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网作者:时间:2015-03-02 阅读数:1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国家版权局2012年10月)(仅供内部讨论,请勿外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第三节著作权的保护期第三章相关权第一节出版者第二节表演者第三节录音制作者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四章权利的限制第五章权利的行使第一节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第二节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六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第七章权利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总署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署近期对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执法依据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执法职权进行了集中梳理。
截止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共梳理出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51件,新闻出版总署的各类执法职权共155项。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政府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7.9││法规├──┼────────────────────┼─────────┼──────┤││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国务院│2000.2.12││││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1││├──┼────────────────────┼─────────┼──────┤││ 10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 11 │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1││├──┼────────────────────┼─────────┼──────┤││ 12 │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 13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7.29││行政├──┼────────────────────┼─────────┼──────┤│法规│ 14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1992.9.30││、国├──┼────────────────────┼─────────┼──────┤│务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7.10││文件├──┼────────────────────┼─────────┼──────┤││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9.25││├──┼────────────────────┼─────────┼──────┤││ 17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 1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1.1││├──┼────────────────────┼─────────┼──────┤││ 20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9.25││├──┼────────────────────┼─────────┼──────┤││ 2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3.1││├──┼────────────────────┼─────────┼──────┤││ 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7.1││├──┼────────────────────┼─────────┼──────┤││ 25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国务院办公厅│2001.12.20││││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国务院│2004.6.29││││可的决定│││├──┼──┼────────────────────┼─────────┼──────┤│部门│ 27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4号令)│新闻出版署│1996.2.1││规章├──┼────────────────────┼─────────┼──────┤││ 28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8号令)│新闻出版署│1997.6.26││├──┼────────────────────┼─────────┼──────┤││ 2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0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0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1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1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2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3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8.1││├──┼────────────────────┼─────────┼──────┤││ 33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15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 34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1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2.1.29│││││贸易经济合作部│││├──┼────────────────────┼─────────┼──────┤││ 3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2.8.1│││││信息产业部│││├──┼────────────────────┼─────────┼──────┤││ 36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3.5.1││││(18号令)│贸易经济合作部│││├──┼────────────────────┼─────────┼──────┤││ 37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1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公安部│││├──┼────────────────────┼─────────┼──────┤││ 3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号令、23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 39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4.8.1││├──┼────────────────────┼─────────┼──────┤││ 40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国人│新闻出版总署│2004.7.1││││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4号令)││││├──┼────────────────────┼─────────┼──────┤││ 41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2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2.1││├──┼────────────────────┼─────────┼──────┤││ 43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8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4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5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30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4.20│││││国家统计局│││├──┼────────────────────┼─────────┼──────┤││ 46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31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7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3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8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家版权局│1995.1.1││├──┼────────────────────┼─────────┼──────┤││ 4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02.2.20││├──┼────────────────────┼─────────┼──────┤││ 50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9.1││├──┼────────────────────┼─────────┼──────┤││ 5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2005.5.30│││││信息产业部││└──┴──┴────────────────────┴─────────┴──────┘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一)行政许可(共40项)┌───┬────────────┬──────┬─────────────────┐│ 序号│事项│执法司局│法律依据│├───┼────────────┼──────┼─────────────────┤│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司││├───┼────────────┼──────┼─────────────────┤│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司││││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3│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审批│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电子出│││批│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子出│││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络出版管理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络出版管理司││││者分立审批│││├───┼────────────┼──────┼─────────────────┤│9│(一)创办报纸、设立报纸│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出版单位审批│版管理司││││(二)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10│(一)报纸、报纸出版单位│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版管理司││││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审批│││││(二)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分立审批│││├───┼────────────┼──────┼─────────────────┤│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批││理规定》第三十四条│├───┼────────────┼──────┼─────────────────┤│12│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13│(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14│报纸变更刊期审批│报纸与期刊出│《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版管理司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15│新闻记者证核发│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9│(一)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图书司、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案│司、音像司││││(二)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三)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四)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五)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备│││││案│││├───┼────────────┼──────┼─────────────────┤│2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批│作司││├───┼────────────┼──────┼─────────────────┤│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作司、出版物│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发行管理司││├───┼────────────┼──────┼─────────────────┤│22│进口出版物备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司││├───┼────────────┼──────┼─────────────────┤│2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审批│作司││├───┼────────────┼──────┼─────────────────┤│2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办事机构审批│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合作项目审批)│││├───┼────────────┼──────┼─────────────────┤│26│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出版物审批│作司││├───┼────────────┼──────┼─────────────────┤│27│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批│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司││├───┼────────────┼──────┼─────────────────┤│2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司││├───┼────────────┼──────┼─────────────────┤│29│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0│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增加与更新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2│(一)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出版物发行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的审批│理司││││(二)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4│(一)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5│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版权管理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外著作权认│││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表机构审批││法》第三项│├───┼────────────┼──────┼─────────────────┤│36│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图书司、报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司、音像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发││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审│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批│││├───┼────────────┼──────┼─────────────────┤│3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设立审批│││├───┼────────────┼──────┼─────────────────┤│40│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改审批│││└───┴────────────┴──────┴─────────────────┘(二)行政处罚(共 46 项)┌──┬──────────────────┬─────┬──────┬───────┐│序号│事项│执法│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司局│││├──┼──────────────────┼─────┼──────┼───────┤│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出版管理条例│││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监管局,有│版物、违法所│》第五十五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关业务司局│得和从事违法││││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活动的专用工││││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具、设备,罚││││││款││├──┼──────────────────┼─────┼──────┼───────┤│ 2│(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司、报│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刊司、音像│违法所得,罚│》第五十六条│││物的│司、印刷复│款,停业整顿││││(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制司、发行│,吊销许可证││││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司、外事司│││││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3│(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外事司、印│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刷复制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七条│││(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司│款;限期停业││││(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整顿,吊销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可证││├──┼──────────────────┼─────┼──────┼───────┤│ 4│(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印刷复制司│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九│││(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图书司│款、停业整顿││││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5│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图书司、报│警告,没收违│《出版管理条例│││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面,或者出│刊司、音像│法经营的出版│》第六十条│││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司│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6│(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图书司、报│责令改正,给│《出版管理条例│││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刊司、音像│予警告,责令│》第六十一条│││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司、印刷复│限期停业整顿││││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制司、外事│,吊销许可证││││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司│││││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对外交流与│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合作司│违法所得;限│》第六十二条│││││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音像制品管理│││、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监管局,音│版物、违法所│条例》第三十九│││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像司、印刷│得和从事违法│条││││复制司│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9│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音像司、印│责令停业整顿│《音像制品管理│││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刷复制司│,没收违法经│条例》第四十条│││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的音像制品││││》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0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音像司、印│警告,没收违│《音像制品管理│││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刷复制司│法经营的音像│条例》第四十二│││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制品和违法所│条│││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得;罚款;责│《音像制品出版│││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令停业整顿, │管理规定》第四│││(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吊销许可证:│十八条│││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1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音像司、印│警告,停业整│《音像制品管理│││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刷复制司│顿,吊销许可│条例》第四十四│││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证│条│││(二)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变更名称│││《音像制品出版│││、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管理规定》第四│││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十九条│││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末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一"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 ! 二" 对违禁出版 物 或 者 非 法 出 版 物 $ 专用于违法行为的 ! 工具 $ 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 三" 收集 $ 提取有关证据 % !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 报制度 & 接受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控告$ 检 举 % 对控告 $ 检举的违法行为经审核基本属实的 & 应当及时立 案 % 不予立案的 & 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检举人 % 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 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指 定 或 者 交 办 的 $ 当事人主动交待的 应当及时立案 % 和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 &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立案工作由新闻出版行 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 立案应当制 作 出 版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立 案 审 批 表 & 报本 机关负责人审查 & 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 立案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完成 % 情况 紧急来不及立案的 & 应当在 调 查 取 证 或 者 依 法 采 取 有 关 行 政 措施后及时立案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上注明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 应当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 并向当事 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通 知 书 " 责令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 # 毁坏 ! 认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 需移至他处的 " 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 ! 情况紧急来 不 及 办 理 上 款 规 定 程 序 的 " 执法人员可以先 行采取措施 " 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 据" 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 " 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 % 二& 对依 法 应 予 没 收 的 " 予 以 没 收" 对依法不予没收的" % 退还当事人 ’ 三&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 " 移交有关机关 ! % 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应当解除保存 " 并将先行登 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 ! 第二十九条 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 政机关指定的鉴定机关和 鉴 定 人 员 作 出 " 违禁出版物的鉴定 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作出 ! 鉴定书由两名以上鉴定 人签名 " 经机关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 加盖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 版物鉴定专用章 ! 鉴定中遇有复杂 # 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 " 或者应 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的 " 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 关鉴定 !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有困难的情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7.01.28•【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7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现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月1日起实行。
局长:于友先1997年1月28日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家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版权局依职权制定的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和(三)所指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予以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四)所指的违法行为可视情节予以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五百至三万元。
版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分析
版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分析案例问题(一)XX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此次办案有没有合法性依据?(二)此案例的行政处罚结果40万元是否合理?(三)版权作为一种私权,为什么公权力可通过行政处罚这样一种方式进行干预?(四)版权的行政保护是否具有局限性?三、案例分析(一)合法性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显然,XX某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著作人作品纳入其数字图书系统,没有付给上述著作权所有者任何报酬,并且著作人还毫不知情,这不仅伤害了著作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更加威胁到了公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违法出版其他版权人的图书,构成了一般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该立案,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收入所得、销毁没收盗版作品等处罚。
侵权人更应该赔礼道歉、主动承担后果等。
鉴于案例所述的该公司未经著作人同意私自将盗版电子图书流通,并获得非法收入和经营来源,损害了公共利益,XX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处罚结果的合理性《著作权法》没有具体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虽然针对《著作权法》中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细分,使行政处罚的具体性更强,也还是存在不足,比如:在处罚数额方面没有明确的实施规定;构成侵权的界限和标准也未作出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主体在办案过程中,经过充分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之后,在考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更多地运用平时的办案经验以及个人判断,这个自由裁量的度不好掌握,导致在处理同类型案件所作出的处罚可能存在差异,进而引发对于公平问题的质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第二小条,对于出版物版权行政处罚措施而言,只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侵权人而言,损失不大,所以,大多数违法侵犯著作权的人是存在侥幸心理的,处罚较轻导致的后果就是我国文化市场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2023年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新
(2005年4月29日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发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于著作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程序①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防范抄袭,有效抗辩,技术融资、入股,想要申报重点项目获利等等就需要做好版权登记,汇桔网是个好帮手,把控商家资质,严格筛选优质商家,提供品质服务,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24小时客服在线咨询,不漏下您的每一次提问。
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本法第 36、47、50、54~55 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37 条; 《刑法》第 217~218 条。
「意思分解」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权利救济,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 具体侵权形态(1) 《著作权法》第 46 条罗列了 11 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只负民事侵权责任。
这 11 种行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住手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限于篇幅与必要性考虑,这里再也不一一列出该 11 种行为,读者可查看所附法条;(2) 《著作权法》第 47 条罗列了8 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这8 种行为的实施人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伤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第 217、218 条)。
2 不视为侵权的具体形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详见本书前述相关内容,此处再也不展开。
10著作权133
题型题干标准答案单选题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C单选题著作权,即( )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D单选题商标权的客体是某种形式的商品标志;著作权的客体是C单选题专利权依法通过申请和审批手续获得,著作权 ( )A单选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是何时制定的?B单选题我国著作权法于()生效B单选题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反映的()A单选题著作权法规定的各项(),通常指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某种形式公开使用作品的权利。
C单选题违法行为在(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单选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B单选题从著作权角度讲,作者一旦发表其作品,该作品的发表权( )。
A单选题对著作权的继承,是()继承。
B单选题如果被演绎创作的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演绎人(),否则便侵犯了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B单选题著作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身加去世后()年A单选题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集中在第二十二条。
该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虽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单选题非专有使用指权利许可后( ),且多数情况下被许可人只有一次使用作品的权利。
A单选题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外,使用他人作品()B 单选题下列著作权侵权不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身权的是()C 单选题计算机软件是指( )C单选题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C单选题根据软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应当()C单选题软件开发者,是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C单选题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B单选题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202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
202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近⽇,我们国家颁布了最新的著作权法,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如何解读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任何⼀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将受到同等待遇。
这是我国根据加⼊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出的修改。
据介绍,原来的实施条例规定,涉外著作权⾏政案件由国家版权局受理。
这样,境外权利⼈就⽆权到地⽅著作权⾏政管理部门投诉。
⽽新的条例取消了这种限制,规定地⽅著作权⾏政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受理涉外著作权案件。
此外,原来条例中,对于境外表演者、录⾳制作者和⼴播电视组织的保护,也存在与世贸规则不⼀致的问题。
新条例加⼤了涉外著作权的保护⼒度。
按照新条例,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制作、发⾏的录⾳制品,以及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的录⾳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的⼴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播、电视节⽬享有的权利,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刚刚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去年修订《著作权法》中新增的保护项⽬杂技、建筑、模型作品的具体含义做了进⼀步解释,根据条例,对这些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其中艺术创作的部分。
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
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类似的竞技项⽬如滑冰、体操、跳⽔、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他⼈模仿、复制、表演等。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2005年第5号)《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石言源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第五条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定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处理申请来解决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的相关事宜。
一、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述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是指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相对于司法途径来说,更为简便快捷,一般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争议。
二、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 著作权权属纠纷,即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2. 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他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即涉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问题的争议。
三、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要书面提交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明确表明争议的事实、事项、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行政处理机关将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所述的争议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3. 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机关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等;4. 决定书:经过审查和听证后,行政处理机关将作出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争议的处理结果和具体要求;5. 效力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四、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和劣势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相较于司法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1. 优势:a) 简便快捷:相比于司法审判程序,行政处理更为简单高效,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处理结果;b) 低成本: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无需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等成本;c) 专业性:行政处理机关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纠纷的本质。
2. 劣势:a) 效力有限: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无法强制执行;b) 范围受限:只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争议可能不适用;c) 申诉程序存在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1.05.30•【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ⅰ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一)文学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供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没收侵权复制品;(四)罚款;(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
音乐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细说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文化表达方式,一直以来都拥有广泛的受众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监管缺失,音乐行业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和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音乐行业的发展,保护音乐产业的正常运营秩序,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音乐行业的行政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音乐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处罚1.音乐著作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任何非经授权的音乐使用行为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在音乐行业中,一些未经授权的音乐发布、传播和演出行为常常存在。
对于盗版音乐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传播以及有偿提供盗版音乐软件的,可以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此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对于盗版音像制品的罚款和没收措施。
2.侵权行为处罚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的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
被侵权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音乐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处罚1.音乐活动审批管理为了规范音乐市场活动,许多地方都出台了针对音乐演出、音乐节以及其他音乐活动的审批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演出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音乐活动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经许可或超范围举办音乐演出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暂行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
2.商业欺诈和侵权行为处罚在音乐市场中,一些商家和从业者利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谋取利益,给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6.22•【文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89年6月2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条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收入;(四)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五)定期停刊;(六)停业整顿;(七)撤销登记。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给予期刊社前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检查、查封、扣押有关期刊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一种期刊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视具体情节从重或者合并处罚。
第五条期刊社对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一)、第(二)项内容之一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
第七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内容之一的,处以定期停刊,可以并处没收非法收入或者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八条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七)、第(八)项内容之一的,处以警告,可以并处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4号)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著作权行政管理秩序,经2003年7月16日国家版权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一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2003年12月4日国家版权局废止的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984年-1999年)┏━━┯━━━━━━━━┯━━━━━━━━━━━━━━━━━━━┯━━━━━━━━━━┓┃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及发文时间┃┠──┼────────┼───────────────────┼──────────┨┃1│文化部出版局│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文出字(84)第849号┃┃││的通知│84-6-15┃┃││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2│文化部出版局│文化部关于转发《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通│文出字(84)第1791号┃┃││知│84-10-19┃┃││附:文化部出版局关于试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的报告│┃┃││书籍稿酬试行规定│┃┠──┼────────┼───────────────────┼──────────┨┃3│文化部出版局│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文出字(85)第37号┃┃││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85-1-1┃┃││合同》的通知│┃┃││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4│国家版权局│关于期刊一年专有出版权的说明│(86)权字第20号┃┃│││86-4-11┃┠──┼────────┼───────────────────┼──────────┨┃5│国家版权局│关于内地出版港澳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86)权字第30号┃┃││规定│86-5-24┃┠──┼────────┼───────────────────┼──────────┨┃6│国家版权局│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87)权字第52号┃┃│││87-11-16┃┠──┼────────┼───────────────────┼──────────┨┃7│国家版权局│关于汇总使用港澳台同胞作品付酬情况的通│(88)权字第22号┃┃││知│88-5-9┃┠──┼────────┼───────────────────┼──────────┨┃8│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港、澳作者来大陆领取稿酬的有关│(88)权字第33号┃┃││问题的通知│88-8-1┃┠──┼────────┼───────────────────┼──────────┨┃9│国家版权局│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88)权字第56号┃┃││五条第四款的解释│88-12-22┃┠──┼────────┼───────────────────┼──────────┨┃10│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规范化的通知│(88)权字第53号┃┃│││88-12-27┃┠──┼────────┼───────────────────┼──────────┨┃11│文化部、国家版权│关于今后解释《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89)权字第2号┃┃│局│例》的联合通知│89-1-6┃┠──┼────────┼───────────────────┼──────────┨┃12│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89)新出联字第2号┃┃│版权局│审核登记号的通知│89-2-17┃┠──┼────────┼───────────────────┼──────────┨┃13│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90)权字第3号┃┃││定的通知│90-2-2┃┠──┼────────┼───────────────────┼──────────┨┃14│国家版权局│关于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90)权字第7号┃┃│││90-5-14┃┠──┼────────┼───────────────────┼──────────┨┃1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90)权字第11号┃┃││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90-6-15┃┠──┼────────┼───────────────────┼──────────┨┃16│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关于下发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示范《出版│(90)权字15号┃┃││合同》的通知│90-8-2┃┃││附:《出版合同》│┃┠──┼────────┼───────────────────┼──────────┨┃17│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音像版权管理的通知│(91)权字16号┃┃││附:国家版权局“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登记证│91-7-2┃┃││书”样本│┃┠──┼────────┼───────────────────┼──────────┨┃18│国家版权局│关于维护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专有出版权的│(91)权字第34号┃┃││通知│91-11-29┃┠──┼────────┼───────────────────┼──────────┨┃19│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样式的通│(92)权字第4号┃┃││知│92-1-24┃┃││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20│国家版权局│关于《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国权(1992)16号┃┃││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计算公式的订正│92-4-4┃┠──┼────────┼───────────────────┼──────────┨┃21│新闻出版署、国家│关于认真做好报刊转摘作品付酬及收转工作│新出联(1993)8号┃┃│版权局│的通知│93-5-14┃┠──┼────────┼───────────────────┼──────────┨┃2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国权(1994)47号┃┃││法》的通知│94-6-23┃┃││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23│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国权(1995)28号┃┃││施办法》的通知│95-7-25┃┃││附: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2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局令第2号┃┃│││97-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国权(1999)43号┃┃││”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99-12-9┃┃││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26│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99-12-9┃┗━━┷━━━━━━━━┷━━━━━━━━━━━━━━━━━━━┷━━━━━━━━━━┛。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正文:----------------------------------------------------------------------------------------------------------------------------------------------------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省版权局:你局关于咨询行政处罚时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行政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
虽然行政处罚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但行政处罚时效是以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终了时起计算,而不是象民事诉讼时效那样,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继续提出民事诉讼。
二、对于剽窃行为的终了,我们理解:剽窃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其停止之时,剽窃者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剽窃物的出版发行应视为剽窃行为的继续,只要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其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只有当剽窃物停止了出版发行,才视为剽窃行为的终了。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布日期】 19971230【实施日期】 19980101现发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管理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出版管理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必须有法定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新闻出版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六条新闻出版署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管辖的;(三)其他应当由自己管辖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执法主体)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
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四条(处罚种类)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和适用
第五条(地域管辖)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级别管辖)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移送)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第九条(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侵权复制品仍在发行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条(一般程序)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立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
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投诉)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三条(受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承办)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
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紧急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七条(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十条(制作清单)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二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