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让行车更安全”社会公益行动推广座谈会在无锡召开
响力 。
促成 ,从保护最基本 的平民老百
姓 的利 益点 出发 ,在 社 会 上形 成
一
种 新 的经 济模 式 ,对 推动 电动
据 了解 ,早 在 2 0 0 6年 , 中 国人保推 出首 款 “ 电动 自行 车第
合 保 障 方 案 ,让 大 家 共 同探 讨 。 此次 推 出 的两 种保 险方 案在 原 有 第三 者 保 险 的基础 上 增 加 了盗 抢
企 业 、 购 车 者 自 觉 遵 守 管 理 规 定 ,增 强 责任 感 。 无 锡市 非机动
车 管理 科 联 合行 业 协 会 、保 险 公
司 、无 锡 地 区销 售 较 好 的品 牌企 业 ,发 起 此 项社 会 公 益行 动 ,以 企 业 自发 的 形式 ,卖 车 时赠 送 一 份 切合 消 费 者需 求 的 电动 自行车 保 险 ,在 政府 严 格 管理 、行 业 不
款不能全面覆盖风险。 而 电动 自行 车第 三者 责
个有 利 的结 合 点 。 建议 设计 出一
动车 混 行 、超 速 、抢 行 ,交通 事
种最 优 惠最 能 满 足消 费 者 、企 业
经 营者 、社 会 实 际 需要 的 让 消费
故 的发 生率 也 随之 增加 。据 统
计 ,无 锡市 非机 动 车肇 事 主 要 以
j
欧派 等及 苏 在 无 锡市 场
电动 自行车 规 范 管理 。 基 于 此种 情 况 ,为 了寻 求 一种 更 为 有效 可
行 的 管 理 体 系 , 结 合 上 牌 、 保
e 业 代 表 参 企
} 《 苏 自 、 江
中国 电动 自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注册登记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现场查验车辆,核对强制性认证信息,并核查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通过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并当场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与车辆不符的;(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根据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的题目,我将按照备案介绍的格式来为您写一篇文章。
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介绍一、备案介绍电动自行车是一种以电力为动力源的车辆,在日常出行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欢迎。
然而,为了确保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
二、备案对象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适用于所有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和个人。
无论是大型工厂还是小型生产者,都应当进行备案手续,确保产品的合法生产和销售。
三、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生产电动自行车的厂家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产品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检测报告等。
2. 技术审核相关部门将对备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确保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信息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容量、驱动系统、车辆尺寸等。
3. 环境检查为保障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备案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现场环境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的通风、场地的排水等。
只有通过检查,才能取得备案合格。
4. 发放备案证书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相关部门会发放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证书,证明该生产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要求。
备案证书是合法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凭证,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保障。
四、备案效力与监督1. 备案效力电动自行车生产备案是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具有强制性。
未经备案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消费者也有权利拒绝购买未备案的产品。
2. 监督机制为确保备案的有效性,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监督机制。
例如,对备案生产者进行定期抽查,检查其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未备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五、结语通过备案制度,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销售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备案证书的发放不仅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也促进了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宁政发〔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转移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2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转移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4项。
(附件1)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9项。
(附件2)三、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转移至行业协会的项目共6项。
(附件3)四、明确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33项。
(附件4)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
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3.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项目表4.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20年第 35 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开展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工作
19 )同时满 足 江苏 省 电动 自行车 产 品备 案管 理技 术参 数规 范 ( 行 ) 求 ; 99 , 试 要
4 )对产 品实施 编码 刻制 。
备案 时 , 业要 填报 江 苏 省 电动 自 车产 品备 案 申请表 加 盖企 业 印章 , 企 行 ,
提 供 有效 检测 报告 复 印件 ( 带原 件备 查 ) 制 作 江 苏省 电动 白行 车产 品备 案表 ; ;
此 次 年 会 正 式 发 布 了 2 1 年 度 电动 自 01 行 车行 业 品牌 调查 活 动的 结果 ,并 举 行 了隆
重 的颁 奖典礼 。
2 1 年 度 电 动 自行 车 行 业 品 牌 调 查 活 01 动结 合 了市 场 走访 、 问卷 调查 、企业摸底 、专家评审等多项调查结果,综合考 量 了企 业 在 2 1 年 度 全 年 的产 品销 量 、市 场 占有率 、渠 道 完整 度 、售 后 落 实 01 程 度 、行 业 风 评 、市 场 口碑 等 多 项 因素 ,秉承 了 “ 公平 、公 正 、客 观 、权 威 ” 的原 则 ,全 面评 价 了企 业在社 会 形象 、行业地 位 、市场 口碑 3 面 的综合 影响 。 方 爱玛 、 雅迪 、 日、 新 绿源 四 大领 军企业 获得 了 “0 1 度 电动 自行车 品牌 ” 21 年 称号 ; 天能 电池 、超 威 电池 、超 杰 电池 、新需 能 电池 获得 了 “0 1 2 1 年度 电动 车 电池 品 牌”称 号 ; 斯特 锂 电车 、劲 跑锂 电车 、舜意 锂 电车获 得 了 “0 1 度 科 2 1年
2 1 年 1 份 ,江 苏省 经 信 委下 发 了 关 于开 展 电动 自行 车产 品 备案 管 01 2月
锂 电车及 配套 展 示洽 谈会 在 津举 行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以下统称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一、消费者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
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车辆以及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
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一、总则1、为了促进健康锻炼,减轻交通压力,推广推广新能源交通工具,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驱动力,配备后侧车架或车架箱的自行车,能够实现辅助功能的便携式车辆。
3、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及有关交通行为。
二、使用管理1、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不得违法行驶。
2、电动自行车必须携带识别标志,便于相关部门管理及追查事故,其中包括查验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无线电设备。
3、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8周岁,驾驶者须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定的自行车驾驶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的未成年人在开车时,必须有18周岁以上的监护人陪同。
4、电动自行车最大载重量不得超过120公斤,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5、电动自行车不在行进中携带乘客,在市区街道和公路上最多只能携带一名坐在车架上的随行人。
6、电动自行车只能在应急情况下使用异型轮胎,异型轮胎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车轮胎的质量、安全性及牢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交通标志及标示1、电动自行车须在前、后的车架上设置国家标准的反光标志,标志应保持清晰,不得损毁。
2、电动自行车上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黄色等其他可视颜色,并设有明显标志,以示警示。
3、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设置反光面积超过标准或发出过亮光芒而影响他人安全的物品。
四、检验监管1、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检验,相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监管,保障电动自行车性能及安全性。
2、电动自行车在修改出厂设计参数后,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行驶证损毁的,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手续办理。
五、安全保护1、机动车辆开车前,驾驶者应当对车辆性能和安全性如电池、制动,以及防盗保护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技术符合使用要求。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16
•【字号】苏经信消费[2014]613号
•【施行日期】2014.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
备案名单(第十三期)的通知
(苏经信消费〔2014〕613号)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有关企业(集团):根据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下发《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我委对各地(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了评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生产的TDR116Z型等263个电动自行车产品,符合备案要求,准予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十三期)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附件: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第十三期)。
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
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瓶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减少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内电瓶车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电瓶车备案管理工作。
2.公平公正:对所有电瓶车平等对待,不分种类和品牌,进行备案管理。
3.便民利民:为电瓶车车主提供便捷的备案服务,方便民众出行。
4.安全有序:通过备案管理,确保电瓶车的安全运行和城市交通秩序有序进行。
四、备案管理的程序1.备案申请:电瓶车车主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2.资料审核: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
3.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对电瓶车进行备案登记,颁发备案证明。
4.备案校验:定期对备案电瓶车进行校验,确保安全性能达标。
五、备案管理的要求1.备案资料:申请备案的电瓶车车主需提供相关身份证件、车辆登记证、车辆保险等资料。
2.安全标准:备案电瓶车需具有正规的生产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标准。
3.保险要求:备案电瓶车需购买交通险,确保事故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4.停放规定:备案电瓶车需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
5.违规处理:对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电瓶车,将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六、备案管理的责任1.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电瓶车备案管理制度,开展备案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电瓶车进行审核、校验和管理。
3.车主责任:负责提供真实有效的备案资料,遵守交通规则和管理制度。
4.相关单位:对备案电瓶车进行保险、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七、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1.定期检查:对备案电瓶车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确保安全运行。
2.投诉举报:对市民投诉反映的备案电瓶车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随机抽查:对备案电瓶车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备案管理的处罚措施1.违规行为:对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电瓶车,将依法给予处罚和处理。
全国首部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解读
全国首部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通过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电动自行车、汽车等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工具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
人们在享受交通工具便利的同时,也在承受着因驾驶人违章行为、不安全操作带来的不幸。
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最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根据2019年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交通事故占比超过总事故量的10%。
其中江苏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交通事故总量中占比超过一半;在电动自行车的伤亡事故中,由于骑乘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颅脑损伤造成的死亡占7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为全国首部省级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其明确了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员的年龄及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等要求。
安全环保部结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规的内容,带大家了解下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的相关知识。
一、电动自行车行驶规范—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1、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正确佩戴好头盔,才能上路行驶2020年4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2020年6月1日起,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同时《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也提出了“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要求。
当正确的佩戴好安全头盔后,若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时,安全头盔可以很好的保护头部不与地面直接接触,从而保障驾驶员生命安全。
2、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的右侧行驶。
3、横过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需要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的,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或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直行通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7.14
•【字号】苏府规字〔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苏府规字〔2020〕7号为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二、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4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04
•【字号】苏安办〔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委办5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吴江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吴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吴江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动力源,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吴江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安全的电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电动车。
第六条鼓励市民使用电动车,倡导绿色出行,共同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明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价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的电动车。
第十一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销售车辆的品牌、型号、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三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驾驶证,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二)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车;(三)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电动车;(四)不得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五)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地方驾驶电动车;(六)不得在人行道上驾驶电动车;(七)不得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辅道等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八)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九)不得在电动车上加装遮阳伞、雨棚等设施;(十)不得驾驶电动车搭载人员;(十一)不得驾驶电动车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十二)不得驾驶电动车进入禁止电动车通行的场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12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08【实施日期】2011.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9号2011年9月8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结合贯彻落实《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
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各地要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
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2011-12江苏省最近出台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
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
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停止上牌将近六个月后即将得以恢复。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由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三个章节组成。
备案的条件是: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证所要求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和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另外还要求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备案的程序:企业需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在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还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电动自行车产品还需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才准予备案。
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填写《承诺书》。
江苏省的管理办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全行业关注的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个文件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引起争议的参数进行了明确。
内容如下。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江苏省革委会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革委会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革委会关于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79年8月20日)为了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国家、集体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行车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条所有公用的和私人使用的自行车,都由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发给牌照和行车执照。
这项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出通告公布,指定时间、地点办理。
新购的自行车,车主须在使用前二十日内,凭发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
自行车牌照丢失的,车主应当凭行车执照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行车执照丢失的,车主应当持发票或者本单位证明,到原登记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领取或者更换自行车牌照、执照,办理过户手续和更换车架的证明,应当交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省公安局统一规定。
公安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厂矿、学校、机关、街道、社队等单位,对自行车牌照、执照进行认真检查,对逾期不办理检验、换领新照手续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扣车(付保管费)、罚款。
需要扣车、罚款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三条私人买卖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号码一致,成交后由买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将自行车赠送给他人的,接受人要凭行车执照,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寄售店和集市服务所不得寄售和成交没有执照、牌照或者车、照号码不符,而又无单位证明的自行车。
第四条私人拼装新自行车,要发票齐全,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领照手续。
需要更换新车架(大杠)的,由车主带旧车架和发票到原发证单位办理更换的证明手续。
第五条凡是将自行车迁移至外市、县的,车主应当持执照和本单位证明,到迁出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并由车主凭自行车迁移证明,到迁入地区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和更换牌照、执照。
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实施方案
非标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行车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登记备案机构登记备案机构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第三章登记备案范围本方案所称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未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备案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和单位。
第四章登记备案程序4.1 企业备案程序(1)申请备案: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须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提供生产、销售、质量管理等相关文件。
(2)备案审核: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
(3)备案公示:备案后的企业,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4.2 个人备案程序(1)申请备案:个人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的,须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车架号、发动机号等相关信息。
(2)备案审核: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个人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
(3)备案公示:备案后的个人,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登记备案内容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的所有权证明、车架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第六章登记备案期限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要重新备案;个人备案证书有效期为永久。
第七章监督管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备案企业或个人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包括罚款、暂扣备案证书等措施。
同时,公众也可通过官方网站对备案企业或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章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本方案解释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出台
2011-12江苏省最近出台了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
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对进入江苏市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新要求。
电动自行车在江苏省停止上牌将近六个月后即将得以恢复。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由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有关规定三个章节组成。
备案的条件是:企业有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有许可证所要求的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技术基础满足相关要求和产品整车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另外还要求对产品实施编码刻制。
备案的程序:企业需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提供有效检测报告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在首次申请备案时,企业还需填写《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企业基本情况表》(含电子版),经所在市经信部门(外省市企业经所在省、市经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编码证明、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电动自行车产品还需通过省经信委组织的评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产品才准予备案。
管理办法还要求企业填写《承诺书》。
江苏省的管理办法之所以能够引起全行业关注的是《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这个文件对电动自行车长期引起争议的参数进行了明确。
内容如下。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
上述五项指标应该说是放得够宽的。
符合了目前约80%的车种的要求。
但是,备案要求中同时强调了备案的前提是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 7761)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的产品。
上述五项指标牵涉到综合判定中重要项的有二项、一般项一项,标准规定重要项如四项不合格或一般项有五项不合格就可以判断整车不合格。
但上述五项指标的提高将会引起相关项目的提高,企业在这方面还不得掉以轻心。
附件1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
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依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7761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 ) 10 号)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 〕129 号),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第二条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满足《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试行)》要求。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由江苏省经信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负贵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省质t 技术监舒局、省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实施管理。
二、职责:
(一)受理企业产品备案申请,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经营规模、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 。
(三)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易组除相关备案信息。
第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
二、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艺装备: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
(二)检测手段:必须满足《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
(三)生产能力:年产2 万辆以上。
(四)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保体系,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 7761)和《助力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的技术要求。
(五)技术墓础:有完善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和检验规程等,具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企业填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含原件、电子版),经市经信委(外省企业为当地省、市经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江苏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
二、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报告、产品编码证明等原件。
三、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备案”,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
列入备案的产品,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其他。
一、对于列入备案的产品,须按规则刻制编码并粘贴编码标签,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
二、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按季发布。
每次申请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数不超过20 个。
三、每份有效法定检测报告(一年内)可涵盖5 个同类型车型(车架结构、电池类型相同,装饰件外型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贵解释。
附件2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
(试行)
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除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 7761 )检测,综合判定合格外,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0MM ;
二、前、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500MM ;
三、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M 州;
四、前、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MM ;
五、整车重量(不含电池)小于等于55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