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_证监会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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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挂牌能获得哪些益处

企业进行挂牌能获得哪些益处

企业资本运作的选择----新三板企业挂牌能获得哪些益处?1.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现定价流通,挂牌公司获得了流动性溢价,估值水平较挂牌前会有明显提升,也为企业的股东提供了投资退出渠道。

2.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实现股权融资:企业挂牌后可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向特定对象进行直接的定向增发融资。

债券融资方面:挂牌公司可以在全国性场外市场通过公司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进行债权融资。

3.获得更低成本的银行贷款。

挂牌后公司股权估值显著提升,银行对公司的认知度和重视度也会明显提高,将更容易以较低利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金融机构更认可股权的市场价值,进而获得股份抵押贷款等融资便利。

4.使得银行借款更为便利。

股权质押贷款是获取银行贷款的方式之一。

一旦挂牌新三板后,企业的股权迅速升值且获得了一定的流动性,由此成为银行可以接受的贷款抵押物。

当股东将所持有的企业股权质押给银行,为企业向银行提供质押反担保,企业即可获得授信额度和贷款。

5.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

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能够吸引到全国优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以及优质供应商和客户的关注,从而能够为企业在资金、管理、人才、品牌、渠道和经营理念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

6.提升企业公众形象和认知程度。

挂牌公司是在全国性场外市场公开转让的证监会统一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能提升企业形象和认知度,在进行市场拓展、取得客户信任、提高公众认知及获取政府支持方面都更为容易,有利于企业实现持续快速发展。

7.挂牌时间快。

公司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一般需6个月左右时间,申报材料提交股转系统通过反馈并同意挂牌转让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

而股票进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一般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

8.成本低。

中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历史沿革简单、规模较小,且中介机构主要看重公司转板的后续业务,一般收费等于或者略高于公司所在地政府补贴,公司支付的成本有限。

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本次发布实施的《办法》共9章,70条,包括总则、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信息披露、回购与并购重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二是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三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四是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五是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重点针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环节,进行了规定。

一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

三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四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6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王某借给李某5万元。

约定的还款期间届满后,李某未还款。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下列事由中,能够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有()。

A. 李某向王某请求延期还款B. 王某要求李某还款C.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还款D. 李某向王某还款1万元正确答案:A,B,C,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下列关于注册商标续展的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B.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C.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D.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以下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是()。

A.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普通股相关的内容B. 一次或累计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C.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D. 发行普通股4.(判断题)(每题 1.00 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正确答案:B,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2020年3月2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X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

有关甲公司权益披露的下列说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公司应当在3月3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B. 甲公司应当在3月2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X上市公司,并予公告C. 甲公司在3月2日起5日内不得再行买卖X上市公司的股票D. 甲公司在3月2日起36个月内不得再行买卖X上市公司的股票正确答案:B,6.(判断题)(每题 1.00 分) A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4.07.03•【文号】中证协发[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07.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12号)各会员单位: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四年七月三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6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综合类二、公司管理类三、业务类四、其他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

《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05.09•【文号】上证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4〕3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五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为了进一步完善股权融资工具的种类,丰富市场投资品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决定对优先股进行试点。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包括试点区域、试点范围、试点期限、发行条件以及监管措施等。

二、试点区域本次试点将在中国内地的若干市场进行,具体试点区域将由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政策需要进行决策。

三、试点范围1. 发行主体:试点的优先股发行主体为注册资本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关联方。

2. 股权结构:发行优先股后,股权结构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3. 发行方式:优先股可由发行人及其承销商通过自行认购、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发行。

4. 优先权和权益: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一定的股权优先权和分红权益。

四、试点期限本次优先股试点的期限为5年,自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算。

五、发行条件1. 盈利能力: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连续两年利润稳定。

2. 公司治理:发行人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公司治理健康。

3. 扩股限制:发行优先股后,发行人须遵循股东扩权比例限制,确保普通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4. 固定分红比例:发行人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红给优先股持有人。

六、监管措施为了保证优先股试点的顺利运行,证监会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优先股的信息。

2. 创新监管:证监会将配合监管科技发展,使用先进的监管科技手段对优先股市场进行监管。

3. 积极监测:证监会将密切关注试点情况,随时对市场运行进行监测和评估。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七、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购买优先股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1. 市场风险:股市波动风险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能无法按时获得预期回报。

2. 流动性风险:相对于普通股,优先股的流动性较差,可能存在买卖受限的情况。

2014年3月21日时事政治热点快讯

2014年3月21日时事政治热点快讯

2014年3月21日时事政治热点快讯
1.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夫人彭丽媛3月21日晚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美国总统奥巴马夫人米歇尔。

习近平欢迎米歇尔女士偕母亲罗宾逊夫人和女儿访华,请她转达对奥巴马总统的亲切问候和良好祝愿。

2.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中国证监会3月21日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三类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近日在日内瓦审核了中国去年10月接受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的报告。

中国代表团团长、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吴海龙说,中方决定接受252条建议中的204条,占建议总数的81%,涉及减贫、教育、司法改革等20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决心和勇气,也显示了中方对各国建议的开放、积极和认真态度。

4.综合报道,俄罗斯总统普京3月21日签署已获上下两院批准的法案,完成克里米亚与塞瓦斯托波尔加入俄罗斯的所有法律程序,使两地正式加入俄罗斯(注:塞瓦斯托波尔位于克里米亚半岛西南岸,在行政上独立于克里米亚的其他地区,是乌克兰两个直辖市之一)。

乌克兰与欧盟21日签署准成员国协定政治章节,开始融入欧盟的进程。

同时,美欧宣布扩大对俄罗斯的制裁范围,美将俄数十名官员、4名富商和一家银行列为制裁对象。

俄罗斯20日做出反应,考虑对美制裁做出“同等”举措。

美俄互掐的“制裁大战”,或将愈演愈烈。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02-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2-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令第97号)(重点)剖析.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只有上市公司(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包括境内注册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管理办法一、概述优先股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处于优先地位的一种股份类别。

为了规范和统一优先股的管理,保护股东利益,制定了优先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优先股的定义、种类、发行条件、权益与权利、转换条件、退出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定义优先股是指享有提前分配股息、优先受益权以及优先清偿资产的股份类别。

相比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分红和清偿风险上拥有更高的优先权。

优先股的发行通常用于筹集资金、增加公司流动性和降低财务风险。

三、种类根据优先股的特征和权益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固定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率,股息金额在发行时确定,不随公司业绩变化而变动。

2. 浮动优先股:股息率随市场利率变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3. 可转换优先股:在特定条件下有权转换为普通股,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权。

4. 不可转换优先股:不能转换为普通股,仅享受优先分红和清偿权益。

四、发行条件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优先股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法定资本要求: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本额的要求。

2. 公平公正原则:发行公司应采取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优先股发行的价格、数量和操作方式公开透明。

3. 投资者保护:发行公司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五、权益与权利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和权利:1. 优先分红权:在公司盈利时,优先享受分配的股息。

2. 优先清偿权:在公司清算时,优先清偿资产,保护投资者利益。

3. 控制权限制: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表决权通常较低,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转换条件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换比例:转换比例是指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比例,一般为1:1或其他特定比例。

2. 转换时机:转换时机通常设定为特定日期或根据特定条件触发,如达到一定的盈利指标。

3. 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一定数量的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量的普通股所需支付的金额。

七、退出方式优先股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赎回:优先股发行公司有权在特定时机或条件下将优先股赎回,向投资者支付赎回价格。

2024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2024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背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开放,对于新型金融工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优先股作为一种具有风险分担和获得优先股利的特点的金融产品,自然而然的被放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试点计划中。

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的试点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近日出台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共计7章32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优先股的发行和申报1.优先股的发行应当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时应当遵循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

2.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注册声明文件中说明优先股的申报流程和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二、优先股的交易和转让1.在交易和转让优先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转让机制,保证优先股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三、优先股的权利和义务1.优先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规定,并在优先股发行时事先告知。

2.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优先股利和优先受偿回报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优先股的回收和赎回1.发行人应当建立回收机制和赎回机制,确保优先股的及时回收和赎回。

2.发行人应当提前告知优先股持有人有关赎回的要求、时间和方式。

五、优先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1.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与优先股相关的信息。

2.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时及时进行风险揭示,并告知优先股持有人相关风险。

六、其他规定1.证监会将对户数超过2000户的优先股进行登记管理。

2.发行人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结《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方面,它规范了优先股的发行、交易、权利、义务、回收、赎回等方面的管理,有利于投资者对优先股的合理遴选和参与。

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要求,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为我国金融市场实现内部优化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
资本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股票
【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12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1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
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
(二)优先股发行方案;
(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资本规划;
(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9.22•【文号】人社部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长期稳定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规定,经研究,并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同意,进行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试点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项目(以下简称“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投资优先股试点为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二、投资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形式进行。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规定,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分别投资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项目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项目。

设立发行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法程序。

三、投资比例中石化销售公司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铁路发展基金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参照有关规定,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和优先股型养老金产品,应当单独设立投资组合,按照有关专门投资组合的规定执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体系,加强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章试点内容
第一节试点范围
本试点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第二节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发行优先股,实现以下目标:
1. 扩大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2. 完善股权结构,增强公司治理能力;
3. 探索新的股份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创新发展。

第三章试点程序
第一节试点准备阶段
1. 企业拟定试点方案,并提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核;
2. 监管部门审查审核试点方案,并发出试点准备通知;
3. 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节试点发行阶段
1. 企业制定优先股发行计划,并公告发行公告;
2. 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并支付认购款项;
3. 企业根据认购结果确定发行方案,并完成优先股发行。

第三节试点监管阶段
1. 监管部门对试点发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试点发行进行评估;
3. 监管部门根据试点评估结果,提出监管建议和风险提示。

第四章试点期限
本试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附则
本试点管理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的方式,加强股权融资市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是指具有优先股权益的股票,即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优先股股东享有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的股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

本办法规定的优先股发行试点范围为不超过五家,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按照约定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确定所得权益的证券。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一)在上一会计年度末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并经营管理良好,有发行优先股的明确融资需求,并取得监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在发行优先股前,公司应当制定发行优先股的实施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优先股投资者协商确定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和数量,并在发行股份时向全体股东以及中国证监会提交证监会核溢价发行的申请。

第八条优先股的发行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股份面值且应当低于次级公司债自发售日起年化收益率的1/3。

第三章交易及权益约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在发行优先股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先股是否参与公司的决策或者管理,以及对于未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的重大事项、公司决策中的优先股股东表决和优先股权益转让等情况,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为其发行的优先股确认特定交易所,在指定的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满足相关监管部门对优先股上市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优先股在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处分财产时,应当按照约定优先分配权或者优先受益权确定所得权益。

第十二条优先股的持有期限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约定进行。

第十三条优先股股东除享有按照道理得到的优先权益外,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影响公司重要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文主要介绍2019年5月21日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指导相关机构和企业试点发行优先股的指导性文件,旨在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样化发展。

一、什么是优先股优先股又称为“优先股份”、“优先股权”等,是指按照约定在公司分配盈利或财产时具有优先权的股份。

优先股的持有人在公司出现亏损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获得股息和分红,同时也享有优先权回收股份的权利。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更加注重风险防范和稳定性。

一方面,在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优先股的持有人将先于普通股的持有人获得回报,同时缩小了普通股的风险。

另一方面,持有优先股的投资者能够稳定获取一定利润,促进稳定的市场运作。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2.1 试点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试点适用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众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以及非上市状况下的投资公司等。

2.2 试点条件优先股试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发行人应该具有稳定的盈利模式和强大的连续盈利能力,审计报告应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发行前两年最近确认过的净利润未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发行人应有成熟的投融资能力和一定的股权管理经验。

2.3 发行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试点的发行量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此外,每个投资者持有优先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份发行量的25%。

2.4 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优先股期限到期时,除发行人已约定回购的优先股以外,投资者对无法按时兑现的优先股,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规定价值回购。

2.5 交易和定价《管理办法》规定,优先股发行后上市交易,定价方式为市场化定价,发行人不得进行人为干预。

上市交易前需公开披露优先股的相关信息和评估报告,以便投资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三、优先股试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优先股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具有可转换、可复权、可分红等特点,在补充资本市场现有融资工具的同时,也可拓宽企业融资的渠道。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优先股的规范发展,并通过优先股在企业财务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工具化中,推动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

2014年3月份国内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2014年3月份国内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3月1日晚9时20分,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习近平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坚决将其嚣张气焰打下去。

3月1日晚9时20分,10余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无辜群众,截至3月2日1时,暴力案件已造成28名群众遇难、113名群众受伤。

案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机关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侦破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坚决将其嚣张气焰打下去。

201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3月1日电,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初步统计数据,201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2013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4.16万亿美元,其中出口额2.21万亿美元,进口额1.95万亿美元。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3月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协商议政共绘改革宏图,凝心聚力同创复兴伟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3月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今后9天里,2000多位政协委员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建言献策,为全面深化改革凝聚共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汇聚力量。

2013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达到105581.2万吨,较上年增加0.59%,为近10年来最高。

农业部发布的《2013年全国草原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草原保护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全国天然草原鲜草产量再创新高,草原生态呈现加快恢复的良好态势。

2013年,全国天然草原鲜草总产量达到105581.2万吨,较上年增加0.59%,为近10年来最高。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2014证券市场十大事件

2014证券市场十大事件

2014:证券市场十大事件综合新闻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2014-12-27 03:25深圳商报记者陈燕青2014年即将过去,时至岁末,本报记者对发生在2014年证券市场中的“十大事件”进行逐一盘点与总结,期望能对投资者有所启迪和帮助。

1.新国九条出炉5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

该《意见》包括拓展资本市场广度深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发展多层次股票市场;规范发展债券市场;培育私募市场;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扩大资本市场开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股市对新国九条报以热烈回应,当日反弹超过2%。

这是时隔十年后,国务院第二次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台的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IPO重启1月8日,IPO在时隔一年多后正式重启,新宝股份和我武生物网上申购。

前两月共计发行了48只股票。

随后因发行中存在问题而又暂停了5个月,期间沪深交易所修改IPO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IPO配套措施落地,6月18日再次重启。

监管层对新股发行市盈率的限制,造就了新股发行涨停潮神话。

2014年,对于中国的IPO市场来说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

这一年,125只新股相继发行,总募资规模达到669亿元;这一年,新股掀起全民“打新热”,打新中签好像彩票中奖;这一年,从重启到注册制改革呼声愈强,改革成为关键词。

3.优先股试点办法出台证监会3月21日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三类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等。

数据显示,已有逾10家公司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拟筹集资金总额超过4000亿元。

11月底,农业银行400亿元优先股正式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这是优先股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的首次发行。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副本

投行产品专题研究投行产品法规手册更新至2014年9月15日郑达鑫前言本手册包括七个板块,分别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三板挂牌与融资,涉及投行产品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细则、通知、指引、办法及备忘录,统称“法规”。

投行业务相关法规来自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股转系统和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整理的思路参考了春晖投行在线。

本手册会继续更新与完善,建议和意见请发邮件至zhengdaxin063@。

备注: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加入了17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橙色表示。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年7月25日)[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年7月25日)[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年7月25日)[4]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5] 《创业板上市公司小额快速定向增发股份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2014年8月1日)[6] 《证券法》(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2014年9月)[8]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深交所,2014年9月)[9]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9月6日)[10]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签工作规程》(证券业协会,2014年9月9日)[1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8月21日)[12]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1号,2008年10月17日)[13]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41号,2014年6月17日)[14]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2014年8月11日)[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上交所,2013年12月27日)[1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009年6月24日)[17]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09年6月16日)本次更新的版本在2014年7月23日的版本上删除了3条新的法规,在正文中用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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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号令】《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3月21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臵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优先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包括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和投资者要求回售优先股两种情况,并应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文件中规定其具体条件。

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除《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应有明确用途,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

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第三十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十二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节发行程序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开披露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并依法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方案;(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确定的,上市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

认购合同应当载明发行对象拟认购优先股的数量、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以及其他必要条款。

认购合同应当约定发行对象不得以竞价方式参与认购,且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三)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且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决议应包括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发行数量或数量区间。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项执行。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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