑了张某的损失情况,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确保赔偿金额合理。
五、启示1. 提高美容师的专业素养美容店应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确保消费者在享受美容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美容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然而,在追求美丽的过程中,美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一个真实案例,探讨美容法律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2019年,李女士(化名)为了改善皮肤状况,决定到一家知名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
在经过一系列咨询后,李女士选择了该美容院推出的一款名为“青春肌肤焕活疗程”的美容项目。
根据美容院的宣传,该疗程能够有效改善皮肤暗沉、细纹等问题,使皮肤恢复年轻状态。
在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后,李女士开始了疗程。
然而,在疗程进行到一半时,李女士发现自己的皮肤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红肿等症状。
在多次与美容院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李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首要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美容院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 美容院的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美容院提供的“青春肌肤焕活疗程”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反而导致李女士的皮肤出现过敏、红肿等症状,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人身健康。
因此,美容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美容院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李女士因美容院的服务导致皮肤过敏、红肿,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此外,李女士因无法正常工作,还遭受了误工损失。
因此,美容院应当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
美容店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美容店,自开业以来,一直以提供高品质的美容服务为主打,吸引了大量顾客。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美容店却因一系列法律纠纷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以该美容店为例,探讨美容店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描述1. 顾客投诉美容服务纠纷某日,顾客李某在美容店接受面部护理服务。
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师操作失误,导致李某面部皮肤过敏。
李某认为美容店未提供安全保障,要求美容店承担相应责任。
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 美容产品质量问题某顾客在美容店购买了一款祛斑产品,使用后皮肤出现红肿、瘙痒等症状。
经核实,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顾客要求美容店退货并赔偿损失,但美容店以产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
3. 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聘请了一位没有美容师资格证书的美容师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该美容师因操作不当导致顾客面部受损。
顾客要求美容店承担相应责任,但美容店以美容师为个人原因为由拒绝赔偿。
4. 劳动合同纠纷美容店与一位美容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容店以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降低该美容师的工资至3000元。
美容师认为美容店违反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美容服务纠纷美容店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确保顾客的安全和满意度。
针对本案中顾客面部过敏的情况,美容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顾客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2. 美容产品质量问题美容店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质量。
针对本案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美容店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退还顾客购买款项,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美容师资质的规定,不得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美容师。
针对本案中美容师资质问题,美容店应承担相应责任,如赔偿顾客损失、承担美容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4. 劳动合同纠纷美容店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
整容美容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形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医疗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医疗技术不成熟等原因,导致整容美容纠纷案件频发。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整容美容法律纠纷案件,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28岁)因对自身外貌不满意,于2019年7月到被告乙(某整形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形手术。
手术前,乙医院向甲出示了手术方案,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甲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2019年8月,甲在乙医院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
术后,甲发现面部皮肤松弛、面部轮廓不自然,与预期效果相差甚远。
甲多次找到乙医院协商,要求进行修复手术,但乙医院以种种理由拒绝。
甲认为乙医院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手术存在过错,遂将乙医院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1. 乙医院是否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2. 乙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3. 甲的损失如何赔偿?四、法院判决1. 关于术前告知义务法院认为,乙医院在手术前已向甲出示了手术方案,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甲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因此,乙医院已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
2. 关于医疗过错法院认为,甲在手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但仍坚持进行手术。
手术过程中,乙医院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不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医院不构成医疗过错。
3. 关于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甲在手术后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皮肤松弛和面部轮廓不自然,但与预期效果相差不大。
考虑到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法院酌情判决乙医院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整容美容行业监管问题本案反映出我国整容美容行业监管存在不足。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整容美容机构的资质审查、医疗技术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2. 医疗机构术前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应充分告知患者手术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本案中,乙医院已履行了术前告知义务。
医疗美容法律起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美容院,位于某市中心繁华地段。
案由: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20年3月,张女士因工作繁忙,希望通过医疗美容改善自己的面部肌肤状况,于是来到被告XX美容院进行咨询。
2. XX美容院承诺采用先进的医疗美容技术,为张女士提供专业、安全的服务。
在张女士的强烈要求下,美容院为其推荐了一项名为“超声刀”的医疗美容项目。
3. 2020年4月,张女士在XX美容院接受了“超声刀”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张女士面部严重受损。
4. 治疗结束后,张女士的面部出现大面积红肿、疼痛,甚至出现疤痕。
经过多方求医,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5. 张女士认为XX美容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其面部严重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XX美容院未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2. XX美容院在为张女士进行“超声刀”治疗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女士面部受损。
3. 张女士在治疗过程中,未被告知治疗风险,也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4. XX美容院未对张女士的治疗效果进行跟踪,也未提供必要的后期护理服务,导致张女士的病情加重。
5.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XX美容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张女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XX美容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判令被告XX美容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XX美容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XX美容院未取得相关医疗美容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 法院认为,被告XX美容院在为原告张女士进行“超声刀”治疗时,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导致张女士面部受损,存在过错。
整形消费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2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
案情:李某于2018年10月,在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接受隆胸手术。
术后,李某发现胸部不对称,乳房下坠严重,且皮肤出现过敏现象。
经过多次协商,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未能给予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1)李某提供的证据:手术记录、病历、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2)被告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手术记录、病历、费用清单等。
2. 庭审辩论(1)李某认为:被告提供的手术方案不符合行业标准,导致手术失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认为: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在手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不存在违约行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整形美容医院在为李某进行隆胸手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手术方案操作,导致手术失败。
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故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评析1. 整形消费维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越来越高,整形美容行业逐渐兴起。
然而,整形美容消费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消费者在整形美容过程中,往往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导致维权难度较大。
本案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整形消费维权的重要性。
2. 整形美容行业存在的问题(1)虚假宣传:部分整形美容机构夸大宣传效果,误导消费者。
(2)手术风险告知不足:部分整形美容机构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导致消费者对风险认知不足。
(3)手术质量不高:部分整形美容机构手术技术不过硬,导致手术失败。
3. 消费者维权途径(1)与整形美容机构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微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因工作压力较大,皮肤状况不佳,决定通过医疗美容改善外貌。
经过多方比较,张某选择了某市一家知名美容院进行微整形手术。
2018年5月,张某在美容院接受了面部除皱手术。
手术过程中,美容院医生并未向张某详细告知手术风险,也未签署任何手术同意书。
术后,张某面部出现严重肿胀、淤青,且伴有疼痛感。
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张某的面部肿胀逐渐消退,但疼痛感持续存在,且皮肤出现松弛、麻木等症状。
2018年7月,张某再次来到美容院进行咨询,要求医生解释术后症状的原因。
美容院医生解释称,张某的面部肿胀和疼痛是由于手术创伤引起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症状会逐渐消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症状并未明显改善,反而出现皮肤松弛、麻木等症状。
2018年9月,张某到某市医院就诊,经检查,张某的面部皮肤出现严重松弛、麻木,且面部神经受损。
张某认为,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面部神经受损,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美容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2. 美容院是否违反了医疗美容操作规范;3. 美容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向张某详细告知手术风险,也未签署任何手术同意书,存在过错。
同时,美容院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操作规范,导致张某面部神经受损。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美容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美容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2. 美容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侵权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告知义务的履行:医疗美容机构在手术前,应当向患者详细告知手术风险、手术效果、手术方式等,并签署手术同意书。
本案中,美容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张某对手术风险缺乏了解,最终造成不良后果。
双眼皮失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某民初字第XXXX号案情简介:张某,女,28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因追求美观,在某美容医院进行了双眼皮整形手术。
术后,张某发现双眼皮形态不佳,不对称,且有明显的疤痕。
经过多次修复手术,情况仍未得到改善。
张某遂与美容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张某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一、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某美容医院退还手术费用人民币10,000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美容医院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美容医院于2021年5月签订了《双眼皮整形手术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进行双眼皮整形手术。
2. 手术完成后,原告张某发现双眼皮形态不佳,不对称,且有明显的疤痕。
3. 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2021年8月、2021年10月三次到被告医院进行修复手术,但效果仍然不理想。
4. 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证据。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美容医院构成违约,应退还原告张某手术费用人民币10,000元;2. 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4. 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5. 被告某美容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判决理由1.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美容医院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手术,导致原告张某的双眼皮形态不佳,构成违约。
整容失败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因对自身面部形态不满意,2019年5月,张某在某市美容医院进行了面部整形手术。
手术前,张某与美容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由美容医院为其提供面部整形服务,并明确手术风险及术后注意事项。
手术于2019年6月进行,术后张某出现面部肿胀、疼痛等症状。
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张某的面部形态并未得到改善,反而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面部不对称、皮肤松弛等。
张某对此十分不满,认为美容医院的手术存在问题,遂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美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张某的损害程度如何?3. 美容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鉴定阶段张某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对美容医院的手术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具体表现为:(1)术前评估不准确,未充分了解张某的皮肤、肌肉等基本情况;(2)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面部形态不对称、皮肤松弛等问题;(3)术后护理不当,未及时给予张某必要的护理措施。
2. 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与美容医院就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及辩论。
张某认为,美容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了她的面部损害,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美容医院则认为,手术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且张某在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张某面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鉴于张某在术前已充分了解手术风险,且术后恢复期间未按照医院要求进行护理,故酌情减轻美容医院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鉴定意见及庭审情况,法院判决美容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关键在于确定美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张某的损害程度。
美容院实训纠纷案例
美容院实训纠纷案例案例一化名就医引发纠纷案情简介原告谢某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告)进行面部皮肤美容治疗,被告对其行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胶原蛋白等药物诊疗。
术后,谢某某面部变形。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万余元。
诉讼中,原告谢某某提交患者姓名为“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为“王某”。
原告谢某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账户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本案手术时间对应,且病历中患者签字处“王某”笔迹为原告谢某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
被告则辩称,原告谢某某提供的病历中患者姓名并非谢某某,不能证明谢某某系实际就诊者,不同意原告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案情简介原告孙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被告)行“耳软骨隆鼻尖术、鼻尖成形术、鼻翼缩小术”。
术后,孙某因术区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鼻部血肿清创术”。
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咨询中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美容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诊疗过程中对孙某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
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院所属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
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左鼻前庭组织隆起致左侧鼻腔狭窄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美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美容院,法定代表人:张某。
案由:虚假宣传纠纷二、案件经过2019年6月,李某在某市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在办理美容卡的过程中,美容院工作人员向李某宣传,该美容院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能够帮助顾客解决各种皮肤问题,包括美白、抗皱、祛斑等。
在李某办理美容卡后,美容院为其安排了美容师进行服务。
然而,在使用美容院服务的过程中,李某发现美容院宣传的设备和技术并不如宣传中所说的那么先进,而且美容师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
例如,在李某进行祛斑服务时,美容师告诉她祛斑效果非常明显,只需要进行几次治疗即可达到理想效果。
然而,经过几次治疗后,李某的皮肤状况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过敏现象。
李某认为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退还美容卡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美容卡办理记录,证明其与美容院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2. 美容院宣传资料,证明美容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3. 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李某在美容院服务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
被告某市美容院辩称:1. 美容院宣传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李某的过敏现象与美容院服务无关,是由于李某个人体质原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1. 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了其设备和技术水平,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李某在美容院服务过程中出现过敏现象,与美容院服务存在一定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市美容院退还原告李某美容卡费用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某市美容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美容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虚假宣传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1. 虚假宣传:美容院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了其设备和技术水平,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医美侵权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5岁,因工作需要,希望通过医疗美容手段改善自己的外貌。
经过多方了解,张某选择了一家在当地口碑较好的美容院进行面部提升手术。
手术前,美容院向张某提供了详细的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张某在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了手术。
然而,手术后不久,张某发现自己的面部出现严重肿胀,皮肤出现大面积淤青,且感觉面部僵硬,无法正常表情。
经过一段时间恢复,情况并未明显改善。
张某再次来到美容院,要求美容院对此事进行处理。
美容院表示,手术是由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的,且手术过程中一切正常,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张某因此感到身心俱疲,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美容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美容院是否具备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2. 手术医生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3. 美容院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4. 美容院是否构成医疗侵权?三、法院判决1. 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
2. 美容院在手术前向张某提供了详细的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且未对张某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 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
4. 综上,法院认定美容院构成医疗侵权,判决美容院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美容院存在以下侵权行为:1. 非法行医:美容院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手术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美容执业资格,属于非法行医。
2. 违反告知义务:美容院在手术前虽向张某提供了手术方案和风险告知书,但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且未对张某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3. 违反操作规范:美容院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张某出现严重并发症。
医美纠纷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工作需要,决定进行面部整形手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
经过多方考察,张某选择了一家在当地口碑较好的医美机构——美丽天使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美丽天使医院”)进行手术。
2019年6月,张某在美丽天使医院接受了面部整形手术。
然而,术后不久,张某发现手术效果并不理想,面部出现明显的疤痕和不对称现象。
张某对此非常失望,多次与美丽天使医院沟通协商,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张某在朋友的推荐下,得知了某市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咨询,张某决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张某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手术协议、手术记录、术前术后照片等。
2. 法律援助审查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律师介入指派的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向美丽天使医院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对张某的诉求给予答复。
同时,律师收集了更多的证据,为诉讼做准备。
4. 诉讼程序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丽天使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三、诉讼结果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美丽天使医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医院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被告美丽天使医院则辩称,手术效果不佳是由于张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医院无关。
2. 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美丽天使医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医院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张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美丽天使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2)被告美丽天使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医疗整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25岁,因对自身面部容貌不满意,于2018年5月前往被告乙美容医院进行面部整形手术。
被告乙美容医院是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具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
甲在术前与被告乙美容医院签订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乙美容医院为甲进行面部整形手术,手术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2018年5月15日,甲在被告乙美容医院进行了面部整形手术。
术后,甲发现手术效果与预期不符,认为手术导致其面部出现严重疤痕,影响容貌。
甲多次与被告乙美容医院沟通,要求进行修复手术,但被告乙美容医院以各种理由拒绝。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美容医院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手术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美容医院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乙美容医院是否应退还手术费用?3. 被告乙美容医院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法院判决1. 被告乙美容医院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乙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提供符合预期的手术效果,构成违约。
2. 被告乙美容医院应退还手术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被告乙美容医院因违约行为,应退还甲手术费用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乙美容医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乙美容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甲面部出现严重疤痕,给甲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整形合同的法律性质医疗整形合同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在医疗整形合同中,医疗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患者作为服务接受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医疗整形服务的一致意思表示,形成医疗整形合同关系。
美业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35岁,某市人,系某美容院员工。
被告乙,男,40岁,某市人,系某美容院老板。
2018年,原告甲入职被告乙经营的美容院,担任美容师一职。
在原告甲工作期间,被告乙多次要求原告甲使用某品牌的美容产品,并向原告甲承诺,使用该品牌产品可以提升美容院业绩,增加原告甲的提成。
然而,原告甲在使用该品牌产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顾客带来了伤害,同时也对原告甲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原告甲遂与被告乙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原告甲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乙在经营美容院过程中,明知某品牌美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要求原告甲使用,导致顾客受伤,原告甲的声誉受损。
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原告甲的损失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在被告乙经营的美容院工作期间,因使用某品牌美容产品导致顾客受伤,原告甲的声誉受损,其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顾客赔偿款、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判决被告乙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美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侵权责任、合同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1.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明知某品牌美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要求原告甲使用,导致顾客受伤,原告甲的声誉受损。
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甲的职责、待遇等事项。
被告乙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原告甲使用某品牌美容产品,导致原告甲遭受损失。
因此,被告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而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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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整形合同纠纷案例ZHZHDY1、广州市民黎小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12日,在天河区中山大道某塑身美颜连锁店,请她免费体验丰胸效果。
店员称可以使黎小姐“两乳房两边大小一样对称,丰满挺拔,胸型完美”,且能“让胸部第二次发育,达到穿文胸D杯的效果”。
黎小姐花几千块办了一张“疏通卡”。
之后两个月的时间里,她在店员的推销下又办理了多张护理卡。
在做了70次护理之后,黎小姐已经花费194550元,但自己两乳房仍下垂如旧,根本毫无效果。
在协商退款无果后,黎小姐将该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94550元,并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和诉讼费。
天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支付了款项,被告提供了服务,从表面看,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以各自的行为履行完毕。
但是提供服务的效果,各自说法不一。
但是基于一般社会合理性推断,只接受一般的胸部健康护理,不可能70次服务,就支付高达194550元的款项。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产品、仪器等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以及美胸效果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欺诈的手段,达成合同,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但是原告已经接受了服务,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应当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
法院酌情参照现实生活中提供美容美体服务行业较高的收费标准,即每次5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35000元,即被告应返还原告159550元。
至于黎小姐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所产生的,且黎小姐由于轻信被告,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公证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美容院不服提起上诉,最终此案经广州市中院调解结案。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结合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目前“丰胸”等美体美容是被投诉多的服务项目。
许多商家既不公开收费标准,也无收费合同说明,甚至不开具发票。
提醒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时,及时找到证据,并勇于维权。
2、2010年5月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
该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望。
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左眼大、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陈小姐一纸诉状,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了法庭。
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修复的容貌损伤。
对此,赵某却认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作为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予以证实。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三针用去一万八,十级伤残脸留疤胡女士前往某美容医院做鼻唇沟整形术。
接待人员向胡女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任何疤痕,一针6千元。
胡女士最终打了三针,花了1.8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等不适症状。
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
协商未果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伤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该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令美容医院退还胡女士手术费用1.8万元及残疾赔偿金2.8万余元。
此外,由于此次整形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1万元。
4、一名姓吴的女士到晋宁县晋城镇某美容院做美容,在该店接受了面部护理。
但是,在接受美容院所做的面部护理后,面部产生刺痛发痒并出现红点的情况。
吴女士便找到经营者要求其终止服务并退还订卡时所交的费用,另外补偿一定的后期治疗费,但商家认为吴女士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不同意赔偿及补偿。
吴女士多次与该商家协商一直未达成共识。
于是打电话给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
晋宁县消协晋城分会接到分派的投诉后,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处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调查了解后,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美容协会出来帮忙,最终,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卡费250元,补偿后期治疗费100元,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服务协议终止。
此次投诉成功解决。
5、巴女士到天津欧菲整形美容医院预约罗教授咨询丰胸问题,当时接待的是咨询师王医生。
因为罗盛康教授正在做手术。
王医生在丰胸方面给我详细介绍了美国的那其利产品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光面琴面假体产品。
在谈到价格的时候,王医生去问她的主管主任张某是否可以商量?有没有货?张主任肯定地说,有货,没问题。
在下午3点钟左右,张主任带我去见丰胸专家罗盛康教授,向他咨询有关丰胸情况,他给我量了尺寸,问我做什么品牌的假体,我说想做美国那其利的产品(约5万多元)和美国曼托公司出品的高端琴面假体(8万多元)。
这时张主任说那其利产品没有275ml型号,只有曼托公司出品的光面琴面假体有该型号275ml。
这时罗教授也劝说这是世界顶级产品,非常好,建议我做曼托公司生产的光面琴面假体。
最后我接受了罗教授的建议。
下楼后张主任又一次去医院库房核实是否有这种275ml型号的假体,确认无误后,张主任催促我赶紧去交费,说罗教授马上给我做。
我当时只是咨询来的,没带这么多钱。
张主任让我马上回家去拿,说不然教授就走了。
”巴女士称自己还在犹豫时,医院的张主任就百般催促,还派医生接送她回家拿钱。
巴女士说:“当天王医生开车带我去我家拿卡,并立刻返回医院交了钱,共计81000元。
这时开始给我抽血化验,然后上楼,罗教授给我设计量尺寸,最后进了手术室开始手术。
我躺在手术室的床上,在给我进行麻醉之前,我问麻醉师在给我装假体之前是不是必须确认签字,才能进行手术。
麻醉师说,对。
一会儿让你看看,然后签字。
结果等了一会儿,没有人让我签字确认。
第二次我又对麻醉师说要求确认假体拿过来让我看。
这时一位护士才把假体拿过来让我看,说这就是要做的假体‘妙桃’。
这时我看了一眼盒子,上面印了一个粉白色的桃子,我说你们可看好了。
这时他们让罗教授看,罗教授看了以后说这个假体是毛面的。
我当时就急了,我定的是光面琴面假体,毛面的5万多比较便宜。
瞬间他们赚了3万?然后他们全体医生都劝我做这个毛面的假体,说这个假体虽然不是光面的,但各有优缺点,你还是做了吧。
我当时都蒙了。
有这么骗人的吗?明明确定好的假体到手术台后却给变了。
我如果不及时发现就做进体内了,太可恨了,这分明是欺骗行为,这时他们还在劝我做,最后罗教授问我做还是不做?我说这个假体不是我定的那个,我不做了。
这样手术解除了。
”“我出了手术室见到了张主任,我问她是怎么弄的,她说她不知道是怎么弄错的,其实仓库里根本就没有这个产品,她拿别的产品顶替骗顾客,这个毛面假体是张主任亲自拿到手术室的,她能不知道吗?在做手术之前两次去核实假体有没有,她都确认无误,说有。
结果张主任告诉我现在没有这种型号的假体,说回来给我调一个来再给我做,她直接给约了罗教授做手术的时间。
当时我肺都气炸了,什么话没说就走了。
当时已是晚上7点多钟。
转天一早,我就去欧菲医院找了我的咨询师王医生,王医生直给我道歉,还在发票上签字‘手术未做’。
这时我要求见他们院长,反映一下真实情况,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王医生说,院长回老家过年去了,不在。
她又让院长助理于小姐与我联系,我向她说明情况,她劝我继续在他们医院做手术,说给我补偿,我没有同意。
”天津市欧菲美容整形医院承认是“拿错了”。
接待她时医院极力推荐高价产品,做手术时又企图用低价产品为整形者安装,使用“李代桃僵”情况时有发生,成为隆胸手术或者整个整形美容的潜规则,怎么办?以次充好时间长了会不会出事故?如果都这样干还让消费者怎么有信任感?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难题:一是整形美容纠纷的性质问题。
整形美容纠纷往往涉及合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二诉竞合,容易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角度模糊、混乱。
二是整形美容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是否适用损害双倍赔偿的规定。
三是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发生分歧时,是否需要选择特别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是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责任认定问题。
五是整形美容受损,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支持问题。
整形美容者对“美”的关注度及要求都很高,审判实践中,对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把握比较困难。
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法院建议: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对当事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诉竞合时的诉权予以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之诉,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过程中的混乱。
二是对整形美容纠纷中出现的新型疑难问题,如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变美的标准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建议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意见,统一标准,对如何操作进行规范。
三是关于整形美容造成损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实施美容手术的机构是正式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应按医疗事故处理。
如果是一般美容院,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
四是建议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加大对没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的处罚力度,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有资质的整形美容机构正常营业,引导整形美容市场良性运行。
五是建议整形机构和整形者加强沟通和交流。
整形机构完整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做好各阶段影像资料留存。
整形者准确了解整形内容及流程。
一旦发生纠纷,因证据比较齐全而容易解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