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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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试题

单选题1.非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统一申报在()项下。

(D )A:223022 B:228023 C:321000 D:8220302.某涉外酒店收到境外某公司支付的房费订金,银行申报时选择的交易编码为()。

(A )A:223010 B:223029 C:228039 D:2289903.对金额在()美元(含)以下的对私涉外收/支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中的申报信息。

(D )A:2000 B:3000 C:4000 D:5000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境内居民()。

(A )A:无需进行申报B:需申报C:需核销D:需申报核销5.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之日后,通知申报主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A )A:5 B:10 C:15 D:306.一高校收到一笔境外汇入的与固定资产无关的科研基金捐赠款,申报时交易编码应为()(A )A:421990 B:421020 C:421010 D:3210007.某外贸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货物,加工后复出口,该司支付货款时交易编码应申报为( )(B )A:121010 B:121020 C:121030 D:1219908.一般贸易项下收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为()。

(B )A:121020 B:121010 C:121030 D:1229909.某区外企业从境内特殊经济区收到一笔货款,企业需进行()信息申报。

(D )A:涉外收入申报B:境内收入申报C:涉外收入核查D:境内收入核查10.境内对私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

(B )A:境内对私非居民出生国家或地区B:境内非居民常驻国家或地区C:境外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D:境外交易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11.以下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是()。

国税函【2009】59号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根据2013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第七条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指一个国家在一段时间内,将一切对外的交易记录编成的表式。

下文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条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汇国复[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复[200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你处2006年2月8日《关于国际收支业务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问题的请示》(见附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名称的问题经向外交部了解,目前外交部不向外国政府驻华使馆颁发能够证明其规范中文名称的批文,但外交部官方网站上列明有外国驻华使馆的中文名称。

为避免外国驻华使馆在不同银行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银行及外汇局在为外国驻华使馆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应当先查询外交部官方网站()以确定其规范名称。

对于目前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驻华使馆,如果不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修改其名称使其与外交部官方网站名称一致;如果存在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情况,则选择其中一个特殊机构代码,确保该代码的中文名称与外交部官方网站上的名称一致,并将其规范名称告知辖内银行,同时,对其他重复的代码予以停用。

二、关于军队、武警单位的赋码问题由于目前军队系统未纳入组织机构代码赋码范围,为满足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需要,允许其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的规定,要求军队、武警单位出具包含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并留存该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文的复印件备查。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备期的赋码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期内的赋码流程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03]131号)第四条(二)的规定,并结合《特殊机构代码与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知识读本》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问题解答”部分中的流程办理。

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税法第五章——个⼈所得税法(讲义)前⾔个⼈所得税是以⾃然⼈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种所得税。

【提⽰1】⾃然⼈,包括居民个⼈、⾮居民个⼈、⾃然⼈企业【提⽰2】个⼈所得税三种征收模式: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复杂,但有利于平衡纳税⼈税负)——混合征收制。

⽬前,我国个⼈所得税已初步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混合征收制(2016年多选题考点)。

【知识点1】纳税义务⼈【考情分析】重要考点⼀、纳税⼈的⼀般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商业户、个⼈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与⾮居民个⼈(⼀)划分标准:住所、居住时间,符合其中之⼀。

其税收含义:1.住所标准:习惯性居住地在中国境内。

【提⽰】“中国境内”是指中国⼤陆地区,⽬前还不包括⾹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时间标准:在⼀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起⾄12⽉31⽇⽌)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提⽰】2018年税法修订时变动(原365天),参考以前年度考题时注意。

【解释1】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取消了原有的临时离境规定。

即境内⽆住所的某⼈在⼀个纳税年度内⽆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

【解释2】对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需要计算确定其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1.个⼈⼊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计算其境内⼯作期间时,对其⼊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作天数。

(⼆)居民个⼈与⾮居民个⼈判定: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下列所得,不论⽀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公私用物品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公私用物品

问:外国驻华使领馆公私⽤物品概念和范围是什么?答:外国驻华使领馆公私⽤物品,是指使领馆公务⽤品和使领馆⼈员⾃⽤物品。

公务⽤品,系指使领馆执⾏职务直接需⽤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品、招待⽤品、机动车辆等。

⾃⽤物品,系指使领馆⼈员和与其共同⽣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的⽣活⽤品。

其范围包括家具、家⽤电器、厨房⽤品、⾷品、⾐着、书报杂志、机动车辆等。

问:外交官和领事官的⾝份是如何确定的?答:对外交官、领事官,海关凭其本⼈所持护照上的我驻外签证机关给予的外交签证(互免签证的凭外交护照)及我外交部、地⽅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确定其⾝份,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续。

问:使领馆及外交官、领事官进出境物品如何办理海关⼿续?答:使领馆运进运出公务⽤品,外交官、领事官以托运或者邮寄⽅式运进运出⾃⽤物品,应当书⾯向海关申报。

外交官、领事官进出境时随⾝携带或者附载于同⼀运输⼯具上的私⼈⾏李物品,应当⼝头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免验放⾏。

但具有重⼤理由推定其中装有⾮公务⽤品、⾮⾃⽤物品,或者装有中国法律和规章禁⽌进出境的物品时,海关有权查验。

查验时,必须有外交官、领事官本⼈或其授权⼈员在场。

使、领馆申报运进的公务⽤品和外交官、领事官申报运进的⾃⽤物品,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

申报运出的公务⽤品和⾃⽤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

问:使领馆运进运出公务⽤品、外交官、领事官托运、邮寄进出⾃⽤物品如何办理报关⼿续?答: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运进运出的公务⽤品,外交官、领事官托运、邮寄进出⾃⽤物品(不包括⼩包邮件),运进的在到达⼝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由使领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式三份,送交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续。

《申报单》上所列项⽬,应当填写清楚,并加盖使领馆馆印以及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

申报时,要随附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

《申报单》⼀份由所在地海关留存,⼀份编号后由使领馆收执,⼀份由海关批注盖印后交使领馆凭以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物品进出境⼿续。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XX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XX]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XX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银行竞赛题库 简答题-02 《国际收支》

银行竞赛题库 简答题-02 《国际收支》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 5 机构的收付款是否需要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中的结汇中转行与 6 不结汇中转行指什么 什么情况下申报主体会被实行“ 7 不申报、不解付”处理 对于已经申报的无实际交易背景 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错汇款,经 8 办银行应如何处理申报信息 9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 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 10 承兑通知书》银行档案保管要求 11 12 13 14 15 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 1 体需向银行提供哪些材料
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有几位?编码 2 规则是什么? 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哪种情况实行 限额申报?哪种情况不实行限额 3 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 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 币)的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如何申 4报
文件依据(附 答案 件1文件序号) 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 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5 共22位。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13至18位为该笔 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 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 第19至22位为该银行 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45 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 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可免填《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 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 申报。 145 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 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 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 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143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 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 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43 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 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 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 行账户的银行。 145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 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 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145 经办银行应当删除该笔错汇款项的申报数据,并在系统中说 明删除原因。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 一切经济交易。 境内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 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银行留存联。保存期限 至少为24个月,保存期满后可自行销毁。

国税发[1995]065号

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谷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1995]065号

国税发[1995]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总局反映。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条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强化代扣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谷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上款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自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废止本篇法规的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民币银⾏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号:银发[2008]162号颁布⽇期:2008-04-29执⾏⽇期:2008-04-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深圳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根据《⼈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3]第5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各驻华机构)⼈民币银⾏结算账户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驻华机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

(⼀)各驻华机构已在银⾏开⽴单位⼈民币银⾏结算账户、但未确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指定其中⼀个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已开⽴的账户均作为专⽤存款账户管理。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件为《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机构名录》,见附件),账户名称应与《机构名录》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致。

各驻华机构指定或开⽴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统⼀管理,录⼊系统时,证明⽂件种类选择“批⽂”,证明⽂件编号为《机构名录》上各驻华机构的编号。

(⼆)新设⽴的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件为外交部礼宾司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的书⾯⽂件。

新设⽴的驻华领事馆申请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件为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合法成⽴的书⾯⽂件。

新设⽴的驻华机构申请开⽴的基本存款账户应纳⼊⼈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管理,账户名称应与开户证明⽂件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全称⼀致。

⼆、驻华机构专⽤存款账户的开⽴。

已开⽴基本存款账户的各驻华机构,因经济活动需要,可凭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件申请开⽴专⽤存款账户。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正文:---------------------------------------------------------------------------------------------------------------------------------------------------- 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通知(1987年2月3日外交部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事宜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政府机关、科研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得聘用外国驻中国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驻中国使领馆人员”)的配偶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联合国机构人员”)的配偶任职或任教。

第三条外国驻中国使领馆人员和联合国机构人员的配偶申请到中国高等外语院校短期(半年以下者)义务教学,而院校又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所属机关照会外交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征得同意后,可以专题报告会或讲座的方式进行教学。

申请人仍可继续享受其在中国的特权和豁免。

第四条驻中国使领馆人员的配偶,如应聘去本国或第三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本国或第三国私人驻中国代表机构、本国或第三国社团法人驻中国代表机构和非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民间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有外国投资的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任职,或受雇于第三国新闻机构作为驻中国记者或工作人员,须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下列手续:(一)受聘(受雇)者如系驻中国使馆人员的配偶,应由其所属使馆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申明放弃拟受聘(受雇)者在中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经外交部答复同意后,受聘(受雇)者应将其所持有的相应的身份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一直以来都在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更好地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政府允许各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在中国的重要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

联合国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在中国设立了多个代表机构,包括联合国办事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难民署等等。

这些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协调和推进联合国在中国的所有工作,包括支持中国的发展和促进中国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是致力于增强全球健康的国际组织,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支持中国的卫生领域发展,包括传染病控制和卫生系统改革等。

中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两者的合作历史悠久。

世界银行世界银行是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国际金融机构,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合作,支持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减贫和推进市场化改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致力于促进全球货币稳定、国际贸易和金融合作的国际财经组织,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负责与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合作,支持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制度。

亚太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是一个由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成员国组成的国际组织,成员国包括美国、中国、日本、俄罗斯等等。

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负责促进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投资和人员交流等。

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是一个由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成员国组成的地区性组织,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安全和文化等方面的合作。

其在中国的代表机构主要是协调和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工作,包括组织会议、推进合作等。

除上述组织外,还有很多其他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如世贸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等。

这些代表机构的存在不仅促进了中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同时也为中国发展和世界贡献了力量。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课程资料:第56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范围:(1)年终加薪;(2)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材例5-7】假定中国居民个人李某2019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税后工资为38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奖金60000元。

请计算李某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设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月)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元302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7160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15160【答案】(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相关税率表,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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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808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23
【实施日期】2004.06.2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
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
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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