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调解机制重构的思考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
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精选多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第二篇: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第三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四篇:新时期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第五篇:法律知识思考新时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司法部门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思考积极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新的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改革开放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且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群众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有所增加,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坚持执法为民,关心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
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大多数都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
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经济是政绩,化解矛盾、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也是政绩。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
人民调解组织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在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
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一、认识问题明确要求我团的绝大部分调解员都没有受过正规培训,法律知识欠缺,政策水平低,业务技能低、宣讲能力低、调解文书制作能力低、敬业精神差、业务能力差,法律专业人才匮乏。
加之文化程度不高,造成调解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陈旧甚至粗暴,他们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常常是不依据法律而依据一些民间的陈规陋习,调解无法让职工群众们信服,调解结果自然也就没有公信力。
所以绝大部分调解员对此工作深感力不从心。
显而易见, 这种整体素质低下的调解队伍压根儿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日趋多元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纠纷,提高调处民间纠纷的质量,增强纠纷调解的社会效果,是人民调解员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和新任务。
当前人民调解协议越来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比过去更加要求在民事调解中依法认定纠纷事实, 依法进行调处, 而且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内容要求也更加严格。
2002年中办发 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颁规章,对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高我团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迫在眉睫。
二、调解员应具备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一切活动始终是围绕着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的。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用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防范和化解种种矛盾纠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它要求调解员:一要有纵横有方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 二要有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能力。
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的工作中,离不开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达。
三要有总结归纳的能力。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提出相应的措施与对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四要有广博的知识。
三、提高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途径首先:提升调解队伍政治思想素质是保证1. 要让人民调解员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 要具备政治思想上的坚定性和敏锐性。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我国现行大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改进当前,在我国,调解已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等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的压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然而,现行大调解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需加以反思和改进。
首先,现行大调解中,调解人的素质和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大调解应由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拥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但是,现实中有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缺少对法律的深入理解,难以正确处理复杂案件。
此外,现有的调解机构中,由于人力资源短缺等原因,调解人员与案件的匹配度不高,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另外,现行大调解制度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够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常常采取压缩双方的要求、中立调解等方式,但是有时候这种方式可能不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
例如,“谷歌地图损害名誉”案中,原告外包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被调解人员压缩,调解结果并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现行大调解制度对于处理网络纠纷等新型纠纷的能力还不够强。
网络纠纷具有匿名性、证据难查等特点,给调解人员造成了很大的难题。
例如,近期热议的“Papi酱解约事件”中,双方如何权衡名誉权与合约法律效力,如何判断网络被访问量基数等问题,都需要调解人员拥有丰富的网络常识和不断更新的调解技术。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改进。
一方面,应当注重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考核机制,培养更多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机构能力和水平,提高对复杂纠纷和网络纠纷的处理能力,让调解更加客观、公正、合理。
同时,改革调解协议内容,制定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总之,现行大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小的成功,但还需要我们不断反思和改进,让其更好地发挥优势,解决社会纠纷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积极发挥大众调解组织的作用,鼓励更多社区、村庄、企业等组织建立自己的调解机构,增加调解人员的数量,提高调解机构的容量。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大调解是指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综合性、系统性调处的一种工作机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构建一个高效、公正、便民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加强整体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二、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进行专业培训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多元化调解组织,包括村级、社区级、街道办级、市级等,在不同层级上分担调解工作压力,满足社会矛盾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调解技巧,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实行政府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社会矛盾进行统一登记、录入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快速了解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推动法治化,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推动法治化,规范和完善调解程序和内容,提高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促进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六、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通过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实现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同时,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调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大调解工作机制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学习国外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大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可以通过组织国际研讨会、派遣考察团等方式,扩大对外交流,提升我国大调解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各方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大调解工作,增强社会团结和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区别
大调解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纠纷 ,需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而小调解通常针对个人或家 庭内部的简单纠纷,可以由亲友或当 地社区组织进行调解。
联系
大调解与小调解都是调解的一种形式 ,都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都需要遵循 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核心要素
第三方调解机构或专业调 解人员
某企业的大调解实践经验
总结词
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推行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 和向心力。
详细描述
该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通过及时介入、公正调解和有效沟通,成功化 解了许多潜在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企业还通过开展调解宣传教育、建立调解工作制度等措施,进一 步巩固了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成果。
ABCD
建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调解工作计划、决策重大问题,指导、 监督调解工作开展。
加强制度执行和监督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定 期评估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强化资源整合和协调配合
01
总结词
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协调配 合是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关键
。
03
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
06
结论与展望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成效和影响
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大调解工作机制通过整合资源,简化了纠纷解决流程,提高了解 决效率,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金钱成本。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大调解工作机制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环境。
增强司法公信力
大调解工作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强调公正、公平和公开,提高了 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大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 ,具有统筹协调、多元参与、法 治保障等优势,逐渐成为化解矛 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体的构建 方案和建议,以期为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参考。
意义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构建对于化解社会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有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和谐度。
开展调解工作评估和监督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01
制定调解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评估
标准,为评估和监督提供依据。
开展定期评估
02
定期对调解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调解工作
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加强监督和管理
03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调
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背景和现状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探索 • 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挑战与对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介绍
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 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 和尖锐性,传统的调解方式已经 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案。
强调平等协商
当事人应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 问题的办法。
注重调解效率
在保证调解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 提高调解效率。
强化调解力量建设
01
02
03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 技能的调解队伍,提高调 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_人民调解_制度的几点思考
●司法与行政执法●探讨“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陈智慧 长期以来,由于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中国社会建立的特有的以“家”为核心的“亲情”文化体系,国人解决各种纠纷采取的最一般的方法就是基于某种“亲缘”关系而产生的“调解式”方式,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确实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纠纷当事人常常基于“亲情”而作出种种让步,通过牺牲某些个人利益而去努力维护“家族利益”,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这同我国社会长期以来所采用的“社会控制方式”是有直接关系的。
“事实上,与西方世界不同的是,中国人所供职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曾经是国家为家庭提供终身保障和对个人行为进行全面控制的中介组织,市民居住地的街道、居委会,也具有福利救济、安置就业、纠纷调解等综合性的社会功能。
”[1]这种社会控制方式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紧密相连,个人的伦理责任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
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之一被忽视,人们对“打官司”抱有一种恐惧的心理,甚至把“打官司”同人们的道德品质联系在一起。
迫于这种外在的社会压力,人们通过牺牲自身的某些利益,通过寻求“调解式”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中的各种问题。
但在我国不断推进法制化的今天,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其性质、内容、存在形式以及在新时期如何扬长避短、发挥好作用等问题值得探讨。
下面,笔者就此谈一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我国当代的调解制度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它由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部分构成。
其共性在于都是通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不同则在于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是诉讼内的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些特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调解,这些属于诉讼外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可依法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则是由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
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第一篇: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关于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思考内容摘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成为我国当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的提出便是此主题的最好诠释,而“和谐社会”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社会矛盾的合理调处”。
现阶段,社区的基层人民社会矛盾凸显,民间纠纷大量增加,但是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对其认真考量,并逐步完善。
本文在分析了社区基层人民调解现状的基础上,从思想意识、法律保障、制度保障、提高人员素质和创新工作方法等方面提出加强人民调解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的新的历史时期,传统型的人民调解制度遭遇了空前的压力,解纷功能大幅度萎缩。
和谐社会的倡导与建构,不仅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提出了新的诉求,也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人民调解制度如何顺应这一历史性转变并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实现成功转型,乃当务之急。
笔者拟基于实证的视角,在考察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实际运作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人民调解制度实现成功转型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一)基层人民调解制度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规劝劝导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作为我国一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现阶段,社区的基层人民社会矛盾凸显,民间纠纷大量增加,但是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渠道,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需要对其认真考量,并逐步完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使人民调解制度重新焕发生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对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建议,就显得非常必要。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宁波市北仑区司法局汪胜荣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机制模式,它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通过调解各种民事纠纷,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因此,也有了被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之花”。
在当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能否再展宏图,再立新功,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的考验。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变化1、矛盾纠纷的重点的转移。
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
社会各个层次之间和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产生也将产生了新的变化。
过去传统的土地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已不再是矛盾纠纷的频发重点,而新出现的拆迁征地、劳动关系、交通事故纠纷等不断发生。
尽管化解矛盾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对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是其它的方式无法替代的。
这就要求我们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要调整思路,找准矛盾的重点,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的研究新矛盾的解决方法,探索人民调解新的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更快更好地起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2、纠纷的主体的转移。
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扩大了社会交往的区域范围,人们的社会活动范围走出了过去的村、社区为主的场合。
特别是一些新的行业团体出现,新型的行业区域的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会随之出来。
如我区高塘片区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此,这就产生了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如何化解的问题,再如我区大港工业区的形成,有近500家的企业在该区落户,有近8万名的职工在此工作,这就有可能会出现较多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
这些矛盾纠纷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的矛盾群发地。
3、调处纠纷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人民调解这条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肯定。
已经从过去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转到了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上面。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合集5篇)第一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事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制止群体性械斗事件;防止群体性上访等,在实践中充分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基层民主,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调解制度在性质、职能、原则、程序、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人民调解体系存在不足日趋显露。
在此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略作探析,提出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之浅见。
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只有法院调解属诉讼内调解。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其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纠纷,采用的方式方法都是通过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适用的原则基本都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但是,各种调解之间仍然有所区别,主要有:(1)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仅限于调处民 1 间纠纷;行政调解也限定在各行政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纠纷,如治安调解的范围就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行为;仲裁调解主要是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纠纷;法院调解则囊括了所有纠纷,包括自诉刑事案件。
(2)调解适用的程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均属诉讼外调解,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除仲裁机关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相关行政机关是无权对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也不能依职权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承载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又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民调解是一种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化解,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增进相互理解,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一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要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还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法治进程。
第二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工作,它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解决纠纷、争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人民调解是一项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手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而人民调解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益于个人身心健康的工作。
矛盾和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困扰和负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而人民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尊严。
人民调解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王宏丽 (广东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广东 广州 510520)【摘要】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源远流长,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与法律诉讼相比,当前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更贴近实际、更方便快捷和经济实惠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立法不完善、缺乏程序性保障和调解人员素质偏低的缺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国人民富裕安康的伟大进程中,必须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处理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切实加强专业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加强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才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人民调解制度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人民调解 民事纠纷 司法诉讼 制度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土地革命时期创立的,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得到不断充实和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实际上是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功不可抹。
但是,由于人民调解本身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法律效力保障,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制度的一些缺陷日益凸显,使得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弱。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以包括人民调解制度在内的多元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补充法院的中心地位,是司法制度科学发展之必然。
本文拟通过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1 人民调解制度的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源远流长的悠久传统,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一直是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的,这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文化思想特别是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文化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倡导的文化对于调节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县司法局黄海军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县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截止至2008年12月,我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165 个,调解人员 210人,做到了乡镇、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和社区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
我县在2005年、2008年利用村(社区)换届之机,分别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据统计,2 008年,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390起,调解成功 2347 起,调解成功率达 98.2 %。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6次,制止群体性械斗8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5人次,防止纠纷引发的自杀2人次。
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率先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05年在铜官镇华城村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场经验交流会”。
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县法院、星城派出所等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最新-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001 精品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思考根据省市2019年政法综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的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思路,结合街道工作实践经验,笔者现就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内涵、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调解工作是一项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
如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互为因果、相互渗透,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新形势下建立“大调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大调解”机制要坚持“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工作思路。
“大调解”机制的内涵是指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相结合的调解机制,是由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区街二级建立社会矛盾调解服务中心、社区建立调解服务站,是集中受理、集中办理或分流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正确认识“大调解”机制的内涵要防止出现以下几种片面认识:1、“大调解”不是说所有的矛盾由中心统一调解,而是由中心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进行梳理,分流到基层调解站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移送到相关的上级机关处理。
2、“大调解”不是说只负责调解,还包括对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报告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调解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3、“大调解”不是说一切矛盾纠纷必须调解,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二、“大调解”机制的特点“大调解”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大调解”机制具有便民性、高效性、前瞻性等三个突出的特点上。
(一)便民性1、从组织网络的体系看便民性。
“大调解”机制在组织建设上,从上到下初步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突出“服务”,确实是一件便民举措。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思考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主动、及时、便捷、经济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平安中国”、“平安洞头”的重要保障。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转型,一些深层次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易激化、难调处的特点,由此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
所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思考如何又好又快的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要做好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工作,主要要抓住以下四点:一、规范基层调解委员会建设和深入最基层活动相结合基层调解委员会是处理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为了保证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各村各乡镇范围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和及时梳理排查消灭萌芽状态下的矛盾纠纷,我们应当切实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
首先,为了体现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调委会要有统一的场所,包括接访室、纠纷调解室。
然后,调委会要有相应的电话和电脑网络设备,保证各个渠道的矛盾纠纷能及时充分的反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调委会需要配备与调节工作相应数量、相应职业知识与技巧的调解人员,以保障调解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除了乡镇基层调委会,还应该积极探索建立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如医调会、交调会等,最大限度的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在规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同时,也不能遗漏定时定期的基层走访活动,以流动性的小调委会服务群众。
特别是,根据数据变化分析所判定的矛盾纠纷较多、较复杂、较激烈的地区,更是应该加大走访力度,排查矛盾源头,消灭纠纷萌芽。
二、规范调解员队伍建设和吸收“枫桥经验”相结合调解人员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只有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讲究调解工作的技巧性的调解员,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正确地引导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及对策建议思考做什么事,都讲究方法与技巧。
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对头,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失败。
调解工作讲究方法与技巧,尤其重要。
人民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调解工作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
同样一个案子,如交给不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处理,往往会出现不同的结局。
这其中就是一个调解策略和技巧的问题。
策略是从宏观上把握调解,技巧则是从微观上操作调解,两者相互补充,不可或缺。
本人就基层工作五年多来参与调解工作的感受,浅谈一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一)换位思考的方法换位思考法,又称“情景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
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嵩,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
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换位思考的方法在具体应用时,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调解员应当站在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角度,寻找全面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
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交流,而且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交流也不可缺少,换位思考在与当事人沟通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了解对方的立场、感受及想法,调解员就无法正确地思考与回应。
可见交流离不开理解,理解离不开换位思考。
只有通过换位思考,从当事人双方的立场来看事情,才能真正理解别人的想法和感受。
调解员只有善于进行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才能避免自己考虑不周全或遗漏之处。
调解员在提出调解方案或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应当注意换位思考的方法。
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矛盾产生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关键和所能接受的向对方让步的底线,有利于提出合情合理解决纠纷的方案。
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
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大调解架构下对人民调解实务的几点设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勾画了一幅“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蓝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要先行。
司法部近日制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是司法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采取的重大举措。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和谐稳定的农村环境。
人民调解是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因此我们的人民调解工作,深得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大调解架构因势而生,旨在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民事诉讼的衔接和协调,这是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调解积极作用的具体体现。
新农村建设需要我们积极探索纠纷调处的新方法、新技能,更需要我们对传统的调解观点进行大胆创新,在实践中磨出新招数、新方式。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应着力在解决人民调解的“先天性的贫血”问题。
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事实上,这种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有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钱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不要指望下面的村委会来落实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了。
司法行政部门在经费上是政法部门的“弱势群体”,没有政策上的特殊倾斜,(政府财政单独预算、列支),就不能从制度上得到保证。
没有经费保障的规范化本身就不规范。
空谈要求司法所与党委政府协调求得“施舍”是权宜之计,要从财务制度上着力,才是根治贫血的正方。
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着解决、过滤大量民间纠纷的繁重任务,是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由于经费不到位,已经影响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如不采取一定措施,可能会导致这一工作的萎缩。
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要确保人民调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调解经费应该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官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塑
法官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调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但是,在实践中,法官调解制度也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重塑。
首先,法官调解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往往是被调解方隐瞒或部分披露真实情况,或被调解方获得更多的信息。
这样就导致调解过程中无法做到公正、客观,可能会让一方在效果上有所损失。
例如,有一起医患纠纷的案例,被调解方明显掩盖了其不当的治疗方式和手段,法官调解后导致受益方的损失更大,甚至可能对公共利益形成威胁。
其次,法官调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利益博弈的问题。
有些被调解方可能会通过非正当手段,来博取法官的同情和支持,以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整个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例如,在某起离婚继承案中,被调解方擅自修改了父亲的遗嘱,导致受害方在继承财产过程中受到了打击和伤害,同时也让拥有更多资本的一方获得了更多利益。
再次,法官调解制度在获得当事人认可上也存在问题。
在我们的国家,许多人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往往会感觉到法官较为主观,甚至可以说有些牵强附会。
因此,在法官调解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相信法官的公正性,从而不愿意配合调解,或选择了其他途径来解决纠纷。
例如,在某起婚姻矛盾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分居一段时间,但被调解方不愿意离婚,甚至不愿意在调解会上露面,法官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很难做出有利于受害方的裁定。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我们对法官调解制度进行反思和重塑。
从调解过程中加强信息公开,避免不实信息的产生和流传,让调解过程真正做到公正公正;其次,对于利益博弈的问题,需要加强调解专业性和客观性,让被调解方了解自身突出问题及造成的危害,摆脱利益纷争的困扰;最后,需要加大宣传宣传,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理解,使更多当事人愿意配合调解,达到良性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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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机制重构的思考R eflection on R e-constructing the Peopleπs M ediation M echanis m虞彩琴(浙江省上虞市司法局局长 浙江上虞 312300)■文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中庸》此言,道出了中国社会古老而永远常新的梦想———和谐。
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正成为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但现实中,一方面,诉讼调解存在诸多困惑;另一方面,基层的人民调解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实践运行中显现出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有关如何完善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等问题,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课题。
文中,笔者结合司法行政实践,借鉴国外ADR机制的经验,探析了与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的一些司法实务问题和理论问题。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针对民间纠纷,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纠纷当事人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项群众性司法活动。
其根本性质是一种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
人民调解以其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有利于保持今后的长远关系。
从而使争议不仅在法律上得到彻底的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人民调解的实践困惑与检讨通过这几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
但实践中,从人民调解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来看,还存在着一些机制上的障碍,主要在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等机制上存在以下不协调:(一)联动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在联动工作机制上,存在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衔接方面的不协调。
一方面,法院在立案中依法不能受理的部分案件找不到分流的去处,裁定不予受理后,当事人往往上诉、申诉,乃至进京上访,造成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在最基层的优势未能有效发挥,所掌握的对案件审理中诉讼调解有利的情况未能通过较好的渠道反馈给法院,产生讯息不对称,使部分案件因客观事实的证据不足而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造成无休止涉法信访。
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①。
例如涉法上访户王某一案,原告王某以被告出具的1万元工程款欠条的复印件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因审理中被告提出异议,原告王某未能提供欠条原件,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以查明的法律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后,原告不断上诉、申诉、信访,上访劝返工作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
后通过司法救助渠道才了结此案,历时三年之久。
事后,在人民调解组织中了解到,原告欠条事实的依据在调解另一民间纠纷中有帐可查实,且有二人以上证人可证实。
试想,如果人民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有联动的工作机制,法院审理中会得到相关讯息,可最大限度地依法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指导运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在指导运行机制上,存在业务指导与日趋复杂的人民调解工作不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要注意引导群众重视人民调解的作用,积极以简捷经济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而事实上,从80年代后半期起,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诉讼收费、民事案件受理数量开始列入了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工作量考核指标,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则向各地乡镇逐渐建立起来的司法助理员、司法所转移。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精力不够,尚未建立起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①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长效机制。
(三)立法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机制上,存在立法滞后与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之间的不协调。
人民调解制度在立法上不尽完善。
宪法、民诉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任务。
目前仅有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予以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很多都突破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内容,许多制度性问题,如人民调解制度的定位、程序上的规范和调解协议效力等等方面,迫切需要制定更高层次的《人民调解法》予以规范。
(四)队伍保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在队伍保障机制上,存在队伍现状与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不协调。
实践证明,民间调解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推行,关键在于乡村社会是否存在有效的权威人物和组织,因为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总是和权威人物和机构联系在一起的②。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大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对新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③。
不少调解员不会制作调解文书,在新类型的纠纷面前束手无策,致使一些复杂、疑难、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调解不好,甚至将矛盾上交。
此外,有的调委会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够稳定,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
上述情况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影响了对它的选择利用。
(五)利益保障等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在利益保障等机制上,存在利益保障等机制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序推进之间的不协调,主要是经费保障存在问题。
人民调解需要调解员做大量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
而目前人民调解员大多为兼职,人民调解也不收费,虽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但在一些集体经济较困难的村,调解员基本没有补贴。
有不少偏远乡村在村级换届选举前,调解人员一年中只能在农历过年时,由村委会给予100-200元价值的年货,代替调解员的补贴。
同时,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少,导致调解人员知识更新慢,调解活动开展困难。
二、域外经验———ADR 的启迪(一)ADR 的涵义ADR,即英文A lternative D is pute Res oluti 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ADR 发展。
例如美国的法院附设(司法)ADR 十分发达,主要是适应了法院功能从纠纷解决向确立规则或行为模式方向转移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
,大量纠纷通过ADR 机制得以解决。
在起诉至美国法院的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1/10进入了庭审④。
(二)ADR 的启迪我国新时期社会纠纷大量迸发的形势和司法资源空前短缺的局面昭示:以经济性、灵活性和友好性见长的人民调解制度及其他诉讼替代措施(ADR )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发展和完善。
当事人的自我和解,权威者———传统的德高望重的长者或是值得信赖的民间社团———主持下的调解,依然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解纷形式⑤。
当前,我国ADR 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是否要建构ADR,而是如何解决ADR 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结合国情,应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形成一个完善的内在体制和外在环境,最大限度地坚持其蓬勃的生命力。
今后,我们在借鉴他国的制度时,不仅要考察ADR 制度自身的优越性,还要考量其在与法院的功能互动中所扮演的角色⑥。
三、人民调解机制重构(一)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顺应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需要,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运作原理有助于解决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面②③④⑤⑥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页。
在调研中发现,上虞市村级换届选举前2507名调解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有1162人,占总数的46%,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682人,占总数的25%。
全绍兴市,法律专业的调解员仅为178人,约占调解员队伍的1%。
[美]斯蒂芬·B ·戈尔德堡、弗兰克E ·A ·桑德、南茜·H ·罗杰斯、赛拉·伦道夫·科尔:《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庞正:《价值·目的·制度:对诉讼调解原则的法理分析》,载于邓正来主编的《法律与中国》第499页。
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临的瓶颈,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这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⑦。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与诉讼调解机制紧密衔接,营造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联动的“大调解”格局,使司法“既是冲突的集散地,也是冲突的消解处”⑧。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两者的互动与互补工作机制。
1、诉前引导调解工作机制。
该机制是指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把诉至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先行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首先,应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选择具有较强调解能力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调解员负责庭前调解。
其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庭应主动宣传。
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分流至纠纷所在乡镇、街道的调委会进行调解。
再次,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由人民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诉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2、诉中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该机制是指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
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过程中,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行为。
婚姻纠纷中除身份关系以外的案件,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出具《委托调解函》。
对委托调解的案件,双方达成协议的,法院要进行审查,对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
3、诉后委托与协助调解工作机制。
即指对判决已经生效的但未履行需要强制执行的裁判,本着“减少讼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人民调解员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到庭协助调解,同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协助执行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法和解工作,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执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积极推行执行和解,做到执调对接、调执兼顾;对简易的、争议不大的执行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员开展执行和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