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环保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等级确认,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工程治理,环境污染治理及设备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颁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和设施设备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等级确认。
《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临时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第四条《证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二章申请等级确认条件第五条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三)拥有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技术,相关配套专业齐全。
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能力;(四)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六)无任何尚未解决的、因治理技术不适用或因工艺设计问题造成的不良污染防治工程或工程质量纠纷;(七)申请等级确认证书单位有固定专职执业人员3人以上(中级执业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职执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创造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2、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并达到环境管理要求;3、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熟悉环境保护标准,环保基础知识考试合格。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前款所称综合性规划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试题2020版
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试题2020版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精选试题2020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一分)1.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企业至少每季度组织()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两者可以结合进行。
A、1B、2C、3D、52.某市政建设工程,合同价为万元,则该工程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为()。
A、至少配备1人,且该安全管理人员为道桥专业背景B、至少配备2人,且按专业配备C、至少配备3人,且按专业配备D、至少配备4人,且按专业配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A、区级B、县级C、市级D、省级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A、标准B、规范C、合同D、强制性标准5.事故调查组职责中不包括()。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缘故原由、职员伤亡情况及间接经济损失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6.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A、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B、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D、处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7.职业病是指企业、奇迹单元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身分而引起的疾病。
A、聘用过程B、职业活动C、生活过程D、居住环境8.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是落实公司领导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川环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的通知(川环发〔2012〕2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为加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我们制定《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二○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管理流程根据《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和组织管理,提高环保项目的有效性,特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
一、组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编制环保项目的申报材料,用法定文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正式上报。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或环保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政府配套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工程规模及其进度计划的确认文件、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决算报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银行信用证明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还应提供项目的技术基础介绍及其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环保项目申报规定要求的附属材料。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14〕213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0月21日附件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
第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和空气自动监测,具体包括水质自动监测子站和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房、质量管理实验室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和完善本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监督检查、考核与培训;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省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监测质量技术监督。
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运行维护、人员上岗、信息传输、数据处理与审核、监督检查等技术管理制度和规范,编制自动监测运行作业手册;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上岗考核;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量质溯源与传递、手工比对、质控考核以及质量检查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平台和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平台。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川环办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通知(川环办发〔2014〕8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并已经第6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牵头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的要求,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将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细化措施,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到具体负责人,明确完成时限,及时汇总进展情况,确保工作如期、按时完成。
二、落实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协作。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拿出措施和方法,按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联系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叶扬陈晓涛联系电话:************(传真) 80589057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4月22日附件《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厅内分工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与省政府签订的《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118号)和《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内分工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3〕133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 第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川环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流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18〕31号各市(州)、扩权县(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流程暂行规定》已经厅党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4月2日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和运行流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明晰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防范和化解资金使用风险,确保环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其他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全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及其支持的环境保护项目,不包括部门预算。
第三条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优化结构保重点,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完成环保约束性考核指标为主攻方向,以环保规划、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要求的目标任务为投入重点,统筹使用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通过优化整合,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集中解决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协作管理模式。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川环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依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川环发[200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就依法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江河湖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
(二)对在上述区域已经建成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结合开发建设规划的调整和后续开发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上述园区、基地的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可行性与风险性论证。
除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进行论证外,还应包括:环境容量分析、生态状况评价和环境安全分析;产业布局、产品结构、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因素及风险几率分析;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方案。
(四)各级环保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及时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进行认真审查,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有关方案、预案组织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4•【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199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观念、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实行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证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的环境问题。
根据环境保护任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81〕4号
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月10日川府发〔198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十八条、三十二条的规定,为促使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建设和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做到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凡新建、改建、扩建款项和技措、挖潜、革新、改造项目,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各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
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计划各主管部门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计划任务书时,必须同时将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和综合利用项目列入计划;凡与改建、扩建项目相联系的原有污染问题,应采取措施一并解决。
计划任务书中应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的内容,其内容是:1.指明有无污染物及其种类的数量;2.要有污染物的处理方法或综合利用的意见,以及如何达到排放标准的措施;3.防治污染的投资要列入计划;4.保护环境生态应有措施规划。
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时,应抄送同级环保局(办);凡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项目,不得下达计划任务书,各级计委、建委严格把关;各级环保局(办)认真检查监督。
三、厂址选择选厂定点要注意保护环境,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凡有危害环境的工厂和设施,原则上不得建设在城市上风向、水源上游、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历史文物保护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川环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9〕76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机关“三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划分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局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应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安全。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受理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参与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生产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能,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
每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一、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一)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三)项所列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除国家审批项目外的黑色(有色)冶金、化学制浆、制革毛皮鞣制、放射性设施及设备、放射性矿山开采、放射性制品、电磁辐射、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氰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由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川环办发[2007]182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的通知(川环办发[2007]182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保局: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我省使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污染防治项目,在国家没有制定相应规定之前,也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四川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导则为统一规范我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文本编制工作,特制定其格式及主要内容要求如下:1 封面1.1 封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章):编写时间:1.2 封2: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编写单位(章)、人员及联系电话:2 正文2.1第一章总论2.1.1项目建设背景、目标、任务、意义、作用、影响等。
2.1.2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2.1.3 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及达标减排目标概况。
2.1.4 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安排概况。
2.2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2.2.1 项目建设内容(说明新建内容,有利用原有设施、设备或在原有基础上改造的要予以详细说明)。
2.2.2 项目建设规模。
2.2.3 项目建设标准。
2.2.4 与原可研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标准、资金筹措及使用等方面的偏差(有偏差者需详细论述,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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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固体废物
四、噪声、振动
五、环境在线监控与预警系统
六、环境生态保护工程
注:申请单位应按上述分类中的具体项目填写
(一)《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证明材料;
(四)申请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身份证和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五)拥有的污染治理技术简介,包括治理技术原理、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和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万以上或3个5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工程项目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范围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的人数不少于3人,工程师不少于5人;
(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须填报以下文件材料(一式二份):
(六)污染治理技术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认证证书、推荐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发展概况、人员构成情况、业务范围及工作成效等;
(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简历;
(九)技术质量管理手册(含管理制度);
(十)承担过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一览表;
(一)弄虚作假,骗取《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拼凑、转借或者变相转借、出卖《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出自身能力和范围承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工艺设计责任导致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
第十九条 省外环保单位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也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确认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
第三条 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和设施设备设计、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等级确认。
《证书》按专业(见附件一)分为甲级(临时甲级)、乙级、丙级三种等级。
第四条 《证书》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并颁发。
8、机械加工类;含油废水、乳化液废水、重金属废水、电镀(含表蕊处理)废水、电泳化废水、酸性、选矿废水、洗煤废水、冲渣废水、焦化废水、稀土废水等。
10、建材废水
11、冶炼类:黑色冶炼废水、有色冶炼废水
12、医院废水
4、申报单位执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第六条 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甲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有较强的污染治理新技术和新型实用技术的开发能力;
或拥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3个;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或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签具意见后,报送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所申报的环境工程或办公场所、设备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提出具体考察意见、确认等级并报统一颁发确认证书。
(一)有一定的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开发能力。或拥有行业、省内领先水平,并经过国家环保产业协会认证的新型实用技术(产品)或省级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实用技术(产品),且已推广应用项目不少于1个;
(二)独立承担过1个500万元以上、或2个200万元以上、或5个1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治理设施投入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3、生活废水
14、其它废水
15、河流、河段改善。
16、湿地保护
二、废气
1、烟尘
2、烟气二氧化硫
3、含硫尾气:硫化氢、硫醇.硫醚等
4、有机类:有机溶剂废气、漆雾、沥青烟、油烟、瓦斯、恶臭等
5、无机类:含汞废气、铅烟、氯气等
6、酸类:酸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物、氟化物
7、尘粒类:矿物性(建材、水泥、耐火材料等)粉尘、动植物性粉尘、其它粉尘
三、固体废物
1、冶炼渣
2、粉煤灰、煤矸石、尾矿
3、化工废渣:磷石膏、盐石膏、硫酸渣、铬渣、钻探废弃物等
4、生活垃圾,医疗废物
第二章 申请等级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
(三)拥有经实践证明其技术有效、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技术,相关配套专业齐全。具备独立承担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能力;
(四)独立承担过一定数量及规模的环境工程项目,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工程效益和社会信誉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省环保企事业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等级确认,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工程治理,环境污染治理及设备设计和生产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颁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业分类目录
附件: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业分类目录
一、废水
1、化工类:无机化工废水、有机化工废水、煤化工废水、洗涤剂废水、石化废水等
2、造纸类:造纸黑液、造纸中段水、造纸白水、纤维扳废水
3、纺织印染类:纺织废水、印染废水、化纤废水、缫丝废水
4、毛革类:制革废水、洗毛废水等
5、制药类:生物制药废水,合成制药废水、中医药制药废水等
6、电力类:火电厂废水(高温废水、冲灰水)
7、食品类:屠宰废水、酿造废水、食品废水、味精废水、制糖废水、淀粉废水等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协[2008]06号
各市(州)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行业自律,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按照国家环保产业协会和省环保局(川环发[2008]132号文)的要求,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开展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工作。
(二)独立承担过1个1000万元以上、或2个500万元以上、或5个2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其承担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范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工程师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临时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第六条的(一)或(二)和(三)、(四)条款,可以获得临时甲级等级确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乙级等级确认证书:
第十七条 因质量不良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纠纷,环境污染防治单位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凡不主动采取措施者,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视情节不同,给予通报批评,降低确认等级或吊销《证书》,并予以公告。
(十一)申请单位典型环境工程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环境工程投资规模、设计工艺流程图、技术合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运行费用、运转效率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第三章 等级确认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等级确认的单位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按第十条的要求填报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为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专利发明者,环保重点实用技术成果的拥有者;
2、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作年满3年(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者年满2年),能独立从事证书规定专业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并达到环境管理要求;
3、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保政策,熟悉环境保护标准,环保基础知识考试合格。
(三)所申请专业范围的执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4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丙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单位的等级确认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获得丙级等级确认证书:
(一)熟悉环境污染治理实用技术,或掌握已经工业性试验证明有效、可靠的污染治理新技术,且工业性示范工程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甲级除外)。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重新确认等级,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
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要求变更《证书》等级和内容时,应填写《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变更申请表》,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确认程序申请变更等级确认。
对不受理的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电话告知或发给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