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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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9月1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矿山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市州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7.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第五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在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应兼顾矿区所在地的利益。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保、土地等法律、法规,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以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发展。

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省规划中的矿产资源,应征求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2017年9月25日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甘安监管一〔2017〕186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甘安监管一〔2017〕186号各市、州安监局,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上半年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非煤矿山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向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6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非煤矿山领域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有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实施矿山地下采空区专项整治工作我省地下矿山采空区总量大,分布范围广,2017年我省初步计划治理非煤矿山采空区1656万立方米,截止目前尚未有效启动此项工作,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问题突出。

为扎实推进矿山地下采空区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各市州安监局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分级管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摸清地下矿山特别是正常生产的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

同时要加快整治进度,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采取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采空区安全管理和监测监控水平,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

二、切实强化淘汰非阻燃电缆专项工作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仍在使用的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1696841米,其中甘肃省552364米,占总量的33.55%。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甘政发[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6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议方式出让,其相关登记审批手续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经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区域内的矿业权空白区。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具备条件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已设探矿权、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三)探矿权、采矿权正常延续、变更、注销。

第四条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转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交易。

第五条煤炭资源、大中型金属矿产、大型以上非金属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原则上配置给有相应资质、勘查技术能力强、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的大中型企业。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我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勘查、采矿登记的资质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5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甘肃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省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特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国有地勘单位转让矿业权的,必须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可以进入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二)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指导;(四)依法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监督矿业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矿业权交易违法违规问题。

省发改、财政、监察、工商、税务、林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转让、出让等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管控”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地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信息公开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尾矿库设计和建设第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气候情况、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尾矿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八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设计施工风险责任,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九条尾矿库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尾矿库运营管理台账,记录和监测尾矿库的运营情况。

第十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尾矿库的水位、坝体变形、围护结构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尾矿库废弃处置第十三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制定详细的废弃处置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十五条尾矿库废弃处置完成后,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验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停止监测和管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甘环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多次强调“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要求持续加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把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采和加工历史悠久,现有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中大部分建设时间较早,建设标准低,安全基础差,环保设施缺乏,给辖区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切实加强选矿企业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监管,确保《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54号)要求全部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期,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雨、冰雹等极端天气现象,导致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形势严峻复杂。

中央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摸清搞准实情,及时排查整改隐患,分类妥善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8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国家安监总局对陇南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情况,暴露出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当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全面彻查尾矿库情况,找准风险点,做到有措施、有预案,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形成专报。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7月11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公司矿浆输送管道破裂造成部分矿浆泄漏,两次事件历历在目,教训极为深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清头脑,坚决按照省委书记王三运作出的“要真正痛定思痛,认真举一反三,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上做到万无一失”批示要求,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在认识上再提高,管控措施上再强化,监督执法上再严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全力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紧迫感,对前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对没有把握的要推倒重来,对措施不实的要重新研究,对辖区重大风险点,特别是重点流域范围内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再认真排查一次,以经常抓的韧劲和长期抓的耐心,持续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确保重点流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非煤矿山(尾矿库)监管业务提升培训班学习体会

非煤矿山(尾矿库)监管业务提升培训班学习体会

非煤矿山(尾矿库)监管业务提升培训班学习体会非煤矿山(尾矿库)监管业务提升培训班学习体会受公司领导委派,我于202_年8月14日前往甘肃金昌参加由甘肃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甘肃省非煤矿山(尾矿库)监管业务提升培训班(第二期)的学习,8月25日考试结业,培训学习历时12天,此次培训规模较大,师资力量雄厚,使我接受了一些新思想、建立了学习的新平台,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参加此次培训的所学所思和收获梳理如下:一、培训学习内容本次培训的课题内容和政策法规都是聘请行业内的专家教授,甚至大多数是参加政策法规起草的成员,培训的内容点多面广,尤其是有一堂安全心理学课程让我记忆犹新。

1"金川模式"."金川模式"主要讲述了《非煤矿山安全文化建设指南与安全文化品牌建设及危险源的判定》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内容,通过培训让我对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将安全上升到文化层面在以后是大势所趋,因为文化能管住一个人的意识,从而管出习惯、管出常态化,而法制毕竟是强制性。

其中,所谓"双重"就是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安全生产形式发展的需要,通过对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可以做到风险是可控的,矿山企业通过"双重"建设可以实现零伤害、零死亡,这也是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各非煤矿山正在实施的安全管理办法。

2"尾矿库".由几位不同的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培训,主要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和《尾矿库现场检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几位专家学者都同时提到了2021年山西省襄汾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共造成281人死亡,由此可见尾矿库在矿山生产经营中的重要性,尾矿库虽然较为简单,但是其危害性和重要性较高,也有相应的建设、扩建、日常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技术指标。

【管理制度)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壹)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之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于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于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于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壹)尾矿库的设立,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方案中须明确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和控制尾矿库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3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2年4月6日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植被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尾矿库设计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合理设计。

第七条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二)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三)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五)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本《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安全监管责任,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者工业废渣的场所(即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下列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二)尾矿库运行、闭库与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央在甘与省国资委直接管理企业的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下列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企业应落实新建、改扩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责任。

新建、改扩建的尾矿库务必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严禁边建设边使用。

(一)尾矿库的设立,务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中须明确尾矿库要紧危险、有害因素与危害程度与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特别是对下游的安全影响;地质、水文及周边环境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预防与操纵尾矿库要紧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计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等。

尾矿库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与专家论证结论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闭库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闭库的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闭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白政发〔2019〕61号
•【施行日期】2019.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关于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闭库
的公告
白政发〔2019〕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白银公司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完成闭库工程,并验收合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白银公司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实行闭库。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闭库尾矿库名单:白银公司小铁山矿尾矿库、白银公司渣资源公司第一尾矿库。

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使用工作及第一尾矿库周边实际使用土地和堆场的生态治理。

3.自公告之日起,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做好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

特此公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3•【字号】甘安监管一〔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甘安监管一〔2018〕82号各市州安监局,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职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生活福利条件,推进地面生产生活设施标准化建设,提升矿山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安全、高效、绿色、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矿山,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设计、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指南的要求;正常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结合实际和本指南要求制定更新改造方案,从现在开始启动更新改造工作,对工棚、彩钢房等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年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力争2019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长期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在复产复工前达到本指南要求。

中央在甘及省属企业要率先垂范,带头做好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

二、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本指南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将其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和县(区、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的内容之中,确保2019年年底前完成更新改造工作,省上将此项工作做为市州年度考核的调整内容。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13日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要求,努力打造安全、,高效、绿色、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矿山,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制定《甘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地面生产生活设施安全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保护、勘查、监测、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类活动所涉及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规划第七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地质环境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甘肃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管理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合理勘查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维护本行政区内矿业秩序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条件和经费,建立落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协调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有关要求,协同负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管理秩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构建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构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工信、公安、环保、林业、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监督管理联动机制,靠实部门责任,形成执法合力。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采矿活动。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制止违法、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等情况。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将案情、处理结果、督办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行政区域内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矿产资源的;(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批准的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四)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五)其他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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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10月9日省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10月19日
甘肃省尾矿库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回采等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保证尾矿库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管理,保障尾矿库设施完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尾矿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植被恢复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尾矿库设计应当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建(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合理设计。

第七条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有居民区、工矿企业、道路交通主干线、铁路等生产生活设施的;
(二)位于大型居民区主导风向上风侧的;
(三)企业无主体矿山或者合法矿石来源的;
(四)截河型或者建在河滩上的;
(五)服务年限小于五年的;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水产基地等法定禁止开采区域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新建情形。

第八条尾矿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改建、扩建:
(一)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为危库、险库的;
(二)尾矿库下游一公里(含一公里)距离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工矿企业等生产生活设施的;
(三)尾矿库地质勘察资料不全、无设计或者原设计、施工存在隐患的;
(四)未按设计管理和使用,堆积坝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经坝体稳定性勘察分析,稳定性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改建、扩建情形。

第九条尾矿库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满足下列环保要求:
(一)建设完备且能满足尾矿库正常运行需求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
(二)建设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
(三)新建堆存有色金属尾矿的尾矿库须采取防渗措施;
(四)尾矿库不得对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产生影响。

第十一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应当按照设计施工期限完成建设。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在到期六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原负责设计审查的部门批准延期。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得重复延期。

延期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撤销原设计审查批复。

若再行建设,应当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加高扩容的尾矿库改建、扩建项目,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原始尾矿库完整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以及投入运行后历次整改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料,由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

尾矿库加高扩容前,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能够反映下游两公里冲击范围内居民、村庄以及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地形图和坝体稳定性分析结论,明确尾矿库增高扩容的可行性;并组织尾矿库设
计、尾矿库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渗流计算等领域的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现场审核,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尾矿库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施工记录和工程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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