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人员和设备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条件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六条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二)具备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备相应的注册人员,并且注册人员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职称;

(四)具备相关的技术装备和研究开发条件;

(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六)具备一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实践经验。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

(一)注册人员中拥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

(二)具备大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

(三)具备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

(一)注册人员中拥有副教授、中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

(二)具备中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研究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主要条件还包括:

(一)注册人员中拥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

(二)具备小型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的成功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条件和业务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进行申请。

第三章资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要求,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资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

第十三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取消其本次申请资质的资格,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第十五条资质审核合格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由资质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章资质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获得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结构是否发生变动;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绩和经验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是否良好;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技术装备和研发能力是否得到提升。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存在资质不符合规定、不真实或者不良行为的,将撤销其资质并公示。

第十九条被撤销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获得资质,但需重新审核,不得享受先前资质的权益。

第五章资质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二十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规范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涉嫌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撤销资质、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将其列入优秀行业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