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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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共3篇)

券商尽职调查报告(共3篇)

篇一:券商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必备)一、公司情况简介列示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等基本信息。

二、公司历史沿革简介1、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基本情况;2、历次股权变动过程及定价依据;3、以图表形式列示目前股权结构。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业务、财务状况;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变化情况;3、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基本情况;四、公司业务和产品1、公司主要业务及盈利模式介绍,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介绍;2、列示公司主要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对公司收入及利润贡献情况;计算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3、公司业务的地区分布及主要客户情况;4、公司主要资产及核心技术的权属情况;5、公司业务及产品的发展前景表述。

五、行业状况和公司行业地位1、说明公司所处行业背景、行业政策、行业技术状况、市场细分、进入壁垒等情况;2、说明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市场份额、变动情况,列示主要竞争对手情况;3、详细说明公司竞争优势、劣势,收入盈利、技术水平等重要指标市场排名情况。

六、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1、说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说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七、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1、列示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并注明是否经审计;2、列示公司各年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重要指标,判断说明公司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3、简要分析财务情况,对于财务数据及指标存在异常以及不匹配的,说明原因。

篇二: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券商)新三板挂牌项目组xxx有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一、公司基本情况(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二) 历史沿革情况(含子公司,控股公司,重要联营公司)自企业成立至今全套工商登记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模版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2号——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一、宗旨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1、合理保证发行人的销售、采购真实发生、金额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避免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对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要求是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拟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依据有关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有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本指引对应的工作底稿编制要求1、项目组应编制销售、采购清单,依照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列明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2、前十大客户或供应商以外的客户或供应商纳入核查范围而应实行访谈或函证的,应列表汇总有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名单、交易金额、占销售总款项或采购总款项的比例。

3、采取抽样方式选择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的,项目组应制作抽样方法说明,说明抽样比例及其确定依据、抽样过程、抽样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交易金额。

4、用加盟、连锁形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加盟商的名单,列明每一家加盟商在报告期(或合作期间)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用经销方式实现最终销售的发行人,项目组应列明规定时间范围内经销商的名单及销售金额、数量等明细。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并非产品的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项目组应核查有关产品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并在工作底稿中进行专项说明。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1.16•【文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证券公司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引》,切实按照《指引》要求规范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促进证券公司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访谈、查阅、实地考察等方法,勤勉尽责地对申请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调查,以充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证券公司还应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相关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必要时,证券公司可采取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尽职调查过程中,证券公司可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尽职调查是商业和投资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对所涉及公司或项目的全面评估和了解。

为了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高效和准确性,需要有一份详细的操作指引来指导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前期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和范围: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首先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范围,确定需要了解的具体信息和要点。

2.确定调查团队:建立尽职调查团队,确定团队成员及其责任和分工,包括主管人员、行业专家、财务专家、法律顾问等。

3.获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收集并整理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公司财务报表、法律文件、市场调研报告等。

4.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和范围,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时间表、具体任务分配和调查流程等。

二、调查对象背景调查1.公司历史和背景:调查公司的历史和发展背景,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团队等。

2.公司治理结构:调查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构成、董事会组成、重要决策程序等。

3.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主要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销售和盈利情况等。

4.公司法律风险:调查公司的法律风险,包括诉讼情况、知识产权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

5.公司财务状况: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三、现场调查和访谈1.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公司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仓储情况等,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2.访谈关键人员:与公司管理层、关键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对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看法和意见。

3.行业调研:进行行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市场机会等,以便评估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四、信息整合和报告撰写1.信息整合:整理和汇总所得到的调查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找出关键问题和风险点。

2.风险评估:对所涉及公司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券商对企业尽职调查

券商对企业尽职调查

99%的券商是这样做尽职调查的(含全方位的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2016-11-24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尽职调查的依据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与规范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一)公司治理(二)公司合法合规(一)公司治理1、“三会”的建立与运行状况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3、公司治理4、公司股东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6、独立性7、同业竞争8、制度建立、执行情况9、管理层诚信状况1、“三会”的建立与运行状况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与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

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

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与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与解决办法等。

尽职调查指引

尽职调查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资格;(二)历史沿革;(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四)公司治理结构;(五)信息披露能力;(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七)财务状况;(八)信用记录调查;(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形式,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进而进行交易与流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进行。

以下是关于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

第一,明确尽职调查的原则。

尽职调查的核心原则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确保所有信息的全面披露和真实可靠。

尽职调查的过程需要注重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水准,避免主观猜测和片面偏见的干扰。

第二,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尽职调查范围、调查方法与步骤、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撰写与审核等方面内容,确保每一次尽职调查都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加强对尽职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尽职调查能力。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尽职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四,确保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尽职调查应侧重于调查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调查对象的合法身份、持续经营能力、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内容。

调查人员需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提高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

尽职调查人员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包括调查对象自身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等。

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形成全面的调查结论。

第六,重视风险管理。

尽职调查应重点关注调查对象的风险管理能力,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等方面。

调查人员需要对调查对象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能够有效应对各类风险。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尽职调查是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帮助我们评估和了解与我们进行业务交易、合作或投资的潜在风险和机会。

为了确保尽职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进行底稿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

本文将为您介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操作指引。

一、调查目标明确在进行尽职调查前,首先要明确调查目标。

确定我们所关注的重点领域,如财务状况、法律事务、市场前景等。

在明确调查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合适的调查计划和流程,以确保我们能够全面地了解相关情况。

二、信息收集与整理为了进行尽职调查,我们需要搜集和整理相关的信息。

通过不同的渠道,如企业官方网站、商业数据库、新闻报道等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我们也可以与公司管理层、业内专家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面谈,以进一步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

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并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以备后续分析使用。

三、信息分析与评估收集到的信息需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首先,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对重要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和评估,以评估目标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

同时,还要对目标企业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四、风险披露与解决方案尽职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发现潜在的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风险,我们需要及时向相关方进行披露,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包括与目标企业进行沟通、商议合作条件、签署风险控制协议等。

通过及时的沟通和协商,我们可以降低风险,并为后续的业务决策提供保障。

五、底稿记录与备份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底稿的记录和备份非常重要。

底稿的记录可以帮助我们追踪整个调查过程、了解每个环节的进展,并作为后续分析和报告的依据。

为了确保底稿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记录时应注明日期、来源和相关的信息分类。

同时,对于重要的底稿还要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市场,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便捷、灵活的融资和股权交易渠道。

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是主办券商的核心工作之一。

本指引旨在明确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流程,并提供相应的指导。

2.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职责主办券商作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中介机构,承载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职责。

尽职调查是主办券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关键环节。

主办券商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2.1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企业治理结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等;对发行人所处行业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竞争格局、发展趋势等;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监督和审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监督和审核,确保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发行人的招股书、上市公告等重要文件;审查和核实发行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数据,确保其真实性;审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计划,确保披露透明度和及时性。

2.3 审查发行人的风险控制措施主办券商应对发行人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查发行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等;评估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包括评级报告等;监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3.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流程主办券商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确定调查范围和目标主办券商首先需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目标,明确需要调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3.2 收集资料和信息主办券商收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章程、财务报表、行业报告、评级报告等。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号——货币资金的核查模版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号——货币资金的核查模版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4号——货币资金的核查一、宗旨和适用范围1、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合理保证发行人的货币资金余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防止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的要求是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编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经营模式、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相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果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本指引对应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一)总体要求1、取得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通过穿行测试、访谈、走访银行、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追责等资金管理制度、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资金活动是否得到有效管理。

2、取得三年一期货币资金的科目余额表,分析货币资金余额波动情况。

3、取得发行人提供的三年一期货币资金明细账(包括但不限于每月期初余额、本月流入金额、本月流出金额、本月期末余额等,对于业务规模特别大的公司,允许以不可擦写光盘等电子版本形式予以保存),独立到相关银行调取发行人所有账户的资金流水,并将资金流水与发行人资金明细账进行双向核对(模板参见附件二),对存在重大可疑或者异常迹象或纳入抽查范围的资金往来,应进一步调取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查其交易真实性。

项目组应独立核查银行对账单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充分关注对账单上是否有银行的抬头、是否加盖银行的业务章等,形式上是否齐备。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 (3)第三章尽职调查要点 (4)第四章尽职调查程序 (9)第五章尽职调查责任与监控 (13)第六章附则 (14)附件:项目尽职调查内容指引 (15)##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尽职调查工作业务指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适应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实施,控制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证券发行业务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纲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关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投资银行总部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目的是解析发行人(或称尽职调查对象)生产经营的竞争能力和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风险,以及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第二条本指引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类证券发行上市业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以及企业公开发行债券业务,其尽职调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管理以项目管理为核心,尽职调查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项目组应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出具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由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撰写并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质量控制部对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组应当保证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尽职调查对象第四条项目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项目组应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发行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

券商对企业的尽职调查

券商对企业的尽职调查

99%的券商是这样做尽职调查的(含全方位的操作实务及案例分析!)2016-11-24一、券商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意义券商尽职调查是基于主办券商的角度开展的,尽职调查以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为目的,以满足:(一)、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善。

二、尽职调查的依据券商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其中,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

三、券商尽职调查的方式券商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判断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议或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充分的,项目小组应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四、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法律问题及规范根据转让说明书的结构券商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分为:(一)公司治理(二)公司合法合规(一)公司治理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2、董事会对治理机制的评估3、公司治理4、公司股东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6、独立性7、同业竞争8、制度建立、执行情况9、管理层诚信状况1、“三会”的建立及运行状况尽调事项:公司三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状况,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是否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问题:在股改的时候应规范公司的“三高一层”存在家族成员控制董事会情形的,适当引进管理层或外部监事,监事不再由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庭成员等家属担任。

公司经营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执行,提早适应挂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

案例:某公司在股改时,选举控股股东的堂兄担任监事,后在券商,律师的督导下予以变更。

2、董事会对于治理机制的评估尽调事项:公司董事会对于公司治理机制进行讨论评估,内容包括公司现有管理机制在给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决办法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以形成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披露文件为目的,对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一) 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二)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一般性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应披露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

除本指引已列示的调查方法外,主办券商可针对具体调查事项,采用其他适当的调查方法进行调查。

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认为专业人士发表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或对专业人士的意见有疑义,项目小组应进行独立调查。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第五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声明对其负责。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健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成为主办券商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和编制挂牌申请文件的基础。

第二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业务调查第七条业务调查主要包括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

公司的商业模式是指公司如何使用其拥有的关键资源,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并通过这一运行系统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并向客户提供了价值,从而获得收入、利润和现金流。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行业务质量,切实控制投行业务风险,规范尽职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商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联合证券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等投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开展承销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及推荐证券上市业务(含债券业务),应按本指引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顾问业务尽职调查可参照本指引要求执行;回访工作的尽职调查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尽职调查指引的内容是以全面了解证券发行人为目的而确定的,共包括十九个方面(详见附件)。

第四条开展尽职调查时应考虑《发行人质量评价标准指引》的要求,为评价发行人质量和对发行人估值定价提供基础;同时尽职调查应能够为公司出具的发行上市推荐文件及有关尽职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

第五条开展尽职调查不应只限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所有对评价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

第六条尽职调查应在调查了解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的前提下,侧重于调查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业务与经营、行业发展前景、战略及核心竞争力、管理层素质及品质等方面。

第七条开展尽职调查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及工作底稿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指引发布前公司有关投行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九条本指引由投行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三)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四)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五)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七)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八)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九)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一)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二)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及方法一览表(续十三)。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销售收入的核查模版

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销售收入的核查模版

投行管理总部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操作指引第7号——营业收入等的核查一、宗旨和适用范围1、本指引的核心宗旨是:合理保证发行人的营业收入金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舞弊,防止出现重大项目风险,确保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充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本指引的要求是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编制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项目组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3、本指引主要针对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拟定。

项目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基础上,依据有关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有关内容。

4、项目组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中,如认为本指引部分条款不适用,拟对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及工作底稿内容进行调整,应出具专项书面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以及对本次尽职调查结论的影响,报内核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专项报告经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质控专员、部门总经理签名确认后存入工作底稿对应部分。

二、一般核查要求(一)收入确认政策及其执行情形的核查1、取得发行人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应按业务类别分别说明销售模式、销售政策、收入确认的详细标准、收入确认时点等情形,并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详尽说明其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如报告期内上述事项存在变化,应说明原因。

2、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有关工作人员、会计师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情形。

与可比上*公司进行对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取得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协议,分析协议主要条款是否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相匹配,包括协议金额、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方式、装运条款、结算方式、售后服务等。

4、结合发行人的内监控度,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核查发行人销售政策、收入确认政策在报告期内是否得到有效、一贯的执行,并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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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主办券商做好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是指主办券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申请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股份的公司进行调查,以有充分理由确信公司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以及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过程。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主办券商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除对本指引已列示的内容进行调查外,主办券商还应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中涉及的、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主办券商认为必要时,可附加本指引以外的其他方法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可以在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外部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小组应对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合理质疑,比照本指引所列的调查内容和方法,判断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是否充分。

项目小组在引用专业人士的意见时,应对所引用的意见负责。

对于认为专业人士发表的意见所基于的工作不够充分的、或对专业人士意见有疑义的,项目小组应进行调查。

项目小组应根据公司所属行业及公司特点,对相关风险进行重点调查。

第五条尽职调查时,项目小组成员应对尽职调查内容逐项分工,并在分工清单上签字,明确职责。

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尽职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点或期间、计划安排、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工作底稿还应包括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公司财务状况调查一、内部控制调查第八条通过考察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基本要素,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合理并有效。

采用以下方法调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一)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等,后三者为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及员工交谈,查阅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规章制度等方法,评价公司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

包括考察董事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管理层是否促使公司员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等。

(二)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风险评估报告等,考察管理层为识别和评估对公司实现整体目标有负面影响的风险因素所建立的制度或采取的措施,评价公司风险识别与评估体系的有效性。

(三)查阅业务流程相关文件,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主要业务流程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交谈,了解业务流程和其中的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项目小组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四)与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交谈,查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评价信息沟通与反馈是否有效,包括公司是否建立了能够涵盖其全部重要活动,并对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的有效信息系统,以及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渠道,确保员工能通过其充分理解和坚持公司政策和程序,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五)与公司管理层及内部审计部门交谈,了解公司对内部控制活动与措施的监督和评价制度。

项目小组可采用询问、验证、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等方法,考察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制度的有效性。

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听取注册会计师意见,评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对合理保证公司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否充分,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财务风险调查第九条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分析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调查相关财务风险。

(一)计算调查期间公司各期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获取现金能力,综合评价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判断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各项财务指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相比有较大偏离的,或各项财务指标及相关会计项目有较大变动或异常的,应分析原因并进行调查。

(二)查阅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资料,结合公司行业特点和业务收入状况等因素,评价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是否合理。

抽查大额应收账款,调查其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取得公司其他应收款明细资料,了解大额其他应收款余额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合理性、真实性、收回可能性及潜在的风险。

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账龄较长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三)查阅公司存货明细资料,结合生产循环特点,分析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余额、比例及变动是否合理。

实地查看存货,评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析比较公司存货账龄,评价账龄是否合理,了解是否有账龄较长的存货,查核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提取是否充分。

第十条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和组织结构图、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会计机构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和相关合同、听取律师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方法,调查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2)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如有,应要求管理层说明原因;(3)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4)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5)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6)关联方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关注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7)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例如,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8)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第十一条调查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配比性。

通过分析公司收入、成本、费用的变动趋势、比例关系等,比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情况,评价公司收入与成本、费用,成本、费用与相关资产摊销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配比或勾稽关系是否合理,如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或勾稽关系,应要求公司管理层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计算公司非经常损益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对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应通过查阅相关事项法律文件、审批记录、账簿、凭证、合同等方法,调查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判断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三条调查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查阅审计报告,核实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

如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关注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第十四条公司最近二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小组应通过咨询会计人员、查阅会议记录、取得公司管理层说明等方法,调查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履行审批程序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情况等。

三、会计政策稳健性调查第十五条调查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通过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等方法,了解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据是否充分,比例是否合理。

采用重新计算、分析等方法,考察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状况相符。

关注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冲销和转回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随意变更,金额是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十六条调查公司投资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交谈,了解公司投资的决策程序、管理层对投资风险及其控制的态度,重点关注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

采用与公司管理层交谈,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查阅投资合同,查阅账簿、股权或债权投资凭证等方法,调查公司长短期投资的计价及收益确认方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注公司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是否恰当。

听取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关注影响子公司财务状况的重要方面,评价其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调查公司固定资产和折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查阅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询问会计人员,了解公司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残值率的估计,评价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通过查阅账簿、实地查看等方法,考察公司固定资产的构成及状况。

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重新计算。

分析累计折旧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判断固定资产是否面临淘汰、更新、大修、技术升级等情况,并评价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程度。

关注公司购建、处置固定资产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八条调查公司无形资产会计政策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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