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论苏格兰议会及其法律渊源
( 州 区劳 动 就业 管理 局 , 北 荆 州 44 0 ) 荆 湖 30 0
摘 要: 苏格 兰是 英 国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却 有 着 自己的 法 律 体 系。苏格 兰议 会 享有 较 大权 力 , 对 一定 但 并
事务 享有 专属 管理 权 。 苏格 兰模 式 既 不 同 于我 国 的港 澳 自治 , 同 民族 区域 自治 有 着 较 大 差异 。我 国可 也
10 年 以前 , 格 兰一 直 是 独 立 的 , 英 格 兰一 样 有 内获得授权下也 可产生法令 , 77 苏 与 类似我们的行政法规。 着 自己的议会 。诸多原因下 ,76年 的 A t o U i 10 c f n n使 12 其他 渊 源 s o . 得 10 77年苏格 兰和英格兰议会合并组成大不列颠议会 。 司法判例 。 其地位弱于成文法 , 且成文法可以改变先 多数苏格 兰人并 不欢迎 合并 , 1 在 9和 2 0世纪里 “ 苏格 前判决的“ 规则 ”法 院不受同级其他类似判决的约束 , ; 影 兰法 ” 依然 存在 。0 纪 8 2世 0年代后 , 苏格兰一 直倡导 自 响, 下级法 院受 到上级法院先前类似判决 的制 约 , 遵 即“ 己的议 会 并认 为是 苏 格 兰 的权 利 。工 党 和 自民党 都 强 烈 循 先 例 ” 则 是 遵 循上 级 的先 例 。 原 支 持 苏格 兰成 立 议 会 。97年 7月 , 党 赢 得 大 选 , 应 19 工 顺 权威法学著作 。法学著作对法律的发展起 到巨大 的
苏格兰民意 , 并促使苏格兰法 Soad A t 19 年通 作用 , ctn c于 9 8 l 当前社会 中 , 其影响甚弱 , 但苏格 兰实践 中仍承认 过。 根据该法 , 苏格兰有权建立议会 和政府 , 这也被称 为 其可解决某些争议 。只有 当无成文法和先 例的情况会考 立 法 权 下 放 运 动 。 放 而非 转 移 , 味着 U 下 意 K议 会 自愿 授 虑 引用 之 。 予部分立法权 于苏格兰议会 ,但并没有放弃 自己的 “ 主 习惯 。 多数习惯 已被判例 、 文法吸收 , 成 但必须得承 权 ” 目前 , 。 苏格 兰法律中最为重要 的部分是 苏格兰议会 认 习惯在历史上 曾是苏格兰在 内的很 多国的主要法律渊 立法 。 源。 目前 , 习惯仍被视为法 源之一 , 但须具备 以下 四个条 件 : 习惯 本 身 不 违 法 , 具 有 长期 性 被 广 泛 认 同 , 本 A B C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历程一直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同样如此。
虽然每个国家在法律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以下是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一般历程:1. 古代时期: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通常是由统治者或决策者根据特定的需求或权力来制定的。
法律的执行通常由统治者或特定的官员负责。
2. 封建主义时期:在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法律的发展主要是由君主制度和教会权力主导的。
君主与教会领袖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
封建主义时期的法律以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基础。
3.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个时期,法律开始走向更加理性化、人本化的方向。
人们开始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基础。
4. 启蒙时期:启蒙时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发展与政治思想的进步和民主化紧密相关。
这个时期,人们开始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保护这些权利。
5. 现代时期:近代法律的发展主要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发展展开的。
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与此同时,法律逐渐从一个专业领域转变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
6. 当代时期:当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全球化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刑事犯罪等全球性问题。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从领主制度到君主制度,再到现代的民主体制的演变过程。
法律在整个历程中不断变革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的变化。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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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三种: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此外,习惯与权威性学说在一定 情况下也能够为法官所援引而成 为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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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
1.普通法的概念 “普通法(common law)”一词是一个含义相 当丰富的词汇,最初来自于中世纪教会法学 家所称的ius commune、lex communis, 表示教会的一般法律,以区别于各种地方习 惯。 2.普通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1)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2)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优于权利”
四、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
以边沁(1748—1832年)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对 普通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力图通过法典化 改革实现英国法的近代化。虽然边沁的法典化运 动因国情与传统等因素未能在英国取得成功,但 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运动却如火如荼地在英伦大 地上开展起来。
第一,议会选举制度的改革。 第二,制定法的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第三,以简化法院组织与程序法制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此外,英国在刑法与监狱制度、证据法、济贫法等方 面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活动,推动了整个英国法律 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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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衡平法
1.衡平法的概念
“衡平”一词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词汇,早在古希腊时期就被哲学 家用来指称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同时也包含有公平正义之 意。
2.衡平法的主要内容
1) 衡平法的格言(Maxims)
其中主要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法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补救。 衡平追随法律。 衡平追随法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须公平行事。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请求衡平救济者必须自己清白。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注重内容而非形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寻究履行债务的原意。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将应做之事视为已经做完。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力求完全公平而非部分公平。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衡平法可对人为一定行为。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两种衡平法上的权利相等时,时间在前的权利优先。 平等即衡平。 平等即衡平。
HND商法导论OUTCOME1答案
Outcome Covered 1Assessment task instructionsCandidates will be given one closed-book exercise consisting of ten restricted response questions for the assessment of Outcome 1. This exercise should take candidates approximately 30-45 minutes to complete.考生将获得1闭卷行使十个评估的结果1限制反应的问题组成。
这项工作应采取的候选人约30-45分钟才能完成。
分钟才能完成。
1 List the main sources of modern Scots Law.1名单现代苏格兰法律的主要来源。
名单现代苏格兰法律的主要来源。
Statute law, common law and European Union law2(a) What is meant by the doctrine of judicial precedent?2(一)什么是司法先例原则?(一)什么是司法先例原则?2(b) Give an example of a judicial precedent.2(b )给出了一个司法先例的例子。
)给出了一个司法先例的例子。
3(a) Which is the superior legislative body: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or the Scottish Parliament?3(一),这是上级立法机构:威斯敏斯特议会或苏格兰,这是上级立法机构:威斯敏斯特议会或苏格兰议会?议会?3(b) Explain your choice of answer in part (a) above.3(b )解释第(一)项的选择你的答案。
苏格兰独立问题的由来与发展-文档
苏格兰独立问题的由来与发展英国的全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联合王国共有四个组成部分,分别是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
苏格兰位于英国的北部,面积占了总数的近1/3,人口却不足其1/10。
2012年10月15日,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和苏格兰首席大臣亚历克斯?萨尔蒙德签署《爱丁堡协议》,确定了举行苏格兰独立公投的相关原则。
此后,苏格兰独立问题便成为英国,特别是苏格兰炙手可热的政治议题。
2014年9月18日,苏格兰独立公投的失败似乎为该议题画上了一个句号,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苏格兰独立问题仍将成为影响英国稳定的潜在因素。
为了深入了解当下的苏格兰独立问题,回顾苏格兰民族的发展历程、独立诉求的形成原因是基本前提,而分析苏格兰独立公投的相关内容及苏格兰独立的未来走向是现实关切,最终目的是为了从这一时政热点中获得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苏格兰民族的发展历程(一)苏格兰的独立历史苏格兰位于不列颠岛的北部,多河谷和山峦,适宜居住的地域也是彼此隔离。
在罗马不列颠时期(公元前55年至公元409年),因苏格兰的民风彪悍和地区贫瘠,罗马人并没有完全征服这一地区,而是通过建立“哈德良城墙”等防御措施来抵御北方蛮族对不列颠东南部的侵扰。
“在600年前后,不列颠的3个‘国家’――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开始作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慢慢形成。
”[美]克里斯托弗?A.斯奈德:《不列颠人:传说和历史》,范勇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公元843年,皮克特人和苏格兰人的联盟国家阿尔巴(Alba)的建立,通常被视为苏格兰王国建立的标志。
这一时期,不列颠岛东南部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处于“七国时期”,王国间的彼此征战及抵御外敌入侵牵制了他们的注意力,苏格兰获得巩固新生王国的宝贵机会。
当威塞克斯在10世纪统一英格兰时,苏格兰王国已经拥有了稳固的政权。
11世纪时,英格兰的北部和苏格兰的南部还存在一些所谓的“自由地带”,英格兰国王的关注重心是在法兰西,而不是遥远的北方,苏格兰在12和13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利用有利时机侵占南部领土。
苏格兰地区法律渊源浅析
苏格兰地区法律渊源浅析
苏格兰地区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苏格兰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是在14世纪,英格兰君主爱德华一世统一了英格兰和苏格兰,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也被强加给了苏格兰,苏格兰的法律体系被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取代。
然而,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不同,英格兰的法律体系是以英格兰法典为基础的,而苏格兰的法律体系则以传统的普通法为基础,这种普通法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的,而英格兰法典则是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的。
因此,苏格兰的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苏格兰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而英格兰的法律体系则是建立在普通法的基础上的。
随着英格兰君主爱德华一世统一英格兰和苏格兰,英格兰的法律体系也被强加给了苏格兰,但是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不同于英格兰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_第11章_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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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渊源
1.习惯
习惯(custom)在英国法中具有多种含义:第一,各地通 行的习惯或普通法。第二,商业或贸易惯例。第三,仅 在特定地区适用的地方性习惯。
2.学说
在英国,学说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渊源 直接加以引用。 这些权威性的法律著作包括:格兰维尔(Ranulf de Glanvill,?—1190年)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 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1210—1268年)的《英格 兰的法律与习惯》、利特尔顿(Thomas Littleton, 1402—1481)的《土地法论》、爱德华·科克的(Edward Coke,1552—1634年)的《英国法原理》以及布莱克斯 通的《英国法释义》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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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英国的法律制度
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记载,有史以来不列颠岛上 最早的居民为凯尔特人(Celts)。1世纪前后,国势日盛的 古罗马帝国依靠强大的武力将不列颠岛并入其领土版图之 中,罗马皇帝将不列颠划分为若干行省,并委派总督对其 实施有效的治理,罗马人的占领持续了近5个世纪之久。 作为日耳曼人的分支之一,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 与欧洲大陆各蛮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无什么本质的区别, 它具有各日耳曼部族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法律等同 于习惯,它只能被“发现”、被“宣示”,不能被“制 定”;法律的分散性与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因人、因地而 异;保留大量日耳曼部族习惯,如“马尔克”村社与土地 制度,赎罪金制度,民众集会的政治组织形式,等等。 大约从7世纪开始,在基督教的影响下,早期以口耳相传 为传载方式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也开始了成文化的若 干尝试,编撰了《埃塞尔伯特法典》、《伊尼法典》以及 《阿尔弗烈德法典》等十一部粗俗的蛮族法典。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 - 白板
• 审判方式: 11世纪将罪犯提交审判的程序,提交审判 的主体是被害人,被指控者的“征什一税” 负责找。 12世纪起,大陪审团制度。专门负责案件 审判,它是指控犯罪的机构。 指控—逮 捕—保护公民免受诉讼的机构。(初审? 审查证据、是否提起诉讼,无权决定实体 问题) 13世纪,审判陪审制度(也称小陪审团)。
(三)发展改革期(18世纪) • 背景:英国犯罪数量的增加(死刑数量从1660年到18 世纪末增加了大约200件。) 18世纪早期,普通法法院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嫌疑人,并 为大多数重罪罪行的审判质量,规定对死刑案件被告人 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证据) 1836年 英国才保证被告人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但不 保证律师参与审判) 18世纪早期,对于复杂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更需要律 师帮助 18世纪后期被害人聘用专业人士帮助办理不同法律业务 手续的现象。 18世纪末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理念已经被司 法界广泛接受。
雏形期的法律特点: • 实体方面: 习惯法为主,遵循不同地方的习惯。(日耳曼神判法) 罪名:杀人、伤害、通奸等。 刑罚:死刑、断肢、鞭刑、罚金等。 • 审判程序上(极端原始) 公诉方式:领主、地方官、司法委员会。 自诉方式:受害人本人 取证证明方式:被告人自己提供证人证明自己无罪、 受火水刑考验、对天起誓、决斗。 • 法律渊源: 基督教文献、遗嘱、土地转让证书以及历代盎格鲁—撒克 逊历代国王的命令或判决。(教会势力强大、教会法院)
(二)形成发展期 时间:1066年至17世纪 历史事件:诺曼底公爵威廉(Duke William of Normandy)于1066年征服英国的同时,将封建 制度带入英国。 解决纠纷的方式(封建色彩浓厚) 首先,中世纪英国法院 就是领主庄园(庄园法院)同时 是重大会议、重要仪式举行地。 缺点:没有警察执行逮捕行为, 每年只开庭两次或四次。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一.法则区别说13~18世纪,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基的学说。
这一学派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
有的将法则两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和关于物的法则;有的将法则三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关于人与物的混合法则,从而决定它们的适用范围。
这一学说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意-法法则区别说(13~15世纪)13世纪中叶以后,为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见注释法学派)创始,由后来法国法学者继承和发展。
中古时代,罗马法在意大利仍然是普通法。
11世纪起,特别是意大利北部的各个独立的城市国家,如热那亚、比萨、米兰、博洛尼亚、威尼斯、佛罗伦萨、帕尔马、锡耶纳、阿马尔菲等,都编纂了自己的法典。
由于这些城市间以及它们与叙利亚、阿拉伯、西班牙和法国南部间商业发展繁盛,人民往来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自然时常发生,国际私法问题也随着发生。
当时罗马法的研究正在意大利复兴,其研究中心博洛尼亚(一译波伦亚)大学的注释法学者开始研究法则抵触问题,影响了法国中部的罗马法学者,形成了意-法法则区别说,由意大利巴尔多鲁(1314~1357)集其大成。
他认为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不适用于域外。
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的居民,包括域外居民,而不适用于域内非居民。
但如这种法则是“可以嫌恶的”,例如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法则,在域外居民中也不能得到适用。
后来巴尔多(1327~1400)继承并发展了巴尔多鲁的学说。
法国法则区别说16世纪,法国产生了两个杰出的法则区别说学者迪穆兰(1500~1566)和阿让特雷(1519~1590)。
迪穆兰把巴尔多鲁的学说加以发展,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
他把法则分为:①关于程序或行为方式的法则,只能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只能适用行为地的法则。
②关于法律关系的实质(或权利的内容)的法则,又应区分为两种:一是不问当事人的意思怎样必须适用的法则,这种法则可以再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两个分支;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欲使之适用为条件;这种法则与其认为具有法律的性质,不如认为具有默示契约的性质;而且由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适用的这种法则,其效力及于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物。
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世界上有两种Legal System,一种是Continental 或者称作Civilian,这个System是基于Roman Law,普及在欧洲国家。
另外一种System是Anglo-American System,这个System基于英国的Common Law,这种法律System的运作框架正和这个Legal System 的名字一样;普及在英格兰,美国以及以前的大英帝国殖民地,例如加拿大和澳洲。
苏格兰的Legal System 是基于上述两种Legal System 的一个混合Legal System。
It is said to have more empathy with the civilian systems of law in many respects. However,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strongest influence for several centuries has been the law of England. Nevertheless, the Scots system retains significant elements of difference which have been protected by the Act of Union 1707 and jealously guarded by the courts since that time.从1603年到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有着自己分明的两个不同的最高统治者,共同分享最高统治阶级的权利。
两个国家都拥有他们自己的国会,幷且,各个独立的国会也撰有不同的法律。
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国会同意在签订条约下合二为一;苏格兰国会与英格兰国会相互承认交换生效法律文书,旧有的两个国会被废除,新成立的国会落座在英格兰伦敦成为 Great Britain 的一个全新的国会。
scot business law Outcome 1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 Contract law regulates everything from buying a bus ticket to trading swaptions on a derivatives market. • Property law defin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ed to transfer and title of personal and real property, for instance, in mortgaging or renting a home.
• 苏格兰地区的管理工作全都移交到位于伦 敦西敏市(Westminster)的单一国会来执 行,该地的权益则透过国会里部分席次由 苏格兰人担当来实行,只保留一些立法方 面的相关机构分开处理。 • 1998年时,英国政府根据1997年时通过的 公民投票决议,公布了苏格兰法案 (Scotland Act 1998),确定恢复消失了 接近三百年的苏格兰议会。新的苏格兰议 会将会拥有大部分地方事务的治理权,再 加上局部税率调整空间
•
LAW • Law is a system of rules, usually enforced through a set of institutions. • It shape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ociety in numerous ways.
• Contract law • Property law • Trust law • Tort • criminal law • Constitutional law • Administrative law • International law
Criminal law
Civil law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印象记.doc
苏格兰刑事司法制度印象记-苏格兰是一个美丽而神秘的地方,她的美丽在于那如诗如画般的田园风光以及身穿格子裙吹着风笛的男人的民族风情,而她的神秘则是那令无数人前往探密的尼斯湖怪兽到底存在否,无论是她的美丽还是她的神秘,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者。
而今,苏格兰不仅以她美丽的风光、独特的民族风情以及神秘的尼斯湖吸引世人,而且随着苏格兰议会权利的实现(严格地说,是议会权利得以恢复),苏格兰更以焕然一新的精神面貌展现在世人面前。
苏格兰是一个极具自尊的民族,苏格兰议会的历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苏格兰议会源于御前会议并具有各种职能,作为法庭和调查庭负责财政和一般行政事务。
到13世纪末,议会主要是为宣布对某一特定案件或其他所有类似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而召开的会议。
可召集外界人士来充实自己的会议,即全体会议,它与议会不同。
这些会议召集的手续转为简便易行,但从1357年开始,他们则一般定期出席。
每个自治市派三名或四名代表,后来仅有一名代表参加。
爱丁堡市派二名的代表。
直到16世纪末,各郡才在议会有代表。
议会为一院制,有贵族、教士和自治市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组成。
虽然在14世纪时全体会议拥有立法和征税的权力,但直到16世纪,各自治市代表才能出席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开始被称为等级大会,到17世纪,等级大会的成员资格与议会成员资格区别甚微。
一直到16世纪,议会是接受申诉和起诉的机构。
15世纪时,议会已经设立了各种委员会来审理案件。
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1532年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建立而取代上述各委员会为止。
从1424年起议会形成一项惯例,即议会立法委员会起草法规,而无需经过议会讨论即课题。
对立法委员会的控制也就意味着对立法的控制,但议会未能形成一个制约王权的辩论机构。
到1560年苏格兰议会取消了罗马教皇的权威和管辖权,禁止举行弥撒,并批准了一项《信仰声明》。
此后苏格兰教会称为一股强大的力量,通常是反对王权。
1603年,苏格兰的詹姆士六世同时成为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苏格兰便没有了常驻君主。
苏格兰法律移植
失:浮动负担本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物,其理念和特性 与民法法系的基本原理格格不入,苏格兰法律界却受 实用主义的主导和商业利益的驱使,在毫无理论准备 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引入这一制度,结果屡经修改却 始终难以解决浮动负担权利的性质问题,自然也谈不 上将浮动负担完全纳入原有的私法体系。因此,虽然 浮动负担在苏格兰发挥了很大效用,但却是以牺牲私 法的一致性、损害其理论基础而达到的;更重要的是, 一个普通法主导的终审法院(上院)的存在,使得两者潜 在的矛盾危险莫测,因为上院总是习惯十用英国法的 思维来解决这些矛屑,从而导致英国法理念对苏格兰 私法基础的直接冲击,
(二)“黑色时代”下的法制(1329-1532)
1932年Robert国土去世后,苏格兰进入 个内讧和衰弱的“黑色时期”。然而这 段时期却是苏格兰和法国形成长达两个 世纪之久的老联盟(Auld Alliance)。正是 因为有这段时期以及稍后文艺复兴时期 接受法国的影响,苏格兰地区的法律体 系呈现出大陆民法法系的特点。也是在 这时期,苏格兰建立的议会制,1532年 苏格兰的民事法庭(court of session}形 成。
一、苏格兰地区法律渊源
(一)封建法制时期(1018- 1329)
自从公元1018年卡罕之役胜利后,苏格兰地 区形成一个独立的封建土国。这时期,从英 国引入了封建制,这对苏格兰地区的土地所 有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罗马的天主教 会法对苏格兰地的影响也颇大,现今苏格兰 的家庭法就保有些罗马天主教会法的精神和 规定
浮动负担是只有公司法人才能设立的衡 平法上的担保,它是公司为了担保特定 债权,在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上设定的一 种财产负担,包括公司未来取得的财产, 但是,公司仍然可以正常地使用和处分 这些财产,第三人购买这些财产后,这 些财产就自动脱离担保,而第三人支付 的对价就成为公司财产而进入担保范围。
苏格兰立法流程
苏格兰立法流程
一、苏格兰立法流程
1.立法提案
(1)提案来源
①政府提案
②议员私人提案
③委员会提案
(2)提案准备
①草拟法案文本
②进行相关咨询
(3)提交提案
①向苏格兰议会提交
②确认提案编号
2.立法审查
(1)议会初审
①议会全体会议审议
②提交给相关委员会
(2)委员会审查
①委员会召开听证会
②收集证据与意见
③撰写审查报告
(3)初步投票
①在委员会内进行投票
②确定法案是否继续推进
3.立法辩论
(1)全体会议辩论
①提交委员会报告
②进行第一轮辩论
(2)修订提案
①提出修改建议
②进行修改投票
(3)第二轮辩论
①进行有关修改的辩论
②决定是否接受修改
4.通过法案
(1)最终投票
①进行最后全体投票
②确定法案是否通过(2)法案登记
①将通过的法案登记
②分发正式文本
5.法案实施
(1)皇家批准
①提交给英国君主批准
②君主签署法案
(2)法律生效
①确定生效日期
②发布法律文本
(3)监督与评估
①建立执行机制
②定期评估法律效果
6.法律修订
(1)收集反馈
①从公众和利益相关者收集反馈
②分析法律实施中的问题
(2)提出修订建议
①制定修订草案
②向议会提交修订提案
(3)重新进行立法流程
①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审查和通过修订法案。
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历史纠葛
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历史纠葛编者按:光荣革命之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王位继承曾经出现再度分化的可能。
为了从此确立两个地区的关系,君主立宪制下的英格兰议会与苏格兰的议会达成协议,两个国家的议会正式合并,两个国家去除独立称号,改称大不列颠联合王国。
始于威廉一世征服者时代。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队征服英格兰,击败了英格兰原有的势力。
原势力的继承人之一逃亡到苏格兰,并将妹妹嫁给了国王马尔康姆三世,这一行为激怒了征服者威廉。
图为贝叶挂毯上的征服者威廉一世。
1304年9月,在英格兰首都伦敦街头,一位男子被押出监狱,去往伦敦桥刑场处死。
他被控叛国、谋杀拉纳克执政官哈泽里克等重罪。
英格兰政府还告知民众,这是一名罪大恶极的匪徒、叛国者,而且杀害了许多无辜的英国人。
于是围观人群纷纷辱骂嘲笑他,并向他投掷腐烂的蔬菜,面包。
然后,犯人在历经绳勒、刀割、火烧等酷刑后,最终被斩首,身体被肢解为四块,分别送往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四方。
头颅则被悬挂在伦敦桥上示众。
然而,这位男子实际上并不是英格兰人,他来自正和英格兰交战的苏格兰,他叫威廉•华莱士,苏格兰抗英武装领袖。
华莱士的结局,大约是苏格兰与英格兰千年恩怨情仇中最为血腥的一幕。
英格兰和苏格兰千年缠怨的序章在1066年征服者威廉入侵英格兰、建立诺曼底王朝之前,英格兰与北方的苏格兰王国一直只是两个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邻国。
后者是来自北欧的诺斯人——也即拉丁化的维京人,在征服了周边的皮克特人苏格兰原住民后后,于843年建立的一个古老王国。
是征服者威廉势如破竹的进军步伐,使得两者意外地纠缠在了一起:这年,威廉的军队自诺曼底东来登陆,迅速横扫英格兰,原英格兰本土政权西撒克斯王朝的继承人之一,逃亡到了苏格兰寻求庇护,并将妹妹嫁给了苏格兰国王马尔康姆,此举激怒了正不可一世的征服者威廉。
于是,在1072年,苏格兰遭遇了和英格兰同样的命运,面临威廉所向披靡杀入苏格兰的军队,马尔康姆只能宣布投降,宣布臣服于征服者威廉,更将王子邓肯送到了英格兰为人质。
苏格兰法案
苏格兰法案
苏格兰法案是英国在1707年签订的《千禧协议》的一部分,实施了三部分:
苏格兰首相的发言,协议改革文书和一部国会法案。
在司法管辖和立法管辖方面,允许苏格兰独立地运作,建立多孔制度以回应苏格兰本土的要求。
苏格兰法案涵盖了苏格兰的立法会议,由苏格兰贝尔德家族领导,将有权自行
实行立法,反映苏格兰人民在某些情况下出台本土法律。
此外,苏格兰法案还规定,在司法管辖方面,原有的苏格兰法院仍然有效,原来的法律文件仍然有效,并且在苏格兰提起的一般民事诉讼中,也可以向苏格兰法院诉讼。
苏格兰法案也重新定义了征税的范围和权力,规定苏格兰的税收由苏格兰人民
议会和贝尔德家族收取,也保留了英国议会对苏格兰的征税权,但是苏格兰议会有权赋予自己新的或从国外引入的税。
总之,苏格兰法案促进了苏格兰和英格兰政权间的合作,为苏格兰提供了一定
的自治权,而英国议会也授予苏格兰一定的自治权,改变了原有的立法机制,使得双方可以更加合作。
英国千禧协议作为英联邦的历史重要文件,其中的苏格兰法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大改善了英联邦政权间的关系。
英语国家概况全篇翻译
英语国家概况全篇翻译第八章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联合王国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
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
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
法律来源包括:(1)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2)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平衡法(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4)欧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
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Ⅰ.刑事诉讼程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并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
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必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到法庭受审。
如果24小时内不能开庭,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
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
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
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
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
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所有审判皆如此),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
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陪审团为12人,苏格兰为15人。
1707年联合法案
1707年联合法案1707年联合法案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条法律,其通过使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成为一个英联邦,使英国成为一个独立的民族,标志着英国新的历史时代的开始。
1707年联合法案的经过由来已久,它是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协议的汇编,由当时英联邦政府(今天的英联邦)制定。
1707年联合法案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603年,当时,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的政治与军事竞争不断加剧,这种竞争最终触发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的1603年合并。
1603年合并这一历史事件使二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更加紧密,两国的贸易也开始了更繁荣的发展。
然而,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仍持续存在主权分裂,两国之间经常爆发政治冲突。
1707年,英国贵族政府终于达成互惠协议,正式签署了联合法案。
这项法案象征着英格兰与苏格兰之间正式合并,建立起英联邦,使两国关系由此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1707年联合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意合并成“英联邦”,其中包括在政治、军事和财政方面彼此认可两国的主权;其次,英联邦将获得全新的国旗、语言和宪法;最后,1707年联合法案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将伦敦作为英格兰和苏格兰未来的新首都。
1707年联合法案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的紧张关系转变为友好和政治融合,缓解了来自两个民族的经济分歧,使英联邦在政治上迅速趋于统一。
此外,1707年联合法案还为英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使英联邦得以发展壮大,成为今天的正式自治领。
因此,1707年联合法案可以被认为是一篇重要的文本,在英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一个由众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在政府相互尊重、贸易自由化和社会建设基础上的英联邦,他定义了英国在政治、宗教、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方向,为未来英联邦的发展及英国在欧洲的影响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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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世界上有两种Legal System,一种是Continental 或者称作Civilian,这个System是基于Roman Law,普及在欧洲国家。
另外一种System是Anglo-American System,这个System基于英国的Common Law,这种法律System的运作框架正和这个Legal System 的名字一样;普及在英格兰,美国以及以前的大英帝国殖民地,例如加拿大和澳洲。
苏格兰的Legal System 是基于上述两种Legal System 的一个混合Legal System。
It is said to have more empathy with the civilian systems of law in many respects. However,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strongest influence for several centuries has been the law of England. Nevertheless, the Scots system retains significant elements of difference which have been protected by the Act of Union 1707 and jealously guarded by the courts since that time.从1603年到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有着自己分明的两个不同的最高统治者,共同分享最高统治阶级的权利。
两个国家都拥有他们自己的国会,幷且,各个独立的国会也撰有不同的法律。
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国会同意在签订条约下合二为一;苏格兰国会与英格兰国会相互承认交换生效法律文书,旧有的两个国会被废除,新成立的国会落座在英格兰伦敦成为 Great Britain 的一个全新的国会。
Although this meant that there was now only one Law-making bod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t did not mean that Scots Law was abolished, since the Treaty, and then the Acts of Union, preserved the status of Scots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So, what was the important about this Legal System that was preserved by the Treaty? As noted above, it was a mixed system of law, derived from various historical influences. One of the main influences was of cause that of English Law, particularly before 1296, when Norman noblemen and clergy settled in Lowland Scotland bringing their feudal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justice.Another great influence at this time was the Church of Rome and its canon law. It is thought that canon law introduced elements of established. The idea of the king as ' fountain of justice ' helped to establish a more uniform system of law; cases were commenced by the issue of a writ or ' brieve ' in the king's name. This brieve would require an official to carry out an action or investigation.从1296 至1603,苏格兰与英格兰不断的爆发战争,苏格兰与法国结为盟国,thus encouraging influence from the Continent. Regular meetings of Parliament were held with the burgesses from the burghs participating in the Parliament; the levying of taxation was made with their agreement. At first, however, the Parliament's main role was a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for appeals. It was not until the reign of James I (1406-37) that Parliament became primarily a legislature.在 15世纪和 16世纪,相当数量的法令的条令生效,影响了接下来的之后的数个世纪。
From the Union of the Crown in 1603 up until 1800, there was a great interest in Roman law and many young Scotsmen studies in France and Holland, bringing back with them the principles of Roman law and using them when they became practitioners and judges in Scotland. Roman law became a major factor in forming Scots law-particularly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and moveable property. In 1617, the general Register of Sasines was set up to record transactions relating to land, helping to ensure that buyer of land in Scotland receive secure title to that land.From 1655, there was much movement in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institutional writings'. These became important sources of law.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 was established in 1672, consisting of five judges from the Court of Session and the Justice-General and Justice-Clerk. The judges were known as Commissioners of Justiciary (Now Lords Commissioners of Justiciary) and they dealt with criminal cases in Edinburgh.The Union of the Parliaments of Scotland and England on May 1, 1707 dissolved the two Parliaments and created a new 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 Article XIX of the Union Treaty specified that the Scots Law and the Scottish Courts should continue. Although the Treaty stated that no causes in Scotland should be heard in the Courts of Chancery, Queen's Bench, Common Pleas, ' or any other court in Westminster Hall', this was held not to include the House of Lords and the practice of sending civil appeals to the House of Lords began within a short time of the Union coming into effects (Greenshields v Magistrates of Edinburgh 1710-1711 rob. 12.).From 1800, the Napoleonic Wars prevented the travel of Scots students to the Continent and accordingly, English law now became the major influence on Scots law. Two Factors contributed to this1. the House of Lords now heard all Scottish civil appeals; and2.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passed all lawsBoth of these institutions were based on English models and were people by mainly English-trained lawyers and judges. Concepts of English law were used to decide Scots law, thus changing the Scots principles and causing confusion. Growing concern with the decisions made by the House of Lords during the eighteenth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ies led to the passages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 ensuring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 judges in the House of Lords was Scottish-trained.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of Scotland, the office of Secretary for Scotland was created in 1885 to administer matters such as law and order and education in Scotland and this office became a Cabinet post in 1892. From 1979,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 belonged to party which did not have majority of Scotland seats in the UK Parliament, creating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Scotland; thus it could be said that the Government, as represent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id not represent the majority of the electors, e.g. the replacement of household rates with the community charge or 'poll tax'. There was an impression that the needs of Scotland were not being given due consideration by a government which drew its support from other parts of the UK.The 'democratic deficit' led in 1988 to the publication of A Claim of Right for Scotland by the Campaign for a Scottish Assembly. This declaration stated that Scotland had a right to decide her own constitution and called for a convention to be set up to devise a scheme for a Parliament or Assembly. The next year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was set up, drawing support from a wide range of people and groups. In 1995 the Convention published its final report 'Scotland's Parliament. Scotland's Right' and this formed the basis of the Labour government's proposals in 1997. After a referendum in September 1997 affirmed the support of the Scottish electorate for devolution, the UK Parliament passed the Scotland Act in 1998 and a new system of government came into being in Scotland in May 1999.谁掌管着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构建法律体系的责任由司法部和内政部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