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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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08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6.2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
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
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