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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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购员案例 (2)

导购员案例 (2)

案例1:小婉和小张购物经历周五晚上,小婉为了给男朋友小张看条裤子,两人刚一进店,一位笑而不露的小姐就迎了上来"先生,小姐想看些什么""我们先随便看看"小张边应道,边和小婉来到牛仔裤的货架边.他的眼睛被一条微喇牛仔裤所吸引,就在他的手刚伸向这个中意之物时,那位小姐不为人所觉的出现在了面前."先生,真有眼光"营业员将目光从小张的脸上移到了小婉的脸上"这种裤型是今年非常时尚与个性的款式,非常吻合小姐男朋友的气质".这句话说得小婉与小张对视一笑.营业员麻利的将一条L型的裤子从货架上取了下来,并同时将目光从小婉移回到小张."先生请跟我到试衣间试穿一下效果"不等小张回答,营业员就提着裤子径直向试衣间的方向走去."去试试吧"小婉不想扫男朋友的兴,她也想看看那条裤子穿上后的效果."先生,请先进去,我把裤子搭在门上"营业员边拉开试衣间的门,边对小张说道.就在小张淅沥哗啦脱裤子的时候,营业员打完招呼又向正在翻看女式衣服的小婉迎去."小姐的男朋友出来后,一定会更加帅气"小婉抬起头对着营业员笑了笑."小姐,我为您推荐一款衣服"眼看营业员又要拿出一款衣服给自己试,小婉赶紧说道"我目前还不想买衣服".小婉说完这句话后,竟然觉得有点不好意识."没关系,您可以试试您今后想买的衣服" 营业员笑对着小婉说完后,又向试衣间迈去.这时候,小张刚刚从试衣间出来. "先生果然更帅了"营业员把试衣间的门拉了过来,请小张看看门面穿衣镜上的自己."你自己觉得怎么样"小婉自己也有眼前一亮的感觉,可是她不想太早表露自己的意见."可以的"小张在镜子前转了一转,自己也觉得挺好. "先生应该很喜欢这条裤子!如果您再配上这件体恤,感觉会更好"营业员不知什么时候提了一件红色的微领体恤过来,并有意无意的看了小婉一眼.最后的结果是,本来只打算买裤子的小婉和小张,被营业员的热情与推介所"陷害",现在也想连那件体恤一起买.案例分析:1该导购员身上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学习2你认为导购员还有哪些细节可以做得更好1:A:适度自然地引导顾客行为,为顾客提供决策参谋/B:关联人物相互施压,牵引其迈向成交方向/C:强烈的连带销售意识,并为顾客关联销售提供合适理由2:A:招呼语/B:接近时机推荐购买的技巧在销售过程中,营业员除了将服装展示给顾客,并加以说明之外,还要向顾客推荐服装,以引起顾客的购买的兴趣.推荐服装可运用下列方法:1,推荐时要有信心,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营业员本身要有信心,才能让顾客对服装有信任感.2,适合于顾客的推荐.对顾客提示商品和进行说明时,应根据顾客的实际客观条件,推荐适合的服装.3,配合手势向顾客推荐.4,配合商品的特征.每类服装有不同的特征,如功能,设计,品质等方面的特征,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要着重强调服装的不同特征.5,把话题集中在商品上.向顾客推荐服装时,要想方设法把话题引到服装上,同时注意观察顾客对服装的反映,以便适时地促成销售.6,准确地说出各类服装的优点.对顾客进行服装的说明与推荐时,要比较各类服装的不同,准确地说出各类服装的优点.重点销售的技巧重点销售就是指要有针对性.对于服装的设计,功能,质量,价格等因素,要因人而宜,真正使顾客的心理由"比较"过渡到"信念",最终销售成功.在极短的时间内能让顾客具有购买的信念,是销售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重点销售有下列原则:1,从4W上着手.从穿着时间When,穿着场合Where,穿着对象Who,穿着目的Why方面做好购买参谋,有利于销售成功.2,重点要简短.对顾客说明服装特性时,要做到语言简练清楚,内容易懂.服装商品最重要的特点要首先说出,如有时间再逐层展开.3,具体的表现.要根据顾客的情况,随机应变,不可千篇一律,只说:"这件衣服好","这件衣服你最适合"等过于简单和笼统的推销语言.依销售对象不同而改变说话方式.对不同的顾客要介绍不同的内容,做到因人而宜.4,营业员把握流行的动态,了解时尚的先锋,要向顾客说明服装符合流行的趋势.案例分析张先生的女朋友明天生日,张先生想起女朋友特别喜欢国美通讯商场的一款NOKIA 手机,于是,他决定今天带着王小姐一起去买,"欢迎光临,随便看看"促销员机械地招呼着.王小姐看到她看中的那款手机依然还在,可出于比较心理考虑,王小姐决定先再看看其他的,他们转了一圈还是觉得那款最合适,于是走到那款手机前,并询问促销员手机是否有其他颜色,可促销员正忙着给另一个顾客说话,尽管王小姐连续问了三次都没有任何反应,于是张先生很生气地拉着女朋友到隔壁的迅捷通讯城.可不巧的是迅捷那款机器已经卖断货啦,没有办法只有硬着头皮回去,可能是促销并没有认出他们来,照样还是麻木地招呼着.张先生带着一点不满情绪地说,"我就是刚才问你三次你都没有做答的顾客,我们是真心买主,但你让我今天心情不高兴啦,你应该向我道歉才是。

案例及分析2

案例及分析2


【案例6】天通花园小区的27户居民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 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 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 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 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 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终止,即便是夜 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 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 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 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 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 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 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 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 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 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 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 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 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 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 1、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征收排污费 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产厂家 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乙厂超标排 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 纺织车间是在1993年4月新上的生产线,未执行环境影响评 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标排放 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 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 请求乙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Ⅱ类混合区的要求, 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响、排除危害。 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管理学案例 (2)

管理学案例 (2)
的职权?
3
么问题?如果你是公司总经
理助理,请就案例中该企业
存在的问题向总经理提出你 的建议以改善现状.
1
王华明和严高工的权
力各来源于何处?
王华明——直线权力
严高工——参谋权力
2
严高工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是什
么权力?你认为,严高工作为顾
问应该行使什么样的职权?
职能权力参谋权力来自 这家下属企业在管理中存在什么问
案例2.谁拥有权力
——管理学1小组
王华明近来感到十分沮丧。一年半前,他获得某名牌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后,在毕业生人才交流会上,凭着他满腹经 伦和出众的口才,他力挫群芳,荣幸地成为某大公司的高级管 理职员。由于其卓越的管理才华,一年后,他又被公司委以重 任,出任该公司下属的一家面临困境的企业的厂长。当时,公 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希望王华明能重新整顿企业,使其扭亏为盈,
题?如果你是公司总经理助理,请
就案例中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向总经
理提出你的建议以改善现状.
3
•存在职权不清,直线人员与参谋人员的定位不清, 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问题。 •建议总经理适当削弱高级顾问的权利,使其正确行 使自己的建议权,为厂里的发展出谋划策,听从新 厂长的命令,而不是指挥。另外安排具有创新和改 革意识的人员来替换原来的高层领导,配合新厂长 的工作。另外总公司也行制定出相应的改革方案来 配合新厂长来重振企业。
谢谢观看
管理学1小组. 2015.12.1
推行起来十分顺利。有时我感到在厂里发布的一些命令,就像石
头扔进了水里,我只看见了波纹,随后,过不了多久,所有的事 情又回到了发布命令以前的状态,什么都没改变。”
问题.
1
严高工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 是什么权力?你认为,严高 王华明和严高工的权力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

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

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

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

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

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

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

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

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

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

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

网络公关案例 (2)

网络公关案例 (2)

网络公关案例概述网络公关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平台来管理和传播企业或品牌的形象和声誉。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公关已成为企业或品牌重要的宣传和营销手段。

本文将介绍一个成功的网络公关案例,分析其成功之处以及可借鉴的经验。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电子消费品品牌,致力于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公司的知名度和品牌声誉相对较低。

为了提升其品牌形象和知名度,公司决定在网络上进行一次全面的公关活动。

活动策划活动策划是网络公关成功的关键之一。

该公司组织了一个专业团队,负责规划和执行整个公关活动。

首先,团队确定了活动的目标,即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声誉。

接着,团队进行了市场调研,了解了目标受众的喜好和需求。

基于调研结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活动方案,包括社交媒体推广、在线宣传、网红合作等。

最后,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计划,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了充分的预案。

活动执行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团队充分利用了各种在线平台和社交媒体渠道。

他们创作了一系列精美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并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传播。

此外,他们还积极与一些知名的网络红人进行合作,通过红人的影响力来提升品牌的曝光度和认知度。

团队还与一些行业媒体和网站合作,发布了一些与产品相关的新闻和文章。

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他们成功地吸引了大量的用户关注,并提升了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成果评估活动执行结束后,该公司进行了成果评估。

通过数据分析和用户反馈,他们发现该次公关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品牌知名度和曝光度明显提升,用户对品牌的认知度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其次,产品销量增长迅速,公司的业绩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最后,用户对公司的口碑评价大幅提升,品牌形象更加正面和受欢迎。

总结与启示这个成功的网络公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首先,策划环节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喜好,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

其次,多渠道宣传可以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和曝光度,与网络红人和行业媒体等合作也是提升品牌声誉的一种有效方式。

案例分析 (2)

案例分析 (2)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

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

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

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

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某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案例分析】 1. 案例性质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行政责任:(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某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邻里纠纷案例大全 (2)

邻里纠纷案例大全 (2)

邻里纠纷案例大全介绍邻里纠纷是指邻居之间因为一些琐事或者利益冲突而引发的争端和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噪音、扰民、物业维护、旧物改造等方面。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邻里纠纷案例,并提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和建议。

1. 案例一:噪音纠纷A先生和B先生住在同一个小区的相邻房屋中。

B先生经常在深夜里大声放音乐或者开party,给A先生的休息和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

A先生多次与B先生沟通,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解决方法: - A先生可以与B先生进行更加认真和坦诚的沟通,要求他尊重邻居的休息和生活,尽量减小音量或限定晚上之后不再放音乐。

- 如果沟通无效,A 先生可以向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解决纠纷。

- 如果以上方法还是无法解决问题,A先生可以向当地执法机关报警,寻求法律援助。

2. 案例二:扰民纠纷C夫妇住在一幢公寓楼的四楼,他们的楼下住着D先生。

由于C夫妇的年幼孩子经常在家里大声嬉闹,D先生感到非常困扰。

D先生多次向C夫妇提出控制孩子噪音的请求,但没有得到满意回应。

解决方法: - C夫妇可以理解D先生的困扰,并主动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孩子的噪音,比如让孩子玩静悄悄的游戏,或者减少嬉闹的时间。

- 如果C夫妇觉得D先生的要求过于苛刻,他们可以与D先生进行沟通,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在特定时间段内控制孩子的噪音。

- 如果沟通无效,C夫妇可以向公寓楼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解决纠纷。

3. 案例三:物业维护纠纷E小区的F先生和G先生住在同一幢楼里。

F先生发现自己的阳台上漏雨,而漏雨的源头是G先生的阳台。

F先生多次与G先生进行沟通,要求他修理漏雨的问题,但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解决方法: - F先生可以再次与G先生进行沟通,并向他解释漏雨对自己的影响,要求他尽快修理漏雨问题。

- 如果沟通无效,F先生可以向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请求他们介入解决纠纷。

物业管理部门会联系G先生,督促他解决问题。

- 如果以上方法还是无法解决问题,F先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二)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二)

《国际公法》经典案例(二)案例八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察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 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意和常识出发来求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票对问题a和问题b作了肯定答复,并以10票对5票就问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遭到违反为根据;遵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联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缔结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协定来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案例九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运载105名乘客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自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后,被机上乘客卓长仨、姜洪军、安卫建、王彦大、吴云飞和高东萍等6名持枪歹徒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劫持.他们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破门闯入驾驶舱后,对舱内人员射击,将报务员王永昌和领航员王培富击成重伤.威逼机长王仪轩和副驾驶员和长林改变航程,并用枪顶着机长的头和威胁乘客要与全杌同归于尽, 还强行乱推驾驶杆,使飞机在颠簸倾斜、忽高忽低(最低离地面600米)的状态下飞行,严重危及着飞机和全机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我国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人民共和国,又飞人了韩国领空,被韩国4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和机上人员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事发后,韩国有关当局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并迅速将情况通知了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收到通知后,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嫌疑犯引渡给中国处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致电韩国当局,表示对中国民航296号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的密切关注,并相信韩国将不遗余力地安全地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的决议和韩国参加的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对劫机嫌疑犯予以惩处.随后经韩国民航局局长金彻荣的同意,中国民航局局长沈图率民航工作组一行33人于1983年5月7日赴汉城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经与韩国代表谈判签署了一份关于交还乘客、机组人员和飞机问题的备忘录.按备忘录规定,被劫持的飞机上的乘客除3名日本乘客回日本外,其余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先后返回中国.被劫持的飞机经韩国有关部门作了技术检修后归还了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而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6月1日,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嫌疑犯提起诉讼.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开始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仨、姜洪军有期徒刑6年,安卫建、王彦大有期徒刑4年,吴云飞和高东萍有期徒刑2年.案例十张振海劫机案张振海,别名张萤,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扫,系中国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人.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人民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1989年12月16日,他携其妻张××,子张××登上了从北京经由上海、旧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 981航班B2++8号飞机(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名.张振海及其妻和子买的是去上海的机票),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振海将他在背面写有“飞行员请把飞机降落在南朝鲜,3分钟不答应我就把飞机炸了”的壹角人民币纸币递给机组乘务员交机长.后又对乘务员和机长威胁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300克TNT炸药”, “我们全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别骗我,你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把飞机炸掉”.同时,他还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作出随时引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迫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降落时间是1989年12月16日14时52分).事发后,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非常重视,派人亲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日本当局也给予了合作,使得被劫持的飞机和机上人员包括张振海的妻和子顺利返回中国.对于劫机嫌疑犯张振海,中国要求日本将其引渡回国处理.按照日本的《逃犯引渡法》,在决定是否引渡时须经法院审理.故中方首先向日方提交了请求日方将张振海临时拘留的照会,和中国有关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日方收到照会和中方的逮捕令后,其法院于12月末将张振海临时拘留,并将其从福冈转移到东京关押.后又应日方要求,中国派出了一个由有关机关派员组成的小组于1990年1月赴日就引渡张振海一事进行商谈.2月,中方正式提交了请求引渡的照会和对解释中国法律的一份法律意见书,以及证明张振海犯有劫机罪行和有关证据.其后又提交了补充照会.中国在照会中指出:张振海非法劫持中国民航班机,严重威胁了飞机、机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直接损害了世界人民对民用航空安全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o条、第79条、第1o7条和中日双方均为缔约国的1970年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1条,已构成劫持飞机罪.中方还明确表示,为对张振海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制裁,请求日本政府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中国司法机关将就其劫机犯罪行为对他依法进行审判,而不对他以劫机罪以外的罪行进行处罚.日本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同意引渡张振海.故日方于1990年4月28日将张振海引渡给中国.张振海被引渡回中国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张掖海的行为已经构成劫机罪为由,于1990年6月30日对他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振海以爆炸飞机威胁乘客生命安全的危险方法劫持飞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罪犯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o条、第79条、第52条(……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及第6o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比照第107条,对张振海的罪行类推定为劫持飞机罪,并宣布判处张振海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张振海对该判决不上诉.此案经移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振海劫机案的判决.案例十一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袭击了美国使馆.尽管美国使馆一再请求伊朗当局给予帮助,但是,伊朗的保安部队并没有进行干预或试图解除这一局势.结果,美国使馆的整个馆舍被侵占,美国使馆人员和当时位于使馆内的来宾均遭逮捕.此后不久,美国驻伊朗大不里士和设拉子的领事馆也在伊朗当局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情况下遭到占领.自那时起,占领者一直控制着上述美国使领馆,他们洗劫了使馆及其领事部的档案和文件,并将至少28名使馆外交人员、至少20名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其他两名美国国民扣押在使馆馆舍内作为人质.此外,美国驻伊朗代办及另两位外交人员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筑物之内.扣押人质者在11月18日和2o日先后释放了13名人质,但从此后拒绝释放其他人质,以迫使美国满足他们提出的各种要求.据称,人质们经常被捆绑和蒙面,处于极端困难和与世隔绝的境地且受到审判甚至被处死的威胁.自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之后,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来终止对美使馆馆舍及其人员的侵犯行为,也未对美使馆及有关人员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反却对伊朗人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表示赞同和认可,并拒绝与美国就此问题进行谈判.1979年11月29日,美国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递交了一份申请书,对伊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伊朗政府因容许、鼓励以及未加防止和惩处伊朗人侵犯美国使领馆及其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它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L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关系和领事权利条约》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2)依上述国际法律义务,伊朗政府负有特别义务立即保证释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馆舍内的所有美国国民,并保证允许所有这些人员以及在德黑兰的其他所有美国国民安全地离开伊朗.(3)为维护美国自身的权利和它对其国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伊朗政府应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就其前述违反其对美国所负的国际法律义务的行为向美国支付赔偿.(4)伊朗政府应将对美国使馆馆舍、使馆人员和领馆馆舍犯有罪行的有关人员交送本国主管当局追诉.同年12月9日,伊朗外交部长代表伊朗政府致函国际法院.认为法院“不能,也不应审理此案”,理由是这一所谓“人质问题”涉及美国过去25年向在伊朗从事的“无耻剥削”、颠覆合法政府、干涉内政等各种违反国际法和人道准则的活动,它仅仅是这一全面问题的“一个非中心的和次要的方面”,而且是伊朗伊斯兰革命所引起的反响之一,而对这种反响的任何审查“在本质上直接属于伊朗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1979年12月1o日,国际法院在伊朗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次年5月24日,法院就本案实质问题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作为外交代表的接受国的伊朗有义务采取适当步骤保护美国使馆不受侵犯.在1979年11月4日的事件中,伊朗当局能够充分认识到它们根据有效条约所负担的义务,也能充分认识到迫切需要它们采取行动,而且也拥有受其支配的、可用来履行其义务的手段,但对于袭击使馆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预防和制止措施,也没有迫使袭击者撤出使馆馆舍和释放人质.在美国使馆遭到占领以后,伊朗政府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结束对使馆馆舍及使馆人员的侵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反而立即对这些侵犯行为表示认可,并决定长期维持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局面,以此作为对美国施加压力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的行为转化为伊朗国家的行为,袭击者成为伊朗的国家机关,伊朗国家应对他们的行为负担国际责任.法院并不认为存在着可使伊朗政府的行为成为正当的“特殊情况”.在法院看来,即使伊朗政府对美国政府的指控属实,它也应用外交法所规定的正背手段来追究美国及其外交代表的责任,而不应对其使馆及其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据此作出以下判决:(1)法院以13票对2票判定,伊朗由于实施了法院在本判决中所确认的行为而在某些方面违反了(且仍在违反)它根据美、伊两国间有效的国际条约和长期公认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对美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2)法院以13票对2票判定,伊朗因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而对美国负有国际法上的责任.(3)法院以15票对0票判定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步骤以对1979年11月4日及此后事件所导致的局势进行补救,为此目的,必须①立即终止对正在伊朗被扣作人质的美国代办、其他外交和领事人员以及其他美国国民的非法扣押,而且必须立即释放所有这些人员,并将其委托给第三国保护;②保证所有上述人员取得离开伊朗所必需的一切手段,包括运输工具;③立即将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及其驻伊领馆的馆舍、财产、档案和文件交由保管国保管.(4)法院以15票对0票判定,不得将任何美国外交或领事人员扣留在伊朗,以对其实施任何形式的司法程序或使其在这些司法程序中作证3 (5)法院以12票对3票判定,伊朗政府有义务赔偿1979年11月4日及此后事件给美国造成的损害.(6)法院以14票对1票判定如当事国不能这成协议|此种赔偿的形式和数额应留待法院在本案随后的程序中予以确定. 丨*法院上述实质判决作出之后,美、伊双方在阿尔及利亚的斡旋之下进行了紧张谈判,并于1981年1月19日达成协议.次日,美国人质全部获释.美国随后请求法院中止关于赔偿要求的诉讼,法院据此将本案从其案件总表上注销.案例十二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学前教育学教学案例(二)

学前教育学教学案例(二)

案例一玩物丧志乐乐与欢欢同岁,都上幼儿园中班。

由于乐乐的爸爸妈妈工作忙,乐乐被送到镇上的爷爷奶奶家。

爷爷奶奶比较重视乐乐知识学习,经常教乐乐背古诗、写字,但很少给乐乐买玩具,爷爷奶妈认为玩游戏只会玩物丧志,长大没出息,只有学习好考上大学才有光明前途。

而一起长大的欢欢却整天沉浸在游戏中,几乎看不见她学习、写作业,一个字也不认得。

欢欢的爸爸妈妈很担心孩子这样会影响她今后的学习和发展,会没有前途。

1、结合案例分析,如果你是家长,你该如何教育孩子?2、结合福禄培尔教育思想,幼儿玩游戏会玩物丧志吗?幼儿园教育重点是什么?答案:1、案例中乐乐的爷爷奶奶将游戏与学习当做是对立面,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欢欢的父母虽然没有强迫孩子学习,对于欢欢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

幼儿玩游戏在幼儿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幼儿在游戏中获得关于周围物质世界的知识经验,将幼儿已经内化的知识经验再现于特定的情境中,对幼儿身体、智力、创造力、语言和交往能力等方面发展均起到促进作用。

所以,我是家长会让孩子在幼儿园教育阶段充分玩游戏,家长还要作为游戏伙伴参与幼儿游戏中来。

对于幼儿知识的学习可以在游戏中完成,寓教于游戏中,过于注重幼儿知识学习会束缚幼儿思维能力和创造性发挥,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

2.福禄培尔非常重视儿童游戏,认为游戏是创造性的自我活动和本能的自我教育,儿童在这些游戏中得到充分滋养的绝不仅仅是身体的或肉体的力量,而且也在不断增长的,肯定的,可靠的显示出精神和道德的力量。

福禄培尔专门创制一套供儿童使用的学习材料,命名为“恩物”,让幼儿使用这些学习材料,从而认识形状、大小、训练幼儿的感知觉,帮助幼儿直观认识自然界的内部规律。

幼儿园教育的重点是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而游戏是幼儿的生命,游戏相比其他任何方式更能促进幼儿智力的发展。

参见《学前教育学》,牟映雪主编,54页,福禄培尔教育思想案例2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激烈,家长对孩子的未来寄予厚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给孩子报英语班、钢琴班、绘画班、武术班等等,孩子业余时间全部被挤占了,可怜天下父母心。

案例分析决策 (2)

案例分析决策 (2)

但是,这对于我来说还不够。我同意偶然犯 一次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尤其是当事情超出 了你的控制范围时,但我决不会原谅不合理 的行动。” 广告部经理约翰•李说:“阿瑞夫,我同 意你的看法,而且我总是努力实现合理的和 合乎逻辑的决策。但是你愿意帮助我解释一 下什么是‘合理的行动’吗?” 问题: 你对本案例有何感想?
答:经营决策成功,还可以使企业避免倒闭
的危险,转败为胜。如果企业长期只靠一种 产品去打天下,势必潜藏着停产倒闭的危险, 因为市场是多变的,人们的需要也是多变的, 这就要求企业家经常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 决策新产品的开发。这种决策一旦成功,会 使处于“山穷水尽”状况的企业顿感“柳暗 花明”。
问 题 1、从决策目标上看,案例中决策属于那 一种类型?有何特点? 2、你如何评论艾森豪威尔的决策?
答案提示
从决策目标来看,案例中所体现的决策属于 满意决策。满意决策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求得满 意目标的决策。就管理领域来看,由于管理内 容的广泛性和目标的复杂性,绝对最优目标实 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决策通常都是满意 决策,即相对“最优决策”。 这个事例说明艾森豪威尔在选择登陆日时, 并没有追求十全十美,他们选择的“D”日---6 月6日并不理想,但6月6日的天气状况能满足登 陆的起码要求,所以选择6月6日为“D”日,符 合“满意准则”。
案例5 日本尼西奇公司在战后初期,仅有三十 余名职工,生产雨衣、游泳帽、卫生带、 尿布等橡胶制品,订货不足,经营不稳, 企业有朝不保夕之感。公司董事长多川博 从人口普查中得知,日本每年大约出生250 万婴儿,如果每个婴儿用两条尿布,一年 就需要500万条,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尿布 市场。多川博决心放弃尿布以外的产品, 把尼西奇公司变成尿布专业公司,集中力 量,创立名牌,成了“尿布大王”。资本 仅1亿日元,年销售额却高达70亿日元。

Flexsim建模案例-(2)

Flexsim建模案例-(2)

熟悉资源库中多种对象的使用实验要求:1、每隔20秒一份原材料进入分离器,并被分为三份,分别进入下述三条不同的加工路径。

2、路径一:原材料经过S形输送机到达组合器。

每八份原材料被放置在一个托盘上,并经过后续的输送机运送到接收器。

3、路径二:原材料经过输送机到达多功能处理器。

在多功能处理器上,原材料将经过三个加工工序,工序一需要3秒钟,工序二需要4秒种,工序三需要5秒钟,其中工序二需要一名操作员参与才能进行。

完成全部三个工序后,运输车辆将产品运送到货架上存放。

4、路径三:原材料沿流节点到达堆放区,此堆放区需积累达10份原材料才会一份一份地送至处理器进行加工,每份加工时间是20秒。

加工完成的产品会放置在后续的堆放区中等待操作员将其运送到相应的接收器中。

1.按照实验要求布局,逐步添加临时实体:1个分解器,1个发生器(分别将名称改为“原材料”“托盘”);4个暂存区(分别将名称改为:“堆放区1”“堆放区2”“暂存区1”“暂存区2”),2条传送带(为便于区分,可将传送带改为不同颜色),1台处理器,1台复合处理器,1台组合器,2台吸收器,3辆叉车,1个货架,2个流节点,1个任务分配器。

2.临时实体的连接,按照不同的逻辑关系,采用A连接和S 连接,逐一对模型内的实体进行连接,应注意各个端口的连接顺序,(输入端口,输出端口,中间端口)。

3.参数设置“原材料”为“发生器”,将选项卡中到达时间间隔设置为20。

图(1)图(2)图(3)“托盘”就是改装的“发生器”。

在“发生器”选项卡中选临时实体类型“pallet”。

在分解器选项卡中,选中“分解”,将“拆分/拆包数量”改为3。

图(4)图(5)“组合器”就是改装的“合成器”。

将箭头所指处数值改为8。

在复合处理器选项卡中添加2个工序,将工序1的加工时间设置为3。

相同的方法,将工序2的加工时间设置为4,并将操作员数置为1。

图(8)图(9)图(6)在暂存区选项卡中,将目标批量设置为10。

獐子岛案例-(2)

獐子岛案例-(2)

西安理工大学MPAcc案例题目:獐子岛“海鲜劫”专业:会计〔专业学位〕授课教师:康华学号:杨东其215252208杨天乐2152522056李源 2152522097周沛林2152522082 班级:研1527獐子岛案例分析〔1〕注册会计师是否注意到存货规模和占比的异常现象,并履行了应有关注的基本职业道德?案例中提到獐子岛海鲜底播的面积和规模逐年扩大,从而使得其存货规模(主要是底播虾夷扇贝)不断增加,从2006年的3.88亿增加到2013年的26.8亿元,7年时间增加了近7倍。

同时,存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逐年上升,从2006年的30%增加到2013年的50%左右。

同时,负责对獐子岛进行审计的大华事务所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第一,了解存货的内部监测制度,查阅獐子岛公司制定的关于存货内部检测的相关制度,主要为《虾夷扇贝三级苗种育成操作指导书》、《虾夷扇贝底播增养殖作业指导书》、《虾夷扇贝苗种和浮筏养成品种管理规定》、《虾夷扇贝存量抽查管理规定》;第二,查阅 2011 年至 2014 年度的存货监测资料,主要为《苗种调查测量记录表》、《底播虾夷扇贝春季、秋季存量调查报告》等。

根据生产与存货循环的审计,审计是可能涉及检查的主要业务有:计划和安排生产、原材料发出、生产产品、核算产品成本、储存产品的成本、发出产品的成本。

主要涉及的凭证和记录有:生产指令、领发料凭证、产量和工时记录、工薪汇总表及工薪费用分配表、材料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对獐子岛存货大华会计事务所审计人应该履行以下实质性分析程序:第一,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供给商的发展历程、贸易条件、行业习惯和行业现状的了解,确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以及存货周转和费用的支出项目的期望值;第二,根据本期存货余额组成、存货采购、生产水平与以前期间和预算的比较,定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存货可接受的重大差异额第三,比较存货余额和预算周转率第四,计算实际数和预算数之间的差异,并同管理层使用的关键业绩指标进行比价较。

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典型案例 (2)

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典型案例 (2)

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典型案例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雨凌教学点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之际,,于10月15日早晨举行了“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争做尊老敬老队员”主题升旗仪式。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重阳节这个传统的节日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1989年,我国把每年农历的九月九日定为老人节,从而将传统与现代巧妙地结合,成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年人的节日。

十月是敬老月,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

老人是我们的长辈,没有他们的辛勤劳动就没有我们的幸福今天,没有他们的精心培育就没有我们的健康成长。

老人为社会做过贡献,值得我们尊敬和爱戴。

今天我们召开尊老敬老主题升旗仪式,希望我们每个人都成为一个敬老爱老的好学生。

我校四年级的高艳静同学,是我们身边的尊老敬老的好榜样。

她家里有三个老人:曾祖母、爷爷和奶奶。

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平时她在家照顾老人,并且帮三个老人梳头发,剪指甲,洗衣服,洗碗,拖地等,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减轻爷爷奶奶的负担。

星期六、日的时候,帮忙做一些农活,感受“粒粒皆辛苦”的艰辛,劳动最光荣的快乐。

学习上从不让家人、老师操心,自觉认真刻苦学习,成绩稳定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当社会主义新世纪的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者与继承人。

升旗仪式上,少先队员代表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让我们从点滴小事做起,在公交车上主动为老人让个座,遇到老人过马路主动搀扶老人,多去看望老人、陪陪老人,对老人多些文明礼貌,多些宽容体贴……让敬老、尊老之风永远地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里。

工程伦理案例分析_2

工程伦理案例分析_2

案例分析
Analysis of the case of Engineering Ethics
汇报人:XXX
1
孟加拉国萨瓦区大楼倒塌事件
2
印尼证券交易所走廊坍塌事件
3
绍兴佳源广场商业综合体区块坍塌事件
4
案例反思总结
CONTENTS
Engineering
1
孟加拉国萨瓦区大楼倒塌事件
PART.1
孟加拉国萨瓦区大楼倒塌事件
工程背景
印尼证交所地处雅加达市中心
警方封锁现场ຫໍສະໝຸດ PART.2坍塌大楼内部
坍塌大楼外部
二层走廊
PART.2
该大楼二楼走廊的吊绳承重力有问题由于瞬间走廊的人员过于集中,超出了钢筋吊绳的承重力度,一根钢筋断裂,造成另一根随之绷断。而吊索断的原因可能是螺栓松动,或者生锈等.
事故原因
PART.2
PART.2
PART.4
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重点检查: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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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绍兴市佳源广场商业综合体区块施工坍塌事件
Engineering
PART.3
事故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事故时间2018.1.14凌晨伤亡人数 无人员伤亡
CONSTRUCTION COLLAPSE ACCIDENGT绍兴市佳源广场商业综合体区块施工坍塌事件
工程背景 绍兴城区佳源广场一在建工地部分地面发生塌陷工地东侧的一处地面明显下凹,地面上的一处临时工棚已经坍塌,工地外围紧邻解放北路一侧的绿化带里,也出现一条十几米长的大裂缝,绿化带里好几株树木倒伏。

常见治安事件案例汇总(2)

常见治安事件案例汇总(2)

财务篇外币诈骗案例1:某日凌晨,有两位香港客人持港澳回乡证,到酒店要求开房间,登记姓名:郭某,操广州口音,他拿出了1000元的港币要求支付房间的预付款。

总台员工看了币种,上面印有香港汇丰银行的行头,且印有港币字样,但查看币样,觉得这种港币比较陌生。

就向客人表示,这种港币酒店没有受理过,客人解释说现有的港币有八、九种的币样,这是最近发行的。

由于外币兑换经验不足,收银员轻信了客人,就收取了此币作为预付款,客人见总台员工没有进一步怀疑,就拿出2000元的“港币”要求兑换人民币。

因酒店有规定,在对兑换外币时,换取的金额不能过高。

于是,该员工就和客人协商兑换500元,但在客人的坚持下,总台员工最终还是放松了警惕,给客人兑换了1000元。

客人还询问了有关酒店营业场所消费情况。

随后,客人前往房间,但实际客人并未真正进入房间就逃之夭夭了。

后证实此“港币”实际是伪币,底板为秘鲁币,然后在币上打印“香港汇丰银行”和“港币”字样来实施诈骗。

【分析】犯罪分子常利用一些收银员缺乏外币的识别能力和经验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实施诈骗,所有收银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随时提高警惕,熟悉掌握外币的辨别能力,对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上报安全部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要熟悉酒店财务制度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一丝不苟的对待服务的每一个细节,不给罪犯任何机会,把好酒店财务关。

2、工作人员工作时要提高警惕,对非正常的消费要引起注意和及时上报。

案例2:大堂来了一个急匆匆的客人,直接来到总台,“服务员,快给我换5000元的钱,我等着急用呢!”边说边从身上掏出一个大牛皮信封,一沓厚厚的人民币露在外面,总台员工说道:“好的,先生,您要怎么换啊?”总台员工从这位男子手中接过钱,细心的放到点钞机检验,没有任何问题。

“哦,你全部给我换成50元面值的吧,不用验了,我的钱不会是假钞的。

”客人一副很急的样子。

“请您稍等,”总台员工细心的点够100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交到这位男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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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 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 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 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 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 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 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 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 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 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 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 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 其无关。 现问: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 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 在201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 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 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 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 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解析: (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 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 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 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3)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 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买方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 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 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 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 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 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 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 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 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 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 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 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 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 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 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 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 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 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 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 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 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 国内公司承担。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 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 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 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 (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 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 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201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 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 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 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 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 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 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 (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 公司; (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 子枪发运到A公司; (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格率大 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 合质量要求。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 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 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 协议的一部分。

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 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 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 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 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 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 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 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 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底 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 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 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 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 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 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 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 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 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请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 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 救办法是什么?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 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 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 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 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 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 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 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 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 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 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 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 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2000年6月12日,中国若森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 笔生产企业的委托与加拿大汉威司贸易公司签订了 出口蜡笔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 议适用加拿大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温哥华每 箱32美元,9月装船。2000年7月20日,该批蜡笔 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 司“大宇”轮上,鉴于蜡笔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 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 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 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 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 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 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 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 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 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 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 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 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 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 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 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 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 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 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 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 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 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 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198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 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 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 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 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 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 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 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 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

现问: (1)若森进出口公司与蜡笔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些法律? (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笔的损 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索赔请求? (5)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是否属于共同 海损?为什么?

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 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笔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 该轮开进附近的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 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 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笔已变形,不能用于正 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 蜡笔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201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 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 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 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 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 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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