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doc

合集下载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释: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就可以就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侵害或者财物被烧毁。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例子就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姚学甲提出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强占或非法处理,而不是被烧毁,不可以提出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律(3篇)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要求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由同一审判机关一并审理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并审理,但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单独提起。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范围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等。

2.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如伤残、死亡、医疗费等。

3.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与受理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证据提交与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

法院应当依法调查证据。

3.调解与判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4.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1.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民事责任犯罪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规定1.举证责任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间、⽅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最⾼⼈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案以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第⼀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效后另⾏提起民事诉讼。

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案以后第⼀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

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刑事判决⽣效以后另⾏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被害⼈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民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民检察院调解,当事⼈双⽅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坚持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具体⽽⾔存在以下⼏种情况:(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材料,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并移送⼈民法院。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同的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额约束。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有时会受到多部法律的交差惩罚。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若遇到刑诉法解释99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的,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犯罪行为人会受到刑法、民法的惩罚。

一、刑诉法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1、给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向民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受害人一旦选择了在民事审判庭进行诉讼,则这种选择就是确定的和不可撤销的。

2、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的进行要受到有关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与程序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民事诉讼是在公诉已经提起以后,或者是在刑事法院已经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作出判决之后才提起,或者在此之后民事诉讼才进行判决,不管是在程序进行上,还是在判决的作出上都要服从刑事诉讼。

也就是维持目前的“先刑后民”模式。

3、明确精神损害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把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以外,既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对那些主要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而没有或很少物质损害的犯罪而言,更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保障。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维权路径探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维权路径探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维权路径探究人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时却陷入了一些矛盾和纠纷中,追求公正和维权的道路并不容易。

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该如何寻找合适的维权路径呢?一、提起举报和控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民首先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提起举报或控告。

这是一种快速有效的方式,可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

举报和控告可以将案件曝光,让更多人知悉,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举报和控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相关信息,以确保调查的有效性。

在此过程中,公民应当保持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寻求法律援助对于那些资金有限或法律知识不足的公民来说,寻求法律援助是一种重要的维权路径。

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了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公民可以通过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对策略,并在必要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不仅能提供实质性的帮助,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为公民提供了更有效的维权渠道。

三、寻求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在一些复杂的维权案件中,公民可以寻求民间组织和社会力量的支持。

许多非政府组织、社会机构和公益组织致力于维护公民权益,他们通常拥有更加专业的团队和资源,能够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公民可以通过与这些组织取得联系,寻求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和社会监督来加强自身的维权力量,争取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

四、诉诸法庭最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满足时,诉诸法庭是一种最后的手段。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进行诉讼前,公民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选择合适的诉讼程序。

为了确保诉讼的成功,公民可以寻找律师的帮助,借助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提高胜诉的机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导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或其他民事主体的请求,对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的一种司法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现,既是对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也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实现和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力举措。

一、概念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旨在解决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权益。

当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与民事权益有关时,被害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

这一调查令可以让法院对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查,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的作用和意义1. 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可以整合刑事和民事诉讼程序,减少冗余的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通过一次调查,可以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相关民事纠纷,减轻法院工作量,提高审判效率。

2. 保护被害人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以被害人为中心,重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面临着双重伤害,既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又需要为相关的民事纠纷付出时间和金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可以让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民事纠纷,降低被害人的成本和负担。

3. 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可以促进对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对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应当对被害人或其他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为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和条件1. 涉及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之间直接联系的情形,例如刑事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2. 被害人或其他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的合理请求,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支撑。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的申请应符合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条件,例如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交纳适当的费用等。

四、具体操作和案例分析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的程序: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发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查令。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 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高法解释》第89条)
25
注意: 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 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 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 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6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 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 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9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4)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
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但是

10
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邓某家人 才报警,警方展开迅速和大范围的侦查,逮捕了绑架杀人的章 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 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B
27
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 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 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 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百三⼗⼋条被害⼈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三⼗九条被告⼈⾮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百四⼗条国家机关⼯作⼈员在⾏使职权时,侵犯他⼈⼈⾝、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百四⼗⼀条⼈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九条和本解释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附民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刑附民案件的法律意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刑附民案件,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其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的案件。

刑附民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刑附民案件的法律意义。

二、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1.经济赔偿刑附民案件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经济赔偿,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这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经济负担,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2.精神慰藉通过刑附民案件,被害人可以表达对犯罪分子的诉求,寻求精神慰藉。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助于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树立生活信心。

3.法律尊严刑附民案件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使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这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增强社会法治意识。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化解矛盾刑附民案件使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有助于化解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矛盾,减少社会纠纷。

2.预防犯罪刑附民案件使犯罪分子付出更高的代价,有助于震慑犯罪行为,预防犯罪。

同时,通过追究民事责任,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过自新。

3.社会公平刑附民案件使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体现了社会公平。

这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现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法律体系1.丰富诉讼制度刑附民案件丰富了我国诉讼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维权途径。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诉讼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明确责任划分刑附民案件明确了犯罪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有助于明确责任划分,提高司法效率。

3.推动立法改革刑附民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实践中的不足,为立法改革提供了参考。

这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五、结语刑附民案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还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建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解决刑事案件中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

然而,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首先,应该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对同一案件的处理存在差异。

为了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建议相关立法明确规定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并加强对各级法院的指导和培训,以提高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其次,应当完善证据收集和保护机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对民事赔偿请求的支撑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证据来源不同以及证据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难以有效使用,给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带来困难。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刑事证据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处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

当前,刑事案件的审判和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是分开进行的,导致受害人在追求民事赔偿时面临着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刑事与民事审判的协调机制,加强刑民合议庭的组建,统一刑事与民事赔偿的量刑标准,推动刑事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快速和综合解决。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受援制度,提高弱势群体的诉讼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贫困或弱势群体的受援制度是确保平等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

然而,目前受援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着覆盖范围不足、申请难度大等问题。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受援制度的法律规定,扩大受援范围,简化受援程序,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便利和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最后,应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姚斌;韩莉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从而保障公民、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

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原则,使得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有进一步探讨完善之必要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姚斌;韩莉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北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2.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3.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构想
4.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5.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透视与完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高星阁内容提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 刑事先决性 和 公益性 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与一般附带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程序构造上的不同㊂为了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目的,应当在现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以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并在管辖制度㊁人民检察院职能定位等程序启动层面,以及诉前㊁保全㊁调解以及证明标准的选择等程序运行层面,全方位地进行程序再造,使其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从制度规范层面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的目标㊂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 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30(2021)03-0091-11作者简介:高星阁,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㊁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重庆 401120)㊂一、问题之提出针对因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予以解决㊂一般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主要解决的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人身㊁财产关系受到损害时的私益救济,但是,当刑事犯罪行为对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呢?对此,‘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79年‘刑事诉讼法“①为了与传统因刑事犯罪所造成的私益损害所提起的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区别,并突出对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的保护,该条又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公益性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㊂即是指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㊁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代表国家㊁集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相关民事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㊂②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就证据收集㊁证明责任分配等程序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㊂③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始于2018年3月2日两高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两高解释 )施行后㊂ 两高解释 第20条首次提出: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所具有的公益性特点,区别于以保护私益㊃19㊃*①②③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 (20J Z D 021)的阶段性成果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刑事诉讼法“,其第53条明确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将此条予以保留㊂夏黎阳㊁符尔加:‘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研究“,‘人民检察“2013年第16期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之规定㊂为主的一般附带民事诉讼自不待言,但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其 刑事附带 之属性又具有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之特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又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可以适用调解㊁和解等民事性质,应当视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①第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依据刑事法律,同时还需要依据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法律的适用具有补充性㊂②基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必然决定了其在审理过程中不同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点㊂遗憾的是,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缺乏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运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其制度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㊂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9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探索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之路 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更是明确指出 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以保护国家㊁集体等公共利益为目标,又属于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优先和充分保护,拓展公益诉讼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探索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的未来图景,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程序再造,以实现其制度功能的最大化,则是现阶段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亟需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统合(一)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受案范围规定的错位前文已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被首次明确提起,根据该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㊂ 该条规定以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监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作为基础㊂④而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如果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㊂ 并且在 刑诉法解释 第142条进一步予以明确㊂⑤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及 两高解释 第20条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共同点在于,检察机关均是以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安全等特定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诉讼客体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范围等方面两者的差异部分远大于其重合部分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受案范围直接明示为 国家财产与集体财产 受到侵犯的情形;而‘民事诉讼法“及 两高解释 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局限在 环境污染㊁食品安全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特定案件 所涉及到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畴㊂显而易见,前者的范围远远大于后者㊂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家以及集体的利㊃2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③④⑤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㊂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4页㊂韩静茹:‘公益诉讼领域民事检察权的运行现状及优化路径“,‘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2条: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㊂被告人非法占有㊁处置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㊂益,而国家以及集体利益的背后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大小之分,任何侵犯都是不被准许和不能容忍的㊂①因此,刑诉法和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错位,一方面将具有共同本质的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割裂,另一方面造成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和混乱,不利于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发挥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从检察权能在运作过程中的 公益属性 考量,检察机关无论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均以此为出发点,两种看似不同的程序类型最终指向共同的价值基础,即维护具体的公共利益㊂基于共同的价值目标,在目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并未实现统合的情形下,为了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统一和规范化适用,在受案范围层面实现两者的对接就显得至关重要㊂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类型之一,如果能够实现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有关受案范围之间的衔接对应,那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会在民事法律层面拥有全新的立足之处,而不再仅仅局限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以来所沿袭至今的立法框架㊂②具体来讲,由于刑诉法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比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更为宽泛,如果在民诉法中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那么民事公益诉讼在具体适用中,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会有更大的制度适用空间,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两者之间的立法交叉㊂在此基础上,还有学者建议应当深入拓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仅仅局限于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的情形,而司法实践证明此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能充分满足实践的需要㊂应当将 国家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对 社会公共利益 的保护,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其损害赔偿的范围等㊂③笔者深以为然㊂因此,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有关公益诉讼④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因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启动(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明确规定在 两高解释 第20条第2款,即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㊂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确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㊂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来讲,犯罪地往往也是侵权行为地,刑事案件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也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被告住所地㊂因此,从管辖连接点的一致性考量,从地㊃3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黄忠顺:‘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融合 兼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法学家“2015年第1期㊂张袁㊁赵锡元:‘民事公益诉讼与公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㊂尹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检察“2018年第10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污染环境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㊂域管辖的角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高度一致性,出现管辖冲突和竞合的可能性较低㊂但是,从级别管辖的角度审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出现了错位,由此可能导致在适用中出现混乱㊂‘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的民事公益诉讼㊂根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285条之规定,一般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㊂而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在级别管辖上的错位,进而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级别管辖的不一致,本质上均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审级利益上出现了偏差,最终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整个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㊂从立法意旨考量,立法之所以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涉及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目前尚在探索阶段,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㊂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损害了当事人追求高一级审判组织裁判的审级利益?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㊂第一,从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立法目的考量,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出发点还在于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体系中新增加的诉讼类型,其影响力较大却没有成熟的审判经验可资借鉴,交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体现慎重,且通过高层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积累探索出成熟的审判经验以便推广㊂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公益诉讼案件确有必要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则可㊂可见,民事公益诉讼也开始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益探索,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发展和活跃,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也逐渐成为必然㊂因此,从长远来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趋势的;第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特点即在于其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作为前提㊂因此,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并管辖附带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便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以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而且能够避免裁判不一致情形的出现,维护司法审判的权威㊂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负责刑事案件审判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是存在合理性的㊂但是基于现行民诉法和刑诉法中关于管辖权规定的错位,为了维护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统一适用,可以通过在民诉法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条款中增加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除外条款予以统合,从长远来讲,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统一适用则是趋势㊂(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201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之后,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明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上处于断后性㊁补充性的地位㊂②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之规定: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㊂似乎可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和民事公益诉讼相似,均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生态环境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具备当然的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此时似乎并没有补充性的地位㊂那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㊃49㊃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第3期①②沈德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757页㊂陈丽军:‘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中到底该如何定位呢在笔者看来,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保护国家法律统一㊁正确实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其当然的职责所在㊂①因此人民检察院应该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提起主体㊂一方面,前文已叙, 国家财产㊁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这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过窄,不利于国家㊁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予以修正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活动中发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当然具有对此予以保护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上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不应当处于补充性的地位㊂另一方面,基于 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受损单位未提起诉讼 这一前提认定人民检察院的补充性地位从逻辑上讲也不周延㊂因为将 国家㊁集体财产 扩大解释为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之后,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有明确的受损单位,或者其受损单位远不止一家㊂因此,应当明确,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在程序启动上的主导地位㊂同时,为了实现与‘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启动职能上的一致,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作为程序意义上诉讼担当人的地位,其只具有参与诉讼程序的权利,一旦有明确的受损害单位主张作为正当当事人参与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让渡相关权利,这样有助于实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相统一㊂②此外,针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称谓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2条将其明确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的称谓㊂有观点认为, 原告人 的称谓更多地出现在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之中,人民检察院以同样的称谓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显然不妥㊂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以私益保护为主的附带民事诉讼,其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㊂如果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 原告人 地位,那么其将被赋予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处分权,如此一来,将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可处分性的价值观念相背离,这既违背了处分权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㊂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参考 两高解释 第4条之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 公益诉讼起诉人 的身份,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体现人民检察院的 公益属性,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矛盾立法现象的存在㊂④(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 两高解释 第13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二,依法公告期满;第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㊂⑤有关 依法公告期满 这一条件,下文会专门论述㊂另两个条件中:第一,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的规定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针对的是国家㊁集体财产受损,主要是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似乎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㊂但是根据 两高解释 第20条之规定,针对因破坏生态环境㊁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㊂一方面,根据上述条文的体系㊃59㊃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实现①②③④⑤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 以中㊁美㊁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㊂刘为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修改内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检察“2013年第7期㊂刘艺:‘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㊂黄忠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年第6期㊂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㊂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㊂。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
不 同的诉 讼 目的和理 念 。
我国《 刑事诉讼法》 7 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 第 7 “ 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 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有权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 如果 国家财产 、 集体财 产遭受损失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 时, 可以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据此规定 , ” 在刑事诉讼 程序结 束前 , 被害人可以随时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然而在 我国司 法实践 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暴露出种种弊端 , 如先 刑后民带来的迟延救济问题 、 附带 民事诉讼 的独立
称但不能等同, 因为在时空的转换 中, 形成案件事实
的一些基本资料会 分散 到无法 掌握 、 也无法到达 的
空间之中。并且这两个“ 影像” 是不完整的 , 至 都 甚 相互之间在边缘上也不完全吻合 。然而 由于事物的 不平衡性 , 两个 “ 影像 ” 却有清 晰度的 区别 , 即一般 来说一个会 比另外一个更加清晰可辨。法律对证明 标准的规定 , 就是对法官意识 中“ 影像” 的清晰度要 求, 当然 , 在不同的诉讼 中的要求不尽相 同, 决于 取
明标准为在诉讼 中依法律规定 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 案件事实及法院最终认定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可
见证明标准既是对 当事人举证 方向的指导 , 又是对 法官的主观认识状态的制约 , 但主要是侧重于后者。 法官在诉讼 中的任务就是要根据各种证据理解案件 事实在过去时空中存在 的状态 和性 质, 在存在双方 当事人的诉讼 中, 每一方均提 出相应的证据 , 这样法 官就会根据这些证 据在意识 中形成两个 不同的“ 影 像” 这两个“ , 影像” 与案件事实 只能无 限接近或相
三、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证 明标准 方面存在 的 问题
( e.20 ) D c 0 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定罪条件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什么是犯罪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角度地反思,提出了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民事赔偿问题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改革思路,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暴露问题的增多,以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启动为契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去留问题再次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热点。

本文通过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多角度地反思,提出了因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民事赔偿问题应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改革思路,供参考。

一、对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过去理论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态度主要有两大阵营:维持派(少数)、完善派(大多数)。

近年来,主张取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分离派逐渐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声音。

分离派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彻底地批判,提出了该制度的五大弊端: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价值均不相同,由此导致两种诉讼的规律、原则及具体制度大相径庭。

刑事诉讼是一种公权诉讼,其目的主要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权。

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单位的经济财产权益,它与国家的宪政秩序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两种诉讼的性质、目的、价值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也必然会导致就同一行为的审理会有矛盾判决的出现。

这个矛盾的判决也是一个合法的判决,因为审理这一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评价的标准不同,判决的结果自然也会不同。

如果人为地为了防止矛盾判决而强行地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显然违背了诉讼的内在规律。

2、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无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反而有可能增加诉讼成本。

(1)由于刑事责任主体的有限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及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仍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限性(比如精神损害赔偿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赔偿的有限性、间接利益不予赔偿)和赔偿方式的有限性等原因,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导致在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众所周知,国家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因为该制度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而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一次性全部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后还可以再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什么价值?(2)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往往会出现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而影响刑事诉讼进程的情况。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刑事案件即将审结而当事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此时,为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被动地被拉长;另外,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较短,(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另外还可以延长6个月,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使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之始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审限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也只有4个半月,即刑事的两个半月加上附带民事诉讼延长的两个月。

)这势必导致法院为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从刑事诉讼中借时间的现象,即本来刑事诉讼可以很快审结,但为了能够在审限内审结民事诉讼而暂时不审结刑事案件,致使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限被拖长。

3、在某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种效率是以牺牲诉讼的公正性为代价的。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判决。

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往往成为法官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参考和标准,形成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现象。

特别是对于非重大恶意的损害案件,只要被告人或其家属愿意赔偿损失,就被认为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将减轻或从轻处罚。

这对那些经济能力差的刑事被告人来讲是一种不公平。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原告人范围受限的不合理性。

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限定于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属于被害人直系亲属的人为被害人支付了办理丧事的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这些人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对他们是不合理也是非常不公正的。

其二,虽然按照现行法律和的规定,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的义务人还包括其他共同致害人等,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由于证据等原因刑事法官对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及其行为了解不是很清楚;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与刑事案件的判决无关,刑事法官对这些人或事并不给予相当的关注,因此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出现非刑事被告人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时,原告人诉请得到支持的几率非常小。

其三,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一般都比民事侵权造成的损害程度深,如毁人容貌的故意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往往比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轻微得多。

只赔偿物质损失,而对被害人的巨大精神损失视而不见,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和法治的人文精神。

其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先刑后民的制约,民事诉讼程序和地位不独立,过分依赖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结果,对在犯罪事实没有依法确认前,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问题便被搁置。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便会造成案件悬而未决的现象,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

加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除对犯罪所得之外一般不对被告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或保全措施,一旦刑事程序结束,财产早已转移或隐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便也不了了之。

其五,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较多,有的被害人在受损后与被告人产生情绪对立,这就需要刑事法官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相关的工作,然而法官受刑事案件审限的制约,主要精力大多放在审理刑事案件上,不能也不可能像民事法官那样拥有充裕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往往一判了之。

实践证明,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有效保障,这对被害人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一,现代刑事诉讼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刑事审判模式力求设置为被告人辩护权与公诉机关控告权的力量均衡,法官居中裁判。

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则贴近社会,强调民事纠纷的和平解决和周到救济。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加入公诉方,使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其二,在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然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这一先决条件存在,往往使法官在潜意识当中,将诉讼双方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化,突出表现在庭审中不能认真耐心地倾听被告的辩解,对被告的某些合理要求予以简单的拒绝等方面。

其三,由于调解往往费时费力,且相当一部分法官由于职业习惯,不愿意或者不善于调解,往往采取以刑罚替代赔偿的方法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无形中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其四,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进行时,由于刑事责任尚未最终确定,此时往往出现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罪责而放弃民事权利的情况,也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搏态度,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4、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放在一起进行,往往使审判者在审理过程中难以正确分清和把握各种性质的问题和责任,增加了诉讼难度。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着本质的差异,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放在一起进行审理,往往使审判者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正确把握和平衡程序的重点和责任的确定。

刑事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公法的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是否有罪、罪行的轻重以及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采取的是严格证明的方法,证据的运用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并且由国家公诉机关负责提供和证明证据的来源和有效性。

而民事赔偿仅仅涉及到个人或者法人的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民事诉讼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并不要求绝对性和唯一性,而是往往采取证据优势原则,法官甚至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推理和认定事实;在举证责任的问题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可以想见,由同一审判组织合并审理两个在本质上存在差异的诉讼,一旦案情较为复杂,审判者势必难以应付。

这一方面是因为在法官专业化分工日趋细化的情况下,专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难以对民事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有良好的把握;另一方面在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下,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证据认定中被否认的犯罪事实,同一审判者往往难以在民事审判中将其确认为侵权行为。

同样,在民事责任的判定中被告人愿意承认某些事实以换取索赔额降低之类利益的证词即使不能产生刑事诉讼上的效力,也可能使得既是刑事法官又是民事法官的审判者产生偏见。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漠视法官职业的专业化特点,对于法官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业务的精益求精产生不利影响。

现代各部门法律浩繁,任何国家的法官都很难既是刑事审判的专家,又是民事审判的能手。

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都有一定程度的争议,刑事法庭要判断许多与刑事诉讼无关但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有意义的证据,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诸多规定,要花费许多时间和精力,处理起来甚至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

对法官这样庞杂的要求不利于造就高质量的专业化法官队伍。

二、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张1、完善式。

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该缺陷是可以弥补的,通过弥补有关法律漏洞,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还是可取的。

他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诉讼特点和优越的诉讼价值,而且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因此深入了解和认识其诉讼特点和诉讼价值,并使其不断健全和完善,对于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的当事人缠讼和案件积压问题,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经济优势最为明显:一方面在这一范围内,事实的认定相对简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不会也不可能很严格;另一方面被害人对民事赔偿的请求亦不复杂,举证风险小。

被告人也愿意认罪来换取处刑时的从轻,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被告是否要自证其罪的尴尬。

而民事原告一般索赔要求也不高,也愿意为取得赔偿作出某些让步,从而降低了讼争的激烈程度。

这使得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冲突在此类案件中并不厉害,以致在相关因素的衡量中,诉讼成本应给予更多的注意。

以效率和经济见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基础上应当是最具合理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