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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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支付方式的日益丰富,支付结算问题逐渐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以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

1.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现状和不完善之处目前,我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法》、《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支付结算市场的监管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首先,在法律监管方面,支付结算市场的监管机构分散,职责不明确,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其次,在支付结算技术方面,我国在支付结算领域仍相对滞后,缺乏先进的支付技术。

此外,在支付结算安全方面,个人隐私保护尚未得到足够的保障,支付系统存在着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2. 对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对于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建议如下:首先,加强支付结算市场监管,完善监管机构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确保支付结算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其次,加强支付技术研发,支持和鼓励智能化、数字化支付方式的创新,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个人隐私保护,明确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规范,保障个人隐私安全。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未来,随着支付结算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会逐渐完善和规范。

其中,主要的趋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支付结算市场的国际化合作和交流,建立全球化的支付结算监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支付结算领域的稳定发展。

其次,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数字支付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支付效率和体验。

再次,加强支付结算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探索技术创新和法律规范的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支付安全。

总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非常重要,对于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为支付结算市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分类: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支票、本票、汇票,其中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银行本票、支票;异地: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

票据结算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支付安全、经济秩序等方面,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有序。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上。

国家应出台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支付结算行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这些法规应涵盖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包括支付工具的发行和使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支付安全的保障等。

只有明确规定,才能够为支付结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

支付结算行业属于金融业的一部分,对支付机构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并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支付机构要符合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才能够获得准入许可并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监测资金流动、风险预警、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确保支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经营,防范支付风险。

再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支付参与方包括支付机构、商户和用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支付机构和商户而言,应规范支付机构与商户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责;对于用户而言,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应保护支付参与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防止垄断行为出现。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应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统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支付跨境结算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

国际间可以进行支付结算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借鉴各国的经验和规则,制定符合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和保障支付参与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合作和统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 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附答案)财经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2、支付结算必须通过(央行批准的银行)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4、支付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5、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管理体制二、单位、个人、银行都必须遵守的支付结算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非现金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指(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2、目前(票据)(汇兑)在我国大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信用卡)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四、支付结算的主要依据有(票据法)等五、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银行办理支付必须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会(无效),未使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会(银行不受理)3、票据和结算凭证中文大写金额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会(银行受理)4、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正),中文大写金额到分为止的(不写正)5、“¥1409.50”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千肆佰零玖元伍角)、“¥6007.14”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千零柒元壹角肆分)、“¥107000.53”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拾万零柒千伍角叁分)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紧接的大写金额数字不得留空7、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符号8、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9、票据出票中文大写日期在填写(1月、2月、10月、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在填写(10日~19日)前加“壹”10、(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会(不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受理,但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1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13、伪造票据是指(假的签章),变造票据是指(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1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1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16、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第二节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在企业的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2、单位可用现金支付的款项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国家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差旅费,零星支出)8项,其中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除(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差旅费)外,其他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限额:1、现金使用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5天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库存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2、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3、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的可(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3、开户单位提取现金时应写明(现金用途),并由(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4、开户单位不得(白条顶库)(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内部控制1、单位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查)法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单位货币资金应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按审批人批准意见办理)5、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的程序是(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核)(会计复核)(出纳支付)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1、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点是:(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2、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户、自然人)二、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个人),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按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户)(异地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基本原则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个基本原则(一个基本户)(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账户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户转基本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户)除外4、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5、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销户后再开户的,自(开立日)起可办理付款业务6、银行依法为存款人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四、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的程序(申请)(协议)(审查)(备案或核准)2、需要应申请材料报送央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的是(基本户)(临时户)(预算单位专用户)账户3、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央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的是(一般户)(除预算单位以外的专用户)(个人户)账户4、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资料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信用证五、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考点:除《票据法》外,其他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1. 引言支付结算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货币的流通和交换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权益的保护。

为了维护正常的支付结算秩序和保障各方的利益,各国制定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内容和目标进行总结和归纳。

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用于规定和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关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包括:•具有约束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对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全面性和系统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包括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支付机构、支付安全、支付清算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一个全面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保护和公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旨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3.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支付工具的管理支付工具是指用于支付结算的各种工具,如现金、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工具的发行、使用、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规范。

3.2 支付机构的管理支付机构是指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营和退出等方面进行规范。

3.3 支付安全的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支付数据的保护、身份认证、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规定。

3.4 支付清算的管理支付清算是支付结算活动中的核心环节,涉及到支付指令的处理、结算资金的划拨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清算的机制、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3.5 支付纠纷的解决支付结算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支付纠纷,如支付款项的争议、支付安全问题的纠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对支付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进行规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违约金、年费、取现手 续费、货币兑换费”不得计收利息 认定为风险等 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强化交易
级较高商户时 监 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
频率、 建立风险准备金
风险应对
【注意】并不停止其交易
发生风险事件 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

终 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
(1) 一般存款账户 (2)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生效日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 业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
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变更 撤销
开户单位“5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开户银行“2 个”工作日向央行支行备案 (1) 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2) 强制撤销的情形下,存款人应自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办理销户
(3)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附 条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件
追索
被追 索人
追索 内容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 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注意】常见 6 种情况 (1) 票据无问题,程序无问题,但承兑人无理拒付(全体) (2) 承兑付条件。拒绝承兑(除承兑人) (3) 背书附条件、保证附条件(全体) (4)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此背书人) (5)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出票人、承兑人) (6)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出票人)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1) (2) (3) (4)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只取不存) 可以向合理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 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 其他账户”和“上 级主管单位”、“所 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ppt 36页)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ppt 36页)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ppt 36页)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多选)•••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例题•【例题•多选题】支付结算是( )的行为。

• A.货币给付• B.资金清算• C.商品采购• D.商品销售•[答案]AB例题•1、《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发布的。

•A、中国人民银行•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答案:A例题•()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A、银行•B、农村信用社•C、单位•D、个人•答案:ABCD(二)支付结算的特征(增)•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增)•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支付结算是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货币流通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自愿互利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等。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自愿互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和互利,遵循市场规律。

合法合规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主体包括支付服务提供者、支付机构、商户等各个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主体。

支付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支付机构等。

支付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

商户是指与支付服务提供者签署合作协议,接受支付服务的经营者。

支付结算方式是指支付结算活动所使用的具体方式和工具。

目前主要的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

现金支付是指通过纸币、硬币等进行支付,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渠道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宝等。

移动支付是指通过移动设备进行支付,如手机支付、扫码支付等。

国家法律对于各种支付结算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和监管。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于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国家法律对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例如,国家法律规定了支付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对于未经授权从事支付结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此外,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防范支付结算风险。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包括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支付结算方式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方的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和支付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制度。

支付结算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涉及到商业交易的资金流转、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全面、系统、规范。

全面指法律体系覆盖了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的准入、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支付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和防控等。

系统指法律体系内各部门、各环节相互关联、相互配套,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体系。

规范指法律体系对支付结算行为的相关规则明确、权责清晰,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支付机构准入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支付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二,支付产品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产品的发行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产品的分类、发行方式、功能要求和使用限制等,保护了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支付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三,支付账户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则,包括支付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和转账限额等,保障了支付参与方的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性。

第四,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制定了《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了支付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和防控措施,包括资金结算的安全性、清算的有效性和风险的预防和处置等,提高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五,支付结算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规定了支付结算纠纷的解决程序和途径,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支付纠纷,为支付参与方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和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和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了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如民事法律、商法、银行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础,基本原则是自愿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合同内容以及支付方式,但是支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对于支付结算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款项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的时间、支付的地点、支付的方式和费用等。

此外,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等,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法对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信用证和跨境支付。

商法中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主要是指开证行、通知行(或收款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商法也对于跨境支付以及境内外支付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境内外支付合同是指一个方位于境内,一个方位于境外的支付行为,这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支付结算处理。

另外,银行法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基本权限和限制,详细阐述了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出入、担保和透支等业务。

在支付结算领域中,银行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银行通过其系统和产品,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安全和高效保障。

同时,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保护客户账户资料以及防止洗钱等方面的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最后,电子商务法在支付结算方面也进行了有意义的补充。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支付的一些规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支付安全、支付操作、支付信息保护、支付机构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定义。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于在线交易、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网上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支付、结算和清算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旨在维护支付结算的安全稳定、公平公正和便捷高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法律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遵守合规经营、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等要求,确保用户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障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支付业务中的涉及金融风险。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追求的是便捷高效的支付服务。

通过法律规定和政策引导,鼓励创新支付工具和技术,提升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

首先,涉及到支付和结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系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等。

这些法律对支付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支付参与人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涉及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等机构负责支付和结算业务的监管工作,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保障支付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在实际执行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对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法律制度,跟上支付和结算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协调运行。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对支付参与人的维权保护,提升支付服务的公平公正性。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参与人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通过建立合法合规的支付机构、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创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提高支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 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 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 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 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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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引言
随着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便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支付结算活动。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以帮助读者了解不同国家的支付结算法律框架和相关规定。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规范支付结算活动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其基本概念包括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工具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

安全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

公平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效率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高效,提高支付结算的速度和效率。

便利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方便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方式和工具。

二、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比较
不同国家对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差异。

在国际上,主要有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被广泛关注。

1. 美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美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法》、《电子基金转移法》和《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参与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公平和便利。

2. 欧盟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欧盟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欧洲支付服务指令》和《欧洲支付用户手册》等。

这些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条件、支付结算工具的安全要求和支付结算活动的监管机制。

3. 中国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国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网络支付安全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制度通过规定支付结算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支付结算的安全、公正和高效。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演进和完善。

未来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跨境支付的规范化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境支付将会成为趋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逐
步规范跨境支付,加强国际间的协作和合作,推动支付结算活动的便利化和高效化。

2. 金融科技的发展
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支付结算方式和工具将会变得更加多样化和智能化。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会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安全和合规。

3.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加强
随着支付结算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面临挑战。

支付结
算法律制度将会加强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定,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支付数据的安全。

结论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保障支付结算活动安全、公平和便利的重要保障。

不同国
家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都遵循安全、公平、效率和便利的原则。

未来,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将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适应跨境支付、金融科技和数据安全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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