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侵权案例1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医学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0年2月,肖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某医院。
经诊断,肖某需进行阑尾切除手术。
手术由该院外科主治医师李某主刀,术后肖某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肖某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范,导致手术器械损坏,进而引发感染。
此外,李某在手术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的并发症,延误了治疗时机。
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感染和并发症的发生,进而导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死亡。
因此,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为: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患者、医院、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2. 法律适用难度大。
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准确把握法律适用。
3. 社会关注度高。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保障,因此社会关注度较高。
五、启示本案给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以下启示:1.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过错。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陈某与广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案例要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
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
2015年1月4日,医方经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后行内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术(ERCP)检查。
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以右上腹明显,全腹膜炎体征。
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
上消化道穿孔诊断明确,即完善术前准备,送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经探查十二指肠未见明显穿孔,为避免探查十二指肠乳头造成更大的损伤,不作缝合处理。
将胃管送至十二指肠降段,于后腹膜处放置引流管1条。
术后加强禁食、抗炎、营养支持治疗。
同年1月26日患者出院。
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电子胃镜/结肠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ERCP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但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陈某撤回鉴定申请并拒绝申请鉴定,同时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不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导致鉴定不能。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死亡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院方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因并发症去世。
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过失。
在本案中,医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去世,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建议: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家属可以通过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建议家属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
案例二:误诊导致严重后果事实经过:李某患有胃病,前往某医院就诊。
由于医生误诊为普通胃炎,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并最终发展成胃癌。
李某因此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医生误诊指医生由于医疗技术、经验、认识等方面的原因,对患者疾病的判断和诊断错误,给予了不当治疗,或者延误了正确治疗时间,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生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被误诊导致严重后果的患者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起诉医院及医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误诊导致的损失。
案例三:跨性别群体遭遇性别歧视事实经过:某医院的王某因自我认同为女性并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前往该医院进行变性手术。
然而,在手术前,医院以跨性别群体不属于医疗范畴为由拒绝提供手术服务,导致王某的权益受损。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确定的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单独适用于两性之间情感关系,不包括跨性别情感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通常涉及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伤害。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探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的具体情况和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25岁的年轻女性,因为患有严重的胃病,前往当地一家知名医院就诊。
经过一系列检查和诊断,医生建议小王接受胃镜检查,并安排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小王的胃部受到了严重的损伤,需要进行紧急手术修复。
尽管手术成功,但小王的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需要长期的康复和心理疏导。
法律责任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中,医生和医院承担了明显的过失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和专业的责任,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而在这起案件中,医生的操作失误直接导致了患者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医院作为医生的雇主,也应当对医生的行为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医院未能有效监督医生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医疗事故发生,因此医院也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解决途径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患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问题:1. 诉讼途径:患者可以通过起诉医生和医院的方式,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生和医院的过失行为,并要求相应的赔偿金额。
2. 协商和调解:在诉讼之前,患者也可以选择与医生和医院协商和解,寻求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协商和调解,双方可以达成赔偿协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3. 申请医疗损害赔偿:在一些地区,患者还可以通过医疗损害赔偿机构申请医疗损害赔偿。
这种方式可以简化赔偿流程,让患者更快地获得赔偿。
结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是一种复杂的案件类型,涉及多方的利益和责任。
在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时,患者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途径,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疗文书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某,男,45岁,因患急性阑尾炎于2016年5月1日入住被告某医院。
入院后,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手术,但术后原告出现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导致原告身体机能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恶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医院提交的医疗文书被告医院提交了原告李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医嘱单等。
法院对这些医疗文书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原告入院时,被告医院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诊断不准确;(2)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存在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的问题;(3)术后,被告医院未及时发现原告出现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2.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存在过错。
3. 专家证人证言法院委托了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认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病史询问不详细、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等;(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病情恶化;2. 被告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3.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文书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医疗文书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正是通过审查医疗文书,发现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这充分说明了医疗文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侵犯健康权的案例
侵犯健康权的案例通常涉及到因他人的行为或疏忽导致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简化的示例:
1. 医疗事故案例:
某患者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或者医院管理不当,导致患者出现并发症或者病情加重,从而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
例如:2021年某地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小李因阑尾炎入院做手术,但由于医生误诊且手术中操作不规范,造成小李术后严重感染,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侵犯了小李的生命健康权。
2. 环境污染侵权案例:
某化工厂长期排放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用水和土壤,导致居民群体出现各类健康问题。
示例:某化工厂连续多年违规排污,使得临近村庄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村民们普遍出现皮肤病、呼吸道疾病等症状,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损失并修复环境,认定其侵犯了村民的生命健康权。
3. 食品安全侵权案例: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食用后身体受到伤害。
如:2022年曝光的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某品牌食品被检测出含有超标有害物质,大量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该企业因此被监管部门处罚,并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4. 职业病侵权案例:
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单位未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
劳动者患上职业病。
案例:某矿工长期在无有效防护设施的环境下作业,最终确诊为尘肺病,劳动部门经过调查认为企业未能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侵犯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以上均为示例性描述,具体案例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案例一,王女士因手术后感染致死。
王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然而,术后不久,王女士
出现了感染症状,经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
经鉴定,王女士的感染是由手术过程中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
王女士的家属因医疗事故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二,李先生因用药不当导致严重后果。
李先生因患有高血压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开具了一种降压药给李先生服用。
然而,由于医生未对李先生的肾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李先生服用药物后出现了严重的肾功能衰竭。
李先生因此向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案例三,张先生因误诊延误治疗。
张先生因胃病在某医院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胃炎并开具了相应的治疗方案。
然而,随着病情的恶化,张先生转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实是胃癌晚期。
由于初诊误诊导致治疗延误,张先生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
张先生家属因此向初诊医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赔偿。
以上案例反映了医疗纠纷的一些常见情况,这些案例也提醒我们,医疗纠纷不
仅给患者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医务人员带来了法律和职业上的压力。
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纪律,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患者和家属在维权时也要依法维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
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普通分为:普通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伤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wei)险责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物件伤害责任,以下为生活中常见的各典型侵权案例。
莫某经营惟一家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范围:生活美容、化妆品零售。
2022 年 4 月,美容美体生活馆宣传邀请北京专家、应用韩国技术,使用蛋白凝固疗法进行祛斑美容。
2022 年 5 月,张某在该店接受了美容美体生活馆礼聘的美容人员魏某实施的祛雀瘢美容治疗。
美容后第二日,张某面部大部份皮肤呈深褐色,伴红肿症状,张某家属找到莫某以毁容为由要求赋予赔偿。
莫某及美容人员魏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如因此项技术引起所有不良后果,由某美业负全部责任,美容美体生活馆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面部肿胀、结痂。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3 日及 9 月4 日在医院门诊治疗。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张某遂起诉至院,请求判令莫某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
美容美体生活馆对被告张某实施的“液氮祛斑”美容符合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
被告莫某经营的美容美体生活馆及礼聘的美容人员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及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原告张某在美容美体生活馆接受美容服务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莫某作为唯美时光经营者和负责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纠纷。
其主要争议焦点是美容整形失误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起的伤害赔偿案件能否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例解读案例一:某某的医疗事故事实经过:某某女士于某年某月因头晕、呕吐等症状到医院就诊,拍摄了相关检查影像后,被诊断为脑积水。
医生建议进行手术治疗,某某女士同意进行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某某女士术后出现严重的并发症,并导致她的生活质量受到极大损害。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误诊、误治或操作不当等过失行为,给患者的人身财产造成伤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生的手术操作失误导致了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出现,属于医疗事故行为。
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患者的权益: 1. 提起刑事诉讼: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提起民事诉讼: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生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3. 寻求行政赔偿:患者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建议:1.及时保留医疗记录和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为日后可能的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2.与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及方式。
3.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案例二:某某婴儿的误诊误治事实经过:某某夫妇在某医院生育后,出现了相关并发症,如子宫出血等。
某医院在处理期间,误诊误治导致某某婴儿因血氧供应不足导致脑损伤。
律师解读: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对新生儿误诊误治,导致了婴儿脑损伤等严重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生的误诊误治是医疗事故的一种,同样也应该依法追究医生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针对此类案例,建议如下: 1. 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保留相关证据,特别是医疗记录、诊断报告等。
2.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和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3.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经济损失,并要求精神抚慰金等。
〖医学〗医疗侵权与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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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华律师■谢谢大家!!!
近现三今四医百学年分来为建传立统在医解学剖、学基、于生“物生学物及现-医代学模科式学”技术近基代础发上展、起来发的展起西来医的,世20一纪门西以医“又解发剖展人、到“肉社体会人心-”理为生-概物念医的学、新”或兴综的合现医代学医模学式科学,理后基论因体系组。时代主要系采统生用科物学实的验兴起方,法形,成从了宏系观统到医微学观,在直全至球目的前迅速的发分展子,基成因为层继次传水统平医,学发、展西极医为学迅之速后,中超、过西其医它学任汇何通一的门医未来学医科学。,当成为代世中国界医学类史专上业的比主较流优。秀的学可校见有中北西京医大学,学、一华个是中以科“技功大能学、人”郑州为大概学念等的学独校特。的哲学中医医学即理中论国体传系统,医一药个学是,以是“形解成剖于人数、千肉年体前人的”中为国概,念是的建新立兴在的人现们代与医疾学病科长学期理斗论争体的系经,验二总者结都及不阴是阳以五完行整人、为八研纲脏究对腑象辨的证基科础学,上,从运理用论朴讲素二者辩证都法不及是思科辨学推的理,方势法必,影认响识各机自体发、展自。然事、实疾也病证三明者这一关系切,中发医展起长来期的停一滞门不以前“、功疗能效人也”不包确括实功。能西脏医器尽为管概发念展的到独目特前的医基学因哲分学子层理论次体,但系疾。病在治发疗病上率居,除高了不药下,物外对绝,大还有部针分灸疾、病推发拿病气原功因、认识耳不针等清特、殊发疗病法机,理它弄是不世明界白传,统治医疗学受中到最制完约,善的在小一种小医SARS、学禽理流论感体面系前。竟它束为手人无类策尤,在其糖为尿中病国人、民癌症健康、和心脑民血族管繁疾衍病做、出了尿巨毒大症贡等献相。当多疾西病医面学前是更最是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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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一:女卵巢癌术后五年不孕,丈夫为离婚复 印原病历,医院在病房将信息播散,涉嫌隐私侵权。案例二:爱兹病携带者孕妇病情告知丈夫涉嫌隐私侵权。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
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
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0日复庭。
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
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
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
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
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医疗误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原告李某因持续腹痛入院治疗。
在入院后,被告医院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最终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发现李某的阑尾并非急性炎症,而是慢性阑尾炎。
李某因此受到了不必要的手术伤害,病情也因误诊而加重。
李某对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于2019年因腹痛入院治疗。
2. 被告医院在对李某进行诊断时,未充分考虑其病史和临床表现,仅依据常规检查结果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3. 在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发现李某的阑尾并非急性炎症,而是慢性阑尾炎。
4. 误诊导致李某受到不必要的手术伤害,病情加重。
5. 原告李某对被告医院的误诊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误诊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原告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诊断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导致原告李某受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死亡赔偿金;(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原告李某因误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45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乳腺纤维瘤”。
医院建议进行手术治疗。
5月20日,张女士在该院接受了乳腺纤维瘤切除术。
术后,张女士出现严重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病情恶化。
2021年8月,张女士不幸去世。
二、医疗事故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本案中,医院在张女士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手术部位感染;2. 术后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延误病情;3. 医疗文书记录不完整,未详细记录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经鉴定,张女士的死亡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鉴定。
四、维权过程张女士的家属在得知鉴定结果后,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于是,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收集证据:张女士的家属收集了医院手术记录、病历、医疗事故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2. 咨询律师:张女士的家属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提起诉讼:张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民事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
本案原告杨×及其代理人丁××,被告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重审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杨×在原审中诉称:2004年5月25日下午5:45,原告丈夫刘洋因腹部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告知医生跌跟头、脾肿大。
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腹内大量出血的治疗时间,导致刘洋手术后于次日凌晨4:35死亡。
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刘洋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故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被告县×医院在原审中辩称:被告为患者刘洋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失行为,处治及时,诊断准确,手术无误,患者因自身不可逆转的病情恶化而导致死亡。
因诉讼中已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赔偿医疗费6880.5元、交通费1880.88元、住宿费17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长赔偿年限6年算)43992元之和57519.38元的70%即40263.56元。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案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医疗行业中,医疗伦理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医疗伦理问题出现时,不仅会影响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誉造成影响。
本案例主要讲述一起因医疗伦理问题引发的损害责任案件。
二、案例描述某市一家公立医院的急诊科接诊了一位因意外摔倒导致头部受伤的患者,患者被送到急诊科后,由该科室负责人进行初步检查,并安排了CT检查。
但由于该科室CT设备故障,无法进行检查。
负责人为了尽快解决患者的问题,便将患者转到该院附近的另一家私立医院进行CT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发给该科室。
然而,在接收到检查结果后,负责人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检查结果,并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几日后,患者出现了严重头晕、呕吐等症状,在再次就诊时被诊断为颅内出血,需要立即手术。
但由于手术时机已经过晚,患者最终因病情恶化而去世。
三、案例分析1.医疗机构的责任在本案例中,公立医院的急诊科作为医疗机构,其职责是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然而,在本案例中,该科室的CT设备故障导致患者无法进行检查,并未及时告知患者检查结果和进行进一步治疗,这违反了医疗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
2.医务人员的责任作为负责人,其应该对患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合理、科学的治疗方案。
然而,在本案例中,负责人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检查结果,并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这不仅违反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还导致了患者错失了最佳治疗时机。
3.损害责任由于公立医院急诊科和负责人的失职,导致了患者的严重后果,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在本案例中,公立医院急诊科和负责人应该为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启示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要求,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2.对于出现问题的患者,医务人员应该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并制定合理、科学的治疗方案。
3.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护士法律法规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医院护士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
患者家属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遂向医院提出索赔。
医院在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与患者家属达成和解。
然而,患者家属认为和解金额过低,遂将李某和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保证护理质量,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李某在为患者进行护理操作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受伤,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
2. 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的一名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未尽到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导致患者受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护士法律法规,其行为构成侵权。
医院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李某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启示1. 护士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护理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2. 医院应加强对护士的管理,完善护理管理制度,提高护理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3. 患者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护士法律法规侵权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护士在执行护理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医院也应加强对护士的管理,确保患者安全。
同时,患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医疗行业应不断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用法律保护医护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医生,一名资深医生,在某三甲医院担任主治医师。
一天,一位患有严重心脏病的患者因病情恶化急需手术。
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患者病情突变,导致手术失败,患者不幸去世。
患者家属对手术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张医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二、案件审理1. 诉讼请求患者家属要求法院判决张医生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00万元。
2. 争议焦点(1)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医生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诊疗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2)患者遭受了人身损害;(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2. 张医生案的法律分析(1)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张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医生应尽的义务,严格遵守医疗诊疗护理规范,不存在过错。
首先,张医生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
其次,在手术过程中,张医生严格遵守手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嘱。
最后,手术失败并非由于张医生的技术问题,而是患者病情突变所致。
(2)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与手术失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死亡是由于患者自身病情恶化,而非手术失败所致。
手术失败仅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一个因素,但并非直接原因。
四、法律保护医护的意义1. 维护医生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患者对医护人员的误解和偏见,维护医生的声誉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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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2日,李某因反复右下腹部疼痛3月余,到中南大学附属某进行常规结肠镜检查,检见:结肠段距肛门约65厘米,见一菜花样肿物,肠腔狭窄,肠镜不能通过,肿物表面可见2指状息肉,表面杨梅状,活检2块,质软,肿块位于转弯处,活检困难。
肛门约17厘米可见一圆形息肉,大小约1.2厘米乘1.2厘米,表面光滑。
镜检诊断:1、结肠癌?;2、结肠多发息肉。
同年10月28日,李某入住衡阳市某医院。
入院诊断为:1、结肠腺瘤样息肉(多处);2、结肠癌?入院后第5天即同年11月2日,衡阳市某医院拟对李某行结肠肿块切除术或结肠癌根治术。
术中探查发现李某横结肠右侧近中部肿块并梗阻,遂采取横结肠癌根治术加乙状结肠息肉摘除术。
术后病理诊断:1、横结肠粘液性腺癌;2、乙状结肠腺瘤型息肉。
2009年11月7日晚,李某出现明显腹痛。
次日,衡阳市某医院为李某实施了剖腹探查加横结肠造瘘术。
术中发现李某腹腔有脓性积液,横结肠吻合口处有一道3厘米裂口。
同年12月11日李某出院。
期间,李某花医疗费32176.71元。
2010年3月1日,李某于横结肠癌根治术及造瘘术3个月后,再次入住衡阳市某医院。
同年3月4日,衡阳市某医院为李某实施“结肠造瘘口关闭术”,术后伤口处出现脓性分泌物,遂给予扩创引流、换药。
2010年4月9日,李某出院。
该次住院治疗,李某花医疗费9489.86元。
2010年7月9日,李某因横结肠癌术后4个月内伴伤口反复性流脓,第三次入住衡阳市某医院,入院后被施以抗感染、换药、瘘口冲洗、填塞等治疗。
因疗效不佳,同年9月6日再次行瘘口修补术。
同年10月8日李某出院。
李某于入院和手术日分别交纳了医疗费400元和1000元。
李某在衡阳市某医院三次住院治疗176天,共花医疗费43066.57元。
2011年6月1日,衡阳市南岳区卫生局委托衡阳市医学会对的上述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均同意由岳阳市医学会异地鉴定。
2011年6月11日,岳阳市医学会现场检见:李某第一次手术留有左上腹14厘米疤痕,第二次手术使用原切口并向上方延长3厘米,肠瘘及关瘘回纳在右上腹留有8-9厘米疤痕,仍可见右上腹肠瘘道口外口5毫米,疤痕内陷2.8-3厘米。
根据现场检见,综合原、双方的陈述及李某的电子肠镜诊疗报告和住院病例资料,岳阳市医学会认为:1、术前肠道准备不充分,肠道准备效果不好且无记录;2、第一次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仓促,有不全梗阻做结肠手术,肠道准备应在一周左右,术前未行CT或钡灌肠等检查给肿瘤进一步定位;3、横结肠癌根治术不规范;4、共四次手术一组手术人员,仍有肠瘘显得手术技术力量不足,应落实会诊制度。
2011年6月16日,衡阳市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衡医鉴2011-0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因治疗未终结,医疗事故等级暂不能确定,建议李某李某到合适医院进行规范治疗。
2011年10月17日,李某委托衡阳市开云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所检见李某腹部多处切口,呈增生性疤痕出现,其中在右下腹有一未愈合的切口处可见少量的脓性分泌物等,稍有臭味;该所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术前定位不准,术前准备不充分,术前检查不到位,手术时机选择仓促,横结肠癌根治手术不规范,造成多次手术治疗并出现不良后果。
当日该所作出了开云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287号鉴定书,评定李某李某为九级伤残。
李某诉称,2009年10月28日因腹部右侧疼痛到处治疗。
同年11月2日,为李某实施结肠肿块手术。
本应在李某腹部右侧动手术,却因不负责而在左侧动刀。
此后又分别于2009年11月7日(一天两次手术)、2010年3月4日、2010年7月9日共做了四次手术。
由于的过错造成李某连续五次被手术且均以失败而告终。
经衡阳市医学会、衡阳市开云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住院医疗费43066.57元、自购部分医疗费9000元合计52066.57元、残疾赔偿金15084.31元×20年×20%=6033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天×12元/天=8760元、误工费730天×60元/天=43800元、陪护费730天×60元/天=438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2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076.69元(母10828.23元×5年×20%=10828.23元,子10828.23元×3年×20%÷2=3248.4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住宿费500元、鉴定费2800元、打印费60元,共计304493.5元。
衡阳市某医院辩称,一、2009年11月2日系遵照诊疗规范对李某实施手术,医患沟通充分,治疗措施得当有效,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二、湖南省医学会在《关于暂不予受理李某与南华附属第三医院医疗事件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中亦未确定存在过错;三、李某医疗费自购部分9000元,应有病历、处方、医疗发票佐证,且需与李某的损伤相关;已经城镇医保报销部分不应重复计算;伤残赔偿金应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李某享有退休工资,误工费只应按工资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李某从初次手术治疗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技术鉴定的过程,符合上述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纠纷一般应依当事人举证原则确定过错归属。
但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责任采取的是过错客观化原则,即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囊举了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其第五十四条就医疗机构过错致患者受损害、第五十七条就医疗机构未穷尽当时医疗技术手段致患者损害、第五十八条(一)项就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推定具有过错、第六十条就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分别作了规定,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从立法上予以具体化、客观化。
因此,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以法定标准进行认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行政责任的根据,用以确定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及事故等级,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给予患方的是补偿而非赔偿;按照民事侵权责任原理,有损害就有救济,有过错就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确定了审理民事纠纷应适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原则,把法医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作为民事赔偿的判定依据。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无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
既然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之成立,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当然无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责任认定的基础。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责任损害赔偿案件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和处理的参考,但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和司法鉴定结论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故衡阳市某医院以湖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未最终确认该院的医疗行为属于医疗事故,因而不能认定该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责任的理由于法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经中南大学附属某医院电子肠镜检查,诊断疑患结肠癌、结肠多发息肉。
按照结肠癌诊疗规范,衡阳市某医院首先应对李某施以包括纤维结肠镜检查、组织病理性检测、气钡双重对比造影X线摄片检查、肿瘤标志物检测系列常规辅助性检查,以观察病灶,获取结肠癌病变部位、大小、形态及类型,判断有无肝、肺转移、腹主动脉旁淋巴结肿大、癌肿周围结构及器官侵润,以确定诊断,评估可根治性切除的可能性,指导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确定治疗方案后,术前应对患者肠道进行清理和消毒,以清除结肠内的粪便和气体,减少术中并发症,确保手术顺利开展和术后患者顺利恢复。
但衡阳市某医院术前既未进行系列辅助性检查,以确诊李某的实际病患及病患部位和相关具体病情;亦未在李某系不完全肠梗阻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应有的肠道准备工作,并按规定作肠道护理记录。
李某入院仅五日即仓促手术,导致初次手术因定位不准而失败,造成其后手术均无法再达到预期目的,且仍有肠瘘,并致李某身体伤残。
对照衡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充分印证了衡阳市某医院既未按结肠癌诊疗规范进行术前系列辅助性检查和肠道准备,又未按规范进行横结肠癌根治术,亦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因此,衡阳市某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诉求衡阳市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但李某本身患有结肠癌重症,其损害后果不能抛开自身的病因,参照衡阳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即对李某的医疗事故后果负主要责任,故可相应减轻衡阳市某医院的赔偿责任。
李某住院期间所花医疗费,属于赔偿范畴,但其医疗费43066.57元中已经衡山县医保中心核报了18444.53元,该部分诉讼请求系重复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李某自购医疗费用9000元,无证据证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李某对该9000元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衡阳市开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李某构成九级伤残,其诉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赔偿标准以受诉法院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省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作为依据,故其残疾赔偿金应以湖南省统计局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取,李某诉求15084.31元/年×20年×20%=60337.24元未超过该标准,法院予以确认;李某共住院176天,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76天×12元/天=2112元,李某按730天计算不当,法院不予采纳;误工费按照《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