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侦办难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法释〔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一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意,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义务刑民交叉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
《规定》的出台,对于统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裁判标准具有重要作用。
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有关重点问题作一阐述。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与经过《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的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相应地,“专有”程度也不像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那么强,侵权行为也更为隐蔽。
因此,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的查明难度相对较大,法律适用相对更为疑难复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创新,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强调“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难题和对策
李虹 广 东 省 佛 山市 中级 人 民院 知 识产 权 庭 5 2 8 0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要: 在知 识产权 案 件领 域 , 侵 害商业秘 密案 因客体 较抽 象、尺度 未统一 而成 为难点 。在 市场 经济发达 的 国家 , 商 业秘 密被 视 为 企业 发展 的核 心 , 而商 业秘 密 民事 案件 的审理结 果涉及 到保 障市场 竞争活 力和保 护 企业 无形资产 两 者 之间 的协调 。笔者认 为 , 根 据 党的十八 大确 定的创新驱 动发展 战略 , 知识 产权 保护 在助推 经济发展 方式转 变、建 设创新 型 国家 中的重要性 不 言而喻 , 而 司法保 护是 我 国知 识产权 保护 的主要 手段 。本文结合 实践 中 多见的审理 难 点提 出 了对 应 的解 决 思 路 , 以期 对 加 强 商 业 秘 密保 护提 供 参 考 。 关 键词 : 商业秘 密; 保护 ; 难题 与对 策
6 、诉讼成为原告获知被告商业秘密的非法手段 。有些别有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 第 十条对商业秘密的概 心的原告的诉讼 目的是通过法院进行 的证据保 全程序 、庭审质证 念作 了清晰界定 , 一般以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论之 。涉案信息 等途径获知被告的商业秘密。
一
、
商业秘密 的定义和种类
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予 以保护 , 是否具有秘密性是法院首先要 审查的 问题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 当竞争 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 三 、英国商业秘密著名案例的启 发 在首创知识产权保护 的英 国, 至今仍作为小企业经营指南 的 干 问题 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可 以认定为具备秘密 胜的标准 。 商业秘密保护著名案例 的有法森达鸡肉公司( 以下简称为法森达公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学术界认为前者主 司 雇员花乐等人( F a  ̄md a C h i c k e n L t d V F o wl e r a n d{  ̄2 e r s ; 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配方 、工艺流程 、技术诀窍、设计 图纸 、设 F o wl e r v F a c  ̄n d a C i h c k n e L t d ) 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为1 9 8 6  ̄ 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 而后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 案情如下 : 雇员花乐作为法森达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每 日 单、管理方法 、产销 策略、货源 清报 、招标标底 、标书 内容 、财 的判例 , 供应新鲜鸡 肉的流动货车的运作。该司每名雇 员负责一个不同的 务数据等 。只要是符 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 区域。在知道顾客不同的名称、地址 、供应的详细路线 、顾客需 条规定的具有秘密性 、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 求、运送时间、价格后 , 花乐辞职并在法森达公司所在的同—地 区 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 成立一家经营同样业务的鸡 肉公司 , 8 名法森达公司的职员辞职并人 职花乐的公司。法森达公司对花乐及其公司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 理 司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在刑法体系和民法体系均有涉及, 地 由是他不 当使用了关于顾客和商 品价格的秘密信息 。法森达 公司 区经济发展程度对商业秘密 民事案件 的数量具有正向影响 , 如广东 认为无论在雇佣期间或离职后花乐都不应使用在雇佣期间获得 的 省的商业秘密案件 即集中在经济最发达的珠三角地区 。纵观企业 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 。法森达公司索赔的根据是花乐违反了双方 经营的过程 , 容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环节包括重要职工跳槽或工 关于机密信息的约定 。一审古 丁法官认为雇员在雇佣关系中获得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其不为公众所知晓,并且拥有者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机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定义上不够明确。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商业秘密,并给予其合适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这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可以借鉴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制定更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定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并设立保密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其次,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渠道,但这些法律的保护力度和手段有限。
特别是当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权时,企业难以获得充分的救济措施。
为应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在该法律中,可以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明确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和使用行为的违法性,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审判制度,提高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处理效率。
此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升。
许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同时,由于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的审理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企业和社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能力。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难点和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难点和要点尽管有关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依然是个难题。
许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反映,他们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材料后很快被告知不予立案,或者不断地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有些律师也反映,“立案难”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后能否获得刑事救济的首要难题。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的难点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的原因在于该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立的困难。
根据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体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往往意味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发生了错误或者失误。
因此,检察院的不起诉率高低影响了公安机关立案的动机。
通常,中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非常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说,2013年-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为98.6%。
1与此相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起诉率却非常低。
据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报告,2010年至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26件、46人、5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9件、19人、4单位,案件不起诉率为65%。
2如此高的不起诉率,令公安机关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时往往慎之又慎。
侵犯商业秘密罪证立的困难主要在哪里?因为无法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卷宗,所以我们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立的困难无法进行考察。
但是,自2015年以来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可以作为一个窗口略窥一二。
我们选取了221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案由的刑事裁1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摘要)》/zdgz/201611/t20161107_17182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7日。
2《三分院近日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提起公诉》,载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三分院”,2018年10月17日。
判文书,找到了6份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
其中有4案宣告无罪的理由是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2案是犯罪嫌疑人不负有保密义务;2案是造成的损失无法认定或不足以构成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难点和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难点和要点作者:沈李平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尽管相关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地完善,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依然是个难题。
个别商业秘密权利人反映,他们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材料后很快被告知不予立案,或者不断地被要求补充提交材料。
有些律师也反映,“立案难”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遭到侵犯后能否获得刑事救济的首要难题。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的难点事实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的原因在于该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立的困难。
根据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体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往往意味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发生了错误或者失误。
因此,某类案件在检察院起诉率的高低影响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的动机。
通常,中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非常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说,2013年至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院的案件起诉率为98.6%。
1与此相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起诉率却非常低。
据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报告,2010年至2018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26件、46人、5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9件、19人、4单位,案件不起诉率为65%。
2如此高的不起诉率,令公安机关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时往往慎之又慎。
侵犯商业秘密罪证立的困难主要在哪里?由于无法获得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卷宗,我们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立的困难无法进行考察。
但是,自2015年以来公布的法院裁判文书可以作为一个窗口略窥一二。
我们选取了221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案由的刑事裁判文书,找到了6份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或不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
其中有4案宣告无罪的理由是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2案是犯罪嫌疑人不负有保密义务;2案是造成的损失无法认定或不足以构成犯罪。
这个统计结果与其他渠道反映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难点相互映证,比如房长缨认为损失的认定标准尚未明确;张仲卿认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点:刑事立案门槛高,侵权证据取证难,损失评估争议大。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作者:张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7期6月2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以“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为主题的“中知法官论坛”系列活动第二期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次活动延用了“中知法官论坛”特有的“主讲加研讨”模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巡视员、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做主题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在研讨环节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应向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张晓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晓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蒋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事业合伙人张玉瑞等资深法官、专家共同参与了研讨,并与现场100余名产业界代表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宋健法官结合多年审判经验,从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了商业秘密案件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思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做了详细的梳理。
一、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是构成企业无形资产的基石。
需要注意的是,公知信息如果变成一个实际的生产工艺,中间就可能蕴含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民刑交织问题——民事优先,还是刑事优先。
刑事证明标准为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民事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实质性相同+接触-合法来源”,举证责任的承担不同和证明标准不同导致民事和刑事不同的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坚持的观点是原告应当对非公知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在先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免证效力,由被告承担推翻在先判决认定的责任。
提高刑事程序中司法技术鉴定的质量,可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在刑事程序中要引入非公知信息的抗辩;第二,引入鉴定报告的预审查制度。
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2 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第二条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般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有什么难点
一般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有什么难点一般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有什么难点?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侵害商业秘密案件难点解析(原告篇),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本文涉及案例:[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号[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689号[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三终字第75号[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三终字第22号[5]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终字第114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审理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尤其是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而秘密点的寻找又是该类案件中的难点。
一、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一点,没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具体表现为“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前应当明确自身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是胜诉的基本保证。
笔者在代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个别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图省事,或贪大求全,没有考虑自己到底有哪些秘密点被侵权,抱着“撒网抓鱼”的观点,将所有的信息都作为秘密点起诉到法院,主张其掌握的某项技术所有的内容均是“秘密点”。
笔者提示如果秘密点过于宽泛,则该秘密点有可能属于公知信息,达不到认定被告侵权的目的。
寻找商业秘密点的原则是,能够涵盖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该秘密点在公开渠道无法获得。
在正确寻找秘密点的前提下,还要合理确定秘密点的数量。
秘密点不在乎多,而在于精。
秘密点,更多时候并非指一项技术方案,而是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某一点,如温度、尺寸等。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只要被告使用到一项秘密点即构成侵权。
当然,仅主张一项技术秘密点显得过于单薄,一般情况下以3-5个秘密点为佳。
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一般在起诉之前完成,“秘密点”的寻找与确定如不事先完善,原告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一项项的公知技术抗辩,效果和结果可想而知。
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法治研究
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 重难点研究
黄武双 谭宇航 *
摘 要:实现对商业秘密宽严相济的保护,需要澄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的重难点问题。首先 是实体问题: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成立时,原则上应对相关构成要件的内涵持一致理解, 刑事法仅可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作出一些限缩。民事法与刑事法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时,存在 一定区别,需要从刑事法角度,独立考量民事法的规则是否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但在刑事诉讼能 认定的损害,民事诉讼也能认定,是民事损害的底线。其次是程序问题:民事诉讼采用举证义务转 移规则,刑事诉讼采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规则,两者不相互排斥;“民刑并行”不存在 根本性问题,反而可构建层次分明、作用不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发挥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各自 优势。最后是在先裁判约束力上:就在先刑事裁判对在后民事诉讼的约束力,应区分刑事裁判的裁 判主文、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主要及定罪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形成具有梯度的约束力;就在 先民事裁判对在后刑事诉讼的约束力,民事裁判对刑事诉讼的约束力较弱,刑事诉讼应按照刑事 诉讼自身的法律标准,审查民事裁判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所依赖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 民刑交叉
(二)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大小的重难点研究 民事法与刑事法在认定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大小上存在一定区别,这种做法反映出两法“前置—限缩”
③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2 刑终 425 号刑事判决书。
86
2024 年第 2 期
侵害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重难点研究
法治研究
关系:民事法较为宽松,只要侵害行为成立,行为人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刑事法较为严格,侵害行为 成立只说明其存在法益侵害性,刑事法仍需要考虑行为的法益损害程度,只追究情节严重的侵害行为。处 理民刑交叉问题,需要考虑如下方面。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包括技术、客户信息、销售策略等。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着许多法律困境。
本文将探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困境,并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商业秘密的定义模糊不清。
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不尽相同,这导致了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例如,在中国,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包括业务计划、价格策略等。
而在美国,商业秘密的范围更为狭窄,要求信息具备经济价值且未经公开。
这样的差异使得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难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其次,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难以追究。
尽管国家和地区都有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追究泄露行为的成本往往较高。
首先,找到泄露商业秘密的证据是一个挑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
其次,即便找到证据,起诉涉嫌泄露者也需要很高的成本和时间。
这使得企业在面临泄露风险时往往束手无策。
另外,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受到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和制度壁垒的影响。
在跨国经营中,企业往往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甚至相互冲突。
这使得企业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时面临困境。
另外,一些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较低,企业可能受到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是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和法律规则。
为了应对这些法律困境,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对策。
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保密意识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其次,企业可以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流程,包括信息分类、权限管理、安全防范等。
此外,企业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保密协议,明确协作关系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责任。
最后,企业可以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
在国家层面上,政府也应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力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建立统一的标准并与国际接轨。
其次,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执行力度,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维权途径。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案难原因及对策探析
I案说检察I责任编辑:陈冰THF. CHINESE PR(M:I R ATORS29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案难原因及对策探析*江伟7文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种,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但实务中却很少适用,成案 率不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被侵犯客体本身的秘密属性导致案源渠道较窄,另一方面该罪的法律规定过于笼 统缺乏细致指引和统一标准,而实践中秘密性的认定又高度个性化。
各种综合因素叠加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批捕难、起诉难。
要破解这些难题,不仅需完善立法,更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充分发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 用,建立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司法机关应形成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合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拓宽案源渠道。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秘密性保密性损失金额—、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原系福建某源有限公司(下称某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周某某原系某源公司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某原系某源公司装配工人。
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某源公司离职,投资成立福建某农有限公司(下称某农公司),李某某担任某农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请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技术研发人员、被告人詹某某担任副厂长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及机械装配。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利用从某源公司带出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肢机”的设计图纸,生产出与某源公司具有同样功能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先后销往四川、河北等 地,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李某某、周某某利用某源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设计,仍组织工人装配生产。
截止案发,某农公司已与其他公司签订销售香菇套袋机、冲孔贴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350001]胶机合同31台,已实际销售6台香菇套袋机和5台冲 孔贴胶机,获利达人民币499107.54元。
经鉴定,某源公司的香菇套袋机和冲孔贴胶机部 分设计图纸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某源 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某源公司的商业秘 密。
公安学视角下的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保护
公安学视角下的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商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不仅关乎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也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交流的便捷,商业秘密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
从公安学角度出发,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一、加强侦查打击力度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首先需要加强侦查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犯罪侦查机制,确保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信息安全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环节。
公安部门应与企业合作,共同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商业秘密不受黑客和网络盗窃等恶意行为的侵害。
这包括建设高效的网络安全系统,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以及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和意识培养。
三、加强国际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和商业秘密的泄露成为全球性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起国际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的机制。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够追溯和抓捕跨国犯罪分子,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进一步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
四、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为了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公安机关还要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刑事制裁,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
同时,为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后续的利用,还应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教育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需要依靠执法机关的力量,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公安学视角下,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企业和公众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通过社会宣传、法律讲座和网络教育等形式,普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教育人们如何正确处理和保护商业秘密,共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十个常见问题
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十个常见问题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查新问题在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上,通常是要进行“技术查新”的,要委托检索机构对技术秘点进行检索,在委托主体上,目前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权利人自己去找有资质的检索机构来检索。
第二种是交由鉴定机构全程操作,鉴定机构受理后,由鉴定机构委托检索机构查新。
目前,检索机构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检索,通常采取中英日三种语言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所以,如果技术秘点的梳理和描述不到位,关键词就没有办法覆盖,这也会导致检索出现错误。
在技术查新时,检索员需要纵观古今,横比中外,既要对公开的专利数据库检索,也要对非专利数据库检索。
文献检索范围一般分为中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以及互联网,进行检索时要保证所查数据库不能低于10个。
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数据库检索范围不够广,检索的数据库不够真实的情况。
当然,在检索中,时而会出现漏检或错检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数据库覆盖范围有限,有一些技术资料不在检索范围内,造成技术鉴定报告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由于检索的关键词过于狭隘或者过于精准、细致,从而导致检索篇目不够齐全。
实践中,有些查新员在检索时随意叠加关键词,对关键词的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同位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对不同数据库的构造和检索方法不熟悉,这也会造成漏检和误检发生。
再一个是检索基准日的问题,查询某个技术是否公知,既不是以委托鉴定日为时间节点,也不是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举报那天为时间节点,而是要以侵权人实施侵犯行为之时作为时间节点。
另外,这个问题又会基于到被告人的行为模式不同而不同,我们需要判断被告人所实施的是非法获取型行为,还是使用型,还是披露型等等,以及还要去考虑是否成立连续犯、继续犯、牵连犯等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案之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若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往往会提出重新鉴定,但能争取到重新鉴定的案件是少数,大多数案件办案机关都是不同意重新鉴定的,这些能争取重新鉴定的案件通常是以什么理由来争取的呢?第一是鉴定人在相关领域中没有履历,没有鉴定资格;第二是超出了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第三是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第四是鉴定材料存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利益,也侵犯了创新能力和技术保护的权益。
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从案件调查、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进行探讨。
案件调查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案件调查是起诉和惩罚侵权行为的重要步骤。
调查的目标是确定侵犯行为的事实、构成要件和损失范围,并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如取证、勘验、讯问等,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起诉的主体是被侵权企业或合法代理人,他们需提交起诉状或控告书,并提供充足的证据。
相关证据可以包括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等。
同时,侵权行为的主体也会受到相应的调查和约谈,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法律责任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法律层面,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追究犯罪责任的行为。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犯者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罚金等。
民事责任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侵权方追究损害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支付经济赔偿,并采取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制裁。
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方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制裁,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防范措施为了有效防范商业秘密侵犯案件的发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规范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划定商业秘密范围、限制关键信息的访问和使用等。
2. 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和培训,让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以避免无意泄露。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种案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当前尽管发案很多,但公安实践中,立案少,查处更少,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认定、查证上都有一些认识上的混淆之处。
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一)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一般很明确,就是要在竞争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利润,或削弱对方使对方利益受损;所以,实施这种犯罪的行为人结构范围相对较小,大多数都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与个人,这些单位、个人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使他人利益受损,自己谋取不法利益。
所以,可以从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
以这种方式发现犯罪嫌疑人也是可行的,因为侵犯商业秘密作为刑事案件查处的,损失已经实际造成,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对方主体多数已经出现,侵权产品大都已经显露,从而可能通过特定范围内进行排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当然,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就都是与被害人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还有以下几种:(1)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工商企业的人员。
(2)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3)对工商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员,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等。
(4)负有保守因业务获知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5)其他因窃取、刺探等骗取商业秘密的人员。
案发后,这些人都应当进入侦查视线,但在审核判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时,从竞争单位或个人入手,调查这些人员与有关的竞争单位有无接触、有关亲戚、同学、朋友等关系人,从中发现异常,确定犯罪嫌疑人,仍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如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机械厂攻关多年研制出国内领先的空心钻技术,产品尚未投入市场,就被另一家厂家领先占领市场,落得产品滞销的结果,后经侦查查明,仿制厂家的法人代表王杰通过在课题组工作的胞弟王辉,搞到了“空心钻”技术的全套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案人需要提供涉案 的技术或经营信 息的载体 ( 纸质 图纸资料 、 声像资料或者 电子文档等 ) , 并对其 内容作 出解释 ,说 明该信 息是 自己依法享有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 , 其他人不能通过公开渠道 获取 , 并提供
相应依据 ,由公安机 关进行核 实。江钻 公司牙轮钻
头制造技术是花费 巨资从 国外引进,后期耗费 巨资
苏建 州 , 马 慧
( 江汉油 田公安局 经济犯罪侦 查支 队, 湖 北 潜江 4 3 3 1 2 4 )
【 摘
要】 公 安 机 关 办理 侵犯 商业秘 密案件 , 往 往 存在 定性 难 、 定量 难 、 取证 难 、 公检 法认 识 不 一致 而造 成打 击 处
理 率偏低 的 问题 。 江汉 油 田公安 局 经侦 支队历 经 两年 多成 功 办理 了幸 发 芬侵 犯 商业秘 密案 ( 以 下简称 幸案 ) 。此案 被 湖 北省 公 安厅 经侦 总 队评 为 2 0 0 6年 十 大精 品案件 之 一 。 从权 利 公 司拥有 商 业秘 密、 侵权 公 司使 用 了商业 秘 密 、 侵
术信 息。
( 二) 证 实 实 用性
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是保密性 。即权 利人采取 了保密措施, 包括订立保密 协议、 建立保 密 制度及采 取其他合 理的保密措施 。以上 三个要件 , 缺 少任 何一个 ,都不 能认定 为商业秘密 。公安机 关
在大部分案件 中,技术和经营信 息的实用性是 显而 易见 的。侦查实践 中,如果能够 证实涉案 的信 息 已经应用或者正准备应用于生产、 经 营, 则完全可
权公司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 、 侵权造成的危害结果、 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五个方面论述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
案 的侦 办难 点 。
【 关键 词 】 商 业秘 密 ; 幸发 芬侵 犯 商 业秘 密案 ; 侵 权 【 中图分 类 号] D 6 3 1 .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2 -0 0 1 3 -0 5
( 三) 证 实保 密 性
这些都证 明侵权 的商业秘密实 际运用于生产 。 三、 论证侵权公 司获取商业秘 密的非法途径 通过鉴定证 明侵权公司使用 了控告公司 的商业
秘密 ,是什么渠道使控告公司 的商业秘密嫁接到侵 权公司 ?根据 “ 接触+ 相似+ 排除合法来源= 侵 权” 这
一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的基本原 则,必须要寻找
进行消化吸收 。中外双方签署 的《 理解备忘录》 中均 提到引进方的义务 , 包括“ 同意不 向第三者泄露任何 保密的技术资料” 、“ 引进方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这 类材 料资料 , 造成对转让方 的伤害 。 ”由于技术信息
往往 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和 行业性 ,办案人员难 以认
、
论证权利公 司拥有合法 的商业秘密
・
1 3 ’
苏建 州 , 马 慧 : 侵 犯 商业秘 密案件 的侦 办难 点和 法律 适 用 问题
以解决 实用性 的 问题 。证据形 式包括权 利人和侵权 人 的生产、 销售记录, 相关人员对信息应用的陈述等 , 也可 以委 托相 关部门和 人员对 涉案信 息的实用性进 行鉴定 。在幸案 中, 我们调取 了江钻公司引进 、 开发 钻 头制造 技术的费用证 明文件 以及中介机构对其包 含 商业秘 密的主营产品 的利润计算 以证实实用性 。
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立林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以及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幸的移动硬盘中发现主要产品与江钻的对照表立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林公司将自己的几种主要产品与江钻的几种主要产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万方数据苏建州马慧
2 0 1 3 年 2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l i c e
Fe b. 2 01 3 NO. 2 Se r . NO . 1 3 7
第 2期 总第 1 3 7期
侵犯 商业秘 密案件 的侦办难 5 年 4月 2 1日, 江汉油 田公安局经侦 支队接
在侦查过程 中,要证实报案人寻求法律 保护的信 息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 的商业秘密 ,需围绕 以上三个要 件和特征收集相关证据 。下面我们 以幸案为例 ,详 细说 明:
( 一) 证 实非公知性
到江汉钻 头股份 有限公司报案称 :天津立林钻头股 份有 限公司大量 生产销售包含有江汉钻头股份有 限 公 司商业秘密 的牙轮钻 头产 品,本公 司原高级工程
认是 否非公知技术 。幸案 中,我们聘请科技部知识
所知悉 , 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 二 是实用性 。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指该信息 具有确定 的可应用性 ,能为权利人 带来现 实的或者
产权 事务中心进行 技术鉴 定。鉴 定结论 :江钻股份 有 限公司制造钻头 的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
《 刑法》 第2 1 9条规定: “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 , 是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 ” 受理案件 时, 把握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
对采集证据意义重大 :一是非公知性 。即不为公众
定其 是否非公知信 息。因此,公安机关还应当聘请 权威 的专家对权利 人持有 的技术信 息进行鉴定 ,确
师幸发芬跳槽到天津立林钻头股份有 限公 司担任技
术部部长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江汉油 田公安 局经侦支 队立案侦查 ,证 明犯罪嫌疑人幸发芬侵犯 商业秘密 , 已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 1 0 0 9 万元 。 2 0 0 7 年 1 1 月2 6日, 湖北省潜江市人 民法院一 审判决被告人 幸发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 罚金五万元 。 被告人不服 , 向汉江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请上诉 , 二审驳 回上诉 , 维持 原判 ( 以下简称幸案) 。
公安机关需 向权利人收集其对相关信息采取保
接触点, 锁定犯罪嫌疑人 , 这样就需要解决三个 问题 : ( 一) 应 当查 明被控侵权人所 掌握 的该项秘 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