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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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

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梳理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楚吴二晋前后沿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八议”入典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②12篇体例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05明清法制史

05明清法制史

“奸党”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 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大明律·吏律》规定:“凡奸 凡奸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若犯罪律该处死, 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 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 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 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指使出入人罪者, 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指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 之。”从规定上看,这样的法律显然是重判。如“交结 朋党紊乱朝政”,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讲具有什么明 显的危害后果,这纯粹是为统治者镇压政敌,扫除异端 打开方便之门。明代每逢内部出现危机,总是迭兴大狱, 并以“奸党”罪杀戮臣下。朱元璋在胡惟庸奸党案中, 先后处死三万余官吏,就是明证。有关“奸党”规定的 实施,导致明代冤狱,激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 县三级。省设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 、 府 、 县三级 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 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 政司法合一体制,由知府、知县掌管狱讼事务。明 代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 申明亭 ” ,张贴榜文,申 “ 申明亭” 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众的耆老受理当地民间纠纷, 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此外,还应指出,明代于普通审判机关之外,还 建立了特务审判机构 , 如锦衣卫与东厂 、 西厂 、 内 特务审判机构, 特务审判机构 如锦衣卫与东厂、西厂、 行厂等机构,用以维护专制皇权,监视臣民,防范 行厂等 犯罪。
贪墨罪
明代惩治官吏贪污犯罪与以往相比有许多变化。 其一,处罚从重。《大明律·吏律》规定:官吏监守自 盗仓库钱粮,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 四十贯处斩。而元律规定三百贯才处斩。明律规定: 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而 元律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其二,实行常赦不原的 原则。朱元璋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下令:凡官吏 犯赃罪不赦。这成为明代定制。其三,用刑残酷。 《明大诰》规定:官吏贪污,轻者罚苦役,戍守边缰, 赃满六十两银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 剥皮实草,以示警告。 剥皮实草 重典治赃吏虽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但不可能根除官 吏贪赃犯罪。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上:李悝还“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贼法》――杀人伤人B、诉讼法:《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C、“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六禁”:金禁、城禁、嬉禁、狡禁、淫禁、徙禁D、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历史地位:继往开来、承前启后;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法制史系统表:清末律典、文件内容、特点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性文件。

法制史系统表:民国法制史系统表:革命根据地(因排版需要而置后)律典、文件内容、特点1《天朝田亩制度》1853年纲领性法律文件,确立“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原则”1、平均分田2、婚姻:①一夫一妻;②首次施行婚姻登记(合挥);③禁止买卖婚姻,3、提倡男女平等4、规定政权组织建设2《资政新篇》1859年、洪仁玕后其治国方略,仿照西方政治法律制度1、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集权2、经济方面:兴办近代文化教卫及福利事业3、法律方面:主张“亦立法以为准”“先教以天条后齐以国法”3《太平刑律》1、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2、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严禁杀害无辜群众3、严禁奸邪淫乱。

法制史表格记忆

法制史表格记忆
首先削除了各道节度使的实权。其次以府、州、军、监作为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机关,州下设县,又在州之上设“路”作为地方最高机构,分设四个机关,四个机关之间互不统辖,又互相监督,共同对皇帝负责。
以行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机构,形成了行省、路、府、州、县体制。行省以丞相为长官,由蒙古亲贵担任,统管一省的军、民、财政大权。
其次,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化。
(1)三父八母(2)诸子
继承制度
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
汉朝初年实行分封制度,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对于爵位继承,必须是嫡长子才能继承。否则构成“非正罪”
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行诸子平均分配的做法。
1、立继子与命继子的继承权。立继子可以继承全部财产,命继子只能继承全部财产的三分之一。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
2、借贷契约(实行担保制度)
4、租佃(租借)契约
唐朝称契约为“市券”
1、买卖契约。
2、借贷契约。
3、租赁契约。
4、寄托契约。
1、买卖契约。具备程序方面的要件:
第一,“先问亲邻”第二“过割赋税”第三,“输钱印契”第四,“原主离业”
2、典当契约。第一典当契约的形式。第二典当契经成立程序方面同买契约。第三业主与钱主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变化与转让方面出现了“请射”的方式。(准许别人占有土地。)
3、添附物的所有权。
1、买卖契约。第一,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第二,经官司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向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第三,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人亲友共同签押。第四,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契尾”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

法制史整理(合集5篇)第一篇:法制史整理法制史系统整理(立法部分)夏商无文字记载法制不明法治思想法制核心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以礼治天下,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东周(春秋、战国):春秋:BC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BC513年,晋国丞相赵鞅,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功不成文法活动;记忆口诀:“郑国先修书,晋国后铸鼎” 战国:第一次立法活动:魏国丞相李悝,修注《法经》,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其中作为总则的《具》放在了最后。

记忆方法:一个人写了本《法经》,因为第一次干立法的活,所以理亏(李悝),把总则放到了最后。

秦: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富国强兵,郡县军功,依法治国,明法重刑!法治思想审理案件汉代: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汉文帝时代,淳于缇萦上书汉文帝,至使文帝废除肉刑三国:《曹魏律》魏明帝曹叡时修订,将《法经》中《具法》改为《刑名》,共计18篇,并在其中首创了八议制度。

记忆口诀:改个《刑名》发(八)又发(一八)。

晋:晋武帝司马炎编制了《泰始律》,以《曹魏律》为基础,编定了《法例律》,又称《张杜律》(两个作注释的人的姓氏)共计20篇。

南北朝:《北齐律》,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二为一,总共12篇,其中列出了“十恶”罪名,创立了准五服制罪制度。

记忆口诀:《名》《例》合一,五、十、十二!《北魏律》二十篇,首创官当(《南陈律》中也有)制度,首次出现了死刑复奏制度。

隋朝:隋文帝杨坚时编修了《开皇律》,确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明确了十恶不赦之罪。

记忆口诀:《开皇》五刑定十恶,八议不量赦不得!唐:中华法系的最高峰:《唐律疏议》(《永徽疏律》)礼法全。

宋:记忆口诀:从敕律并行到敕优于律。

明朝:记忆口诀:一个国家两部法,法外施刑中不常(《明大诰》和《大明律》)《大明会典》行政法,英宗起笔孝宗成。

清:《大清律例》中华法系集大成者。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中 实质为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历史演变线索以下是中国法制史的几条主线的发展脉络,希望大家复习法制史的时候沿着这些线去学习,会更轻松的。

华成法硕学校预祝各位学员学业有成,梦想成真。

一、主要法典:法经(6)—-九章律(9)—-曹魏律(八议入律)—-泰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12 重罪十条入律)—-开皇律(12 五刑、十恶、八议)—-唐律疏议(12 一准乎礼)—-宋刑统(12 律后附敕、令、格、式)—-大明律(7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集法典模式,以中央行政机关职掌为纲编集法典)—-大清律例(7)二、法律体系: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唐六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明会典)清:律、例、典(大清会典)三、刑法原则:西周(矜老恤幼、故意过失、罪疑从敕)秦(连坐、诬告反坐)汉(上请、恤刑、相隐)唐—明(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矜老恤幼、自首、相隐、类推、共犯、累犯、化外人)四、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体系)—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的努力)—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五、会审制度:杂治(秦)廷尉、丞相、御史大夫—三司推事(唐)大理事、刑部、御史台—三清司会审、九卿圆审(明)刑部、大理事、都察院—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六部尚书、大理事卿、左部御史、画政司通政变、九卿加军机大臣、内阁大卫士等官近代法制演变线索:一、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1908君主立宪制,191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内阁制)—天坛宪草(1913中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兵(1914中华民国约法总统制)、曹锟宪法(1923中华民国宪法内阁制)—中华民国广州政府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总统制确立—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总统集权制二、刑法:大清现行刑律(1910体例变化,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总则分则体例,引进刑法内容原则,附《暂行章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继承、增加附《补充条例》—中华民国刑法(1928继承、增加刑事政策学派)三、民法: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篇名、特点)—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编名、特点)四、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1935年修订)、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1945年修订)本资料是由华成法硕2009年的内部资料整理更新而成,由于法制史部分难有新的内容变化,但作为法律硕士考试的科目,会有重点的变化,请大家以最新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或最新的华成法硕讲义为准。

同等学力培训(法史)

同等学力培训(法史)
26、西汉武帝时期制定的汉律包括 A、左官律 B、越宫律 C、旁章律 D、仪律
27、北齐中央主持审判的机关称为 A、大理寺 B、刑部 C、廷尉 D、三公曹
五、 名词解释 1、云梦秦简 2、法系 3、九卿圆审 (2 次)4、《大清律例》5、唐朝的类推原则 6、禹刑 7、《大清民律草案》 8、西周五刑 9、“汤刑”
答:(1)《至元新格》。元代第一部成文法汇编。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以公规、治民、御 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刻版颁行(2 分);(2)《风宪宏纲》。仁宗时将"有关风纪者, 类集成书"(1 分);(3)《元典章》。英宗时地方官府编集的法规,分 60 卷 10 类(1 分);(4) 《大元通制》。英宗时完成的一部较完备的法典,分为四部分 20 篇(1 分)。(以上答案要点, 表述不清的可酌情扣 1 分)
答:(1)北宋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分 12 篇 213 门,内容多承唐律,是历史上第一 部雕版印刷的法典,终宋行用(2 分)。(2)编敕。两宋编敕分不同层次,仁宋时律敕并行, 其后敕的地位日重(1 分)。(3)南宋孝宋后,将敕、令、格、式分编一体,称《条法事类》 (1 分)。(4)编例。分条例与断例(1 分)。 2、简述元代的立法活动
六、 简答题 1、简述汉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2、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3、简述宋代的立法活动。 4、简述元代主要立法活动。 5、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管当”制度(03、05 只考官当) 6、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04、08)
5
7、简述《十九信条》内容的特点。 8、简述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内容。 七、 论述题 1、论述西周婚姻制度中的“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内容与特点 附录:解题参考 (一)名词解释(3 分): 1.《大清律例》:清朝乾五年完成,历经近百年修订(1 分);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集历代法典之大成(1 分);分七篇,篇目上承明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 工,共 47 卷(1 分)。 2.九卿圆审:是明代重要的中央复审制度(1 分);凡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 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人联合审判,最后报奏 皇帝裁决(1 分);对于减少冤假错案仍是有益处的(1 分)。 (二)简述(5 分): 1、简述宋代的立法活动。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硕(非法学)法制史系统归纳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夏商西周春秋立法思想天罚神判★ 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礼·邢结合)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

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

礼:有别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

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则中。

立法概况《禹刑》王命誓《汤刑》誓:出兵前盟誓、军法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诫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一、《周礼》: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面规范人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二者相辅相成;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③出礼则入刑二、宗法制度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中道1★郑国“铸刑书”:第一 次公布成文法(子产)(叔向反对)2 邓析“竹刑”(郑国)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主要罪名昏、墨、贼不孝、违命乱政疑众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3、贼-破坏礼法;藏-隐匿贼;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4、徇私枉法――五过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人请托而枉法)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汉后为代死之行,北齐在法律上最终废止)《九刑》:五刑+赎鞭扑流刑法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三赦:幼弱、老耄、蠢愚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 惯犯与偶犯惯犯-惟终偶犯-非终看偏旁对比秦朝(端)(不端)三宥:过失、弗知、遗忘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皋陶: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4 宽严适中原则中正、中罚、中道5 因时因地制宜6 上下比罪(类推)7 同罪异罚(八辟)民事法律内容晚期确立:嫡长子继承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人(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隶牛马、长,剂--兵器珍异、短);傅别(借贷契约)3、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司法机关大司寇小司寇司刑司刺掌囚掌戮………司法制度天罚神判圜土夏台、钧台(中央监狱)天罚神判圜土、囹圄羑里1、狱(刑事)-断狱—钧金;讼(民事)-听讼—束矢2、五听:刑讯方法辞听-言语表达色听-面部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战国(封建体制开始主导)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指导思想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严刑重法1、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②《晋律》刑名后增法例;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于首;法律形式律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课程)律令课→科→格比(决事比、判例)律令科比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式(法律文书、西魏)主要律典1《 法经 》:第一部 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具)★2商鞅变法: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①改法为律②连坐、分户③富国强兵④夺贵族权力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以吏为师、轻罪重罚《廷行事》-判例约法三章汉律60篇《九章律》:六篇+户、兴、厩(萧何)《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增至18;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件2、《晋律》(张杜律、泰始律) :①“准五服以制罪”;②刑名后增法例;③篇目增至203《北魏律》:官当北魏时出现格4、《北齐律》:①重罪十条;② 定为12篇, 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③ 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东格西式主要罪名与刑罚秦朝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阑入与失阑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酌金、阿党附重罪十条《北齐律》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③叛(叛变)④降⑤恶逆(打杀尊亲属)⑥不道(残忍的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帝器物或不敬)⑧不孝⑨不义(杀长官老师)⑩内乱(乱伦)益、漏泄省中语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通行饮食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1死刑:具五刑2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3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4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5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赎刑7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1死刑:绞 斩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废除宫刑 西魏(547年)、北齐(569年)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端-故意 不端-过失3、盗窃按脏值定罪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人以上)5、累犯、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原则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1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2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1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5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系统表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系统表

西周朝代项⽬西周⽴法思想1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2明德慎罚★3刑罚世轻世重★主要律典⼀、《周礼》:亲亲、尊尊、五礼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宾嘉-冠婚礼刑关系:①礼(积极、正⾯规范⼈们应做、不应做之事)刑(消极被动,违礼皆处罚),⼆者相辅相成②“礼不下庶⼈,刑不上⼤夫” 1郑国“铸刑书”:第⼀次公布成⽂法★2 邓析“⽵刑”3晋国“铸刑⿍”:第⼆次公布成⽂法民事法律内容1、官员:司约(管理契约);质⼈(管理市场)2、契约:质剂(买卖契约,质-奴⾪⽜马,剂-兵器珍异);傅别(借贷契约)2 ⼀夫⼀妻同姓不婚⽗母之命★附别厚远3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亲迎4 七出:不顺⽗母、⽆⼦、*、妒、恶疾、多⾔、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5嫡长⼦继承、⼩宗从⼤宗、各成⼀级共事天⼦司法1、狱(刑事)-断狱;讼(民事)-听讼2、五听:辞听-⾔语表达⾊听-⾯部表情⽓听-呼吸⽿听-听觉⽬听-眼神3、五过:惟官-畏权势⽽枉法惟反-报私怨⽽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徇私惟货-贪赃受贿⽽枉法惟来-受⼈请托⽽枉法4、三刺 法经(第⼀部封建成⽂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

第⼀部封建成⽂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制贵族的世袭特权。

经济上:实⾏“尽地⼒之教”、“善平籴”,⼤⼒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

(2)内容:篇名:盗、贼、、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财产⽅⾯:《盗法》――偷窃;《贼法》――杀⼈伤⼈ B、诉讼法:《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部封建成⽂法典。

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 ②内容上:盗、贼、、捕、杂、具的内容⼤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平民阶级主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撰次诸国法”,即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了《法经》。

(2篇名:盗、贼、网、捕、杂、具(法)
A 、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 、诉讼法: 《网法》(《囚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
C 、“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杂法》
(3)特点: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的“轻罪重型”的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3、历史地位
(1)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当时政治变革的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其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基础:体例上: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重要律典总结
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法制史系统表:清末。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朝代西周 1、 明德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 2、 “亲亲”!在 家族范围内, 人人皆亲其 亲,长其长, 做到父慈子 孝、兄友弟恭、 夫义妇听,每 个人都应按照 自己的身份行 事,不能以下 凌上、以疏压 亲。

而且,'亲 亲父为首S 全 体亲族人员应 以父家长为中 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 臣、上下、贵 贱应该恪守本 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 中心,即所谓 “尊尊君为 首S3「五礼J 吉 礼、凶礼、军 礼、宾礼.嘉 礼4.“礼不下庶 人,刑不上大 夫”K 《吕刑》:•又称《甫刑》 •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 •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 -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 2、《九刑》:-九篇刑书; •九种刑罚:墨、»h «IJ.宫.大辟+ 鞭、扑、流、赎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范.侧 重于预防; 刑是对犯 罪行为的 制裁,侧重 于事后惩 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赵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K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3、德主刑辅仁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课”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珠“虫条"科峯”,比:决*比。

法制史系统表

法制史系统表

刑罚
4. 5. 6. 7. 8.
刑罚适 用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定(六尺五寸)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3 盗窃按赃值定罪(110/220/660) 4 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 累犯 6 教唆加重处罚(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 8 诬告反坐
1 八议 (魏律) 2 官当 (北魏律、陈律)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北齐律) 4 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中央 司法 机关
地方 机关
民事 1. 审判 制度 2. 3.
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借贷:借指使用借贷,贷指消费借贷 承认腹子有继承权 绝户:立继,命继 刑讯方法:拷囚不超 3,间隔 20, 总数不超 200 翻供:翻异 禁用刑讯:有特权身份,老幼废疾 重审:别勘 之人 唐六典:回避制度
3
法制史系统表:元 明 清
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 服制 3《北魏律》 :官当 4《北齐律》 :①重罪十条 ②定为 12 篇,名例为首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
重罪十条 (北齐律) 反逆 大逆 叛 降 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主要罪 名
1. 2. 3.
1 死刑:绞 斩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朝代 项目 立法指 导思想 法律 形式 主要 律典 主要 罪名 刑罚适 用原则 元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律 , 例(条、则、事、成例) 1《大明律》 2 明《大诰》 3《大明会典》 奸党罪 1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减轻) “三法司” , 1 刑部:主审 2 大理寺:复核 3 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军民分诉分辖,原告选辖地 3“三司会审”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九卿圆审(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大 理寺卿、 都察院都御使、通政司通政使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7 朝审 8 大审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项目

4.法制史笔记—元明清

4.法制史笔记—元明清

1、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满族特权 1、增加“强奸幼女”的罪名(10 岁) 刑法 原则 2、量刑原则上处罚减轻— 诸父谋反,子异籍不坐。 3、刑罚适用上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僧侣除犯奸盗、诈伪、杀伤人命等不受法律制裁。 4、强盗、窃盗服完刑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年) (5 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 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 ①按民族设“官缺” ;满,蒙古,汉军,汉官缺。 ②旗人犯罪拥有特权和优待、 步军统领衙门~内务府慎刑司:一般旗人犯罪 宗人府:宗室贵族犯罪 2、 “文字狱”—谋大逆 3、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户部现审处: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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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1、 律文与律后附例成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户部则例》成为清代民事立法的重要标志。 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 民事 法律 内容 1 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 “断罚出征” 2 订立婚书;元 首次对媒妁规范化管理。 3 离婚或寡妇再婚丧失妆奁和继承财产 4 允许蒙古人“一夫多妻”“父兄弟婚” , 1 主婚权:明朝首次法律明确规定 2 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 3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4“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2、 红契,白契 买卖契约有“绝卖” “永卖” “根卖” 典当契约:明确典当回赎 ; 权的年限,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典当无税) 永佃权制:禁止旗地实行永佃制。 3、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规定独子兼祧;遗嘱继承 4、颁布“禁海令” “迁海令” 5、广设钞关,重征关税;盐、茶、矾官营专卖 行政 1.“废相三弊” :P795 2.殿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 景泰时设“诰敕房” “制敕房” ;票拟批达 中央 “特简” “廷推” 3.厂卫制度。 4.六部: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司设郎中员外郎一人。 吏部: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户部:下设十三清吏司。受理田宅户口婚姻等案。 民科,度支,金科,仓科。 礼部:仪制,祀祭,宴飨,精膳四清吏司。 兵部:武选,职方,车架,武库四清吏司。 刑部:下设十三清吏司。 工部:营膳,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5. 通政使司:收发各部门和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又称“银台” 6.廷议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朝议” “部议” 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 称“三司” 府直隶于布政司,设知府,下设同知,通判,推官等属官。 县设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典使各一人。 科举(四书五经,八股) “大挑”↓→任官 一、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刑名总汇”—十七省清吏司、督捕司、秋审处、修 定法律馆 大理寺 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复核死刑案,秋审,热审等会 审。 都察院 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少数民族事务:理潘院 理刑司 二、诉讼、审判 1 严禁越诉 2 审判回避 3 卑幼不得告尊长,不得赴官陈控,狱中犯人不得告举他事 4、审判审结机关: ①笞杖:州县;②徒刑:督抚; ③流刑、充军:刑部;④死刑:三法司,皇帝 三、秋审制度:复审全国斩、绞监侯案件 秋审:全国的监后案件,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处理:①情实:执行死刑; ②缓决;减为流 3000;发烟瘴极边充军;再押监以待下次 秋审 ③可矜;一般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祀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朝代司法制度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下设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协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

审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

刑事诉讼费:钧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

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要官吏。

诉讼程序: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

二、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1责皇帝交办的诏狱。

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

知奸不举,连坐。

2、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讼。

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诉者,受罚。

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讯问被告:讯狱。

庭审案件:治狱。

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

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

当事人不服要求再审:乞鞫。

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

二、汉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审讯被告:鞠狱。

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

判决宣读:读鞫。

有不服上诉:乞鞫。

三个月内,过期不听。

录囚制度: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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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系统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明清
朝代项目 元 明 清 立法指导思想 1 附会汉法 2 分而治之 1 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1 详译明律 参与国治 2 尚德缓刑 法律形式 律 则例 主要律典 《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大明律》明《大诰》《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会典》 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会典》(《康熙会典》《雍正会 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主要罪名 1 奸党罪 2 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员罪 3 贪墨罪 刑罚 肉刑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2 肉刑:墨 刖 膑 宫 3 充军 4 发遣刑 4 枷号 5 廷 杖 1 死刑:凌迟 枭首示众 立决 监侯 2 肉刑:刺字 3 充军 4 发遣刑
刑罚适用原则 1 民族间的不平等 僧俗间的不平等 2 从重从新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内容 1 买卖契约:经官给据 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2 必须定立婚书 1 土 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 2 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 3 印契税契 过割赋税 4 教令权(惩戒权 送惩权) 主婚权 5 独子承祧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 1 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 2 盐、茶、矾官营专卖 3 市场管理:市司机 构 商事规则严禁伪冒市司人员 4 钱、钞的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台(枢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 1 路 2 府 3 州 4 县 1 省(提刑按察司) 2 府 3 县 1 总督(巡抚) 2 省按察司 3 府 4 州县 审判制度 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和百姓 2 广泛运用调解 3 不加酷刑 1 控告 劾告 2 军民分诉分辖 3 三司会审 九卿园审 4 十三道监察御史 5 廷 杖制度 6 厂卫干预司法 1 严禁越诉 2 审判回避 3 对告诉的限制 4 秋审 朝审 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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