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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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铜政〔2010〕72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对《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以下简称市政府40号令)中有关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10类调整为6类。将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000—1400
元/亩,统一调整到1500元/亩;将茶林、果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1400—1500元/亩,调整到2000元/亩;鱼塘(水生作物)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000—1500元/亩,统一调整到1500元/亩;专业菜地、生姜、林地的补偿标准维持市政府40号令规定的标准不变。(见附件1)
二、田间地头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钢结构蔬菜大棚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15元/平方米,竹结构蔬菜大棚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10元/平方米,葡萄架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6元/平方米,砖石水井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60元/立方米,坟墓一冢一棺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一冢二棺补偿标准统一调整为600元(见附件2)。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县、区统一执行市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过渡费标准由120元/月/人调整为180元/月/人,过渡期超过18个月,过渡费标准为360元/月/人。
四、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该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对该补偿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该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铜陵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
2.铜陵市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
3.铜陵市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