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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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4]21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方案
一、拓宽商品房消费需求
(一)引导已有有限产权房(含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集体土地上住房)的人士购买商品住房。
对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委托定向开发的商品住房除外)予以政策鼓励。
(二)购房人在我市购房,其房产登记信息由购买房源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查询。
(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可以以新分户家庭成员查询房产登记记录。
以上3项任务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民银行、市地税局。
二、实行购房货币奖励
(四)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购买开发项目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源所在地政府给予所缴纳契税额50%的购房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委托定向开发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奖励。
购房货币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五)降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首付比例。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40%。
(六)提高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限额。
申请人只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最高贷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