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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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铜政[2009]27号
【发布部门】铜陵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9
【实施日期】2009.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铜政〔2009〕2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减少伤亡人数,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一)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主要负责人要负起第一位责任,确保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坚持安委会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保障。
分管负责
人要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分管责任,确保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推进和年度安全指标控制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制定加强综合监管、完善协调机制办法,建立完善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具体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对本行业安全指标控制任务落实负责。
(三)强化属地分级负责制。
在铜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必须服从市级安全监管,其他企业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政府实施监管。
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实施以块为主,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监管。
西湖新区及县区各开发园区仍按原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负责制。
各类企业必须具备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工段和岗位,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尤其要落实到外来施工队伍,严防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凡在本单位作业区内承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一律纳入总包单位考核,既要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又要追究工程发包方责任。
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加强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五)加大安全责任落实考核奖惩力度。
将安全监管责任和目标落实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综合治理和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考核的考核内容,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修订完善《铜陵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铜陵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突出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对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的考核奖惩力度。
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区域和系统,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和市主管部门,实行
“一票否决”,当年一律不得参加综合性评先评优,安全责任人不得晋升。
(六)建立事故信息通报、指标进度公布、约谈、黄牌警告等行政问责制度。
坚持每月通报一次事故信息,开通“安全信息”短信平台,公布责任单位安全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或超出半年、年度控制指标进度的单位,责成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并进行“约谈”告诫。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实施“黄牌警告”。
对隐瞒事故或超出年度安全控制指标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及主管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七)重点打击取缔十类非法违法行为。
今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取缔十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
1.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
2.依法关闭后死灰复燃或责令停产整顿擅自恢复生产的;
3.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基建期非法采矿和违规排放尾砂的;
4.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药品的;
5.超能力、超强度、超许可范围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运输的;
6.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
7.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多合一”,违规使用易燃材料及未经消防审查许可擅自使用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9.瞒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或抗拒安全监管执法的。
(八)健全“打非”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是“打非”工作责任主体,要设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方案,健全联合执法和效果考评机制,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周密组织实施,加强联合执法和统一行动。
市行政监察、政府督查督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实施跟踪督查督办,务求实效。
(九)确保“打非”行动取得实效。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立即采取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等措施依法严惩;对决定关闭取缔的,要立即吊销证照;对非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