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外国语学校收费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9
•【字号】南价[2002]62号
•【施行日期】200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外国语学校收费问题的通
知
(南价[2002]62号)
南宁市外国语学校:
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仍按南价复[2001]191号文规定执行。
即:初中杂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校园安全管理费每生每学期350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3500元;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含水电费。
宿舍内设卫生间、洗漱间、阳台,配备铁架床、储物柜、壁扇、热水淋浴设备);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南价[2002]26号文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30
•【字号】南价费[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费[2006]106号)
邕宁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6]43号)精神,以及邕宁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审核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建设资金的来源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六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中学同时有初中和高中学生住宿的,高中学生的住宿费仍按南宁市物价局原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请你局通知学校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要求学校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对开学注册时已预收住宿费并超过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学校,要求其退还多收款,同时向学生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一:《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附表二:《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一②:
学校普通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①:邕宁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南价[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宁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2000]28号)市属各有关学校:近几年来,由于学校各项办学费用开支加大,财政增加投入有限,原定的收费标准偏低,为维持学校教学工作的运转,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决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武鸣县、邕宁县、郊区中小学应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郊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收费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高中的学费、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如需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必须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国家级重点(示范性)职高有市一职高、六职高;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中学(职高)有市二中、三中,市二职高、三职高;市级重点(示范性)中学有市八中、十四中、沛鸿中学(十六中)、武鸣高中、邕宁高中、郊区高中。
(二)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含课本费、练习本费、微机使用费、体检费、住宿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自行车保管费、校园安全管理费)和标准(元/生、学1、武鸣县、邕宁县、郊区中小学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郊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体检费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南价费[2010]3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各民办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的通知
(南价费〔2010〕36号)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价费〔2010〕25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学生的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制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原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学校)下发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批文全部废止。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正式收费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2.25
•【字号】南价复[2003]18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
复
(南价复[2003]18号)
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小学、初中、高中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创办一年来,教学设施配备齐全,教师队伍稳定,原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
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仍按南价复[2001]167号文规定执行。
即:小学、初中杂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等每生每学期400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4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南价[2002]26号文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收费批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收费批准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9.26
•【字号】南价复[2003]88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收费批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88号)
南宁市华侨实验高中: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实验高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南价[2002]28号文规定,同时考虑你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日制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2000元。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
三、课本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请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南价费[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0〕45号)各县和城区(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公办学校、幼儿园:近年来,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成本不断增大, 2001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难以维持正常的工作运转。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调整我市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收费(一)幼儿园可向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和伙食费。
幼儿园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详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幼儿教育成本(扣减财政拨款部分)和幼儿家长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
市直属幼儿园向市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城区所属幼儿园向城区物价局申报调整收费标准,由城区物价局呈报市物价局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收费标准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核定本县各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实际收支账目。
(二)根据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费和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费和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费和教育费。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希望高中初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1 / 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希望高中初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0]142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1.30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广西希望高中初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142号)
南宁华侨投资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广西希望高中初中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广西希望高中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2010年7月经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卫教文体局批准增设初中班,根据桂价费〔2010〕20号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收取住宿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9]0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
收取住宿费的通知
(南价费[2009]05号)
市辖县、城区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我市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收取住宿费的通知》(桂价费〔2008〕3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市辖县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西路小学业余书画班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1999]7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西路小学业余书画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西路小学业余书画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76号)
南宁市华西路小学业余书画班: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业余书画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该业余书画班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应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支抵支,收支平衡”的办学原则。
经研究,并根据桂价费字[1992]02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书法、美术、英语、舞蹈、乒乓球班每人每期(72课时)收取学费22元。
课本、资料费按实际价收取。
二、希望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确保教学课时的完成。
三、请按规定到南宁市物价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资格认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2.05
•【字号】南价费[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
的批复
(南价费[2008]84号)
兴宁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初中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南宁市华佳学校原执行的小学和初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该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杂费3500元/生·学期。
二、初中杂费3600元/生·学期。
三、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 300元/生·学期(含水电费。
每间宿舍安排8人住宿,内设二间卫生间、洗漱台、配备有双层架床、铁皮柜、电风扇、电话)。
四、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五、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六、收费标准从二〇〇八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七、该校属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英华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复[2000]72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英华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英华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0]72号)
南宁市英华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校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应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盈余”的办学原则。
经研究,并根据成本测算,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初中教育培养费(含杂费、水电费、电脑使用费、校园安全管理费、住宿费、内膳生管理费、课本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
高中教育培养费(含学费、水电费、电脑使用费、校园安全管理费、住宿费、内膳生管理费、课本费)每生每学年12500元。
二、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
二OOO年五月九日
——结束——。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南价[2002]66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的通知(南价[2002]66号)华侨投资区管委会、武鸣县、邕宁县物价局、五城区发展计划(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出台,决定在全市开展秋季学期教育收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组织方式市属学校由市物价检查所负责,城区属学校由各城区发展计划局(物价局)负责实施,两县学校由两县物价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安排检查。
三、检查内容(一)我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从2002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
这次检查工作重点督促和检查学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1、是否在校内醒目处按规定制作收费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墙)。
2、公示的内容是否包括本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示的收费依据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3、学校在招生简章、学生手册、收费通知单中是否注明有关本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4、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是否事前经过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检查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小学收费政策和今年我市秋季学期开始调整执行的中小学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花香学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11]58号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花香学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花香学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11〕58号)江南区物价局:报来《关于要求核批南宁市江南区花香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南宁市江南区花香学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该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并考虑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将该校暂行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暂定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900元;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1200元。
二、课本费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以及自治区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每年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公布的目录用书价格执行。
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期收费。
四、学校要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培养成本。
五、收费标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六、请你局要求学校按规定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西江现代中学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西江现代中学正式收费标准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6.10
•【字号】南价复[2003]49号
•【施行日期】200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西江现代中学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49号)
南宁市西江现代中学:
报来“申请重新批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鉴于你校原收费标准至2003年春季学期试行期已满,经成本测算,同意你校收费标准仍按南价复[2003]8号文规定执行。
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英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英华学校收费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0
•【字号】南价[2002]46号
•【施行日期】200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确认南宁市英华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2002]46号)
南宁市英华学校:
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仍按南价复[2000]72号文规定执行,即:小学1~6年级和初中1~3年级杂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宿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每生每学期5400元;高中1~3年级学费每生每学期5650元;公寓式学生宿舍(内设卫生间,配备空调、储物柜、热水直供房间)住宿费每生每学期600元;课本费按实际定价收取。
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南价[2002]26号文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21•【字号】桂价查字[2000]310号•【施行日期】200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桂价查字[2000]310号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各地、市、县物价局、教育局:最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3号)、《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以及《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42号),调整了我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计市场[1994]220号)精神及桂价费字[2000]123、124、14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有关学校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亮证收费。
二、各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要在学校的固定宣传橱窗或醒目地方设置收费公告栏,长期公布本校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并在右下角公布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未经公告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三、各大中专院校(技校)、中小学校要根据收费许可证内容填写或打印收费通知单,随学生手册或学生成绩通知单等在收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家长,并在收费通知单上标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四、各地物价局、教育局在2000年秋季开学时组织一次对学校的明码标价检查,宣传实行明码标价的重要意义,指导、监督各学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不按本通知实行明码标价的学校,要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且屡查屡犯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教育系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幼儿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价费[2012]1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02.09【实施日期】2012.0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幼儿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12〕16号)南宁市西乡塘区物价局:你局报来《关于核定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经自治区教育厅验收评估确认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鉴于该园保育、教育成本增幅较大,现行的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128号)精神,在对该园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该园保育教育费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意适当调整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幼儿保育费和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其它相关规定仍按《关于调整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10〕67号)文件执行。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你局应及时通知幼儿园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要求幼儿园实行亮证收费,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附件:南宁市教育系统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桂价查字[2000]3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0.08.21
【实施日期】2000.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我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桂价查字[2000]310号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最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先后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3号)、《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以及《关于调整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42号),调整了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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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08]84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08]84号)
兴宁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南宁市华佳学校小学初中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南宁市华佳学校原执行的小学和初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该校小学和初中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小学杂费3500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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