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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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热点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 储敏伟)

我国税收政策与税制改革热点分析 (上海财经大学 储敏伟)
双刃剑: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
金融衍生工具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6)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
有益竞争与有害竞争
国际协调的发展
宏观税收政策主要内容
激励增长的税收政策——刺激宏观储蓄与宏观 投资,乘数效应与拉弗曲线 调节结构的税收政策——需求调节或供给调节 或供求结合调节 稳定经济的税收政策——自动稳定与相机决择, 反通胀、保就业、平衡国际收支 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结果公平与机会公平, 两种贫富调节途径 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全面统筹协调 科学发展,生态保护与科技进步政策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和产品开发的优惠;
支持节能环保型小汽车生产的优惠;
支持个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优惠。
鼓励“三新”研究开发税前扣除; 资助科研开发费用税前抵扣;
支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减免税;
支持软件企业发展和产品开发的优惠;
支持节能环保型小汽车生产的优惠;
支持个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优惠。
我国税制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
我国税收持续高速增长为结构性减税提供了条件。
我国近年税制改革热潮:两届政府四次热潮


97~98年,清费立税热,开展农村税费改革、 燃油税改革……
99~00年,扩大内需热,对抑制投资阻碍消 费的税制改革…… 01~02年,入世接轨热,实施国际经贸规则 国民待遇税制改革…… 03~04年,新一轮税制改革热,整体设计分 步实施税制改革……
B.应该减税,也有条件
税收增长持续多年大大超过经济增长,是不正 常的; 减税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一般考 虑减税;
税收过快增长会抵消扩张性财政政策增支和发 行国债的效果;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 熟悉并掌握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固定基 地原则”和 “183天规则”。(教材P505、 506) 熟悉并掌握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规 定。 提示:中、美为双边税收协定缔约国,适用“固 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案例五: 案例五:跨国所得性质的界定
【案情简介】 在马来西亚1983年的国家税务局长诉欧洲医药 工业公司案(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v. Euromedical Industries Ltd. )中, 一家英国的居民公司为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提供 经营管理、计划、培训、技术、生产、市场销 售和开发等方面的服务,并相应取得对方为上 述服务而支付的报酬。税务机关认为,该英国 公司的该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益,依照马 来西亚与英国间税收协定中的有关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的征税协调条款规定应在马来西亚征税。
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问题】 中国税务机关在该案中向亨利行使的税收管辖 是什么性质的管辖权?亨利的所得属于什么性 质? 【知识点】 了解“隐匿应税所得”作为国际逃税的主要手 段在现实中的表现。
案例七: 案例七:国际避税方式之转让定价
【案情简介】 跨国公司布朗国际集团有3个关联公司A、B、 C,分别设在甲、乙、丙3个国家,3个国家的 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30%和20%。A 公司为B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用的零部件。现A 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 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B公司,经B 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升格投放市场。 为了减轻税负,集团决定让A公司将该批货物 以210万美元卖给C公司,C公司转手以28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经组装后以再 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二十四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 三、资本弱化:即隐蔽的股份投资,是 指跨国投资人利用股份融资与贷款融资 的国际税负差异,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 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 而达到逃避或减轻其本应承担的国际税 负的目的。 • 四、套用税收协定 • 五、基地公司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 (一)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 施 1. 实行税务登记制度。2. 加强国际税务申报 制度3. 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 实行所得评估 制度。 (二) 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 摊成本费用逃税与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逃税与避税的 法律措施。
掌握主要定义
• 一、跨国联属企业:又称跨国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分 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在资金、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 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 。 • 二、转移定价:转让定价,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进行 交易时,为了集团利益或出于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 易定价和费用分摊方面,不是根据独立竞争市场原则 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 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关联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 到另一实体的帐上。
• 在国际避税情形下,避税被视为不道德的行为, 但还不构成直接的违法行为。国际避税行为是 公开地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漏洞和含糊, 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减轻或解除纳税责任的效果。 • 由于国际逃税行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所以, 一旦为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国税法上,根据逃税 的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 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
[案例3]
• 甲国国内税法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股息、利息等所得 须征收20%的预提税;乙国税法则规定对其汇出境外的 股息、利息等所得征收30%的预提税。同时为协调甲、 乙两国税收利益,两国签订税收协定,规定发生在两国 之间的同类所得只征收5%的预提税。今有丙国A公司贷 款给甲国B公司,每年B公司需向A支付200万美元的利 息;为减轻预提税负,A公司在乙国租用一个邮箱,冒 充乙国居民,使利息的预提税税度由20%降为5%。 这是利用邮箱方式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一种方式。按 A公司在两国的正常身份,200万美元利息应纳预提税40 万美元;冒充乙国居民后,仅负担预提税10万美元。

离岸金融中的国际税收问题

离岸金融中的国际税收问题

离岸金融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离岸金融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离岸金融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离岸银行、离岸公司、离岸证券等。

离岸金融主要指在境外进行金融交易和投资活动。

然而,离岸金融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规避、避税与逃税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离岸金融中的国际税收问题。

首先,离岸金融中的税收规避问题是不可忽视的。

税收规避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来减少或避免纳税的行为。

在离岸金融中,通过在低税率或零税率的离岸地区注册公司,将利润转移至离岸账户,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合法性具备,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追求税收优惠的结果,从而引发了国际税收问题。

例如,跨国企业通过将盈利转移到离岸地区,降低了在本国的纳税金额,进而导致本国税收减少。

税收规避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离岸金融活动,避免滥用税收规避行为。

其次,离岸金融还涉及到避税与逃税的问题。

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减少纳税的行为。

而逃税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来逃避纳税责任。

在离岸金融中,避税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境外投资者会利用离岸金融平台,通过虚构合同、操纵价格等手段来规避纳税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导致国家的税收损失。

针对避税与逃税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离岸金融的监管力度,打击避税与逃税行为。

最后,国际合作也是解决离岸金融中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

离岸金融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税收规避、避税与逃税等行为。

一方面,各国可以通过信息交换、合作打击离岸金融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各国可以通过国际协定和条约的签署,建立更加透明和合理的税收体系,防止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离岸金融活动来规避纳税责任。

总之,离岸金融中的国际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挑战。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球范围内的合作和努力。

各国应加强立法和监管,规范离岸金融活动,打击税收规避、避税与逃税行为。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容易通过精心策划 , 巧妙 地装 扮成缔约国的“ 居 民公 司” 从而 谋取到协定待遇 。第二 , 行为对象主要是针对间接性的投资 收益 , 如股息 、 利息 、 特许权 使用费及 财产租赁 收入 等 , 目的 是为 了减轻预提税 的课征 。第三 , 行为方式 主要是通过在协
定 国组 建 中介 公 司 来 谋 求 不 应 得 的税 收 利 益 , 如 在 缔 约 国 组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1 2
利息 、 特许权使用 费等消极投 资所 得 , 在收入来 源国可按 照 比该 国常规税率更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甚至免税 。( 4 )
个人独立从事专业性劳务而产生的劳务所得 , 只在 其 为居 民 的 缔 约 国 一方 征 税 , 收 入来 源 的缔 约 国免 于 征 税 。( 5 ) 船舶 或
建各种控股公司 、 传输公司 、 信托公司等。
( 三) 国际 税 收协 定 滥 用 的产 生 原 因
1 . 主 观 方 面
条约 , 是指 两个或两 个以上 的主权 国家 , 为了协调相 互间 的 税收分配关 系和处 理跨 国纳税人 征税 事务等方面的问题 , 通
过 谈 判 签 订 的 一 种 书 面 协议 。
留, 而且所得并非 由缔约 国另 一方 的居 民雇 主支付或代表雇
“ T r e a t y s h o p p i n g ” 等表述 。概括而言 , 滥用 税收协定 , 是指非 缔约 国居 民利用国际税 收协定的某些 优惠条款 , 设法使 自己 的应 税行为符合 其有关规 定 ,以此全部 或部分得到 税收协
关键词 : 国 际税 收 协 定 ; 滥用 ; 中介 公 司 ; 反 避 税 条 款 中图分类号 : D 9 9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r x( 2 0 1 5 ) 1 4 — 0 3 1 0 — 0 3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分析

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分析

刘儒昺税收筹划作为一种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节约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带来的收益相当可观,因而受到跨国公司的普遍重视,已成为当代跨国公司实现全球经营管理战略目标的一种有效工具。

加入W TO 后,中国经济进一步与世界经济融合,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走上跨国经营之道,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问题,已成为促进我国跨国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现实需要。

1.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

从本质上讲,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基础。

一是税收管辖权差异。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

有的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纳税;有的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即对纳税人境内境外的各种应税收人均征税;还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

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我国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二是税率差异。

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很高,税负重。

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税率很低如香港等地。

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国家采用累进税率。

这种税率上的差别,客观上为我国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的选择创造了前提条件。

三是税基差异。

由于各国规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各不相同,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

如在固定资产摊提、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因此同种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税负并不相同。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

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一般都对外国纳税人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尤其对投资所得提供优惠。

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发达国家也较常见。

税收优惠无疑也为我国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中国公司境外经营中的税务问题及风险防范

中国公司境外经营中的税务问题及风险防范
采 划达到 降低税 负的 目的。 务 风 险 。本 文 就 企业 境 外经 营涉 过程 中,可 以根据 当地 的政 策, 及 的税 务 问题 来探 讨 我 国公 司域 取 如下风 险防范措施 : 外税务 风险管 理 。 其一 ,尽 可 能 的享 受税 收 优 惠。近年来 许多 国家如科威特 、 阿
充 税 种 就 包括 25 o -0 营业 税 、71% 存收 益的 目的。其二 , 分利用相 至 次年 的 6月 3 / 1.9 0日作 为 纳 税 期
如 的增值税 、 .75 52 .%的个税 。 有些 国 关 的国际税 收互勉协定 。 中东存 间 ; 威特 、 科 卡塔 尔 等 中东 国家 规 G C互 家 还会根据 自己的国情 , 定特 有 在海 湾 合 作 国家 ( C ) 勉税 收 定从 合 同开始 日;商 业 登记 日起 确 歹 设定某 中 国集 团公司在沙 不 超 过 1 个 月 ; 目结 束 后 、 同 0 的税 种 , 如在 沙特 , 主需 要缴 纳 的惯 { , 雇 8 项 合 阿 在 8 基本 工资 9 %的社会 保 险税 , 本 特 、 联酋 都开 展 业务 , 这 个互 终止后顺延 半年 的不 超过 1 个 月 基 该公 司可 以以阿联 为纳 税 期 间 ;另 外 纳税 人 也可 以 工资 2 %的 工 伤 保 险 ;在 哥 伦 比 勉协 定框架 下 ,


封 哎}— j I 磊

中国 境外 公司 经营中 税务问 风险防 的 题及 范
● 谌 爱华 刘 文锋 中国石 油大学( 东) 华 近 年来 , 越来越 多 的中国公 司 产 价值 确 认等 就 容 易违 反 当地 的 收优 惠政策 ,有 35年免税 期 、 — 资
陷入 违 法 的 困境 ; 是 境 外 产 加 速 折 旧 、 术 开 发 投 入 成 本 全 二 或企业 “ 出去 ”从事 国际工程 、 税 法 , 走 技

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避税和反避税分析

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避税和反避税分析

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避税和反避税分析【摘要】经济全球化,跨国公司应运而生。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吸引了世界各国的企业来投资。

作为跨国公司,追求最大利润是其最终目标,而通过转移定价以躲避国际税收也成为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篇论文通过对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现状的分析,对在华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避税进行反避税规制提供有借鉴意义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反避税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概述(一)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超国家公司和宇宙公司等。

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内涵。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各国子公司之间或各国子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和劳务时所采用的特殊的定价方法。

之所以被称其为特殊的定价方法,是因为这种价格的制定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它不是独立的各方在公开市场上按竞争原则确定的价格,而是公司根据谋求全球利益最大化目的和其它全球战略而制定的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现状分析(一)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操作方式。

1.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

实物交易中的转移定价具体包括产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购销、投入资产估价等业务中实行的转移定价,其主要手段是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借此转移利润或逃避我国税收。

2.货币、证券交易中的转移定价。

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关联企业间货币、证券借贷业务中采用的转移定价,通过自行提高或降低利率,在跨国公司内部重新分配利润。

3.劳务转让中的转移价格。

劳务交易不同于商品交易,其价格弹性大、成本和成效难确定,价格转移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一方面外方向中方收取高额的服务费,以增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逃税避税;另一方面外方对中方所提供的服务,则少报甚至不报服务费,以减少中方利润。

《跨国财务》名词解释简答总结1

《跨国财务》名词解释简答总结1

1直接标价汇率:是以一定单位外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本币来表示的汇率标价方法。

2间接标价汇率:以一定单位本币为标准,折算成若干外币来表示的汇率标价方法。

3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外汇市场的外汇差价,在某一外汇市场上买进某种货币,同时在另一外汇市场上卖出该种货币,以赚取利润。

4套利( arbitrage): 利用不同国家货币市场短期利率的差异,讲资金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行投资以赚取利率差额的外汇交易。

5外汇掉期(:在买进(或卖出)某种货币的同时,买出(或买进)同等数量但交割期限不同的同等货币。

6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双方将等价,期限相同但币种不同的债务进行本金和利率的交换。

7利率互换:双方将币种,金额,期限相同但计息方式不同的债务,进行付息方式的调换,到期得到各自所需的利率种类。

8信用互换,又称存贷调换,是国际企业与外国银行通常是中央银行之间进行的货币调换,到期再调回原来的货币。

9远期利率协议:买卖双方同意从未来某一商定的时期开始,在特定的时期内按协议利率借贷一笔数额确定,以具体货币表示的名义本金的协议。

10平行贷款:指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母公司分别在国内向对方公司在本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金额相当的本币贷款,并承若在制定到期日,各自归还所借货币。

11外汇风险:是指跨国经营活动中,因汇率变动造成国际企业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增加或较少的不确定性。

12交易风险:是指国际企业以外币计价的各类交易活动受汇率变动影响存在的不确定性。

13会计折算风险:是跨国公司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将海外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成母公司货币时产生的折算损益。

14经济风险:是汇率变动对国际企业销量、价格、成本等产生影响,从而使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量增加或减少,引起企业价值变化的不确定性。

15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 ]即银团贷款,多家商业银行组成一个集团,联合向借款人提供巨额长期资金借贷。

16欧洲债券(:借款人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发行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

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第一篇:国际法热点问题及评述国际法热点问题及其评述(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2.保护在外本国国民的国际法制度及我国的对策3.反对恐怖主义与国际人权保护4.引渡制度中的主权和人权5.钓鱼列屿主权归属问题6.日本“入常”的国际法问题7.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8.国际犯罪及其责任(二)国际私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问题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3.欧盟国际私法问题。

4.根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新发展(三)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争议问题及其评述1.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法律问题2.信息时代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发展与调整3.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5.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与WTO多哈回合谈判6.从欧盟竞争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7.国际税收公约8.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国际法的热点问题比比皆是。

只有厘清上述关系,才有可能解开国际法的种种理论和现实的难题。

(一)国际公法的热点问题及其评述1.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指在二战期间因日本政府或企业等所实施的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相关国内法的严重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损失的中国国民或其遗属,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其它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在进入第19个年头的今天,遭遇到极其严峻的局面。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别对山西“慰安妇”案和西松建设公司案,6月15日该法院第二法庭又对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终审判决,前者以中国政府已根据《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其国民的对日索赔权,后者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即除斥期间已过为由,判我国民败诉。

在中国民间对日索赔问题上,围绕着中国政府是否已放弃其国民的索赔权问题,中日两国之间一直存在争议。

在4月27日上述两判决做出的次日,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声明》做出的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跨境电商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法律问题

跨境电商法律问题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一种日益重要的贸易方式。

然而,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跨境电商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跨境电商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一、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卖家往往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例如,销售假冒品牌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或商标权等。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卖家面临法律诉讼,还可能影响整个跨境电商行业的声誉。

因此,卖家应确保所售商品合法、合规,并了解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电商交易涉及跨国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首先,消费者可能面临语言、文化、时差等沟通难题,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卖家应提供清晰、准确的商品信息,并在交易过程中与消费者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交易详情。

其次,消费者可能面临退换货问题。

卖家应提供明确的退换货政策,并在交易过程中向消费者说明,以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维权。

此外,卖家还应关注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税务问题跨境电商交易涉及跨国税务问题,卖家应了解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并采取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

首先,卖家应了解目标市场的税收政策,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卖家应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此外,卖家还应关注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税收策略。

在处理跨国税务问题时,卖家应寻求专业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以确保合法合规。

四、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跨境电商涉及大量消费者数据和交易数据的管理和保护。

首先,卖家应采取有效的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消费者数据的安全性。

其次,卖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和保护。

此外,卖家还应关注数据泄露事件的风险,并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在处理跨境数据流动时,卖家应遵循国际数据保护法规,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争议解决跨境电商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争议解决难度较大。

理解国际法律在跨国公司中的影响

理解国际法律在跨国公司中的影响

理解国际法律在跨国公司中的影响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商业舞台上的重要角色。

它们跨越国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挑战和机遇。

国际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刻地影响着跨国公司的运营、战略决策以及长期发展。

国际法律为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

在不同的国家,法律体系和规定可能存在显著差异。

如果没有国际法律的协调和规范,跨国公司将在法律的迷宫中迷失方向,难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规则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包括关税政策、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在进行跨境贸易时,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预期,并据此制定合理的商业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法律对跨国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领域。

对于许多跨国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和版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的存在有助于确保这些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

例如,一些知名的科技跨国公司依靠国际专利法来保护其研发成果,从而鼓励创新并维护其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然而,国际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给跨国公司带来了诸多挑战。

不同国家对国际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跨国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研究和理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此外,国际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跨国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环保法规的加强可能要求跨国公司调整其生产流程,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在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中,国际法律同样具有关键作用。

并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包括反垄断法、证券法等。

跨国公司必须遵守各国的相关法律,以确保并购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忽视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可能导致交易失败,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诉讼。

税收也是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律框架下需要谨慎处理的重要问题。

会计学知识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学知识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存在的问题

会计学知识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会计学知识的应用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信息对于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

然而,存在一些问题在学生学习和实践会计学知识时可能会遇到。

首先,语言障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会计学是一个包含大量专业术语的学科,并且这些术语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学有限英语专业背景的学生来说,理解和掌握这些术语可能会有困难。

此外,即使是具备英语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识别和应用正确的术语,不同的语言和文化差异也可能导致使用错误的术语或产生误解。

其次,跨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是一个挑战。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会计准则和规则,例如美国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这使得在国际商业环境中理解和应用会计信息变得复杂。

学生在学习会计学知识时需要了解并适应这些差异,以及在跨国公司或国际交易中使用正确的会计准则。

第三,国际税收规则对会计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提出了挑战。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税收法规和纳税制度,对企业会计报表和财务信息的披露和处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跨境交易的税收处理可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学生需要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收规则和证券监管,并能够在处理跨国交易和国际税务问题时做出正确的会计决策。

第四,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会计准则整合是一个正在进行中的过程。

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IASB)努力推动各国采用IFRS,但不同国家在整合的步骤和速度上存在差异。

这导致了复杂的会计环境,学生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各个国家的最新标准和规则,以确保正确地运用会计学知识。

最后,实践经验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

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差距。

学生学习会计学知识时通常只接触到案例分析和模拟实验,并没有真实的商业环境经验。

因此,当他们进入实际的工作场所时,可能会面临与理论不一致的情况和挑战。

这需要学生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并通过不断学习和反思来提高自己的会计能力。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摘要】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其税收问题却备受关注。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税务合规问题、资产重组的税务考量、税收风险管理以及国际税收政策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等角度深入探讨了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

通过分析现有状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强调了税收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结论指出,未来需要更完善和专业化的税收政策研究,以推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健康发展。

税收制度的改革将对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需要引起相关机构和研究者的重视。

通过深入研究和改革,税收问题将成为推动资产证券化领域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税务合规、资产重组、税收风险、国际税收政策、税收问题、税收改革、专业化研究、资产证券化发展。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资产证券化涉及多种金融工具和资产类别,包括抵押贷款、债权、股权等,因此在税收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这些不同的政策和规定对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和产品设计都有着重要影响,可能会对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产生重要影响。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税收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学者和从业者的广泛关注。

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分析已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重要因素。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可以更好地引导企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避免税务风险,提高税务合规性,从而推动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分析资产证券化对税收政策的影响,探讨资产证券化中的税务合规问题,探讨资产证券化与资产重组的税务考量,探讨资产证券化税收风险的管理,以及分析国际税收政策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国际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国际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国际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影响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企业成为了不可忽视的力量。

这些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和贸易,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跨国企业的行为往往会挑战国家主权和限制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各国政府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限制跨国企业的行为,保护本国的税收收入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探讨国际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税收竞争和政策协调近年来,由于国际税收政策的分歧和不断的竞争,跨国企业的税收避税行为越来越复杂和遮蔽。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通过税收协调来遏制该行为。

OECD的BEPS项目就是其中一例。

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项目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国际税收规则,尤其是避免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务规划的漏洞。

这一项目主要是通过在国家间推进政策协调,消除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避税的空间,保障税务系统的有效性。

效果是非常显著的,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推广。

然而,由于国家间的利益差异和立场不同,这种协调也面临了很多挑战,一些国家对于国际税收规则并不满意,担心其对本国的税收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税收规则对跨国企业的影响税收规则对跨国企业的影响较大,有时候会对他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支持跨国公司,但美国税收制度在全球贸易中的影响非常显著,这导致了许多跨国公司在美国支付了极高的税费,同时也受到了美国的政治压力。

另外,中国的增值税制度也增加了跨国公司的税负,但这也有助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平等商业机会。

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也在努力适应国家税务政策和当地商业环境,以免因不遵循当地规则而受到罚款和损失。

这些企业采取的最主要措施,就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税务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这些企业也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财务和法律部门,以确保其规避有争议的税收规则和避免涉及法律问题。

这些措施不仅是尽责的举措,也是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

结论总之,国际税收规则和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跨国公司与国际经济法的规制

跨国公司与国际经济法的规制
对于无法通过内部协商 解决的劳动争议,员工 可以向当地劳动调解委 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请调 解或仲裁。
司法救济
如果员工对调解或仲裁 结果不满,可以向当地 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CHAPTER 08
总结:完善跨国公司与国际 经济法互动关系
加强国际经济法对跨国公司监管力度
完善国际经济法体

投资准入的程序
跨国公司在申请投资准入时,需要按照东道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这些程序 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获得许可或批准等步骤。
投资保护措施
投资保护的法律原则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同时,东道国 政府也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跨国公司经营特点
全球化经营战略
内部管理一体化
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拓展市场和优化生产布局,实现全 球化经营战略。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经 营策略和管理模式,通过内部管理一 体化提高经营效率。
多国性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结构
跨国公司的经营结构具有多国性特点 ,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分布在不同国 家和地区,形成复杂的经营网络。
投资退出的程序
跨国公司在退出东道国市场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 程序进行操作。这些程序通常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 批或备案、完成交易结算等步骤。同时,还需要注意处理 好与投资相关方的利益关系,确保退出过程的顺利进行。
CHAPTER 04
跨国公司贸易行为法律规制
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内涵
02
自由原则
员工有权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地点,跨国公司不应限制员工的自由流动

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的概念

国际税收的概念批i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

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

国际税收的概念•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含义:•1.国际税收不能离开国家税收而存在。

•2.国际税收离不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书上: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对外直接投资(FDI),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包括在国外创办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收购国外企业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上的股权。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购买另一国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但不对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投资。

包括购买国外企业的债券或购买国外企业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下的股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的权力。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对哪些东西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行使范围遵循以下两原则:⏹(1)属地原则⏹根据该原则,一国政府对其所属的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实施管辖。

⏹(2)属人原则⏹(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总机构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

⏹(4)主要经营活动标准⏹(5)选举权控制标准: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本国的法人居民。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的区别⏹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国际财务管理第5次作业(完成)

国际财务管理第5次作业(完成)

第四次作业一、简答题1.简述国际直接投资中进入国际市场的各种方式。

答:1)出口进入模式。

是指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目标国家进行销售,通过产品出口占领国外市场。

2)契约进入模式,或者叫许可证交易,一般是发达国家将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让渡给输入国,并索取收益的一种方式。

这种模式除许可证以外,还有特许权专营等。

3)投资进入模式。

企业将其特有的资源,例如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综合的转移到国外,在国外建立生产型子公司。

2.影响债券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哪些?2.答: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市场外的基本因素,是在长期趋势中能控制股票市场价格变动的潜在因素。

基本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人为因素。

另一类是证券市场内的技术因素,是影响股票价格短期波动的因素。

这两类因素之间可能同方向作用于债券价格,也可能反方向作用于债券价格。

3.试述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其所投资的企业中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投资。

其特点在于对投入资本具有所有权和资本在使用过程中的经营权和决定权。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直接掌握跨国公司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活在投资对象中没有足够控制权的投资,具体表现为已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中长期国际信贷为主要方式,取得股票或债息利息的活动,并主要在国际资本市场进行,因此也称为金融投资,其中以国际证券投资为主要对象。

4.国际证券投资的风险有哪些?答:1)经营风险。

是指发行证券的公司由于决策和管理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失误导致企业经营不善,从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

是有证券市场行情变化所引起的风险。

3)违约风险。

由于在证券发行公司的财政状况不佳,不能按时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

4)利率风险。

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得证券投资收益率低于物价上涨水平,造成投资者实际投资收益率下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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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对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希望独占征税权或把自己的征税权摆在优先的地位。

由于产生股息、利息、证券投资所得的资产富有流动性,居住国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认为来源国不应征税,来源国则认为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的来源地在该国境内,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征税权应由来源国单独行使。

双方都为自己的要求寻找了一些事实基础,然而税收管辖权是与一国主权相关的,迄今除了有关外交豁免的规则外,国际公法上没有限制一国征税权的法则,作为各国缔结双边协定蓝本的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也均在第10条、11条中规定居住国和来源国可以对利息、股息同时行使征税权。

基于此,在对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居住国或来源国试图独占征税权或把自己的征税权摆在优先的地位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基于国家的主权而产生的权利,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也正因为各国政府都有自己的课税主权,所以对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坚持分别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予以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譬如,我国税法规定居民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而美国税法则规定所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都必须在美国缴税。

如果中国控股公司在美国子公司要向中国国内的母公司支付股利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

股利作为美国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在美国要缴纳所得税,同时股利又是中国母公司的收入,在中国也要缴纳所得税。

双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使跨国投资者担负了沉重的纳税义务,它降低了投资者的利润,因而会挫伤投资者境外开拓业务的积极性。

实际上,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对股息、利息、证券投资所得双重征税的不公平性和危害性,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消除或减轻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双重征税。

1、单边税收减免措施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影响,一个国家可以选择单向税收减免的方法。

由于股息、利息、证券投资所得及产生这些所得的资产或营业活动首先处于来源国的管辖之下,因此尽管居住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在事实上来源国的征税权具有时间上的优先性,并且可能形成事实上的独占。

所以,为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优先性或独占,来源国可单边作出让步,税务当局可以规定对非居民的证券投资所得不予征税或按较低税率征税。

例如,世界各国中对非居民股息不征税的有英国、尼日利亚、爱尔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利息不征税的有奥地利、荷兰、瑞士、丹麦、挪威、津巴布韦等。

同时,跨国证券投资者首先应在来源国履行了纳税义务后才可将所得转移出境外,进入居住国的管辖范围。

这时居住国便不得不考虑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如果不予考虑的话,则纳税人的税负将会大大地加重,超过一般税负水平,甚至可能税额超过净所得额。

因此,居住国也必须作出适当的让步,这种让步表现为:(1)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证券投资所得给予免税。

但这些国家仅限于欧洲的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和其它地中海国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

(2)对居民纳税人由于境外证券投资所得向来源国交纳税额在计算本国税额时给予抵免。

如美国1918 年的《国内收入税法典》和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有此规定。

(3)对居民纳税人由于境外证券投资所得而向其它国家交纳的税额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

作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一种辅助措施,在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当抵免制方法不能适用时,可使用扣除制。

2、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对于股息、利息和证券交易所得,目前国际上一般采取来源国和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方法,但如果两国都按本国规定的税率对股息、利息等征税,则会导致一笔所得负担双重的税收。

而如果允许进行税收抵免,来源国征税后居住国往往就无税可征。

所以,为了防止同一笔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负担双重税收,同时又能使来源国和居住国共享征税权,两国之间可就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在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让步是相互的,居住国可通过协定来限制来源国,使来源国也承担相应义务,并使得来源国征税权不至于独占或处于优先地位,以保证居住国在实施外国税收抵免后仍能征得一部分税款。

这种相互限制在税收协定范本中表述为:支付股息公司所在缔约国,可以按照该国法律对这些股息征税,利息、证券交易所得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这些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额不应超过一定限额,也就是说,来源国承担了限额征税的义务。

这一限额在经合组织范本中,对利息规定为不超过利息收入总额的10%,股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股息收入总额的15%,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不应超过股息收入的5%.联合国范本未规定具体的限额,具体限额留待缔约国双方决定。

对于居住国来说,其义务是实施限额税收抵免,即“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目所得,按照第10、11条的规定,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时,缔约国一方应允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税时扣除一定的限额,其金额相当于在缔约国另一方所缴纳的税款,但该扣除不应超过在扣除前对来自另一国的这些所得计算的税额。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先后同日本等5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在我国同日本、英国、美国、比利时、法国、德国订立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都规定居住国和来源国对股利、利息等可以同时行使征税权,这反映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对来源国的征税一般都设下了10 % 的限额,这折射了中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

因为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我国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来源国的地位,将征税限额定在10%这个相当低的水准上,有利于调动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其它市场的投资积极性。

3、签订谅解备忘录在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经常签订谅解备忘录,这种谅解备忘录虽然不构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基础上形成的条约的一部分,但对税收条约进行释义和解决双重征税中出现的新问题(如跨国证券投资的双重征税)却大有帮助。

二、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所涉及的主要税收1、证券收益所得税证券收益所得税是各国证券税制的核心之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将股息、利息、红利等证券收益所得列入所得税的征税范畴中,并对非居民实行预提税制。

根据对世界上78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资料统计,有72国对非居民的股息、利息、红利等实行预提税制。

在对股息、红利等收入课税时,考虑到来源国已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已征预提税,如果居住国对股东再征一次税,那就形成了重复征税。

因此,为了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来源国和居住国都进行了各种努力。

居住国采取的措施有:(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红利减免所得税。

如法国、瑞士、荷兰、比利时、奥地利、新西兰、卢森堡、丹麦等。

(2)准许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

如英国、德国、爱尔兰、墨西哥、西班牙等。

(3)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如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国内税法均有此规定。

但目前我国仅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股息等的扣缴的外国所得税实行直接抵免,缺乏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的明确规定,对于双重征税的抵免不彻底,使中国法人从外国子公司受领的股利仍存在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造成不同海外经营方式的不平衡。

因此,我国应尽快对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在继续保留直接抵免法的同时,引进间接抵免法,以消除母子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复征税。

来源国所采取的措施有:(1)双税率制。

即将公司利润分成两部分,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公司税率,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

如德国早在1953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双税率制。

(2)折算制。

法国是实行折算制的典型国家,在法国和美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法国同意对美国的证券投资者给予法国居民所享受的折算制待遇。

在法国和英国、法国和德国、英国和美国的双边税收条约补充协定书中,也都有类似法美税约中将折算制适用于非居民证券投资者的规定。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在1995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预扣税作了定义,其中《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预扣税也适用于利息、股息。

但任何证券收益的预扣税,对于投资者来讲,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一般会使证券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3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这就使得外国证券投资者从我国取得的证券投资收益可免遭双重征税。

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既包括外国(地区)投资者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还包括我国证券投资者进入外国(地区)证券市场。

因此,这里还有一个我国投资者进入外国(地区)证券市场(主要是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双重征税问题。

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是通过“买壳”或“造壳”方式来进行的。

对于“造壳”方式,公司注册地点在国外,涉及到“壳公司”向国内投资者支付股利和收入问题;对于“买壳”方式,国内企业是其控股股东,也会遇到“壳公司”向国内企业支付股利问题。

“壳公司”向国内企业支付股利时,应当按当地国(地区)法律支付预扣税,另外,国内企业还要为这种股利收入缴纳所得税,双重纳税也就在所难免了。

国内企业为避免双重征税可供选择的方法有两种:(1)通过税收协定来免除双重纳税的负担。

如果中国同“壳公司”所在国之间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并且协定中涉及到了股息和利息,那么国内企业可依靠该协定来免除或减轻双重征税。

(2)如果不存在这一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可考虑选择一个税收特别优惠的国家或地区注册或买一个“壳公司”(壳公司向国内证券所有人支付股利或利息不被征收预扣税),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把国内企业的资金和业务注入到“壳公司”,实现在境外上市。

如果要进行融资,则由“ 壳公司”在上市地发行证券,发行收入可通过再贷款或投资形式转移到国内企业。

至于对“ 壳公司”所在地的选择,作为免税天堂的荷兰的安第+斯群岛的大鳄鱼岛、英国的处女岛、百慕大和塞普路斯等自是首选之地,我国现行的税法也能满足上述的要求。

例如,1993年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标购广西玉柴后,在百慕大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中国玉柴股份有限公司,然后由中国玉柴对广西玉柴进行控股;并最后于1994年以中国玉柴股份有限公的名义在美国纽约证交所成功挂牌上市。

又如,“金杯”汽车首先和另外两家公司在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华辰控股有限公司”,由我国“金杯”汽车控股20%,“华辰控股”在美国上市后,所筹集到的资金拿回来用于“金杯”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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