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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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查:乙、丙二人共同谋划杀害甲,甲未死,二人的行为可能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5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一、乙、丙二人共同杀死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构成要件
1、主体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二人以上。

(2)定义: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3)涵摄:乙、丙二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是两个人。

(4)结论:乙、丙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行为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乙、丙二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定义:“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3)涵摄:乙、丙二人事先计划杀害甲,乙把甲带到家中后死死抱住甲的大腿,并用尖刀刺向甲;丙在甲跳出窗外时用镰刀向甲头部砍去,二人的行为共同指向甲,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4)结论:乙、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乙、丙二人应当具有共同的故意
(2)定义:“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
A、对于乙
乙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她和丙杀害甲这一共同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认识到了所有的犯罪客观要件,同时乙死死抱住甲的大腿并用刀刺向甲的行为表明乙希望造成甲的死亡,因此乙具有故意
B、对于丙
丙计划杀害甲并且在甲逃出窗外后向甲的脑部砍去,可知丙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同时希望造成甲的死亡,因此丙也具有故意
(4)结论:乙、丙二人具有共同杀害甲的故意
(二)违法性
如果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将乙、丙二人的行为合法化,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刑法》第20条规定针对现实非法侵害的必要防卫是合法的。

《刑法》第21条规定避免紧急危险的必要措施是合法的。

由于本案中乙、丙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进行防卫和避险,因此二人的行为违法。

(三)有责性
行为人能够免除罪责的情形规定在《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包括行为人未成年和患有精神疾病。

由于本案中乙、丙是夫妻,同时未提到二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因此二人不能免除罪责,二人具有罪责。

结论:乙、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二、乙、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对于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构成要件
1、着手
(1)起始句:乙应当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
(2)定义:“着手”一词的定义至少应当包含所有在直接试图导致犯罪结果的过程中完成的行为。

(3)涵摄:乙死死的抱住甲的腿并且用尖刀刺向甲的行为已经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4)结论: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2、未得逞
(1)起始句:乙杀害甲的行为应当是未得逞
(2)定义:“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造成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
(3)涵摄:乙刺向甲但是被甲逃走,没有造成甲的死亡,所有没有实现故意杀人罪既遂所要求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是未得逞
(4)结论:乙杀害甲的行为未得逞
3、意志以外的原因
(1)起始句:乙未造成甲死亡应当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2)定义:“意志以外”指的是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涵摄:乙刺向甲但是被甲把刀夺下,并且反被甲刺成重伤,这一结果是乙所没有料到的,因此属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
(4)结论:乙的行为未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乙杀甲的行为应当具有杀人的故意
(2)定义:“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乙认识到了自己用尖刀刺向甲的行为是杀人行为,同时希望造成甲死亡的结果,因此乙具有杀人的故意
(4)结论:乙具有杀人的故意
(二)违法性
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本案并不存在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因此乙的行为违法。

(三)有责性
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本案并不存在罪责排除事由,因此乙具有罪责。

结论:乙杀甲未造成甲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对于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构成要件
1、着手
(1)起始句:丙应当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
(2)定义:“着手”一词的定义至少应当包含所有在直接试图导致犯罪结果的过程中完成的
行为。

(3)涵摄:丙在窗外持镰刀向甲头部砍去的行为已经是直接试图造成甲的死亡
(4)结论: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2、未得逞
(1)起始句:丙杀害甲的行为应当是未得逞
(2)定义:“未得逞”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造成犯罪既遂所必须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
(3)涵摄:丙向甲的头部砍去,但是甲急忙躲闪并逃过一劫,丙的行为没有造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要求的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4)结论:丙杀害甲的行为未得逞
3、意志以外的原因
(1)起始句:丙未造成甲死亡应当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2)定义:“意志以外”指的是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3)涵摄:丙未造成甲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躲闪而不是出于丙自己的意志,这一情况是丙不能控制的,是在丙意志以外的。

(4)结论:丙的行为未得逞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丙砍甲的行为应当具有杀人的故意
(2)定义:“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丙用镰刀砍向甲的头部,丙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杀人的行为,同时丙向甲头部砍去的行为表明丙希望造成甲的死亡。

(4)结论:丙具有杀人的故意
(二)违法性
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本案并不存在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因此丙的行为违法。

(三)有责性
根据《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本案并不存在罪责排除事由,因此丙具有罪责。

结论:丙杀甲未造成甲死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三、量刑
共同犯罪中不同参加人的刑事责任由《刑法》第25条及其后的若干条文进行规定。

(一)乙
1、乙可能是胁从犯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乙是否属于胁从犯是存在疑问的
(2)定义:“胁从”是指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并且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3)涵摄:丙用甲乙二人的奸情来要挟乙杀甲,乙虽然在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制,但是丙没有使用暴力使乙感到威胁;同时,乙在实施杀人行为中死死抱住甲的腿并用尖刀刺向甲,这一行为具有主动性,是一种积极行为。

(4)结论: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第28条规定的胁从犯情形。

2、乙可能是主犯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定义:《刑法》并没有给出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的定义,也没有与其有关的有约束力
的司法解释,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认为那些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合理的
(3)涵摄:乙实施了直接杀甲的行为
(4)结论: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乙应当被认作主犯并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承担刑事责任。

(二)丙
1、丙可能是主犯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定义:《刑法》并没有给出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的定义,也没有与其有关的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认为那些直接实施杀人行为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合理的
(3)涵摄:丙实施了砍向甲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4)结论: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丙应当被认作主犯并根据《刑法》第26条第4款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论
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规定,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2条和第2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规定,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的刑事责任
一、甲夺下乙的刀把乙刺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存在争议。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甲的行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存在争议
(2)定义:“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通过把乙刺成重伤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并不具有杀害乙的意图
(4)结论:甲没有杀人的故意
结论:由于甲的行为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甲不需要根据《刑法》第232条承担刑事责任。

二、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存在争议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构成要件
1、主体
(1)起始句:甲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人
(2)定义:这里的“人”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涵摄:在本案中,未提到甲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存在问题,因此可以推定甲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结论:甲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主体
2、伤害
(1)起始句:甲应当造成了《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伤害
(2)定义:“伤害“指的是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

(3)涵摄:甲夺下乙的刀并把乙刺成重伤,很明显使乙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
(4)结论:甲对乙造成了伤害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甲应当具有《刑法》第234条规定的伤害他人的故意
(2)定义:“故意”指的是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甲夺下乙手中的刀并把乙刺成重伤,甲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同时甲就是想通过把乙刺伤达到逃跑的目的,因此甲对于乙的伤害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
(4)结论:甲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二)违法性
本案中,甲刺伤乙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
(1)起始句:甲应当面临着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
(2)定义:“不法侵害”是指存在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3)涵摄:乙死死抱住甲的大腿并用尖刀刺向甲,因此甲的生命健康权正面临着不法侵害(4)结论:甲面临着不法侵害
2、侵害时正在发生
(1)起始句:该侵害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2)定义:这指的是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或者侵害即将发生。

(3)涵摄:乙用刀刺向甲的行为表明甲的生命权随时都会被非法剥夺,因此侵害是正在发生的
(4)结论:侵害正在发生
3、客体
(1)起始句:防卫行为应当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2)定义:不法侵害人本人指的是实际上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自然人
(3)涵摄:甲用刀把乙刺成重伤,而乙正是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因此乙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4)结论: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4、行为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
(1)起始句:甲行为的目的必须是制止侵害
(2)定义:这是指行为人的主要动机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意图
(3)涵摄:本案中,甲夺过乙的刀把乙刺成重伤,目的是为了制止乙对自己的杀害行为,同时在把乙刺伤后就翻窗逃跑,可以看出甲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生命权不受侵害
(4)定义:甲具有保护合法利益的意图
结论:由于甲的行为不满足故意伤害罪的违法性要件,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行为的有责性,甲不需要根据《刑法》第234条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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