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24•【文号】财社〔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
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铜政办[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22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尽快建立起适应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按照《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全面落实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大力推进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能力。
到2012年,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全面覆盖、比较完善、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1.实现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
到2012年,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化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实现新增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完成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城镇消除零就业家庭,农村消除零就业转移农户。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7.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保障义务兵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现就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1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通知》(皖发[2011]24号)明确,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发放。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53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
为此,按照“城乡统一标准,确保待遇衔接”的原则,结合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数额,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参照指标由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指标,2015年暂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若2015年的发放标准低于上年的,按2014年标准发放。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0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2•【字号】皖政办[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铜政〔2018〕45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铜政〔2018〕4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证明事项、著名商标制度、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市政府文件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文件(含市政府办文件,下同)进行了专项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一、对11件市政府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1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市政府文件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2018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决定修改的市政府文件一、《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6〕73号)。
将第二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修改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38号)。
将第九条第四款“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根据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证明,税务、工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及相关费用”,修改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税务、工商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及相关费用”;将第三十六条“……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持有《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修改为“……贫困残疾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减免公证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铜政办[2009]25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25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日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通知》(铜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使我市户籍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市转移农村人口50%以上。
三、改革内容(一)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政策1.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
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在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且在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含铜陵县)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17〕22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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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7〕2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市辖三区、枞阳县以及铜陵经开区的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44元/人·月,枞阳县的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中的集中供养对象发放补助标准提高到544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分散供养对象发放补助标准提高到375元/人·月。
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管理,按照申请、核对、审核、审批等流程规范操作,精准认定保障对象,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阳光透明、按标施保”。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
——结束——。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
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
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
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
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
优待金是通过社会统筹筹集的,也属于这一类。
但这是工作中的习惯说法,尚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
这类习惯上所说的优抚款与《刑法》所称的“优抚款”性质不同。
我国《刑法》于1979年公布实施,该法涉及优抚款的规定条款至今未变,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而优待金是1986年在全国正式确定并实行的。
它的性质和抚恤经费不同,是采取群众统筹的办法筹集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若干种群众社会统筹费用中的一种。
群众社会统筹费用的使用范围比较宽,可以用于乡村办学、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五保户供养等,优抚也是其中的一项。
我们理解,优待金和其他群众统筹费用的筹集方式、管理使用方式,性质是一致的。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铜政办[2016]33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4【实施日期】2016.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16〕3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4日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政策,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或补助。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抚恤优待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本市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铜政办[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5]8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民政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市民政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4〕16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财政、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社会管理与服务第五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参军、退伍安置、计划生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建立综治调处中心,负责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由划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需办理婚姻登记的,可按照规定到当事人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3•【字号】铜政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06〕9号)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民政局二○○六年三月六日)为做好我市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入伍前为我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2年,服现役期满即停止发放优待金。
户籍所在地与征集地不一致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优待。
二、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对其家庭优待按《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5〕皖征联字第1号)执行。
三、户籍不在我市或具有我市户籍但不在本市被征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我市不给予优待。
四、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士官的,停发优待金。
五、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
六、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从入伍第3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七、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
八、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犯罪被判刑的、被开除军籍以及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役的,停发其家庭优待金。
九、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为每年25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比照此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优待所需资金由义务兵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或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每年12月底前由各区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优待金发放到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宁政办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10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落实义务兵等优抚对象优待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统称“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享受年限为两年,在义务兵退役时,由义务兵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
(三)由兵役机关征集进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确定(统称“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一)我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以当年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进藏服役的,以进藏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标准),按以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1、在读专科生按40%的比例发放;2、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按50%的比例发放;3、已毕业本科生按60%的比例发放。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铜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城镇供水应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提高用水效率,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供水企业依据城镇供水发展规划逐步向农村延伸供水管网,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用水等相关工作。
发改、水行政、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水行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水厂厂址、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办〔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扎实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悬挂对象悬挂光荣牌的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
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二、原则目标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已悬挂光荣牌的要及时更换成新式光荣牌,未悬挂光荣牌的尽快予以悬挂,在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悬挂、更换任务。
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2008)
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0•【字号】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0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二○○八年八月十日铜陵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户口所在地服役或进驻本市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户口在本市的,已被确认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均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本市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六条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后,其家属凭所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及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四送一服”双百工程常态推进工作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四送一服”双百工程常态推进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2017]143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6【实施日期】2017.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四送一服”双百工程常态推进工作的通知(办〔2017〕143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市各工作组共同努力下,我市“四送一服”双百工程集中活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企业和群众的普遍欢迎和一致好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巩固扩大“四送一服”双百工程活动成果,持续营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常态推进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6号)和《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四送一服”双百工程的实施方案》(铜办发〔2017〕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常态推进“四送一服”双百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常态服务实体经济。
实施“四送一服”双百工程是提振企业信心、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之举。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市各工作组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服务,不断促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让更多企业分享政策红利,把“四送一服”双百工程打造成服务实体经济的知名品牌。
对于集中活动期间尚未解决的企业反映问题和已对接的要素项目,各工作组要持续跟进服务,加强协调调度,问题不解决不罢休、事情不了结不完事,真正把活动成果落到实处。
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四送一服”双百工程活动,帮助企业培育一批创新项目,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要素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铜政[2014]38号【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铜政〔2014〕38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继续实施《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有效期5年,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6日铜陵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残疾人的优待扶助,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铜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本市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残疾人优待扶助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实施监督。
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政府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运输、公安、司法、体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待扶助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残疾人事业投入。
市、县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8%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进行优待扶助。
第二章劳动就业优待扶助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印发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4年5月12日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5月27日印发的《铜陵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2]18号)同时废止。
二0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及县(区)退役士兵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好“双退”安置工作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承办退役士兵的日常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安置对象:(一)入伍前系本市城镇户口,从本市入伍且四证齐全(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2004年底退出现役士兵开始执行>)的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二)经过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退役士兵;(四)因公、因战致二、三等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五)从农村入伍的女性退役士兵;第四条安置原则:(一)按系统包干安置与均衡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二)公平竞争与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四)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五)对己领取《优待安置证》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所在区安置的原则。
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军分区
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军分区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军分区关于做好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铜政〔2005〕2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4号)及全省“双退”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接收对象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具体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对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收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的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人武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入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坚决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大局,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增强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风貌。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我市200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继续实行统一下达安置计划、择优录用和推进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5•【字号】皖政[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采取由政府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补发生活费,切实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限制或拒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认真进行检查清理,抓紧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
根据199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非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上岗就业;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岗位,确实没有接收安置能力的,由各级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剂安排就业或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安置就业,因单位撤销、转制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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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
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铜政办[2006]9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铜政办〔2006〕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二○○六年三月六日)
为做好我市城镇义务兵优待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入伍前为我市城镇户籍的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