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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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被告都是固定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原、被告不是固定不变的。
(2)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民事诉讼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的是民事衩体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争议指向是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诉讼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而诉讼义务又原告多,如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双方诉讼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4)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性质与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等的活动, 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解决的是私权利之间的纠纷。
行政诉讼则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依照诉讼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单纯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同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也可以起到监督与完善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后果。
(5)反诉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无
(6)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诉讼权利的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主体的可变动性双方当事人都有起诉、反诉和撤诉的权利,在处分权上,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很强的自由性,这体现在起诉的不同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愿变更或者调解自己的诉讼请求,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可调解也可体现。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主体的确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因此起诉、撤诉的权利只存在与原告,同样被告也无反诉权。在处分方面被告也无权任意变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行政诉讼中不允许调解也是诉讼权利不同的体现。
(7)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不同
在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归属于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即谁主张谁举证。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被告应付证明责任。
(8)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起诉和审理期限的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或二十年。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答辩期限不相同。
民事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 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10)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11)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外,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主管机关,它无权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予以更改和让步。民事诉讼中,由于私法自治的作用,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
(12)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确问题
(13)延期审理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
(14)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行政诉讼:没有规定。
(15)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诉讼以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民事诉讼以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为依据.
(16)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
行政诉讼主要是法律审,法院审理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权作出维持、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和有限的变更判决,但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17)判决的执行措施不同
行政诉讼中法律对原告、被告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且被告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执行强制执行手段.
民事诉讼中,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全部由法院进行,而且强制执行措施普遍适用于原告、被告.(18)拘传的适用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中: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而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行政诉讼中:无规定。
(19)按撤诉处理条件不同
民事诉讼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行政诉讼中: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0)地区管辖不同
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行政诉讼: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