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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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

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个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达到以下几点:(1)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2)现金收支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3)全部收入及时入账,并且支出要有核准手续(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按月盘点现金,以做到账实相符。(6)加强对现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1)支付申请(2)支付审批(3)支付复核(4)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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