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
福建省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行为,健全规划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包括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性文件、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它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政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信息公开(简称规划公开,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信息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有关政务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公开、公示;(二)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三)设立公告牌;(四)新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应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建立城乡规划网站和城乡规划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工作。
从事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人员应当熟悉城乡规划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规划信息公开、公示的基本工作规程。
第七条主动公开城乡规划信息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依申请公开城乡规划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0日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范文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一、概述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公示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布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
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构建和谐、宜居、可持续的城乡空间环境。
二、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审批文件;2.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方案、专项方案等;3.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支撑文件,如图纸、报告等;4.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论证和意见征集结果;5.城乡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调整方案;6.城乡规划实施的进展、效果等相关信息。
三、城乡规划公示的方式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公示;2.互联网平台公示,如政府网站、城市规划网等;3.社区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实物载体进行公示;4.举办座谈会、公开听证会等形式向公众解读和征求意见。
四、公示的时间和范围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在规划编制或调整的初步方案出炉后,在规划文件审批前进行。
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应当涵盖受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利益主体。
五、公示的程序和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公示公告应当包括公示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2.公示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易于理解和接收;3.公示材料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图文结合、声像并茂,确保公众理解和参与;4.公示期间应当设立公示回执簿,接收公众咨询和意见,并及时回复;5.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公示材料留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六、公示的效力和责任追究城乡规划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保障作用。
对于公示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示义务,确保公示工作的规范、公正和真实。
对于违反公示制度,不履行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规范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的批后公布,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后公告和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布等,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城乡规划及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的批前公示和听证会、论证会等。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三条进行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第四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修改的城乡规划的公开公示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由负责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进行,也可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或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方便利害关系人知晓。
每种方式均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应当至少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展示厅公示,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还应当在所在地块的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现场公示或政府网站公示。
有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批及其变更的公开公示应当至少采用现场公示和政府网站公示。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
城乡规划公示规章制度一、总则城乡规划公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公开向社会公告的行为。
是确保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公示内容1. 市规划局应当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设立城乡规划公示栏,公示符合法律法规的城乡规划文件。
2.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修改、审定的城乡规划文本及相关报批文件;(2)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划信息;(3)征地拆迁范围和征地拆迁方案;(4)城市、乡镇建设工程招标、审批等有关文件;(5)市政府颁布的其他规划文件。
三、公示时限1. 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定、实施等活动应当在符合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 公示期间,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应当认真研究审议,并及时回复。
四、公示程序1. 公示程序包括以下环节:(1)市规划局依据相关规定将城乡规划文件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2)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3)市规划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公示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和分析;(4)市规划局汇总并整理意见和建议,形成意见反馈报告;(5)市规划局将意见反馈报告公示在城乡规划公示栏。
五、公示效力1. 城乡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文本的正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2. 市政府、市规划局应当依据公示内容制定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内容的落实和执行。
六、违反规定处理1. 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乡规划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市规划局应当责令整改,并公开批评。
2. 对违反规划文件内容的城市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恢复原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监督机制1. 市人大、市政府、市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公示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2. 市民、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监督城乡规划公示工作,依法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一、实施原则为充分发挥数字潜江规划测绘网网站作用,做好城乡规划公示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省、本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参考《潜江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网上公示办法。
二、公示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以外的城乡规划均应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主要项目包括:(一)城乡规划成果: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设计成果批后公示,是指“一书两证”信息公示。
(四)城乡规划违建处理情况公示。
(五)城乡规划公示以外、反映本局工作的动态新闻类。
三、实施细则(一)公示内容: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目公示包括文本、图册及说明书。
文本、说明书为word格式,图册为dwg格式,效果图包括jpg,psd等格式。
公示的信息包含新闻和规划业务两类:1.新闻信息类办公室对草拟或收集的局内新闻文稿作好电子排版,格式字体符合公文写作的要求。
信息中心为办公室设置专门帐户,新闻类信息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入后台直接予以发布。
对于重大会议、业务、法律法规宣传等报道,信息中心根据要求加强与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联系,作好网上专题制作等技术工作。
2.规划业务类(1)批前公示执监科确定需要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并将名单提供给报建中心,督促报建中心从即将上业务鉴审会的项目中筛选出需要公示的项目,将项目的电子图及文本整理后提交给信息中心发布,整理要求是:①项目公示各种资料确保最新版本。
②按照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要求,批前公示方案图分为规划平面图和效果图,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公示的文本信息包括: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文本信息可以在图纸上标示。
③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的文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公示操作办法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公示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城乡规划修改公示。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五条规划公示采用固定场所、现场公告牌及网络(规划建设局网站)等方式。
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网站作为永州市规划公示的网络,承担全市规划公示的信息查询、网络意见采集反馈以及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询等职责。
规划公告牌应注明"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
第六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其负责单位及工作流程为: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告,批后公布,修改、变更后的公示由经办科室负责,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现场规划公告牌监制、固定场所规划公示牌制作及网上发布工作。
需要规划公示的资料由经办人及经办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送市城乡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资料要归档。
第七条公示后公众提出的意见,由经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示第八条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二)城市、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告的一般内容:(一)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前公告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必须明确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将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情况和规划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做出信息反馈、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一)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二)单独编制的边境口岸规划、工矿农林牧场区规划(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四)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示需明确规划编制、修改的主要依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划公示内容:规划主要文本(说明书),涉及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的主要图纸。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划公示内容:标明拟建设地址、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第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应当依据公示的城乡规划,明确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标明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红线图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总图,标明用地性质、规模、位置、界限,规划蓝线范围内必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和拆除期限,相邻建筑最低日照时数,住宅小区项目还需明确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用停车场用地面积和权属等。
加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律 法规 完善 、 规 划知 识 普 及 、 公 众 意 见反 馈 机 制
建 立 和 实现 有 效 互 动 等 方 面提 出 了 “ 二五 ”期 十 间 加 强城 乡规 划 公开 公 示 的对 策。
题 ,经济 、社 会各 方 面 的发展 和进 步都 为城 乡规 划 公 开公 示 制度 的建立 与完 善 创造 了 良好 的条 件 。
推 行 依 法 行 政 政 务 公 开 、 民主 决 策 、以 人 为 本
I 章 编 号】 1 2 3 9 文 ∞ —12
(0 ) 3 0 - 2 2 1 0 -0 1 0 1 2
原 则 的具 体 体 现 ,对 十 二 五 期 间 加 快 推 进 城 镇 化 科 学 编 制和 实施 城 乡 规 划 、保 障城 乡规 划
上 海 、 深 圳 广 州 等 城 乡 规 划 公 开 公 示 起 步 较
KEYW ORDS: r a —u a ln ig; u l ai n u b n r r lpa n n p bi to c
a tfc ton yse ndno i a i ;s t m i
城 乡 规 划 公开 公示 制度 建 设 是 我 国各 级 政 府
加 强城 乡规 划 公 开 公 示 ,实现 城 乡规 划 公 平
公 正
ENFORCl NG THE PUBLI CATI ON AND NOTI CATI FI ON OF URBAN. RURAL PL ANS FOR
F I NESS AR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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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 国城 乡规 划公开公示制度建 设的现状 与问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鄂府发〔2017〕19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97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
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五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规划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其他镇、乡、村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镇、乡、村庄规划。
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
附件2:江西省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类政务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予以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过程中所征求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含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同时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由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开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开公示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或者设置城乡规划固定的公示场所或者公示栏。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会议公示和直接通知利害关系人等。
每种公示方式均应当注明公示的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开公示第八条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地段、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标志性建(构)筑物方案设计);(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五)以上规划的修改。
风景区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办法
风景区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和九华山风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概念遵循《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或实施进行批前公告征询意见和批后公布增加公众知情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都必须及时对外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公示。
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类,即:1、城乡规划报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负责对外公告规划草案,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2、依法取得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对外公布,其中经审定的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省确定的镇政府依法对外公布。
各层次规划公示的内容遵循《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后,应同时对外公示,实行政务公开。
公布的时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竣工。
公示内容为发证内容。
第六条公示主体和方式。
按《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分别由建设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对外公示,城乡规划的实施实公示由城乡规划管部门负责。
公示的方式:1、展览公示;重大规划,可以模型、图纸形式在规划展示馆公示;2、媒体公示:在相关报纸、电视媒体公开公示;3、网站公示;4、现场规划公示牌公示;5、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设公示栏公示。
铜仁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
铜仁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健全渠道畅通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促进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城乡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是城乡规划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规划的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众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规划区外对城乡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二)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强化监督。
(三)依法行政、规范高效、廉洁公正。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范围:(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及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景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以及对上述规划的修改、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等;(二)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生态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重要公共建筑等的“一书三证”审批意见以及影响较大的临时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意见;以上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等;(三)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四)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第六条城乡规划公示的内容:(一)规划编制:项目名称、位置及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图件、规划方案说明或模型等。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
公开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开公示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开公示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某项重要决策或行政行为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示是现代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开公示旨在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透明度、开放性和监督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所有公开公示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动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开公示工作要做到更加全面、更加高效,更加规范,更加便民。
确保信息公开、审核公正、公示期限合理。
第七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公示工作,加强对公开公示工作的管理和领导。
第八条所有公示信息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同时可以适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
第二章公开公示的内容第九条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法定目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目录。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政策、条件、程序。
(三)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结果,以及相关材料。
(四)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年度报告、月度工作报告。
(五)规划、决策、管理措施公示:相关规划、决策、管理措施的公示。
(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公示。
(七)政府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公示等。
(八)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公开公示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缩小或隐瞒事实。
第三章公开公示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开公示分为自愿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自愿公开: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一些政府自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依法做出答复。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城乡规划公开公示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将城乡规划方案、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公开,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建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城乡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公示规定的出台,旨在建立透明、公正、公平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建设的监督作用,提高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参与度和公众满意度。
首先,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时,必须依法规定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范围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模、地理位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等。
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公示窗口,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确保公示信息的公开透明。
其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对象是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包括城市居民、农民和非政府组织等各个群体。
公示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便于公众参与和理解。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升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再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方案和项目计划。
城乡规划方案是城市发展的总体蓝图,包括城市的发展方向、总体规模、功能布局、用地分配等。
而项目计划则是根据城乡规划方案,具体规划的每一个项目。
公示方案和计划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介绍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城市发展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需求。
最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安排。
公示时间应当足够长,确保公众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反馈。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和参与。
此外,政府部门还应当将公示信息保存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监督。
总之,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对于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实质是增加政策决策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素质,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公示义务,落实公示原则,促使城乡规划过程更加开放、民主和科学。
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广州市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术语解释) (4)第四条(基本原则) (4)第五条(保密规定) (5)第六条(实施部门) (5)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5)第七条(一般规定) (5)第八条(批前公示) (6)第九条(批后公布) (6)第十条(城乡规划档案图册) (6)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废止或失效的公布) (7)第三章城乡规划管理公示 (7)第十二条(一般规定) (7)第十三条(受理公示) (7)第十四条(批前公示) (8)第十五条(批前公示的时间和有效期) (9)第十六条(批后公布) (9)第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10)第四章公示的实施 (11)第十八条(公示的实施主体) (11)第十九条(公示方式) (11)第二十条(公示地图系统) (12)第二十一条(公示图和公示牌制作部门) (12)第二十二条(公示图的内容要求) (12)第二十三条(规划公示牌的制作要求) (13)第二十四条(规划公示牌的摆放要求) (13)第二十五条(公示巡查) (13)第五章公示反馈意见及处理 (14)第二十六条(一般规定) (14)第二十七条(意见反馈方式) (14)第二十八条(有效反馈意见的认定) (14)第二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5)第三十条(有效反馈意见的处理) (16)第三十一条(听证和进一步听取意见) (16)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6)第三十二条(公开投诉方式) (16)第三十三条(群众监督) (17)第三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监督检查) (17)第三十五条(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17)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开展公示的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18)第三十七条(对公示图和公示牌制作部门的监督) (18)第三十八条(对巡查部门和人员的监督) (18)第七章附则 (19)第三十九条(关于公示时间的说明) (19)第四十条(生效日期)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发布部门】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5]277号)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佛山新城国土规划局、佛山高新区国土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现将《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法规信访科联系,联系电话:83382484。
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5年9月9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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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
一、引言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指为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规范城市与乡村的发展,建立公示公开的制度体系,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
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领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公示和公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公示的透明度不高、参与公众的意见不够充分等。
因此,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促进城乡规划工作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重要性
1. 促进规划科学性
通过公示公开,可以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为规划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和方向。
公示公开的过程可以促进规划过程的透明度,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增强参与公众的意识
公示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通过公示公开,公众可以了解规划工作的进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决策,并促进城乡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3. 监督规划执行
公示公开的信息可以供公众监督规划执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公众的监督
作用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规划和违法建设的现象,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四、内容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规划方案公示公开
针对城市和乡村的规划方案,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5天,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刊登在主要媒体上等。
2. 规划决策公示公开
针对涉及城乡发展规划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公众公示公开。
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决策的目标、原因、依据和实施方案等。
3. 监督和检查公示公开
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公示公开监督和检查的内容、方式和周期。
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
4. 罚则与奖励机制
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五、管理方式
1. 信息化建设
加强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公示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达给公众。
2. 建立联动机制
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并及时交流公示公开的信息。
3. 培训与教育
加强对规划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的规划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培养专业人才和社会监督力量。
4. 评估与改进
定期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公示公开的效果和质量。
六、结论
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是城乡发展规划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规划的
科学性、促进公众参与、加强规划执行的监督和推动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乡规划公示公开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并形成可操作性高的制度体系,努力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