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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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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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7〕97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及相关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部分高校开展学分制收费试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446号)相关要求,学校制定了《贵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自2016级起本科学生学费试行按学分收费。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贵州大学2017年7月12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印发贵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部分高校开展学分制收费试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446号)相关要求,学校制定了《贵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自2016级起本科学生学费试行按学分收费。

一、学费构成及收费标准1.学费结构。

学生每学年缴纳学费分成两部分: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

学分学费体现全校同分同费,专业学费体现专业培养的差异性。

学生按学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按学年制收费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

2.学分学费。

普通专业核算的学分学费为每学分100元。

艺术类专业通识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学分学费核定为每学分100元,艺术类专业课程学分学费核定为每学分200元。

3.专业学费。

第一类专业(哲学、历史学、农学)专业学费核定为每年590元,第二类专业(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专业学费核定为每年920元,第三类专业(理学、工学)专业学费核定为每年1040元,第四类专业(医学)专业学费核定为每年1400元,第五类专业(艺术学)专业学费核定为每年4800元。

4. 学分数核定。

以贵州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2016版)为依据,学生按学制正常修读完成学业情况下:四年制专业核定按160个学分收费,低于160学分按实际学分收费,高于160学分按160学分收费;五年制专业核定按200个学分收费,低于200学分按实际学分收费,高于200学分按200个学分收费。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学院文件贵师院发〔2020〕97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部门,实验中学:《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认定竞赛情况汇总表2.贵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从业资格汇总表贵州师范学院 2020年10月12日贵州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毕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贵州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20〕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原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分类评价、严格审核的原则,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条授予门类学校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新增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该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正常授予条件在校期间(取得学籍至按标准学制规定年限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前,下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经考核合格且在校期间体测均合格(符合免测条件的学生予以免测)并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有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等实践环节)成绩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90%内(专升本学生只计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成绩),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doc

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doc

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关于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及学位课考试安排的通知一、学位授予资格申请(一)申请程序1、由申请人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本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报授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学生申请统一使用A4纸打印的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见附件1,在教务处网站自行下载),并贴有本人1寸与学位证照片相同的照片一张。

3、参加由我院统一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时间安排5月5日-5月8日拟申请学位的各专业2011届本科毕业生填写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

5月7日班长收齐交到308 5月9日-5月10日系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5月11日各系将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统一上交教务处教务科。

二、学位课考试科目与考试时间安排(一)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课考试科目,见附件2。

(二)考试时间外语(大学英语、日语)考试时间2011年5月21日上午900-1100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程考试时间1、专业基础课2011年5月21日下午1500-1700 2、专业课1 2011年5月22日上午900-1100 3、专业课2 2011年5月22日下午1500-1700 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另行通知。

三、注意事项(一)各系务必通知学生本人,于5月8日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二)申请学位的学生按时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位课考试,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

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

附件1、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2、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本科毕业生学位课考试科目一览表附件1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1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审查表姓名专业照片(1寸,与学位证照片相同)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身份证号课程补考情况课程名称学期课程名称学期说明填写所有考试不及格课程。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4‟11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已制定了《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贵州师范大学2014年3月18日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精神,为落实《贵州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政策导向,切实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习期间,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专业前90%(含90%)者。

二、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理工农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 2.2,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3;(二)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在校期间,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成绩达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六级成绩达284分以上(含284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或专业八级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成绩达55分以上(含55分)或日语专业八级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日本语能力测试N2成绩达90点以上(含90点)或日本语能力测试N1成绩达80点以上(含80点);(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品德及行为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党政部门的书面表彰或奖励,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学分平均绩点排名要求;(四)受严重警告处分满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50%内(含50%)。

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本、专科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本、专科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贵州大学教务处文件校教发〔2011〕62号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接省教育厅办公室通知,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7号),按照“贵州大学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校教发[2011]59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各学院(部)要进一步加强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及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领导工作,在认真总结历年来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学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学院相关制度的建设,确保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有秩实施。

2011年,要继续以高度的责任心,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核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时全面地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

要完善学院(部)三级责任制。

即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信息的准确性;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学科研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学生身份的真实性;院(部)领导签字盖章确认本院(部)注册工作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三级负责制。

三级责任制的工作环节一定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层层细化,步步落实。

1、各年级学生必须全面准确地填写和核对学籍、学年电子注册信息。

学籍、学年电子注册信息的完善性,是毕业生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的必要条件。

2、学生名单是从教育部数据库下载的。

请各学院(部)在教务处主页下载学生学籍、学年电子注册核对表后,按学院、专业、行政班筛选打印并下发至各班级,由班主任(辅导员)认真组织学生核对名册上的所有信息,需要更正的信息填在对应的更正栏中,经本人确定无误后,由学生本人签名。

3、2011级招收的预科生也需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其层次填写为“预科”。

个人信息与教育部数据信息不符的学生,必须按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管理的通知”(黔教学办发[2009]420号)和“贵州大学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校教发[2011]59号)要求执行。

2011届本科生毕业典礼学位授予方案

2011届本科生毕业典礼学位授予方案

2011届本科生毕业典礼学位授予方案
一、参加学位授予仪式的校领导:
郭文莉、高锦宏
二、分组情况:(第一组、第二组同时在主席台左、右侧授学位)第一组:
授学位领导:郭文莉(黄色披肩)
学生:工科学生
位置:主席台右侧
学生上台顺序:
机械、信息、材料、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
第二组:
授学位领导:高锦宏(先灰色,后粉色披肩)
学生:先理科后文科
位置:主席台左侧
学生上台顺序:
理科:数理、化工(应化)
文科(类):外语、体育、人文、经管
授学位动作:
第一步:将学生帽子上的流苏从学生右侧拨到学生左侧第二步:导师将学位证书发给学生
第三步:师生握手
第四步:师生合影留念。

关于2011届毕业生毕业鉴定的通知

关于2011届毕业生毕业鉴定的通知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关于2011届毕业生毕业鉴定的通知各部、各系: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档案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其中的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大学期间学习和表现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各系要以对每个毕业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深入班级,具体指导。

对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从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表现进行全面鉴定。

一、鉴定内容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认识和态度。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情况,作风、品行表现情况等。

3.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5.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的情况。

6.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劳动、文艺活动等情况。

7.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听从祖国召唤,服从组织安排,立志到艰苦的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的认识和态度。

二、鉴定要求1.鉴定过程中,首先由学生写好自我鉴定,在此基础上依次进行班委会鉴定、班长签字,然后由各系根据每个毕业生的情况签署具体意见。

各系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的做好此项工作,要充分肯定每位毕业生大学期间取得的成绩,也要指出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杜绝过于简单、千篇一律、片面性和走过场。

严禁利用毕业鉴定之机对毕业生做出不公正的评价。

2.各系的鉴定内容,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签署保留意见。

三、盖章要求各班以班级为单位统一盖章,2011年5月前完成。

1、学校一栏填写“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全称;2、系(科)意见栏签章处到求是学院各系签盖系章(2007级旅游管理专业盖院学生工作部章);3、学校意见栏签章处到求是学院办公室盖院章。

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度本专科学生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度本专科学生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

贵州大学学生处文件校学发[2011]31号关于做好我校2011年度本专科学生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2011年度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通知》(黔教学发[2011]341号)文件精神,现将评选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和学生班集体(不包括本年度的新生和班级)二、评选条件(一)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标准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质优良,行为规范文明,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基础知识扎实,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4、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的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它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6、本年度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质优良,行为规范文明,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认真组织学生核对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有关信息;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4、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学校、院系学生会干部,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工作表现突出,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5、本年度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毕业资格,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达到学校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者;(三)有违法乱纪的言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四)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五)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绩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六)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学习期间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突出,毕业前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所在学院(系)提供相关材料并写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各学院(系)根据本细则对当年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分委员会主席签字报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来源:贵州大学 【爱学习,爱考试大】 2011 年 3 月 18 日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 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 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年 2 月 1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相关硕士学位培养的要求和我 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 攻读硕士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 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我校已获授权的专业硕士学位有:工程硕士(ME)、农业推广硕士 (MAE)、兽医硕士(VMM)、法律硕士(JM)、工商管理硕士(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EMBA)、公共管理硕士(MPA)、艺术硕士(MFA)、社会工作硕士(MSW)。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自觉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德良好,有科学道德,有一定学术水平,完成相应专业学 习和培养要求者,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攻读专业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 攻读硕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已经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 得规定学分。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1—附件:—2—(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

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

贵大学位〔2015〕8号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的通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已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共印6份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暂行条例)根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校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修改说明如下:一、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1.硕士学位(专业学位除外):至少在SCD数据库收录刊物或各一级学科点自列期刊(报研究生院备案)上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2。

博士学位: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1)SCI(二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2)SCI IF≧3.0 的期刊论文1篇;(3)SCI期刊论文2篇;(4)SCI期刊论文1篇 + 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5)SCI期刊论文1篇 + EI来源期刊论文2篇。

3。

文理交叉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满足下述条件之一亦可授位:(1)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2)A&H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1篇;(3)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2篇;(4)贵州大学国内一级学术期刊论文1篇 + CSSCI来源期刊学术论文2篇。

4.自主增设学科博士点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信息平台公示的授位条件执行。

5.学校鼓励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规定更高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

二、署名单位要求1.毕业研究生(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署贵州大学.经编办批复的贵州大学下属学术机构亦应在机构名称前署名贵州大学。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各学院: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贵大学位【2013】12号)于2013年12月30正式下发。

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第三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排名前80%”,是指所有课程的
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三条第二款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是指所有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

第三条第六款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2012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2、3、5、6、7项规定执行。

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中心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

取得CET四、六级证书是指考试成绩为426分及以上。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14年3月31日。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大学位〔2006〕15号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或在本专业综合素质良好,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封皮钱本来就该学校出

封皮钱本来就该学校出

2021-06-30黔中早报钱夙伟(浙江湖州职员)《黔中早报》昨日报道:贵州大学2011届毕业生曹同学称,学校的学位证只有一张薄薄的纸,想要封皮的话,还得自己掏20块钱买。

在贵州大学北区“映像贵大”纪念品销售处,记者看到,深绿色的学位证书封皮销售火爆。

“学校花钱制作,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但不强制购买。

”贵州大学教务处谢西渝对此作出回应,从2008年开始,教育部就没有要求配发学位证毕业证封皮,很多学校为了避免统一购买引起的学生投诉,所以就直接停止了配发学位证封皮,导致学生想买都找不到地方。

贵大考虑到学生的困难,才统一制作了学位证封皮。

学位证没有封皮,显然是说不通的。

证书与封皮,本来就应是连为一体的,封皮是证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像一本书,必须有一个封面,没有封皮的学位证,是残缺不全的。

封皮还要持证人自己掏钱买,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各种各样的证件,结婚证、工作证、退休证,以及荣誉证书,都有封皮,却从来没有让持证人自己买封皮的。

因为,证书的费用,理所当然,应是发证人承担的。

当然,归根结底,是因为持证人已经向发证机构缴纳了费用,比如通过纳税的形式。

学位证,同样如此,因为学生已经支付了学费,也就意味着已经支付了证书费用。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通过考试,或者毕业或者取得学位,学校理所当然应该无偿发给相应证书。

既然证书的成本由学校承担,就足以说明,学校让学生另外掏钱买证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封皮,是属于多收费、乱收费。

据称“从2008年开始,教育部就没有要求配发学位证毕业证封皮”,这显然是学校的遁词,学位证毕业证必须有封皮,这不过是常识,还需要教育部“要求配发”吗?如果教育部居然为“配发”而专门“要求”,实在是对学校智商的低估甚至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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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大学位〔2011〕5 号
关于实施《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决定
各有关学院、部、中心:
经贵州大学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实施《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附件: 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实施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决定
主送:有关校领导、各有关学院、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
抄送:校办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1日印
共印26份附件:
贵州大学201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本届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本届毕业生的学科专业,可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

二、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及基本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
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355分以上,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

5、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60分以上。

三、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二条之第4、5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科目一律以60分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和认定(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4、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
功”以上的毕业生。

5、表演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或在院内外成功举办经院表演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个人或多人(3人以内)音乐会者;或在省、市级政府组织的公演剧目中担任主要角色或重要角色者(限第1、2号角色)。

6、造型类专业毕业生,其作品入选省(部)级以上专业作品展览或入选市级专业作品展览并获三等奖以上者;或对外成功举办经造型类专业水平评定委员会审定的习作个展或联展者(3人以内)。

7、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参赛队前三名主要队员)。

(二)因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有专题材料说明其确实具有突出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二条中的正常授予条件,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者。

2、达到本实施意见第三条中第(一)项之第1或第2或第3款的条件,且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3、外语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者。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四、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者。

2、考试作弊者。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核,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提出本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步名单并公示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
1、毕业时因外语受限,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毕业后两年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如符合本人毕业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2、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假、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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