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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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讼参与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起诉状、行政行为及其证据、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名称或者姓名、原告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进行受理和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受理起诉后,法院应当对起诉状的基本要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诉讼并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法院接受补正后,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传唤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法庭以公开方式进行,既保障诉讼公正,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知情权。

六、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理由、裁判结果等,并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享有权益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第三讲]
益民公司认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招标方 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 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经营权,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向最高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市计委作出的《招 标方案》、《中标通知》和市政府作出的周 政文(2003)54号文违法。二、由市政府对益 民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驳回益民公司的赔偿请求。
3月8日,环保部作出告知书,称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待征求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5月24日,谢勇久等 无果,对环保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环保部2012年3 月8日下发的告知书违法。
• 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谢勇的案件后,与环 保部协调,环保部在企业方明确同意后, 于8月3日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但 谢勇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3月8日下发 的告知书违法,即环保部不应该认定申请
• 根据《若干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 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 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之规定,应当判 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 被上诉人市政府和市计委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案例實訓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足协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 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 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 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 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 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周口市规划区域 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54号文)。 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 关项目用地手续,购置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施, 于2003年11月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 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 “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始动工开展管网项 目建设。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关于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为标准行政案件的审判,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庭审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判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事实(包括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客观材料。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一、证据的种类第三条行政诉讼的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为主的形式在纸等物品上,表达一定的意思,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二)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规格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通过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有权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有争议的现场或物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查检验,或者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勘查检验,并将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实记录而形成的一种证据。

二、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第四条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时,应当提供证据原件、原物,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证据的原件、原物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发还给当事人。

证据材料的复印件与诉状、答辩状副本一并发送对方当事人。

第五条原告起诉时,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提供诉讼成立的必要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根据。

第六条为提高庭审效率,对重大、复杂、专业性强、证据数量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第七条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

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

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

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

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

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

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

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

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 (法律重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诉讼法简答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简答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简述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简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但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因此,在具体内容上有显著的不同:(1)诉讼的主体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复议机关。

而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因而,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3)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类型探析

行政诉讼类型探析

大陆法系 国家公 、私法有 明确 的分野 , 民事诉讼和 行政诉讼 有 比较 明显的 区别。2 0 世纪 以来 ,大陆法系 国家纷纷 建立各 自的行 政诉讼类型 制度 ,比较 典型 的有法 国、德 国 和 日本等国家。 德国行政诉 讼类 型起初只有撤 销诉讼 , 1 9 6 0年联邦行政法院明确规定了撤销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一般给 付诉讼 、确 认诉讼 、 继续确认诉讼 ,及其他新诉讼类型。 日本的行政 诉讼类 型比较特殊 ,二战 前 日本 主要 以德 国等大 陆法系 国家为蓝本 ,司 法 二元, 由行 政法 院来 审理行政案 件 ;二 战 后 则以美 国为蓝本 ,取 消行政法 院 ,案件 由 普通 法院审理 ,但在诉 讼程序上适 用与 民事 诉讼 程序不 同的行政案 件诉讼特例 法 。日本 将 民事诉讼总 体上分为 主观诉讼和 客观诉讼 两大类 ,主观诉 讼大致 分为抗告诉 讼和 当事 人诉讼 。客观诉讼包括 民众诉讼 和机关诉 讼。 日本行 政诉讼类 型的规 定值得借鉴 的地方在 于其 法律中 明确 规定 了抗告诉讼 、当事人诉 讼 、民众诉讼 、机 关诉讼 。接下来 便按照这 四种诉 讼类型谋 篇布局 ,在抗告诉 讼类型之 下 ,规 定了相应 的法院管 辖、审理程 序、判 决种类 、执行方 式等 内容 。其他三种 类型之 下只规 定与之不 同的程序 即可,简便 易行 , 清晰明了。
认 识。
( 二 )大 陆 模 式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 2 0世纪 以来各国行政 诉讼 制度发展 的共 同趋 势 ,行政 诉讼类 型有 助 于加强对 公 民权利 的保障 ,强化对行 政行 为 的司法 审查 ,一 国行 政诉讼类 型 的多寡 也 反 映出对 公民权利保 障程度 的大小 。而 我国 对行 政诉讼类 型 的研 究尚处于起 步阶段 ,虽 然 多数学者承 认我 国存 在撤销之 诉 、变 更之 诉 、给付诉讼 等诉讼类 型 ,但缺乏 对行政诉 讼类 型的深入 研究 ,大 陆地 区关 于行政诉 讼 类型 的研 究空 白之 处颇 多。 行政 诉讼类 型可 以定义为根据 原告 的诉 讼请求 ,对具 有相 同诉 讼要件 ,适 用相 同审 理规 则和方式 ,并作 出相应 的判 决的诉讼所 做 的分类 ,又 称为行政 诉讼 的种类 。从定义 可 以看 出 ,行政 诉讼类 型的划分依 据应该 是 原告 的诉讼请 求 ,不 同的诉讼请求 决定着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 不 同 的 诉 讼 类 型 又 对 应 不 同 判 决 种 类 。 而 有 些 学 者 主 张 基 于 目前 的 《 行 政诉讼法 》有判 决种类 的规 定,便 依据判决 种类确 定相应 的行政诉讼类 型 。在 笔者看来 这完全是 本末倒 置的做法 ,置原告 的诉 讼请 求于不顾 ,而这 种分类 方法 对行政 诉讼 法整 体 的架构 和研究亦没有多大意义 。 笔者认 为行政诉 讼类型 化的意 义主要在 于将 行政 诉讼类 型作为核心 线索,完 全撑起 行 政诉讼 的整体框 架,作 为一条主线 贯穿于 《 行政诉讼 法》之 中 。有 的国家 《 行政 诉讼 法 》便根据 行政诉讼 的类型来 谋篇布局 ,结 构简 单,清 晰明 了。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日"山本隆司著王贵松译#内容摘要行政行为既有作为措施的形式面向,更有作为规律的内容面向。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规律内容而言的,德国的分解性构成更有助于说明效力的界限。

日本通说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这可分解为作为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与作为规律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实体违法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厅是否存在根据某程序作出某内容的行政处分的权限、原告有无获得正当程序的法地位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

如此,撤销诉讼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行政行为规律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通过判决确认行政活动的违法性、或者私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地位,这可谓整个行政诉讼的最小公约数。

可以将这种理解一般化为行政诉讼的双层构造,即实体法关系和程序法关系与保障其实现的法律制度和请求权。

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院负有确定诉讼类型的责任,而不能轻易以诉讼类型错误驳回诉讼。

与行政行为的两个面向相对应,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也有行为和判断过程两个层面。

过去的首次判断权理论以行为为基准,抑制法院在行政行为之前作出判断。

但重要的应是对行政行为要件的判断,判断过程层面的首次判断权应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联动中思考,以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

关键词公定力首次判断权撤销诉讼禁止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案件诉讼法列举了抗告诉讼和当事人诉讼等诉讼类型,进而列举了撤销诉讼、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等抗告诉讼的诉讼类型,虽然准用规定很多,但对各诉讼类型采取了设置大致完整规定的条文构造。

2004年日本修法增加了抗告诉讼的两种类型,即课予义务诉讼和禁止诉讼(第3条第6款、第7款、第37-2条〜第37-4条①),但仍然维持着这种条文构造。

整个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更为微妙。

虽然行诉法不同于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它有志于对行政诉讼设置完整的规定,但行诉法第7条②表达了没有完全实现的意思。

据起草者称,行诉法“是作为整个行政案件诉讼的统一基本法而制定的,而非民事诉讼的特别法或特例”“未以'行政诉讼法'而以'行政案件诉讼法'作为标题……是因为#山本隆司,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王贵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阅读材料
甘雯:《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之评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甘雯:《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高家伟: 《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判断》 ,载 《行政法学研究》 1997年第4期;
黄学贤: 《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 其完善》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年第4期
【例题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37、38、50、70) A.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法 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B.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公开质证 C.第二审程序中,所有第一审认定的证据 无须再质证 D.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须 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2)特点:其一,制作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其 二,只能在执法现场即时制作;其三,必要性原 则。
Ten Crucial Questions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 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予以证明,如果其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 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F、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 中收集补充的证据,不能 作为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事实根据,但复议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 作为复议决定的事实根据。 G、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 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 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对于原告的要求 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 材料;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 当事由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民行诉讼程序之比较
行政程序 司法程序
行政行为 (一审)
行政复议 行政初审 行政终审 (二审) (三审) (四审)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

行政诉讼要件审判九步法

行政行为类型多元化,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多元化、复合化,行政诉讼的类型呈现出千差万别特点。

但与之相对应的是,行政审判法官仍然凭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传统思维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类型模式尚未建立,要件式审判思维尚未形成,已不能适应现代行政诉讼审判的需要。

以此,本文在考察S省J市法院2015年—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基础上,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部分生效法律文书,参考学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及民事诉讼要件审判法,针对常见的几种行政诉讼类型,探索不同类型行政诉讼的要件模式,提出可操作的审判步骤。

一、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调阅了S省J市法院2015—2017年所办理的367件行政案件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对典型案件进行了分析,对审理时间及实质化解争议等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跟踪,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了部分生效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判效率不高367件案件中,普通程序323件,简易程序44件。

323件普通程序案件虽然大部分在6个月审限内结案,但审理时间指数在2个月内的案件仅占普通程序案件的14.86%,还存在审理时间长达1年至3年的案件(见表1)。

简易程序审限45日,44件简易程序案件中,无15日内结案的案件,16—30日内结案的20件,占简易程序案件的45.45%。

可见,从整体看,审判效率并不高。

从庭审时间来看,存在两种极端,一种情形是开庭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案件一次庭审持续3小时以上;另一种情形是开庭时间极短,不足30分钟。

据统计,一次开庭成功且当庭宣判率不足50%。

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判决被告未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质答复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处理”等。

司法尺度不统一对司法权威造成了影响。

(三)法律适用不够准确法律适用不当将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准确性。

如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被告未予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公开信息之职责。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通过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的申诉、起诉和裁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一些民事纠纷中,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问题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然而,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必须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是必须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民事纠纷。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明确结果的行为;行政不作为则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特定对象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行政机关不批准特定对象的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害特定对象的正当权益等行为均属于行政行为。

如果没有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就没有法律基础。

二、必须有明确的民事权益争议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有明确的民事权益争议。

民事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利益和自由。

如果没有民事权益争议,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没有必要。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做出的处罚决定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引发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纠纷。

如果只是一般性的争议、不劳动纠纷或法律问题,则不属于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范围。

三、必须有民事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有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参与人所提出的请求、要求或诉讼对象。

例如,企业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要求赔偿损失等都属于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

如果没有明确的民事诉讼请求,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四、必须符合法定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请求一并解决民事纠纷还必须符合法定诉讼程序。

法定诉讼程序是指法律对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的各项要求。

例如,行政诉讼必须遵循起诉、应诉、审理、判决等基本流程;在行政诉讼中应该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必须遵守诉讼时效、异议权、询问权、申诉权等诉讼制度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治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点: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治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爱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事实上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

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能够在法律承诺的范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打算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坚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爱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打算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形下,预备或鼓舞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打算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益和义务成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和运用国家法定的权力,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目标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所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

2、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3、行政法法源: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4、制定法: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

非制定法:包括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5、依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内容:法律创制;法律优越;法律保护。

要求:①、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③、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

④、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

信赖保护原则: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要求: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行政行为、直接利益、程序适格性和诉讼时效。

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首要构成要件。

合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诉讼要求具有直接利益。

直接利益是指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权益的发生、变化或被侵害。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申请人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具备程序适格性。

程序适格性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诉讼条件。

主体资格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要求,诉讼条件是指行政诉讼必须满足的诉讼主体、诉讼对象、诉讼请求等要求。

行政诉讼要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超过时限则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时效通常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规定不同的诉讼时限,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行政行为、直接利益、程序适格性和诉讼时效。

只有当行政诉讼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被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在面对行政行为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 诉讼术语

行政诉讼 诉讼术语

行政诉讼:诉讼术语一、原告原告是指因行政行为或者其他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被告被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

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事实与理由事实是指与行政行为相关的客观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和辩论。

五、证据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真实、合法、相关,并且经过法庭质证。

六、审理审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过程。

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七、判决判决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决定,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认定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判决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并且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

八、上诉上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上诉后,一审判决不生效。

九、申诉申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事人申诉后,原判决或者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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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种类与要件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向法院请求取消或改变行政行为的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其种类和要件是行政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要件,并分析其实践应用。

一、行政诉讼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类,分别是行政行为诉讼和行政不作为诉讼。

1. 行政行为诉讼
行政行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利范围内对其进行了违法行政行为,故意或过失伤害了其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整改等。

(2)行政强制行为:如强制拆迁、强制清理、强制措施等。

(3)行政许可行为:如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该行政机关管
辖的许可事项等。

(4)行政裁量行为:如确定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管理权限、确定行政机关的职责等。

2. 行政不作为诉讼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造成了不良后果,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行政不作为的种类比较固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非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肇事者逃逸,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调查等。

(2)对争议性权利的不履行:如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治理等。

(3)案件办理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对涉及自己权益的案件不积极办理,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等。

二、行政诉讼的要件
行政诉讼的要件是指诉讼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将起诉补正或驳回诉讼等,因此在起诉前要详细了解其要件。

行政诉讼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主体合法
行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受到独立承认的法人或自然人,和其他个人或组织一样,必须认识到其合法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存在。

如果主体不合法,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应引起相关人士的重视。

2. 行政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为了维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如果行为是合法的,诉讼则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必须证明行政行为是不合法的才能进行行政诉讼。

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包括违法、过失和恶意三种情况。

3. 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的起诉要符合时效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过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延长。

4.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诉方
行政机关是一个行政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行政机关可以作为被诉方,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政府政策、行政规章等基础性规范,直接诉讼行政机关并不可取。

这时,应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监察和指导作用。

以上这些要素是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要素,必须认真考虑,以保证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不仅具有法律意义,同时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和法制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行政诉讼的种类和要素是行政诉讼中必须掌握的关键要素。

了解它们有助于保障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公正和法治存在,因此,必须积极推进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更
好地维护公民、组织和公共利益,为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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