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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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一、引言对赌协议是指在A股市场上,投资方与拟上市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公司上市后股权变动情况下的利益分配机制,以降低投资方的风险和提高拟上市公司的估值。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A股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的相关细节和影响因素。

二、案例背景拟上市公司A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前,与投资方B达成了对赌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股权比例、估值、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约定。

本章节将详细介绍该案例的背景和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拟上市公司A是一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

其主营业务包括、等领域,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公司历经多年发展,已经准备进入A股市场进行融资。

2.2 投资方B投资方B是一家知名的投资机构,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和资源。

B对拟上市公司A的前景和发展潜力有着充分的认可,决定与A合作,并参与其上市前的融资。

三、对赌协议具体内容对赌协议是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达成的一项重要协议。

本章节将逐一介绍该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包括股权比例、估值、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约定。

3.1 股权比例本节将详细描述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在公司上市后的股权比例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的股权比例既要满足投资方B的投资期望,也要符合拟上市公司A的融资需求。

3.2 估值与股权价值在拟上市公司A的对赌协议中,估值与股权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节将分析双方对公司估值的认识及具体的估值方法,以及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

3.3 退出机制本节将详细介绍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在公司上市后的退出机制。

对赌协议应该明确规定投资方B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以及退出时应获得的回报和利益。

四、案例影响及分析本章节将对上述案例进行影响及分析。

通过对拟上市公司A与投资方B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背后的逻辑进行分析,评估对双方的影响和可能带来的利益。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

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1.1 合同主体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对赌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特定投资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双方约定,基于甲方对乙方企业的投资,设定一系列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以确定未来的股权调整、现金补偿等事项。

1.12 权利义务1.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权利: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得乙方企业的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

有权监督乙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有权根据对赌条款的达成情况,要求乙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投资资金。

在投资期间,尊重乙方企业的独立经营管理权,不干预正常经营活动。

1.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权利:获得甲方提供的投资资金,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在达到对赌目标的情况下,享有保持现有股权结构和经营决策权的权利。

义务: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投资资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努力实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

定期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

1.13 违约责任1.13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投资资金,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13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投资资金,或者提供虚假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信息,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调整股权结构或进行现金补偿。

1.133 若乙方未能实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和发展指标,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进行股权调整或现金补偿。

具体的调整方式和补偿金额根据协议约定执行。

1.14 争议解决方式1.14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4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

9个对赌经典案例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物业项目业绩对赌激励案例

物业项目业绩对赌激励案例

物业项目业绩对赌激励案例物业项目业绩对赌激励是一种管理手段,旨在通过设定明确的业绩目标和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物业团队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以下是一个虚构的物业项目业绩对赌激励案例:案例背景:某大型住宅小区由于历史原因,物业服务水平一直未能达到业主的期望,导致业主满意度不高,物业费收缴率低下,物业公司经营困难。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物业公司决定引入业绩对赌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士气和服务质量。

对赌方案设计:1. 目标设定:提升业主满意度至90%以上;提高物业费收缴率至95%以上;实现年度经营利润增长20%。

2. 激励措施:若达到或超越上述任一目标,全体物业员工将获得额外的年终奖金,奖金总额与目标完成度挂钩;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还将获得晋升机会、旅游奖励等;未达到目标,则全体员工年终奖将按比例扣减,管理层需承担更大的责任。

3. 实施步骤:签订对赌协议:物业公司与员工代表签订业绩对赌协议,明确目标、激励措施和考核办法;制定行动计划:各部门根据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措施;定期评估与反馈:每季度进行业绩评估,及时调整策略,确保目标达成。

实施效果:经过一年的努力,业主满意度提升至92%,物业费收缴率提高至96%,年度经营利润增长了22%,均超额完成了对赌目标;物业公司员工士气高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公司与业主关系得到显著改善,物业费收缴工作变得更加顺畅;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得到根本性好转,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例启示:合理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员工的潜能和工作热情;明确的目标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是对赌成功的关键;管理层的坚定决心和全力支持是对赌方案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定期的评估与反馈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调整策略,确保目标顺利实现。

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7篇篇1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对赌协议在拟上市公司中愈发受到青睐。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约定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根据特定事件的发生与否,对投资金额、投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的协议。

本案例将对某拟上市公司与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进行分析,探讨其条款设计、风险控制及市场影响等方面。

二、条款设计分析1. 对赌标的: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实现特定的业绩目标或财务指标,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调整投资金额或投资条款。

这种对赌标的的设计,旨在激励公司努力达成约定目标,同时也为投资方提供了相应的风险保障。

2. 对赌期限:协议中对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通常为3-5年。

这样的期限设定,既能够给予公司足够的时间来达成目标,又能够确保投资方的利益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保障。

3. 对赌金额及调整方式:协议中详细规定了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包括金额调整的具体比例、调整时间的计算方式等。

这些条款的设计,确保了双方在达成协议后的权益得到明确保障。

三、风险控制分析1. 市场风险:对赌协议中通常包含市场风险的控制条款。

例如,若因市场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达成约定目标,投资方可以要求调整对赌条款或延缓对赌期限。

这些条款的设计,有效地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

2. 财务风险:公司财务风险也是对赌协议中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通过设定财务指标和对赌金额的调整方式,协议确保了公司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3.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争议解决方式等。

协议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相关法律风险的控制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四、市场影响分析1. 对公司融资能力的影响:对赌协议能够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公司可以获得更多投资方的信任和支持,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对赌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一定要求,如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等。

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

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

企业并购对赌协议案例那我给你讲个企业并购对赌协议的案例。

就说有个甲公司,它是做那种特别酷炫的智能穿戴设备的,在市场上小有名气。

乙公司呢,是个大企业,手里面钱多多,看着甲公司的发展势头,心里就痒痒,想着把甲公司给并购了,这样自己就能在智能穿戴这个热门领域分一杯羹。

然后呢,两边就开始谈并购的事儿。

这时候对赌协议就登场了。

甲公司的老板觉得自己的公司老厉害了,未来肯定能赚大钱,就跟乙公司签了个对赌协议。

协议大概就是说,甲公司保证在接下来的三年里,每年的净利润都要达到一个很高的数字,比如说第一年要达到5000万,第二年要达到8000万,第三年得有1亿2千万。

如果达不到呢,甲公司就得给乙公司补偿,要么是给股份,要么是给现金。

刚开始的时候,甲公司的老板信心满满啊,觉得这就是小菜一碟。

可是呢,市场这个东西变幻莫测,就像天气一样,说变就变。

第一年,就出状况了。

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几家竞争对手,而且这些对手的产品又便宜又好,一下子就把甲公司的份额给抢了不少。

结果呢,第一年的净利润只达到了3000万,离5000万差得老远。

这时候甲公司就着急了,到处想办法。

又投钱做研发,想弄出更厉害的产品,又加大营销力度,可是效果也不是那么快就能出来的。

到了第二年,情况稍微好了点,但是也只达到了6000万,还是没达到对赌协议里的8000万。

这乙公司呢,心里也不太舒服了。

按照对赌协议,甲公司就得给补偿了。

甲公司这边为了不给股份,咬着牙给了一大笔现金补偿。

这就像一个人本来以为自己能轻松跑完全程,结果半道上摔了几跤,还得自己掏钱交“罚款”,可心疼了。

不过这事儿也给甲公司敲了个警钟,后面就更加努力去改进产品、拓展市场。

到了第三年,也是运气加实力吧,市场环境变好了一点,自己的新产品也特别受欢迎,净利润竟然达到了1亿5千万,超过了对赌协议里的1亿2千万。

这时候甲公司就松了一口气,觉得自己总算是挽回了一点面子。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企业并购中的对赌协议就像一场冒险的游戏。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案例一、经典案例——资本运作视角案例一:俏江南案例对赌对象:上市时间对赌工具: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一)、背景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二)、对赌协议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餐饮业与资本结合的分水岭。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俏江南与鼎晖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之前上市,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实际上,这并非“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而是“股份回购条款”。

换句话说,俏江南2008年融资之时,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末之前实现上市,则俏江南必须要将鼎晖手中的股份回购回去,而且必须保证鼎晖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条款连环触发俏江南最终未能实现2012年末之前完成IPO,导致其触发了向鼎晖融资时签署的“股份回购条款”。

这就意味着,俏江南必须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回购回去,同时还得保证鼎晖获得合理的回报。

处于经营困境之中的俏江南,显然无法拿出这笔巨额现金来回购鼎晖手中的股份。

此时,当初签署的“领售权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领售权,乃领衔出售公司之权利,按照标准条款,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在此案例中,A类优先股股东只有鼎晖一家,因此只要其决定出售公司,张兰这个大股东是必须无条件跟随的。

那么,鼎晖依然还有后路可循。

刑事对赌协议案例

刑事对赌协议案例

刑事对赌协议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刑事对赌协议的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和李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赌博场所进行非法博彩活动,并在博彩过程中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规定了双方的赌注金额以及博彩的规则。

然而,博彩结果出现争议后,张某和李某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进行威胁,要求支付赌注。

二、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博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强迫交易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经过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参与了赌博活动,在博彩过程中签订了对赌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了赌注金额和博彩规则。

然而,当博彩结果未如张某所愿时,他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进行威胁,要求支付赌注。

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也参与了赌博活动,并签订了对赌协议。

李某在博彩过程中亦未能如愿,于是采取了恶劣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以获取赌注。

3. 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作为博彩游戏的参与者,同意签订了对赌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赌注。

然而,当博彩结果争议出现之时,被害人受到了张某和李某的威胁和恶劣行为。

4. 警方介入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赌博场所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证言,警方获取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被害人的陈述,并成功将张某和李某控制起来。

四、法院审判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三个阶段的审判。

法院首先针对张某和李某的非法赌博行为进行定罪。

其次,法院认定对赌协议无效,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最后,法院考虑到他们对被害人的威胁和恶劣行为,依法追究了张某和李某的强迫交易罪,并对其做出相应量刑。

五、判决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张某和李某因非法赌博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在考虑到他们对被害人的威胁行为后,法院依法追究了他们的强迫交易罪,对其做出相应判决。

六、案件意义与启示本案的审判结果体现了对赌协议无效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

9个对赌经典案例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近年来,中国的对赌案件不断增加,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对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条件,违背风险预知原则,通过赌博方式获取利益,并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实施强制债权的行为。

下面将分别介绍近几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要对赌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2013年爆发的“王博彩案件”。

该案件涉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炳华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王炳华涉嫌与赌博集团勾结,通过赌博行为获利。

此案件被定性为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提醒了公众,纪律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对赌博行为零容忍。

第二起案例是2018年的“王健林索债案”。

这是一起由中国富豪王健林涉及到的对赌案件。

王健林与一名名叫章家敦的商人关系密切,双方曾经签订一份对赌协议,约定如果王健林在一年内无法收回30亿元投资,则他将被迫给予章家敦商业产业的一部分。

然而,王健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如期收回投资,于是章家敦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商业产业。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关注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的“湖南保仕达案件”。

这是中国一家名为湖南保仕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政府之间的对赌案件。

据报道,该公司与湖南省政府签订了一份开展影视课程培训的合作协议,约定如果该公司无法成功组织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佳,将被迫支付1000万元费用给湖南省政府。

然而,后来该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湖南省政府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于政府与企业间合作协议的关注。

这些对赌案件反映出对赌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对其零容忍的态度。

对赌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对赌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提高社会对其的警惕和重视。

然而,对赌案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受到了争议。

一些人认为对赌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该受到保护。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

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协议名称:对赌协议的运用及案例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原则、程序和案例分析,以便各方在涉及对赌协议的交易中能够明确权益、降低风险,并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对赌协议定义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就某一不确定事件的结果,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一方支付一定金额或提供一定利益给另一方,以获得对方支付一定金额或提供一定利益的协议。

三、对赌协议的运用范围对赌协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股票市场:当事人约定根据某只股票的涨跌情况进行对赌。

2. 体育赛事:当事人约定根据某场体育赛事的胜负情况进行对赌。

3. 商业竞争:当事人约定根据某项商业竞争的结果进行对赌。

四、对赌协议的原则1. 自愿原则:对赌协议的参与方应基于自愿原则,双方均应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

2. 公平原则:对赌协议应保证各方的权益平等,协议内容应公正合理。

3. 合法原则:对赌协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纪律。

4. 明确原则: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对赌的对象、条件、金额或利益,并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五、对赌协议的程序1. 协议订立:对赌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条件约定:对赌协议应明确约定对赌的条件,包括不确定事件的结果、支付金额或提供利益的数额、支付方式等。

3. 履约监督:对赌协议的履约过程应有第三方或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违约处理:对赌协议一方违约时,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支付违约金、采取法律手段等。

5. 争议解决:对赌协议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六、对赌协议案例分析案例一:股票对赌协议甲方认为某只股票在未来一年内将上涨,与乙方约定,如果股票上涨超过10%,乙方应支付甲方100万元作为对赌金额。

结果:股票确实上涨了15%,乙方按照协议支付了100万元给甲方。

案例二:体育赛事对赌协议甲方认为某场足球比赛中甲方队将获胜,与乙方约定,如果甲方队获胜,乙方应支付甲方50万元作为对赌金额。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蒙牛——一赌成名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

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

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

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

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

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

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

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

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

“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

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

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近年来,随着国内股权收购交易的增多,对赌协议也逐渐在相关交易中得到应用。

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收购交易中,双方约定了一定的标的公司经营绩效指标,并设定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分配方案。

如果标的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经营绩效指标,收购方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追加获得股权;反之,如果标的公司达到或超过约定的经营绩效指标,卖方则有权获得相应的收益。

下面将介绍一个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的案例,以展示对赌协议在实际交易中的应用和意义。

某股权收购交易中,甲公司作为收购方,乙公司作为卖方,双方在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根据对赌协议的约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权,并将乙公司的目标年度净利润设定为1亿元。

如果乙公司在目标年度实现净利润超过1亿元,甲公司需要支付额外的对赌收益给乙公司;如果乙公司在目标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1亿元,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

为了促使双方共同努力达到预定的目标,对赌协议中还约定了一些具体的经营指导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甲公司将提供一定的支持和资源给乙公司,以帮助其提升经营能力和实现业绩目标。

同时,乙公司需要严格遵守约定的经营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乙公司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将面临较高的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支持和资源,也将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目标年度结束后,乙公司实现了1.2亿元的净利润,超过预定目标。

根据对赌协议的规定,甲公司需要支付给乙公司一定比例的对赌收益作为激励。

这样,乙公司不仅成功实现了经营目标,还获取了额外的收益。

相反,如果乙公司未能实现1亿元的净利润,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支付补偿费用,以弥补甲公司因未实现预期收益而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对赌协议在股权收购交易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通过对赌协议的制定,双方在交易中确立了共同的经营目标,并约定了相应的风险和利益分配机制。

这不仅能够激励标的公司的经营层和股东积极努力实现目标,还能够给收购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和回报。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以下是中国近几年的一些对赌案例:
- 2012年,安徽、浙江两省实施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启动,正式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水质对赌”。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如果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相反。

- 在长三角地区,依托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闯出的这条“路”,各地生态一体化实践不胜枚举。

浙江去年9月启动新一轮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八大水系主要干流全覆盖;江苏先后在太湖流域和通榆河流域开展试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今年6月,沪苏浙皖就七项生态共治专项文本集中签约,其中,沪苏提出加快建立基于水质水量的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赌协议在中国的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在企业并购、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领域都有涉及。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协助,以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和商业逻辑。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蒙牛——一赌成名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

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

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

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

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

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

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

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523.4万美元。

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

“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对赌成功案例

对赌成功案例

对赌成功案例对赌成功案例对赌是指双方约定,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场赌局,赌局结束后,根据规则分配输赢。

下面就是一个对赌成功的案例。

在某公司的项目中,王明是技术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开发一个新的软件系统。

这个项目是公司重点支持的项目,涉及到公司的核心业务,对于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避免的原因,项目进展缓慢,不仅无法按时交付,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

公司高层对这个项目的延期和问题非常担心,因为它已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在一个高管会议上,王明主动提出对赌的建议,他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对项目进展进行一次赌局,如果项目最终不能按时交付或者存在重大问题,他将全权负责,并自愿辞职;如果项目顺利交付,他将继续负责,并优先晋升。

高管们经过慎重考虑后,同意了他的建议。

王明立即组织团队,加班加点进行项目的追赶,同时全面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他加强了对团队的管理,明确了各个成员的职责和目标,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进度报告和问题分析。

他还积极与其他团队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难题。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项目逐渐进入正轨,问题一个个得到解决,进展也越来越顺利。

最终,在约定的时间内,项目按时交付,并且得到了客户的肯定和好评。

王明也因为此次对赌成功,得到了公司高层的认可,并晋升为该项目的负责人。

这个对赌案例的成功,得益于王明的果断和勇气,并且他能够及时调整团队的工作重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另外,他还通过与其他团队的合作,充分利用资源,使得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最重要的是,他能够带领团队克服困难,全力以赴,顺利完成了任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赌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赌博行为,而是一种明确责任,以激励自我的方式。

在成功的对赌案例中,双方都明确了赌局的条件,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这种对赌机制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得大家都能全力以赴,争取胜利。

然而,要注意的是,对赌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解决方法。

对赌需要两方都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并且要有明确的规则和条件。

对赌协议案例近三年分析报告

对赌协议案例近三年分析报告

对赌协议案例近三年分析报告【对赌协议案例近三年分析报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乙方:XXX公司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赌方;权利:拥有标的资产;义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履行方式:线下支付;期限:协议规定期限内;违约责任:违约金。

2.乙方身份:赌方;权利:拥有标的资产;义务: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履行方式:线下支付;期限:协议规定期限内;违约责任:违约金。

3.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协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该协议。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应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甲乙双方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均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对其享有相应的义务。

5.法律规定:本协议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束。

6.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在法律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性。

三、其他1.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规定期限内。

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对赌协议案例近三年分析报告”,请各位受众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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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金刚玻璃:最佳学习样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1、对赌协议缘由公司对赌协议源自2007年一次增资扩股中引入了战略投资者,《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专项说明》中有如下描述:2007年12月29日和2008年1月10日,公司及大股东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和保腾创投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增资扩股协议》中附加了对赌条款,该条款约定如公司达不到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等条件,金刚实业将向三家投资者无偿转让部分股份以予补偿。

2009年1月,对赌协议签署方就有关业绩指标进行了调整。

2、对赌协议的终止为促进本公司稳定发展,维护股权稳定,相关股东取得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终止原《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书》中对赌条款。

2009年9月15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投资者重新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

2010年4月8日,公司、金刚实业分别与三家投资者再次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同时,《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第1.2条约定:三家投资者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委派裘政、程国发为董事,汇众工贸(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委派董事,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公司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与持股比例不匹配的特殊权利。

同时,公司监事包雪青为天堂硅谷的总经理,在公司监事会无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三家投资者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10年1月公司控制人及公司各股东出具了声明,声明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或安排。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3、对赌协议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说明1、本公司控股股东为金刚实业,目前持有本公司35.88%股权,庄大建先生持有金刚实业80%股权,通过金刚实业间接控制本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本公司经营管理层比较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由董事长兼总经理庄大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纯桂先生等组成,其他股东主要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相关权力,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

2、虽然天堂硅谷、保腾创投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与金刚实业存在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但相关各方已经分别于2009年9月15日和2010年4月8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因对赌条款和一票否决权条款导致本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控股股东均承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不与本公司其他股东签订与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先生作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另外,本公司股东均就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锁定的承诺。

4、本次发行后,金刚实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比例虽降至26.91%,但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金刚实业相对控股的地位不会发生变更。

因此,本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比较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均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二)发行审核反馈意见关注虽然原招股书已经披露了对赌协议的签署状况已经废止情况,但是显然会里还不是很放心,于是在反馈意见的第一条就提出要补充披露曾经签署的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赌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上会稿的招股书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1、重新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1、2009年9月15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在汕头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为:“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关于无偿转让股份的相关条款”;第2.1条约定为:“本补充协议没有涉及的《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其他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法律效力。

”2、2010年1月6日至8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分别出具了书面的声明,确认终止对赌条款的协议为最终协议,各股东方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刚实业与保腾创投、天堂硅谷、汇众工贸签署的终止对赌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1、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有发行人3,22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5.88%,庄大建持有金刚实业80%的股权,庄大建通过金刚实业实际控制发行人35.8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虽然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但金刚实业目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尽管天堂硅谷等股权投资机构在入股过程中曾和金刚实业存在对赌协议,但相关各方已经于2009年9月15日签署协议终止了相关对赌条款,因对赌条款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的风险已经消除。

3、2009年8月31日,金刚实业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金刚实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金刚实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2009年8月31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汇众工贸、保腾创投出具了书面与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2010年1月6日至8日,股东分别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6、2010年1月18日至21日,龙铂投资、天堂硅谷、南玻集团、保腾创投等股东分别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在书面承诺出具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或因生效的协议或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关联关系(但天堂硅谷声明和汇众工贸具有关联关系;南玻集团声明和南玻香港具有关联关系);自承诺函作出之日起,各股东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订与发行人控制权相关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协议、限制实际控制人行使权利的协议),且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庄大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稳定,不存在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潜在风险。

3、关于天堂硅谷和汇众工贸对发行人增资入股的情况在该部分,发行人律师详细介绍了三家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时所签署对赌协议的具体对赌内容,包括对赌业绩条件和需要无偿换让股份等,体内容可参见原文件。

3、一票否决权的反馈2010年4月8日,发行人、金刚实业分别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增资协议》第十二2(三)条关于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条款。

被终止条款具体内容为:新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时,应由董事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可提交董事会讨论但不形成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而乙方推荐的董事不同意相关议案的,该议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补充协议第1.2条确认,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具有额外表决权的情况。

目前,天堂硅谷、保腾创投分别推荐裘政、程国发为发行人的董事,汇众工贸为天堂硅谷全资子公司,未推荐代表。

裘政为天堂硅谷的董事长、程国发为保腾创投的总经理,两人在发行人董事会中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无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权利。

天堂硅谷总经理包雪青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的监事会也没有额外表决权。

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均未参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三家创投机构推荐的董事、监事不存在额外表决权。

发行人、金刚实业与天堂硅谷、汇众工贸、保腾创投签署的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终止一票否决权条款后各股东不存在可能引起金刚玻璃股权发生变更的其他协议或安排。

二、维尔利:披露对赌协议的终止过程1、中风投增资及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为增强维尔利有限净资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与盈利能力,以及优化股权结构,2008年12月9日,维尔利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700万元增至1,995.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95.31万元由新股东中风投以货币形式出资1,000万元认购(每元新增注册资本的认购价格约为3.39元);同意李月中和蒋国良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

2008年12月10日,中风投、常州德泽、李月中、维尔利有限四方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同日,李月中和蒋国良分别与常州德泽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维尔利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德泽用于认购常州德泽的增资。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验,于2008年12月29日出具了苏公 C[2008]B097号《验资报告》并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12月16日,维尔利有限已收到中风投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 1,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295.31万元,其余704.6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月中及蒋国良的股权已作转让。

此次增资与股权转让完成后,维尔利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2、维尔利有限2%股权无偿转让的缘由及实施情况根据中风投与李月中、常州德泽和维尔利有限于2008年12月10日就中风投增资维尔利有限事宜签署的《增资协议书》之约定,若维尔利在 2009年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自2008年1月1日至改制基准日期间,完成的累计经营性净利润合计高于2,000万元,2008年度完成的经营性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则中风投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30日内,中风投应向常州德泽无偿转让其所持维尔利有限总股本2%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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