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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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4-27浏览次数:3632次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孝感市区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城镇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孝感市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蓝线规划(2015-2030)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蓝线规划(2015-2030)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蓝线规划(2015-2030)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包括孝感市老城区、南城新区、高新区、东城生活区、临空经济区,总面积125平方公里。

研究范围为《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北至福银高速、南向、东向和西向至孝南区行政辖区界,总用地面积约为727平方公里。

二、规划目标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孝感市城市水系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孝感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三、规划原则1、完整性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

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2、强制性原则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水系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3、可操作性原则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4、动态性原则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蓝线划定对象1、建设用地范围外蓝线划定对象:(1)河渠类:澴河、府河、沦河、界河、女儿港新河、小澴河、三河连通渠、三汊河、复兴河、毛陈河、二道河、内河;(2)湖泊类:王母湖、野猪湖、童家湖、张晒湖、杨晒湖、龙口湖、大教湖、秦淮湖;(3)水库类:丰产水库、百草湖水库、白龙碑水库、石板沟水库、郑家堰水库、王家楼水库、雀背塘水库、三角塘水库;(4)集中坑塘类:幸福垸集中坑塘、朱湖农场集中坑塘。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主要内容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主要内容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划期限。

为2013—2030年。

其中近期为2013—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二、关于规划范围。

包括市域、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其中:市域为孝感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891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为市辖孝南区、云梦县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的行政辖区,总面积1687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范围东向、南向和西向至孝南区行政辖区界,北至福银高速,面积共计727平方公里。

三、关于城市发展目标。

推进产业跨越,建设经济强市;推进城镇跨越,建设鄂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推进文化跨越,建设中华孝文化名城;推进动力跨越,建设创新城市;推进民生跨越,建设人民幸福城市。

通过推进“五个跨越”,把孝感建设成为武汉城市圈副中心,打造“湖北的苏州”,建设“魅力孝感”。

四、关于城镇化发展目标。

市域城镇化水平2015年达到55%;2020年达到60%以上;2030年达到70%左右。

五、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

城乡一体化走在全省和武汉城市圈前列,到203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0元,城乡居民生活富裕,成为城乡协调发展、生活全面小康的中等发达城市。

六、关于城市性质。

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鄂豫省际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华孝文化名城和具有水乡园林特色的宜居休闲城市。

七、关于城市规模。

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近期(2015年)70万人左右,中期(2020年)90-100万人,远期(2030年)115-125万人。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为近期(2015年)75平方公里,中期(2020年)90-100平方公里,远期(2030年)115-125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八、关于城市发展方向。

未来城市建设用地整体上以向东和东南发展为主,向北、西、南适度扩展。

九、关于中心城区功能分区。

为“一城一区,一核多片”结构。

孝感城区城市综合改造实施方案(试行)

孝感城区城市综合改造实施方案(试行)

(三)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1、两人及两人以上户经认定还建安置建设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其面积“拆一还一”的标准安置;每户还建安置建设面积不足人均50平方米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可按建设成本购足人均50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改造区按如下程序申报:
1、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对城市综合改造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制定实施综合改造方案,分别报孝南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城市综合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城市综合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上报的改造方案分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上报的城市综合改造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市城市综合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坚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坚持被拆迁人同意的原则;坚持社会管理同步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透明、有序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及重点区域
通过几年的努力,将孝感城区群众要求强烈、符合改造条件的片区逐步改造成为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功能配套、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新社区。
被拆除房屋的阁楼、架空层层高在2.2米以内的,酌情给予补偿;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全面积给予补偿。
对临路(街)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正在营业且依法纳税的,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按“拆一补一”的原则还建门面。对单位非住宅房屋,地上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计价补偿。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总则 (3)第二章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5)3居住用地 (8)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5工业用地 (10)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7绿地和广场用地 (11)第三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公共开放空间 (14)9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14)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7)11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0)12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20)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21)第四章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道路交通设施 (26)15市政公用设施 (29)第五章附则16附则 (34)附表一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35)附表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37)附表三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 (38)附录I附图 (39)附录Ⅱ本标准用词说明 (46)附录Ⅲ计算规则 (46)附录Ⅳ名词解释 (50)第一章总则1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3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建设、园林绿化、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

1.4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1.5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孝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1.6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
孝感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湖北省辖地级市。

作为湖北省的中心城市之一,孝感市一直以来都是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点。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湖北省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孝感市作为湖北省的重要节点城市,其建设实施方案备受关注。

首先,孝感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要加大投入,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在城市交通建设方面,需要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交网络,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同时,还需要加强城市道路建设,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市民出行环境。

其次,孝感市在产业发展方面,需要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

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方面,需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在新兴产业培育方面,需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另外,孝感市在城乡建设方面,需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需要加强城乡规划,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城乡发展的协调和统一。

最后,孝感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需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要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总之,孝感市的建设实施方案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城
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推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希望孝感市政府能够高度重视,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实施方案,为
孝感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可编辑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孝感市城乡规划局2017年4月精选模板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总则 (3)第二章城市用地2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5)3居住用地 (8)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5工业用地 (10)6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7绿地和广场用地 (11)第三章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公共开放空间 (14)9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14)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7)11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0)12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20)1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21)第四章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14道路交通设施 (26)15市政公用设施 (29)第五章附则16附则 (34)附表一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35)附表二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37)附表三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 (38)附录I附图 (39)附录Ⅱ本标准用词说明 (46)附录Ⅲ计算规则 (46)附录Ⅳ名词解释 (50)第一章总则1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3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土、建设、园林绿化、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

1.4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1.5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孝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1.6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孝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几点思考

孝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几点思考

孝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几点思考杨秀华程道珍欧阳红玉摘要:在一个城市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要推动城市的发展,就必须加快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

笔者在进行了相关的调查之后,针对孝感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应对的对策,希望能为广大的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1孝感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1.1功能分区不明确。

设施作用发挥不足在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划分功能区。

因为孝感市的政务区、商业区、居住区没有明确的进行划分,这样就对市貌起到了不好的影响作用。

同时,因为布局的不科学,使得目前的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发挥出应该有的作用。

有时候承载力太大,有时候功能又完全起不到应该有的作用。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也给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2城市路网尚不完善,出行不方便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长,同时,这也给城市交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整个孝感市内交通建设存在非常大的问题:第一,城市对外交通衔接不畅,非常拥堵。

一旦遇到不好的天气或者节假日,对外通行的难度会增加。

第二,城市内的道路循环系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南北交通压力非常大。

另外,市内还有一部分断头路,城市道路框架仍然需要调整。

第三,城市内道路的设计宽度、建设标准不对,使得路显得十分窄小,不利于人们的出行。

1.3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在一个城市内,公共空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从目前来看,该城市的公共空间环境不但缺失,而且非常差。

举个例子,城市的公共场合(车道、广场、步行街等),因为受到不好的影响,使得公共空间的使用受到限制。

举个例子,一些街道的两边没有设置停车的地方,使得机动车占用了自行车道和人行道。

此外,一部分商店或者大型超市没有配备停车的地方,使得汽车占用了旁边的公共空间。

在小区内,因为停车的位置不够,也占用了公共绿地。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由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7日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6月30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以及经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和应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项管理。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治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

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基础资料汇编目录一、孝感概况 (2)1、行政区划 (2)2、历史沿革 (2)4、气候特征 (3)5、自然资源 (4)6、民族宗教 (5)7、人口状况 (5)8、统计数据 (5)二、人口资料 (9)三、城区基础资料 (15)1、居住用地的现状 (15)2、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 (15)3、工业用地现状 (15)4、仓储用地现状概况 (15)5、公共设施用地现状 (15)6、绿化建设现状 (17)四、市域综合交通 (17)1、公路 (18)2、铁路 (18)3、水运: (19)4、航空 (19)5、城市机动化水平 (19)6、交通出行特征 (19)7、交通流特征 (20)8、孝感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摘要) (20)五、给水、排水、环保、环卫、防灾 (23)1、水资源 (23)2、重大给排水基础设施 (25)3、燃气 (25)4、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 (26)5、防灾 (36)6、电力 (37)7、电信 (39)8、邮政 (40)9、广播电视 (40)七、孝感市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41)八、孝感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摘要)45一、孝感概况1、行政区划孝感市是湖北省管辖的地级市之一。

现辖孝南区和云梦、大悟、孝昌3县,代管汉川、应城、安陆3 个县级市。

现有国土总面积8910平方公里,总人口506万人。

孝感市行政区划一览表2孝感历史源远流长。

今孝感市境内各县市区,夏商时代为古荆州之地;周为楚、郧、贰、轸等诸候国割据地,且贰国、轸国、郧国均建都于此;秦属南郡;汉以后属荆州江夏郡;南北朝以后属安陆郡;唐属安州;宋以后属德安府;清分属德安府、汉阳府;民国时期,分属湖北省第三、四、五行政督察区。

孝感作为地市级的建制行政区,设置于1949年5月。

当时,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孝感专区,在礼山县(今大悟县)河口镇成立了中共湖北省孝感地方委员会(简称孝感地委)、湖北省孝感行政区专员公署(简称孝感专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孝感军分区。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绿线规划(2015-2030)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绿线规划(2015-2030)

湖北省孝感市城市绿线规划(2015-2030)一、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范围,总规划面积约为125平方公里,主要为主城区和临空经济区,其中主城区包括老城区、南城新区、高新区和东城新区四个片区,面积约110平方公里,临空经济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

二、规划目标1、通过“绿线”的划定,落实《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绿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构建“孝文化”水乡园林城市。

2、通过“绿线”划定,真正落实《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孝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30年)》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绿地的用地性质。

3、通过“绿线”划定控制绿地,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建立绿地管理信息台帐。

4、通过“绿线”划定,为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绿化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规划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树立永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实现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延续文脉”的原则城市绿线的划定要尊重社会环境,传承荆楚文化的历史文脉,结合不同类型绿地尤其是公园绿地的形态、人文历史等突出地域差异性,体现各区域风格的独特性。

3、坚持“依法划定”的原则依据国务院、住建部及孝感市关于“绿线”管理的办法和划定规范及具有法定效力的各级规划成果划定“绿线”,坚持“绿线”划定依据的法制性。

4、坚持“明确定界”的原则“绿线”划定旨在明确绿地用地范围,以绿地的现状控制线和规划控制线为基础,对规划、现状绿地实施定界保护,对绿线控制范围做到定性、定量、定位,使之最大限度的不受侵占。

5、坚持“有效保护”的原则以建设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将现有的和规划的各类绿地划定“绿线”,总体实现对现有绿地的保护及规划绿地的控制。

6、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已经划定的“绿线”坚持长效管理的原则,确需调整时严格按照《孝感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孝感政规[2013]3号)的规定程序办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孝感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发[2006]7号)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日孝感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控制、引导孝感城区城中村的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孝感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自然村庄形成的居民点及村民点。

第三条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是指《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所界定的城市远景用地范围,即东至107国道永久线、南至316国道复线、西至?河、北至城区北外环,总面积82.8平方公里。

第四条根据城中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将城中村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

一类区范围:滚子河以西、京广铁路线以南范围内孝南区4个街道办事处与市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类区范围: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除一类区以外的用地范围。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采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合理引导的原则。

对一类区从严控制,集中成片改造;对二类区超前规划,合理引导村民集并。

第六条一、二类区内严禁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存量土地上自建房、个人新征地建房和房地产零星开发。

严禁一类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

第七条一类区内个人危旧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需整栋拆除的,由房主提出申请,市政府委托单位统一收购,依法合理补偿。

危旧房其房产、地产由个人或收购单位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法评估,确定公平合理的价格,按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个人危旧房主选择。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

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17.01.05【发布部门】孝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1.05【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孝感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1月30日孝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县(市)、镇(乡)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乡)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中心村、特色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当优先编制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规划、村庄规划;镇(乡)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注重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孝感市市域体系规划

孝感市市域体系规划

6、中心城镇职能定位
1、中心城区: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武汉城市圈西北部、鄂豫省际门户枢纽;武汉城市圈面 向西北腹地、鄂豫省际综合服务中心;武汉城市圈重要的经济增长引擎和核心产业基地;中华 孝文化名城;具有水乡园林特色的生态宜居休闲城市。 2、云梦县城:孝感主城带的重要城市组团;汉十城镇发展带上重要的新型产业基地,以铁路集 装箱为特色的多式联运物流基地,重点发展塑料包装、盐化工及精细化工等产业;具有楚文化 特色的水乡园林城市。 3、汉川城区:汉江产业带的核心城市;湖北省现代工业城市,以发展金属制品、农副产品加工、 纺织服装为重点,适当发展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休闲宜居的水乡园林城市 和旅游城市。 4、应城城区:打造全国重要盐化工基地、华中能源储备基地,适当发展食品饮料、高端装备制 造、家俱建材等产业;华中地区休闲旅游目的地和现代宜居城市。 5、安陆城区:汉十城镇发展带及武汉城市圈紧密圈层上的重要节点城市;以粮油机械、食品医 药、金属制品(小家电)为主的工业基地;山水园林城市。 6、孝昌县城:重点发展机械电子、生物医药、食品加工、新能源等特色产业,建成对接武汉城 市圈的新型产业基地;以三河六岸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7、大悟县城:鄂豫边区的重要节点城市、鄂北高铁新城;以红色旅游、绿色能源、商贸物流也、 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为主的“两型”示范区;中国红色老区;养生宜居胜地。 8、其它建制镇:是本镇域内的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经济中心。同时选取人口规模大、经济带 动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进行镇级市的试点建设,形成片区发展中心。 其中,马口镇是汉川市的经济中心,以纺织、光纤光缆、旅游度假等产业为主导;沉湖镇是汉 川市西南部的核心城镇,全省四化同步示范镇,重点发展金属加工及其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产业, 建立物流商贸中心;肖港镇是孝南区北部中心城镇,以旅游服务业为特色,打造集高效农业、 新型工业和商贸物流服务业于一体的综合型城镇;伍洛镇是实现云孝一体化的重要空间载体,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并做好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建成对接孝感的产业基地。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公告最新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公告最新

孝感建设实施方案公告最新孝感市作为湖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更好地推动孝感市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特制定了孝感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大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建设力度,优化交通网络布局,提升城市交通运输效率。

2. 加强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二、城市环境整治。

1. 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2. 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打造宜居城市。

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 加大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2.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四、城市产业发展。

1. 加大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培育新兴产业,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 加强对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的支持,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

五、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1. 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防止违规建设。

2. 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城市社会治理。

1. 加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城市社会稳定。

2. 推进城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城市社会治理水平。

七、城市文化建设。

1. 加强城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城市文化生活。

2. 推动城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以上即是孝感建设实施方案的最新公告内容,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方案,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能够积极参与到城市建设中来,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孝感城市!。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孝感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保障措施,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孝南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临空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海绵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督办、检查等;负责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等环节管理;负责督促在建工程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海绵城市相关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审查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孝感政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孝感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及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及汉川市、应城市、安陆市、云梦县、大悟县、孝昌县(总面积8910平方公里)。

孝感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经济区及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面积1083平方公里),重点控制区为孝感市“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面积360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

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参照《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制定。

城乡规划局是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城管、建设、房管、文体、交通、水利、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4-27浏览次数:3632次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孝感市区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城镇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孝感市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8;81801;【批准日期】2017.07.27【发布部门】孝感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8.17【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由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7日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6月30日孝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以及经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交通和应急等方面的部分事项管理。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依法治理、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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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2004-4-27浏览次数:3632次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

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孝感市区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城镇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孝感市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市)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四)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

(五)城市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六)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七)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符合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并以适当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一)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孝感市区的分区规划,须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的建设工程和道路红线宽 20米以上的临街建设项目的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孝感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五)专业规划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经批准后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对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承担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它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内成片开发的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十七条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毁坏水域。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第十九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二十条在建成的新区和改建的旧区内,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区域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因抗御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二)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选址意见书;(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用地性质和范围、划定建设用地规划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需要变更用地性质或用地界限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需征用规划道路一侧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控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并负责拆迁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绿化,不得修建任何建(构)筑物,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时,应当无条件、无偿退出。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确需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临时建设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超过两年。

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土地投入使用后,不得变更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人防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定位、放红线后,方可施工;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土地使用证和其它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申请;(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划定建筑红线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建筑红线图,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纸,经现场定位、放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证(副本),建设单位凭副本办理其它手续。

对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连通道两侧的房屋门面进行改建、装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外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建造个人住宅,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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