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1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调整职能(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按照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等情况,现对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限额和必设机构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
一、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一般设55个左右。
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可略多于55个;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省、自治区,应少于55个;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应更少一些。
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设75个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贸易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人事厅、劳动厅可分设也可合设。
二、自治州的党政工作机构设置35个左右。
地区党委和行署的办事机构设30个左右。
自治州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教育局(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党政必设机构参照自治州的机构设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川府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0〕2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精神,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吸引外商投资作用,扩大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外资质量,培育我省开放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积极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任何市(州)和部门(单位)不得单独针对外资准入进行限制。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或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落实取消或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企业;支持中外合资乘用车企业的外方按规定转让或交易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扩大电信、教育、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
深入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引导国际资本投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领域。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
省内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
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川省教育厅咨询投诉电话
四川省教育厅咨询投诉电话教育信访接待电话(028)86110114(028)86110575教育政策法规咨询电话(028)86117428社会力量办学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0612高校收费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5561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8766中小学贫困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6777教师资格办理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5370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5370教育人事管理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1826学校乱收费投诉电话(028)86111182高校学生管理、转学、就业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2806 学生体育测试咨询电话(028)86111554艺术考级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1707教育外事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1924留学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1165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咨询电话(028)86650028高校学生学位授位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0230学校安全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1616高校招生政策咨询电话(028)86655281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咨询电话(028)85160406计算机等级考试咨询电话(028)85160406少儿剑桥英语等级考试咨询电话(028)85160406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咨询电话(028)86113095高校学生专升本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0894教育捐赠咨询电话(028)86110965教育科研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0804职业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0799师范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5459民族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8)8611541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咨询电话(028)85186281学校后勤与产业政策咨询电话(028)86667565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8)86726366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咨询电话(028)83221398教育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6156502。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川教[2009]163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川教〔2009〕16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厅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的要求,经认真清理,我厅决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基教高中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19个规范性文件为第一批废止、失效文件。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呈报单位:(公章)呈报时期:2009年6月1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川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水利电力厅更名为四川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全省水行政和渔业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三日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采矿许可证。
2、原省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城市防洪职能。
3、水生动物防疫、境内检疫职能。
(二)划出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取消对原厅属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中文核心期刊 (按刊名顺序排列)
中文核心期刊(按刊名顺序排列)
说明:本排名是根据戴龙基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三版)得来。
各种符号含义:
"F0" 代表:经济理论
"F1" 代表:世界经济
"F12" 代表: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F23" 代表:会计
"F27" 代表:工业经济
"F3" 代表:农业经济
"F7" 代表:贸易经济
"F81" 代表:财政
"F82" 代表:货币/金融、银行/保险
"*"代表光华订购的中文期刊
括号中的数字代表其在该类中的排名,如:保险研究:F82(18),表示《保险研究》一刊在货币/金融、银行/保险类排第18名。
个别期刊同时在几类中列入核心刊。
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开展2014学年收费工作的通知(成理校发〔2014〕68号)
收费合计(元)
6970 6970 6490 6490 8650 9250 9250 11650 14050 27150 32150
备注:类别中包括的专业 理工类:本科: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石油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测绘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
2
84 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开展 2014 学年度大学生和 2015 年 中小学生、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 〔2014〕31 号)规定,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80 元。2014 学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 个人收取标准为五年制 2010 级学生每人补缴 10 元;五年制 2011 级学生每人补缴 20 元;四年制 2011 级学生每人补缴 10 元;2012 级、2013 级、2014 级学生每人缴 80 元/学年;2014 年专升本学 生每人缴 80 元/学年。该费用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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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3:
成都理工大学 2014 级成人本专科学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类别
项目
本、专科 (业余、半脱
产、 函授、夜大)
自考
理工类
文法经史哲管类
建筑及城规类
艺术设计类
表演编导类
脱产(新生)
艺术 非艺术
业余(新生)
艺术 非艺术
入学收费项目(元/人.年)
学费
2460 2220 3300 3600 6000 4500 3500 2500 1500
成都理工大学 2014 级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6•【字号】川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105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综合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六日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报告审批职能。
2、组织和管理向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查特派员有关的职能。
3、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职能。
4、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
5、编制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全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关重大问题的职能。
6、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及其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组织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在全省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监督实施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将除电子工业外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及有关专项计划的管理职能,交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4、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管理职能,交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川教厅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川教厅办〔2010〕5号)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四川教育学院,四川广播电视大学,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会研究决定,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做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印发你们,供各地和学校及机关处室、事业单位联系工作参考。
附件: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领导同志分工涂文涛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全面工作。
何绍勇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基础教育、民族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语言文字、教育科研工作。
分管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四川省成都西藏中学。
联系四川省教育学会。
姜树林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师范教育、科学技术、学校后勤与产业及教育建筑设计管理工作。
分管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师范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学校后勤与产业处、四川省广播教育学校(四川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四川省教育建筑设计院、内江铁路机械学校、四川省校办企业公司。
联系四川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协会。
唐小我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计划、基建、财务,学校稳定与安全工作、学生资助、大学中专招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川教〔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5〕17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为加强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现将《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2015年3月17日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深入推进全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根据国家、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简称试点项目)是根据教育厅《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总体安排,由试点单位自主申报,经教育厅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简称“教育厅综改小组”)审议批准,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教育改革实践。
第三条试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共同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在教育厅综改小组统一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教育厅综改办”,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处)负责统筹、督查,教育厅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评估,试点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第四条试点单位必须制定科学可行的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目标,落实职责分工,完善推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接受监督检查,规范使用资金;总结改革经验,及时报送成果,按计划完成试点任务。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申报范围。
试点项目应主要围绕《指导意见》所列五个方面20项教育改革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0年12月20日川发改价格〔2010〕1330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党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党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一、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报名考试费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2、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按我省教育部门研究生报名考试费标准执行。
(二)学费标准1、中央党校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6000元;2、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每学年5000元;3、省委党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四川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学费,按照我省高等院校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4、函授学院本科班学员,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
(三)全日制研究生住宿费:四人带卫生间每人每学年1200元。
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函授班学员的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用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均为高限,各级党校在执行中不得突破。
如国家有新的教育收费政策出台,则按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报名考试费、学费、住宿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党校系统的收费收入分成比例暂按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的规定执行。
收费收入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全额编入部门综合预算。
《四川教育》征稿启事
《四川教育》征稿启事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教育》
【年(卷),期】2023()3
【摘要】《四川教育》创办于1957年,以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研究者和教育行政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四川教育》以“引领、实用、创新”为办刊理念,始终遵循“服务教育、服务学校、服务教师”的办刊宗旨,坚持正确导向,创新内容形式,突显办刊特色,不断提升刊物品质和专业影响力。
创刊以来,《四川教育》先后获得四川省“十佳期刊”“一级期刊”“优秀期刊”“四川出版·期刊奖”“期刊方阵·双效期刊”等多项殊荣,入选中国期刊协会“2021中国精品期刊展”。
【总页数】1页(P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3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进单位
2.四川教育学院学报《农村教育》栏目征稿启事
3.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四川省解困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推动我省省再就业工程深入实施的通知
4.四川教育(时政)征稿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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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川财教[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5]13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文件的精种,决定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现将《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二00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参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地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和四川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以下简称省奖学金,省助学金)。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2000名学生。
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城镇学生每人每月90元、农村学生每人每月12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2万名学生。
第三条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2021民国时期四川禁烟口述史料的特征与意义范文3
2021民国时期四川禁烟口述史料的特征与意义范文 口述史料是由事件当事人或事件亲闻者对历史事件发生时的场景、气氛、经过、影响等情况进行口述,由收集者将口述内容以文字、声像等形式进行记录整理之后所形成的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往往无法见诸于档案文献,但是对于丰富历史记录的内容、弥补历史记录的空白具有重要的价值。
民国时期的四川是鸦片种植的集中地,鸦片的产量最高、质量最好,当然对社会毒害也最深。
面对这一现实,当时四川省政府制定了诸多严厉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禁烟,却收效甚微。
据此推断,问题应该出在政策的贯彻执行上,也就是当时的政府官员是怎样办理禁烟事项而导致成效甚微的。
目前涉及这方面内容的档案我们很难找到,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省志编辑委员会曾经出版的《四川文史资料选辑》中刊登了一些曾经亲历过禁烟运动的人员讲述当时禁烟详情的文章。
透过这些亲历者的口述记录,我们得以还原当时的历史现实,总结烟土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为做好当前禁毒工作提供历史借鉴。
1民国时期四川禁烟口述史料的特点 (1)来源可靠,真实可信。
《苦忆四川烟祸》的讲述者谢藻生,当时的职务为四川禁烟善后督办贺国光的秘书;《解放前荥经烟祸略忆》的讲述者为陈耀伦,时为民国时期川军二十四军少将副官;《刘湘、蒋介石在四川的鸦片禁政》的讲述者周介眉,时任崇德进出口贸易公司经理,该公司系四川军政要人潘文华之弟潘昌猷创办;《芦山铲烟亲历记》的讲述者杨若瑜,时被刘文辉委任芦山县县长。
从身份上来看,这些讲述者具有很明显的代表性,所有讲述者均亲历了民国时期四川的烟祸时代,有的是执行禁烟活动的领导者,有的作为商人直接参与了烟土的买卖,也有的作为军阀间接谋取到了烟利。
因此,这些史料的来源应是可靠的。
而且,抛开不可避免的主观性而言,毋庸置疑的是,他们对于当时历史现实的揭露都是一致的,他们所讲述的事件内容也应该都是真实的。
更为重要的是,尤其是陈耀伦,新中国成立后曾在四川省文史馆任馆员,更加清楚口述史料形成的真实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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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四川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搞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
知
【标 签】校办企业产权改革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教勤﹝1998﹞13号
【发文日期】1998-06-09
【实施时间】1998-06-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地、州教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国税局: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各地逐步展开,不少市、县改制工作发展健康,初见成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确保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健康运行,推动全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深入发展,现就进一步搞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校办企业改制的目的意义、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党和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长期方针,是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育法》,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
因此,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紧紧围绕创收育人、服务教育这个宗旨,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校办企业中学校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的盘活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充分调动校办企业经营者、劳动者和资产所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壮大和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校办企业的利润和减免税金能够足额到位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校办企业改制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到本世纪末,在全省骨干校办企业中初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
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改制后的校办企业,要在坚持校办企业属性不变、服务教育宗旨不变和主管部门不变的前提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更好地为改革和发展全省中初等教育事业服务。
二、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加快试点,逐步推广的方针我省中初等学校校办企业有许多不同于地方国有小企业的特点,主要是:绝大多数企业属于学校集体所有制性质,生产规模较小,原始资产形成复杂;利润所得和税收优惠主要用于补充教育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相当部分校办企业还要为学校提供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场所和实验实习基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办企业的管理、技术骨干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并且多数由学校教师充任,改制工作起步较晚等。
因此,各地在改制时,必须从校办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积极稳妥,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当前要以市、地、州为单位,确定少数具备条件的不同类型的校办企业进行改制试点,不要一哄而起。
各地在改制试点中,要按照上述“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和校办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比较方案,谨慎进行决策,认真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广。
全省校办企业改制试点工作要求在1999年6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校办企业改制的形式应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实行“一企一策”,不搞统一模式。
从整体看,校办企业的改制形式应以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以学校或教育部门控股为主,以教育系统企业之间联合为主。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维护学校长远利益,不允许将效益好的校办企业出售给社会企业和私人。
三、要注意解决好校办企业改制中的几个主要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很多,都要逐个认真研究并解决好,促进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校办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的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和“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确保学校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兼顾校办企业集体利益,维护各类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产权界定中,既要防止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无偿或低价量化给个人,又要防止平调学校和企业的集体资产。
根据上述原则和校办企业特点,校办企业的产权界定可按以下意见办理:
1、国家对校办企业的投资及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全民学校接受的捐赠,其资产所在权归国家。
2、校办企业职工及其主办学校教职工个人以及社会上其他自然人对校办企业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资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3、社会上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对校办企业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资产所有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
4、除上述三部分财产之外的校办企业财产,原则上归校办企业的主办学校(单位)集体所有。
在校办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中,既要重视对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的评估和界定,又要重视对技术、商标、品牌、信誉、机制、市场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界定。
(二)关于继续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教师被安排从事校办产业工作后的待遇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9号和省政府川府发[1992]156号文件规定,学校派到校办企业工作的教职工,仍属教育事业编制,原是教师的,可保留教师职务及待遇,并在聘任职务时,充分考虑他们的工作特点和实绩。
因此,这次改制中,在国务院、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本人自愿要求与学校脱钩者外,一般保留其教师身份和待遇不变。
(三)关于继续执行国家扶持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校办企业改制后,只要符合(94)财税字001号文规定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的,要落实到位。
四、切实做好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几项主要工作
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改制前,必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企业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营造有利于促进改制工作的舆论环境,使企业职工群众和有关方面理解和支持改革。
(二)企业申请。
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企业召集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作出改制决定,并向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
(三)清产核资。
改制前,校办企业必须在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指导、监督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校办企业占有的各项资产、对外投资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做到家底清楚。
(四)资产评估。
改制前,校办企业必须由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其中国有资产的评估,应由学校认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资管理部门确认;学校集体资产的评估,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产权界定与登记。
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有关政策法规,认真做
好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使出资者的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得以明晰,并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六)制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从实际出发,确定校办企业改制的组织形式、股权配置方式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责权利和制衡关系。
2、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实施步骤。
3、企业内部实现“三改一加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办法。
4、做好校办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职工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等意见。
(七)改制方案的审批和实施。
总资产不满50万元的校办企业,其改制方案须经县(市、区)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总资产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的校办企业,有改制方案须经市(地、州)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总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校办企业,其改制方案须经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改制方案审批后,按照校办企业主办学校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八)校办企业改制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校办企业中的少量国有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经贸、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的指导下,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省教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全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服务和考评。
省、市(地、州)、县(市、区)要成立有教育、经贸、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校办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搞好规划,制定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校办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
对于在改制工作中违反本《通知》精神,造成国有资产和学校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