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重点讲义汇总:7 支付结算概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支付结算概述(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支付结算概述(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概述(上)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支付结算概述【应试精华会计网校】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例2-3】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行为的是()。
A.用现金结算银行贷款利息B.用现金结算货款C.用信用卡结算货款D.用现金结算银行存款利息【答案】C【解析】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现金结算不属于支付结算方式。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这些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办理支付结算的形式要件包括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和书写规范要求等。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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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要点:
★ 支付结算概述 ★ 现金管理 ★ 银行结算账户 ★ 票据与非票据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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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广义的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 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 人的转移。结算形式上,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两种 形式。
《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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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 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 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 可用于同城结算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委托收款、支票、本票 ■ 可用于异地结算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委托收款、汇兑、托收承付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述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 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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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诚实信用”原
则在支付结算中的体现。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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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概述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
会计财经法规第二章知识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是银行、单位和个人(付款方和收款方)。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是一种要式行为(凭证必须规范)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4.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现金与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包括票据与非票据两类.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三种.非票据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一)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一)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0"在大写时按照汉语语言规律,中间连续几个"0",只写一个"零".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为规范支付结算工作,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简称《票据法》),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方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还先后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
这些构成了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票据和汇兑是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广大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并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银行卡已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托收承付使用量越来越少。
随着经济的日趋活跃,商业预付卡与国内信用证等其他支付工具也得到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纵深发展,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的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支付结算原则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如银行、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循的准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支付结算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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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⑤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一般为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 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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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教材少列该条)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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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示付款或背书转让的实际结算金额不超过出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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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办理
背 书 被 背 书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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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申请签发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 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 期等事项并签章,其签章为预留银行印签。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 上填明“现金”字样。 ② 出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 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 给申请人。
例如,¥1 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 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 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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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具有很强的 时效性)
本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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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 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 称银行) ——中介机构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述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支付结算的概述知识点: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主要涉及付款人(或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中介机构。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二)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支付结算行为具有要式性。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形式有严格要求;结算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办法》第16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 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 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 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例题· 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 期,下列各项中,将“10月20日”填 写正确的是( )。 • A.拾月贰拾日 • B.零拾月零贰拾日 • C.壹拾月贰拾日 • D.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 【答案】D
【例题·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 有( )。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 或行书填写 •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 “人民币”字样 • 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 • 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 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 “正”字。 • 【答案】ABD
• 单选题: • 票据的出票日期2月12日应写成 ( )。 • A.2月12日 • B.零贰月壹拾贰日 • C.零贰月拾贰日 • D.二月十二日 • 答案:B
• 填写票据金额时,人民币10088元应写 成( )。 • A.壹万零捌拾捌元 • B.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捌元整 • C.人民币壹万零零捌拾捌元整 • D.人民币一万零八拾八元整 • 答案:B
五、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 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重要) 1.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 金的支取。 2.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 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 务登记证也出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 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 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支付结算讲义
支付结算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
②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即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有关形式要件的规定如下:(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签章(重要)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6)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7)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调解、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银行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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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参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掌握三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
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
(7)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