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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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2011-12江苏省最近出台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停止上牌将近六个月后即将得以恢复。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由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三个章节组成。

备案的条件是: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证所要求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和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另外还要求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备案的程序:企业需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在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还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电动自行车产品还需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才准予备案。

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填写《承诺书》。

江苏省的管理办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全行业关注的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个文件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引起争议的参数进行了明确。内容如下。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上述五项指标应该说是放得够宽的。符合了目前约80%的车种的要求。但是,备案要求中同时强调了备案的前提是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 7761)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的产品。上述五项指标牵涉到综合判定中重要项的有二项、一般项一项,标准规定重要项如四项不合格或一般项有五项不合格就可以判断整车不合格。但上述五项指标的提高将会引起相关项目的提高,企业在这方面还不得掉以轻心。

附件1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 ) 10 号)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 〕129 号),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第二条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由江苏省经信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负贵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省公安厅、省质t 技术监舒局、省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实施管理。

二、职责:

(一)受理企业产品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 。

(三)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易组除相关备案信息。

第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

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

(二)检测手段:必须满足《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

(三)生产能力:年产2 万辆以上。

(四)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 7761)和《助力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技术墓础:有完善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和检验规程等,具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含原件、电子版),经市经信委(外省企业为当地省、市经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报告、产品编码证明等原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列入备案的产品,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其他。

一、对于列入备案的产品,须按规则刻制编码并粘贴编码标签,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

二、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按季发布。每次申请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数不超过20 个。

三、每份有效法定检测报告(一年内)可涵盖5 个同类型车型(车架结构、电池类型相同,装饰件外型相同或相近)。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贵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

(试行)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 7761 )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MM ;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MM ;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M 州;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MM ;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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