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政府责任与行政行为的规范
论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政府责任与行政行为的规范邢捷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4
【摘要】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是指公民在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后应予保障的权利
和利益,包含应获奖励的权利和应获救助的权益。
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中政府
扮演着无以替代的角色,其行为起着关键作用。
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过程中,政
府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行为的行政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奖励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补偿。
必须尽快通过全国性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上的职责、规范涉及权益保障的相关行政行为,惟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见义
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总页数】6页(P34-39)
【关键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行政行为;保障
【作者】邢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4
【相关文献】
1.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障 [J], 张丽燕
2.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立法模式的路径选择——兼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
的制定 [J], 李春斌
3.见义勇为中加害人、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探析——兼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22条 [J], 严桂珍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J],
5.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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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4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七条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
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六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广电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第二章确认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见义勇为行为经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一)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二)申报“烈士”称号的;(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见义勇为嘉奖令公文
见义勇为嘉奖令文章背景见义勇为是指在护卫公共安全和治安、扑灭火灾、抢险救援、保护他人人身财产等方面,遇到紧急情况,以自己的安危为后顾之忧,表现出非凡、勇敢、无私的奋斗精神,为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这是中国法律保护的一个特殊人格权利。
政府应该积极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采取措施予以嘉奖和奖励。
嘉奖令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奖令〔年度〕第〔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勇敢行为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年度〕活动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及表彰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年度〕活动中的见义勇为人员,特做出嘉奖如下:一、背景情况以下获得嘉奖的人员因为在〔年度〕的活动中,表现出非凡的见义勇为精神,确保了公众人身财产的安全,因此被选为〔年度〕见义勇为表彰对象。
获嘉人员名单如下:1.(获嘉人员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地址)2.(获嘉人员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地址)3.(获嘉人员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地址)二、事迹简述(在此,要详细描述每个获嘉人员参与的见义勇为事件,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情况和获嘉人员为维护公共安全、处理突发情况所付出的劳动及牺牲、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重点突出获嘉人员的勇气、无私和高风亮节等品质)三、表彰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勇敢行为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年度〕活动见义勇为人员评选及表彰细则的有关规定,获嘉人员均应享受以下表彰措施:1.颁发表彰证书一份,注明国家或地方荣誉称号;2.根据获嘉人员的不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物质或其他资助;3.向逝世获嘉人员的亲属,追颁表彰证书和抚恤金或物资,解决他们基本生活所需。
嘉奖令立即生效。
结语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品质,它源于内心深处的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适当的荣誉、保护和资助,以更好地激发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多做积极有益的事情,推动我国社会进步和发展。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
见义勇为活动方案范文(通用6篇)【篇一】见义勇为活动方案为了向广大居民宣传见义勇为、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典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辖区情况,特制定2024年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计划。
一、宣传重点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3、组织学习研讨活动。
请有关专家、见义勇为者、社会各界民众一起,进行座谈或研讨;组织发动街道社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结合各自实际,广泛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
4、利用综治宣传月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散发资料,观看图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精神。
【篇二】见义勇为活动方案根据省、市、区政法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街道工委、办事处经研究决定在街道辖区开展以见义勇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高、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最新版】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行为人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提交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评残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三)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汕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确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县级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第七条向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 行为人的身份等有关基本情况;(二) 行为人伤残或死亡的,提交伤残鉴定或者死亡证明;(三) 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询(讯)问材料。
(四)提供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材料。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根据《XX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办发〔XX〕65号),为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下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综治、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及时发现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事迹,为社会树立学习榜样,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倡导社会新风正气。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雪亮工程平台,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三)鼓励社会参与。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他们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扬、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为弘扬公司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职工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含义)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公司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1.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公司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2.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3.在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做出重大贡献的;4.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5.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奖励公司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1.通报嘉奖;2.颁发奖金(根据情况决定奖励额度);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其他奖励。
治安保卫纪律规定1.员工在厂区及生活区内打架斗殴,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外部人员在厂区及生活区内出现打架斗殴,保卫部要第一时间报警,并落实责任人对公司财物造成损失的赔偿。
2.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企业财物的,按价值赔偿后,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消防法,过失造成火灾,经济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赔偿10%的损失费。
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赔偿20%的损失费,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不服从领导,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予当事人或主要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模板】
XX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一)市区(XX区、XX区、XX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4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1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四)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五)其他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对工作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公安、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第十四条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在行为发生地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因涉及国家秘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五条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举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见义勇为
我们首先看看“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对于这个定义,早就有学者、专家提出异义,认为不全面,不严谨,存在缺陷,要进行修改)。
正因为如此,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在救人以后,按照相关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
应该说,即便是这三名大学生在救人时没有牺牲,他们的行为也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应该受到表彰——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笔者在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对于包括长江大学救人牺牲的三名大学生在内的“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来说,他们同样“并非职责所在”的。
但是,他们并没有因为“并非职责所在”而“见死不救”,反而是勇往直前,用人链搭起了一道“见义勇为”的爱心锁链,救起了两个素不相识的少年。
其实,“见义勇为”就是对“见死不救”的一种无声的鞭达和谴责。
我们国家之所以提倡公民“见义勇为”,就是要唤醒少数人的“道德低下病”、“人性冷漠病”,倡导社会公众互帮互助,互爱互救的民族精神。
“见义勇为”既然是一种倡导,当然就没有“职责所在”或“并非职责所在”之分了。
而有关职能部门在面对“见死不救”质疑的时候,公开声称“并非职责所在”,是一种“集体道德冷漠病”。
对于职能部门的这种行为,在受到舆论声讨的同时,至少在行政上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从“见死不救”和“并非职责所在”这些社会不和谐情形看,有关专家、学者关于对“见义勇为”定义的修改无疑是需要的。
笔者以为,“见义勇为”不仅仅是“公民”的事,同样应该是“集体”的事——如“打捞公司”、海事部门等等。
只有这样,当再出现长江大学大学生“见义勇为”时,不再上演“见死不救”的悲剧!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不仅是弘扬社会正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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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解读心得体会:今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台《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并向全社会公示。
《条例》中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是在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个人行为,在维护社会正义的方面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见义勇为者在勇为之后或许会面临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而《条例》的出台为见义勇之后的不可预知“撑腰”,适时地保障他们勇为后的权益。
见义勇为本是人们在面对危险或者不法事情时发自内心对正义的维护而采取的侠义行为。
但是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这种侠义行为渐渐离我们远去,换来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自保思想,这样发展下去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在面对危险或者不法行为时,如果都是自保,更甚至是麻木的对待,那人与人之间没有互相帮助的侠义心,只有自私自保的自我思想,这样下去,社会也将失去爱心,变得麻木寒冷。
见义勇为要提倡。
提倡见义勇为不应仅仅只在口头上,要形成有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大环境,更要从思想上树立互帮互助的意识。
人与人之间多些帮助,少些冷漠。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个测试视频,内容是测试陌生人在街头抢孩子时周围人的反应。
视频显示,在美国街头发生抢孩子的事情,孩子周围的一些人会自发的奋力追赶,追上并控制住陌生人,然后询问一番,当得知是在测试路人反应时,追赶的人和测试人都高兴的一笑。
但是到了国内,情况完全不同。
同样的测试,而且还是在闹市区,人们的反应,只是好奇的看一眼,然后默然的走开。
这种冷漠的态度让人感到不寒而栗。
对见义勇为的人需要保障。
见义勇为一般都是要面临危险的,对于见义勇为者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不可预料。
这就需要政府建立一定的保障制度。
对于真正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人,要用保障制度给予帮助,这不仅是帮助见义勇为者,更是体现这个社会在关注着见义勇为的人,同时对形成互帮互助的大环境有推动作用,切不可对见义勇为者不管不问,任其自生自灭。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发表时间:2017-10-13 来源:大河网字体:[大][中][小] [关闭] 现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送上,请提出修改意见,于2017年10月2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寄送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三处,或者将修改意见以传真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兼传真) XX电子邮箱:XXXX省人大法制委员会XX年XX月XX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确认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以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保护和优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优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权益保护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其下设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公安机关承担本区域内见义勇为工作的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的各项规范、制度;(二)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救助等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见义勇为工作情况并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三)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四)协调、处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的投诉、举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捐赠】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捐赠和开展志愿服务。
关于《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16•【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2月21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就《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条例》是弘扬社会正气的需要。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社会形态,都得到了人们的褒扬和社会的倡导。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传统道德准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控力量弱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被一些人奉为处世哲学,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成为时下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
以立法方式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对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是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不少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对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也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和见义勇为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有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正当权益没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和牺牲人员,他们的医疗、生活补助及牺牲后家属的抚恤等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导致“英雄流血又流泪”,挫伤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在全省建立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律制度,完善受伤、致残、牺牲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机制,有必要制定本《条例》。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份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见义勇为历来被崇尚和表彰。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我国政府设立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见义勇为法律奖励案例,旨在展现正义与勇气的光辉。
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火灾,火势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发生时,小区居民李某正在家中休息。
当他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同时,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试图救出被困人员。
二、见义勇为行为1. 通报火情:李某发现火情后,立即拨打119报警,为消防部门及时到达现场提供了重要信息。
2. 救助被困人员:在火场中,李某发现一名老人被困,他不顾自身安危,勇敢地冲进火场,将老人背出火场,成功救出。
3.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李某主动协助消防员灭火,为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法律奖励1. 某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李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奖金。
2. 某市公安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3.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李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并推荐其参加评选。
四、社会反响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广大人民群众纷纷为他点赞,称赞他是正义与勇气的化身。
同时,这起案例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推动了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完善。
五、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奖励条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奖励。
2. 案例意义: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仅挽救了被困人员,还展现了公民的责任与担当。
这起案例对于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3. 奖励力度:某市对李某的奖励力度较大,体现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
这种奖励机制有助于激发更多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
六、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公民要充分了解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维护社会治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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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
见稿)
【消息】
河南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
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
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
牺牲。
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
于见义勇为。
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
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
以上奖励。
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
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
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
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负伤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及时救治,不得拒绝、
推诿或拖延。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奖金等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
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按日计算给予生活补助。
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2013年1月,在外地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周口鹿邑两兄弟,
夜晚回家途中勇擒蟊贼,事后因担心兄弟俩被报复受牵连,汽车修
理厂老板辞退了兄弟俩,曾引发广泛关注。
这次《意见稿》中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辞
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责令改正。
因见义勇为被打击报复咋办
《意见稿》中提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
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