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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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总结范文(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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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范文(三篇)会议纪要范文(三篇)公司会议纪要范文xx年xx月xx日下午,公司召开第一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机关20xx 年3-5月份岗位工资发放等事宜,公司会议纪要范文。

张xx总经理主持,公司领导,总经办、党群办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

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会议讨论了总经办提交的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认为实施船舶修理、物料配件和办公用品采购对外经济合同管理,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

会议原则通过。

会议要求,总经办根据会议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发文执行。

会议纪要范文二、关于职工因私借款规定会议认为,职工因私借款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不能作为文件规定,范文《公司会议纪要范文》但是,从关心员工考虑,在职工遇到突到性困难时,公司可以酌情借10000元内的应急款。

计财处要制定内部操作程序,严格把关。

人力资源处配合。

借款者本人要作出还款计划。

三、关于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会议认为计财处提交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会议原则通过,计财处修改完善后发文执行。

四、关于职工工资由银行代发事宜会议听取了计财处提交的关于职工岗位工资和船员伙食费由银行代发的汇报,会议认为银行代发工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既方便船舶和船员领取,又有利于规避存放大额现金的风险。

但需要2个月左右的宣传过度期,让职工充分了解接受。

会议要求计财处认真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处配合,计划下半年实施。

会议纪要范文五、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效益工资发放问题会议听取了人力资源处关于公司机关11月份岗位工资发放标准的建议。

会议决定机关员工3-5月份岗位工资发放,对已经下文明确的干部执行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没有下文明确的干部暂维持不变。

待三个月考核明确岗位后,一律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会议最后强调,公司机关要加强与运行船舶的沟通,建立公司领导每周上岗接船制度,完善机关管理员工随船工作制度,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3•【字号】哈政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3日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为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含商品房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单位自建项目,下同)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梳理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力争利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群众办理房屋产权证难题。

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

梳理问题要对应问题发生的时点,所提措施要有利于解决群众办证的难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实施有效联动,确定时限,集中人员,协同办理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及会签等手续,为办理房屋产权证创造有利条件。

(三)坚持先易后难、急事急办原则。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突出矛盾,区分情况、分类排序,突出重点、快速推进。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调整充实市解决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丛科明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许洪江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棚改、财政、国税、地税、人防、环保、卫生、工商、法制、监察、信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善待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权属登记

产权 的房 屋所有 权证 , 民男 的工 作单位 占该 房 公
屋 6% 0 的产权 。 19 年 , 民男的工 作单位 依 据 97 公
国务 院 《 于深化 城镇住 房制度 改革 的决定》( 关 国 发 [9 4 4 19 ] 3号) 与 公 民女 以公 民 男的名 义签 订 , 故 此 , 者更 倾 向于 后 者 , 笔 主要 基 于 以下 几 方面 的考虑 : 1 从合 同生效 的要件 看 , 同 的签 订要遵 循 . 合
偶, 应先 对该 共有房 屋分 割析产 。分割析 产后 的 剩 余部 分 , 由公 民女和公 民男 的法定 继承 人办理
继承 公证 后 , 民女才 能 申请办 理房 屋所 有权 登 公 记 。第二种 观 点认为 , 民男 的工作单位 对 因病 公
签 订备 案后 , 内网并没 有及 时导入 。外 网是给 开
公 民男的工作 单位 依据 国务 院 《 关于继 续积极 稳
了 《 ×市住 房制度 改革 部分产 权转 换全产 权购 ×
房 合 同》 ,将 该房 屋 剩余 的 6 % 0 产权 以公 民男 的
名义 出售给 公 民女。 该合 同经所在 市辖 区人 民政
府住 房制度 改革 领导 小组 办公室 审验 、批 准 后 ,

E te st a
法 定公 证 , 须 由法律 、 必 行政 法规 规定 。 将 该房 屋部 分 作为 公 民男 的遗产 继 承 , 既不 真 实 , 不合法 , 也 公证机 构不 可能对 其 公证 。 如果 当事 人 没有 申请 继承 公证 的意愿 , 屋登 记机 构 房 强制 当事人 申请 继承 公证 , 当事人 不 做继 承 公证
备 这样 的条件 , 故此 备案 登记 时点应 当 明确为 备 案 登记 机 构受 理 材料 、 核通 过 的 时 间 , 房地 审 而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尊敬的领导: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特别是在一些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也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领导审阅批示。

一、问题梳理与现状分析历史遗留的宅基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无法确定其合法所有者。

2.违规占地:一些宅基地存在违规占地的现象,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3.建设混乱:部分宅基地上的建筑无序搭建,缺乏规划和管理,给城市风貌带来负面影响。

4.基础设施落后:一些历史遗留的宅基地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如道路、水电、排污等方面的设施不完善。

二、处理意见与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1.确权登记:对权属不清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其权属关系。

确权过程中应尊重历史事实,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管理:加强宅基地审批和登记程序的管理,杜绝违规占地现象。

同时,建立宅基地动态监测系统,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3.规划引导:制定科学合理的宅基地规划,引导居民有序建设。

对乱搭乱建的建筑进行整治和整改,改善城市风貌。

4.基础设施改善:加大对历史遗留宅基地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道路、水电、排污等设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5.政策扶持:制定针对历史遗留宅基地问题的政策扶持措施,如提供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激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6.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座谈会等方式,提高居民对宅基地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

同时,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让居民自主参与宅基地问题的解决。

7.司法途径:对于涉及纠纷的宅基地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配合,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8.综合施策: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宅基地问题,采取综合施策的方式进行处理。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的通知(庆政办发〔2009〕6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全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从2003年启动以来已6年有余,现工作任务已完成大半。

考虑到确权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及工作时限作出调整。

一、调整后的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程序为:(一)城市拆迁涉及需确权的房屋。

根据项目需要,抽调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确认组,按照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政策进行确认。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区填表申报,提交申报资料。

2.房屋所在区负责调查初审。

区规划、国土、房产、城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盖章,区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

3.房屋所在区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联合确认组,联合确认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房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申报为1984年1月5日前房屋的是否与1985年航摄、1986~1987年编汇的地形图相符等内容;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属及用地性质等内容;建设部门负责对单项建设审批手续的界定;房产部门负责审核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内容;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4.对经联合确认组确认符合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登记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历史遗留房屋权属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确认书。

(二)拆迁范围外的市属单位、企业、个人申报确权的房屋。

此类房屋确权作为常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X〕35号)和《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X〕42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力争于X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实施步骤(一)组织联合会签。

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依规进行现场会签,对相关建审、验收手续予以联合认定,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

目前,各区申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会签认定。

(二)提供办证材料。

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光盘)、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

此项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受理办证。

由各区政府负责,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证计划,并至少提前一周在社区张贴告示,明确办理地点、相关要件等,引导和鼓励居民抓紧办理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经办点和增设便民流动服务车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社区、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不断扩大办证数量。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57号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57号

铜陵市政府令2014年第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铜陵市政府令令57号《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倪玉平2014年9月24日铜陵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铜政办[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2009]25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二日铜陵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方案的通知》(铜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总体要求,围绕提前八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使我市户籍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二、工作目标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到2012年,实现全市转移农村人口50%以上。

三、改革内容(一)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政策1.建立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制。

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且持有房屋产权证的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2.在我市有居住条件(持有房屋租赁证或单位分房证),且在市区务工经商的本市(含铜陵县)公民,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登记为我市市区居民户口。

3.凡在我市购买50m2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或10m2以上商业网点房,允许拥有房屋合法产权者亲属1-3人登记为我市居民户口。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子办证督办申请书范文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子办证督办申请书范文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房子办证督
办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有关部门:
我们是某村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拥有者,我们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了这些房屋并且已经居住了很长一段时间。

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我们一直面临着无法办证的困扰,这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

我们现在急需通过办证督办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所拥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是在很久以前购买的,当时并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我们知道这是我们的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现在我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希望能够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合法持有这些房屋。

我们非常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繁忙,但我们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们的困难和急迫的需求。

我们已经做好了准
备,提供了所有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只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帮助和支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相信,您是一位有责任心和公正的工作人员,
一定能够给予我们合理的帮助和支持。

我们坚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一定能够顺利地办理完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证书手续,合法持有这些房屋。

最后,我们再次恳请您能够重视我们的困难和需求,尽快督促办理这些房屋的证书手续。

我们将永远感激您的帮助和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姓名)。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充意见》,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臵方式获得房屋已办理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为购房或被安臵单位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所有权单位又将房屋出售给个人,个人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提交的要件:1、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2、属于单位购买的房屋,提交单位原购房资料(出示原件、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属于单位通过拆迁安臵取得的房屋,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单位原房屋注销证或原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房屋拆迁安臵协议和安臵通知单(该三项资料均出示原件、收复印件,也可提供市房产档案馆盖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3、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4、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5、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6、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7、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10、登报公告30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11、其他所需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买的房屋还需提交安全部门批文(收原件);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收原件)。

售房单位不存在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一批收一次原件,其它为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上转让方不再签章。

二、单位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已出售给个人,现单位已不存在,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要提交的要件:1、开发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验收资料等建设手续或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售房单位不存在的证明(一批收一次原件、其他收复印件);3、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售房发票或收据;如遗失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要件一批收一次原件,其他为复印件);4、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收原件);5、购房人的购房发票或收据(收原件);6、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7、购房人的完税凭证(收原件);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9、房屋分户平面图两份(收原件);10、登报公告30日期满的报纸(收整版报纸原件);11、其他所需要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铜政[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铜政[2010]25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一)严格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在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法人代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持续经营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

(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应在企业改制方案中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四)市属企业改制未纳入到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所有权及相应证明文件移交给市工业投资公司。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第一篇: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对策探讨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新时期政府实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大改革任务,更是完善和健全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原分散登记下历史遗留问题多,矛盾突出,不动产在实施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对策引言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来,不动产登记稳步推进,平稳地渡过了磨合期,不动产登记改革向纵深发展,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稳中求快、快中求好”的总基调,以改革创新带动不动产登记全面提速。

但由于原分散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造成登记难和上访事件显著增多。

为了切实保障和尊重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的矛盾,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逐步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方法。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以民为本、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能办则办、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房屋已登?而土地未登记的我国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土地用途改变未经依法批准的,属于违法用地,不得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登记而开发建设单位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只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办理土地登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要解决只能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

原购房人凭借原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予以受理。

若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全登记,登记机构可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铜政办[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2008]69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与《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相比,在征迁模式、补偿安置标准等方面作了一定调整,县、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尽快掌握其精神实质并组织实施。

对《办法》施行之前已发布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偿安置,以确保新老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进一步明确征迁责任主体根据《办法》规定,县、区政府是征地拆迁及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土地征收调查、拟订并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开展补偿安置以及征迁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等工作。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市政府不再审批,直接由县、区政府批准,报市征收土地办公室备案。

安置房建设用地招拍挂的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过程监管、房屋分配等均由县、区政府负责。

县、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确需认证的,由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认证小组进行认证。

市认证小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农业等部门参加。

三、扎实抓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全面掌握辖区内集体土地和农业人口的相关情况,是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县、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房屋、人口、宅基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按村民小组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统计制度,为土地征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以减少征收工作环节,提高征收工作效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9•【字号】铜政办[2000]7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00]76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房改办二OOO年十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范围为市城镇中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即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加快处理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规范我区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有土地权属来源,没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以及房屋已经竣工材料的房屋首次登记问题(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已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好房屋的,根据现行规划管理职责,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或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符合工程规划的依据。

(二)水东地区,凡在2014年10月前已建好的单位建设项目和2015年3月前已建好的个人自建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代替房屋竣工验收的材料作为首次登记的依据。

对于其他各镇在2015年10月13日规划事权下放前,没有房屋竣工材料申请首次登记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作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但房屋加层超建问题超建部分先由区城乡规划办公室出具办理意见,对超建部分进行定性定量,然后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再由区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建设工程许可部分进行登记;超建部分用阴影标示,不予登记。

三、房屋基底超出用地红线的问题(一)自建房基底超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房产证基底超出土地使用证宗地红线,且房屋基底面积比土地宗地面积大的,可沿用原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

房屋拆旧建新,新建的房屋不能超出土地宗地红线,否则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区自然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2.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但由于自然资源部门与规划部门的坐标系不统一,导致房屋基底不完全在宗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基底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面积一致,属整体平移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渝府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民法商法总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解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重庆市仅主城区就有320万平方米已售房屋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涉及到几万户家庭50—60亿元的住房产权,房屋产权人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房地产因开发商涉诉被司法查封;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倒闭,无人申报办理“两证”的有关手续;三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互相扯皮,影响竣工验收;四是房产开发商欠缴税费,无法完善建设项目验收手续。

认真解决办理“两证”历史遗留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抓好此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过问,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底全部解决办理“两证”的遗留问题。

二、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规费的,有关规费征收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缴清规费,逾期不缴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实行规费征缴与办证分离的原则,对目前确实无能力缴纳欠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可采取挂账的方式,在保留债权追缴权的同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完善相应建设手续,国土房管部门要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20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20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6日铜陵市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棋牌室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棋牌室(以下简称棋牌室)是指向公众提供棋牌娱乐活动的专营或兼营的营利性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棋牌室的设立、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棋牌室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公安、卫生、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依法对棋牌室的设立、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设立棋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营业场所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营业总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实行明码标价;(二)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配备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急照明装置和消防器材应齐全、有效,出入口和紧急疏散通道应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畅通,各类安全指示标识齐全,室内醒目处应设置禁赌标志并标明公安、文化部门举报电话;(三)棋牌室设置包厢、包间的,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四)室内通风、采光、边界噪声、顾客用具、卫生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卫生间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场所周边整洁;(六)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咸政办函〔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根据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市城区部分项目工程维稳工作的紧急通知》和2016年9月7日房地产市场重点突出隐患化解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切实解决市城区部分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讲政治、促和谐、保稳定”的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意识,有力的工作措施,扎实开展项目工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排查在前、化解在先、处置及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牵头单位负总责,责任单位密切配合,做到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健全机制、密切协同、形成合力,深入项目工程调查了解情况,对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延期交房等矛盾纠纷进行稳控和化解。

三、组织保障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直房地产项目维稳领导小组,名单如下:政委:吴晖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吴刚市政府副市长成员:朱从钦市委副秘书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鲁恩旺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边现龙市人社局局长皮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盛文军市城发集团董事长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王继成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何炳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少华市信访局副局长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周斌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负责人)四、责任分工(一)泰发锦绣城(咸宁大道128号)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维稳办、市城发集团(二)财贸新都汇(咸宁淦河大道特76号)牵头单位:市房产局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金融办、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联合水务(三)天成财富中心(咸宁贺胜路特1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四)青年E家(浮山办事处杨下村)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供电公司(五)凯翔花园(咸宁金桂路)牵头单位:市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城发集团、市中心医院(六)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城铁南站)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委、咸安区政府(七)香泉映月(咸宁龙潭大道北侧)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八)月畔湾小区(咸宁市贺胜路东侧)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城发集团(九)联乐大厦综合体(淦河大道69号)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十)学府华庭(咸宁大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十一)香泉公馆(咸宁大道鄂高对面)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十二)咸银大厦(咸宁淦河大道)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三)宏伟大厦(咸宁市咸宁大道十字路口)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院(十四)咸宁职业技术学院书苑小区(咸安龙潭刘怀水库旁)牵头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十五)咸宁市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六)潜山村七组还建房工程牵头单位:市城发集团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人社局(十七)咸嘉临港新城江南商务区责任单位:咸嘉临港新城管委会(十八)五洲新天地(咸宁市青龙路)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十九)北门华庭(咸安区横沟桥镇)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未来天地(咸宁市书台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一)璟湖世纪城(银泉大道东侧)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二)丹桂天下(永安东路以南)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二十三)温泉香郡(咸宁马柏大道)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四)瑞景天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五)桂乡春城(咸安双峰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六)三亿茶都(107国道旁)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七)泰业新城(咸安区车站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二十八)文笔路综合集贸市场(咸安区文笔路)责任单位:咸安区政府五、工作职责(一)维稳责任。

资产清理会议纪要

资产清理会议纪要

资产清理会议纪要开展资产清理,实现资产优化。

资产清理会议纪要应该怎么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资产清理会议纪要,欢迎阅读!资产清理会议纪要一20xx年5月3日上午,由王建军局长主持局务会议,研究成立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小组的决定,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会议研究认为,为使办公场所装修工程的顺利实施,成立我局国有资产清理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我局及下属事业单位历史遗留的废弃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和碎纸机等,以及办公桌椅,灯具、报纸、书刊进行清理、变卖。

工作小组要按照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对保密文件、单位(个人)信息材料、电脑硬盘与一般物品区别处理,保密文件、材料要按照指定地点进行销毁;电脑硬盘要将内容进行清空处理。

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物品处理前的拍摄、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的清理,要根据原值大小,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指派专人查验、拍摄、登记后变卖处理;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并对物品进行拍摄、登记。

会议决定,成立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清理小组,名单如下:组长:陈旭东(局办公室主任)副组长:XXX资产清理会议纪要二5月12日上午,市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在市政府十六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市政府夏成章副秘书长主持会议并讲话,市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各工作小组的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xx〕52号),讨论了《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资产资源清理阶段(5-6月)》,征求了《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意见,布置了近期重点工作。

夏成章指出,这次会议是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实施方案的通知》(办〔20xx〕52号)精神,全面启动清理盘活资产资源工作的部署会、动员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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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
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2282 更新时间:2010-12-21 11:32:45
[提要]本文介绍了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建房市函[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现就解决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的,实行购房人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分离。

购房人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免税)单、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物业维修基金收据等材料直接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令开发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和补交税费。

二、对于单位房改、集资建房以及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实行公告确权制度。

先由单位对申请登记房屋在《铜陵日报》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无异议的,属于房改购房的,购房人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表、协议书、价格核定单、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凭集资建房确认名单批复、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免税单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属于协议价或市场价购房的,购房人凭购房协议、购房缴款收据、契税完税证等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三、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拆迁中,因拆迁人建设手续不全导致拆迁人无法办理安置(回迁)房屋登记的,被拆迁人可凭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安置(拆迁)协议、房屋来源等证明资料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登记。

市房屋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责令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税费。

四、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规划等报建手续不全的,应先完善手续和补交税费,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办用地、规划手续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确认后,出具用地和规划证明资料,作为确权办证的依据。

五、未办理质量验收的房屋申请所权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

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屋登记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或变更的,由原投资主体、上级主管单位或接管单位、改制后新体负责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七、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市房屋登记部门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意见适用于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之日(2008年7月1日)前所建成和购买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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