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作为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遭到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救济。
两种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在于:第一,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
第二,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程序启动方式相同。
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
第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又在于: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流程。
一、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一:引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领域中常见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
两者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概述1.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方式。
2.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主要程序: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
其中,起诉是行政诉讼的关键步骤,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
(1)起诉条件: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属地管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救济程序已经完备等。
(2)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规。
(3)裁决措施:行政诉讼的裁决措施包括判决、裁定等,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行政复议的概述1.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程序。
2.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处罚的变更等。
3.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等。
与行政诉讼不同的是,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审和裁决。
(1)申请条件: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依法享有复议权利的主体、复议时限等。
(2)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评估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3)决定措施:行政复议的决定措施包括撤销、变更等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争议行为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1.争议解决主体: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则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评审和裁决。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文档1(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机关自行适合行政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对象行政诉讼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先确定的特定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包括普通行政复议和特殊行政复议。
普通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殊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直接制裁当事人切割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适合范围行政诉讼适合范围广泛,适合于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适合范围相对较窄,适合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个别行政行为。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2、行政当事人: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文档2(非正式风格):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但它们在主体、适合对象和适合范围上有所不同。
1.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行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行政当事人是指受到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的主体惟独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察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复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错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1.简述行政救济的途径。
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2.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①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②共同点:•法律位阶相同,为我国基本法•制定制度目的相同(维权与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相同(不告不理)•为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正)③不同点: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特征及其审查范围不同(准司法及合理性审查)・申请形式和审理方式不同•受案范围不一致(人身权财产权为限、具体行为)•审查依据和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是否收取案件受理费-审级规制和法律效力不同-提起时间和审理期限不同3简述行政诉讼。
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的规则,以及规范与此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4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诉讼目的•提起诉讼主体(双方、反诉)•举证责任•适用法律5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的要求•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提供社会公正功能7简述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独立于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受理•设置权限争议法院解决两法院的冲突•适用由行政法院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三审终审原则♦除此之外,设立多个专门法庭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历程。
•中国成立前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中国成立后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萌芽:(1949-1958)《中政协共同纲领》(1949-12-20)《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1949-5)宪法第7条空白:(1958-1979)建立和发展阶段:(1979-今)1989年7届2次大会通过诉讼法,90年10月1日施行9简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范文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篇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研究一、引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程序,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两者在程序衔接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衔接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概述(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程序。
三、当前程序衔接现状及问题(一)程序衔接现状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如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些具体案件的裁决与法院审理的内容可能存在重复性,导致当事人可以绕过司法审查而通过行政复议来获得某种利益,这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此外,某些法律对如何具体衔接、由谁执行以及责任如何等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给实际执行带来了诸多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1. 程序衔接不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原则,导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衔接上存在障碍,如申请条件、审查标准、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
2. 效率低下:由于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等原因,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此外,部分地区由于人员配置、技术条件等因素导致程序衔接的效率低下。
四、完善建议(一)加强立法完善为确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顺利进行,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衔接程序、申请条件、审查标准等内容。
同时,应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如避免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绕过司法审查等。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衔接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自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行政复议法》和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这两部法对于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遏制政府腐败和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根本性作用,是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的堤坝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天然屏障。
正如法国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里曾论述到:“……政治自由只在政治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有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
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实现依法治国,离不开法制的保障,而要实现依法行政,建成法治政府,行政法律制度是保障。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救济其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的两种基本制度,虽然具有密切联系,但是从概念来看,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为性质不尽相同,目的和审查对象不尽相同,基本原则不同等。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衔接比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尽管在性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二者在受案范围上却有重合。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是:(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复议与行政程序衔接关系(一) 现有类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
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的模式。
其实,除了上述条款所确定的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型、复议前置型两种基本类型以外,根据我国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还存在终局性选择型、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三种例外情形①。
(1)终局性选择型。
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箕行政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相对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性裁决,对行政复议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14条均属于终局性选择型的规定。
(2) 行政复议终局型。
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我国,受司法审查范围限制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立法脱节等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终局型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行政复广义法》第30条第2款所规定的省级政府确定的复议决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政府针对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定作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变更复议决定。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
简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两种独立的行政救济手段(一)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救济手段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的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的总和。
我国现在行政法理论中存在四种行政救济手段:申诉和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者都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行政复议制度是区别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救济手段针对现在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二者合一的学说,笔者有几点意见予以驳斥:1.一方面从制度的产生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伴随着行政权能的行使所产生的行政救济制度,而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其属司法救济,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2.另一方面这两个制度各有特点: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这就为行政机关主动发现并改正错误提供了可能。
其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行政机关,不论是政府还是主管部门,相较于法院而言他们在解决一些专业性的争议时更具专业优势并能更快的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天然的行政附属性导致其居中裁判效果大打折扣,加之以程序并不完备、配套制度不理想以及审理方式公开性不强,一直难以达到制度设定时的预期效果。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属于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因此,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间的争议。
也正是因为行政诉讼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证了公信力同时也保证了救济效果,使得行政相对人更愿意采用。
行政诉讼相较于行政复议其弊端是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效率不高,法院审判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性且不对合理性做判断。
(三)强调制度独立之意义经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不同于行政救济中的申诉与控告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是有交叉的而且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各有优势也各有弊端。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一、复议选择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一般原则是“复议选择”。
《行政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40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选择案件的处理: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
如果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复议选择兼终局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作出选择,行政相对人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相对人将因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而丧失起诉权。
(1)国务院对原级复议决定的裁决(2)省级政府根据特定决定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复议决定(3)出入境管理处罚案件的复议决定具体见24章“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三、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分析作者:张壤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存在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
在区别与联系中,彼此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衔接关系。
衔接模式探讨的就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衔接关系上存在诸多矛盾,从而影响二者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实现行政救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比较分析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它们产生的原因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基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争议而产生的,它们是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2)它们的作用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3)它们的启动方式相同。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都依赖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不能依职权自行启动这两种程序。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我国的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受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监督,而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能够及时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决定。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虽然都属于国家救济途径,但其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事后性,仅限于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决策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选择与程序行政复议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决定进行复审。
行政复议的选择与程序如下:1. 选择行政复议的原因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 便捷性:相较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程序更为简化,处理时间相对较短。
(2) 执行力:对于少数不涉及法律适用或不需要解释法律的案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容易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并能够更迅速地执行。
(3) 行政机关的专业性: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其具备行政决策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更好地处理与行政事务相关的争议。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起申请:当事人需要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复议的原因和请求。
(2)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复议条件。
(3)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将通知申请人复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 复议讨论:复议机关将组成复议小组或专家组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将根据讨论结果对行政决定进行复议,并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6) 履行复议决定: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履行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程序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审查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的选择与程序如下:1. 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 法律适用争议:涉及法律解释、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或不当。
(2) 程序违法: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决定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类型总结(复议前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具体关系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自由选择型: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复议前置型: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诉讼。
例如: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后选择终局型: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是终局的。
除此情况外,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然可以提起诉讼:以下规定复议终局情形:国务院终局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法考点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法考点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核心,因而适用的很多规则是相同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程序上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上的衔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通常称为复议先行或复议前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得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四,复议终局型,即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由于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因此,它与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外的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存在许多区别: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整个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因而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一、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
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比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吗
二、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是法人的或者组织的,则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的请求、相关事实与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是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需要提供的证据
1、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的,就需要提供其没有履行职责的证明材料;
2、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提出了行政赔偿的请求的,需要提供能证明其遭受损害是因为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的相应证据;
3、如果存在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的,那么在申请时需要提供能证明发生的不可抗力或是其他原因的证据。
4、根据具体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实践当中需要的其他材料。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复议机制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复议机制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以及处理行政纠纷的法律科学。
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复议机制是解决行政争议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复议机制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引起的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民事纠纷。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包括诉前调解、立案、举证、辩论、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诉前调解是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正式开始之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的过程。
诉前调解有助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其次,立案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点。
立案是指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将其纳入法律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论等程序。
然后,举证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举证是指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
在举证过程中,法庭将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
辩论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互相陈述、辩解和质询的过程。
在辩论过程中,法庭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最后,判决和执行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收尾环节。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做出最后裁决的行为。
判决后,若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提起上诉。
执行是指法院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过程,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制行政复议机制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合法性进行复核、审查和纠正的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机制是保障行政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行政复议机制通常由两个阶段构成: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
首先,行政调解是行政复议机制的第一阶段。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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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
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五)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七)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八)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三)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四)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二)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三)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四)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五)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六)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
此外,行政诉
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