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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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贯彻执行沙坪坝区法院吴明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已经贯彻执行27年了。

但从贯彻执行的情况看,仍有许多需要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个简要的论述。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提出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条基本原则。

该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1983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同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9 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必须适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后,不论上述四大诉讼法做过什么样的修改和补充,“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没有改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我国进行四大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该原则,案件质量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本内容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不论进行何种诉讼,都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既不能搞刑讯逼供和主观归罪,也不能凭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作为根据,其核心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适用法律又必须以查明的事实为根据。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29)(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以下关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理解不正确的是( )A. 该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规定B. 我们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偶尔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C. 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D. 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为基础和依据2.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A. 阶级力量B. 政治力量C. 集团力量D. 党派力量3. 3.后世“八议”制度渊源于( )。

A. 五刑B. 五罚C. 八辟D. 六礼4. 4.宽严适中的刑法适用原则最早记载于( )。

A. 禹刑B. 汤刑C. 九刑D. 吕刑5. 5.以下关于司法平等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B.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C. 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参与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D. 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6. 6.关于法的演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最早出现的法,公元前449年的《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B. 资本主义法形成的标志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即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C. 两大法系的形成都是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才形成的D.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没有阶级性7. 7.关于法的作用的对象,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法律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B. 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C. 法律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D. 法的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8. 8.下列各项能反映法的评价作用的是( )A. 张某认为邻居林法官是个合格的丈夫B. 张某认为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完善了刑法的有些规定,但是总体看,刑法仍然有不完善之处C. 张某自豪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势头良好D. 张某对于黑社会群体被一网打尽表示罪有应得,应该判刑9. 9.下列各选项,不属于客体概念的是A. 孳息B. 法人C. 不当得利D. 不动产10. 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以下哪一个国家机关有权制定基本法律(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1. 11.下列选项中,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 《民法总则》B. 《著作权法》C. 《商标法》D. 《侵权责任法》12. 12.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具备合法的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法律文书写作技巧

法律文书写作技巧不同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写作技巧,为了让大家切实提高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下面带来法律文书写作技巧,欢迎参考!1、以事实为根据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

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

( 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

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

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

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代理事宜。

2、制作规范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教案P391-396)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是指当事
人在法庭上所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唯一的客观真实。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吧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的标准和尺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其具体内容包括:我国所有公民无论
存在什么样的区别,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合法的权益受到侵犯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上一律平等,不歧视任何公民;
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都必须平等的追求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时,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含义是指a:司法权的专属
性,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各级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此权利。

b;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得进行干涉。

C;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事实求是有错必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准确、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一经出现错误,应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马上进行修正并给受损害的当事人依法进行赔偿。

保证司法工作责任制和国家赔偿。

5.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以及程序公正。

只有在保证了司法上的公正,才能做既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以及法官根据法律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大家都很熟悉,这是执法、司法机关应该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然而,说是这么说,究竟这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却不是每个人都能熟知的。

通俗地讲,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保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查清事实;二是要结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首先是事实。

这个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事情的本来面目,是事情的真实情况。

那么如何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来就是那个样子?这就需要用证据来证实。

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上的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即使事情本来是那个样子,在法律上也是不能够认定的。

因此,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是不一定完全一致的。

我们通常说,什么事情都得要讲究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能让人相信是真的?这也可以理解,比如打官司,你说真实情况就是怎么样怎么样的,但是法官不知道啊,又不可能把真实情况象放电影一样地再现一遍给法官看,怎么才能够让法官相信呢?那就得靠证据。

你的证据能证明什么程度,法官只能认定什么程度。

有些当事人对此就很不理解,那也没有办法。

你不能光靠嘴说,谁信呢?事实要用证据来证明,不能举证,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事实问题,其实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

说以事实为依据,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即我们通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诉讼的学问、诉讼的精髓全就在于是否能够搜集到能够证明你所主张的事实的有力证据。

有些当事人对自认为很简单的案子信心十足,认为象他的那种情况肯定能赢,等到判决出来一败涂地,很是想不通,问题就在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因此,打官司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你所主张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细节,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而且证据必须要有证明力。

一般当事人在这个方面就不一定能判断准确,怎么搜集证据,该如何搜集,该搜集哪些,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力的证据,等等,并不是很清楚。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论述题1、论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来定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3)有权使用本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辩护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5)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广东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7.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但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8.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以比照既遂UlJ1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狎J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J,予以从宽处罚。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三年以下,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

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明确了“二十四字”工作方针。

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

在总则部分对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对指引政务处分活动方向和目标的工作方针,对实施政务处分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充分说明这些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

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政务处分基本原则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用工作方针指引政务处分的正确方向和目标,将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理念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

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

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

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错)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错)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

(错)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

(错)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对)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错)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

(错)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

(错)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对)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篇1:人民调解工作守则人民调解工作守则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4、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6、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7、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9、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篇2:人民调解协议20**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

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

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

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2022年浙江省统计继续教育答案-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

2022年浙江省统计继续教育答案-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

浙江省统计法治相关知识考试考试时间: 60分钟一、单选题单选*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的原则是()。

(1分)A.法定原则B.公正原则C.公平原则D. “过罚相当”原则答案B单选* 2.《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属于()。

(1分)A.统计行政法规B.统计地方性法规C.统计行政规章答案C单选* 3.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规定,统计机构为统计汇编收集的个体数据,不论涉及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严格保密,而且只用于统计目的,这体现了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分)A.诚信统计B.规范统计C.如实统计D.隐私保护答案A单选* 4.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

(1分)A.十五日B.二十日C.二十五日D.三十日答案D单选* 5.以下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职权的是()。

(1分)A.行政惩戒权B.统计检查权C.处分处理权D.统计调查权答案C单选* 6.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1分)A.国家统计局B.上一级统计机构C.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D.省级统计机构答案C单选* 7.下列关于统计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1分)A.它是以实现统计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B.它是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对各项统计法律制度和所有统计法律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准则C.它是统计法的基础,又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依据D.它是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答案D单选* 8.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能给予较重的处罚,对社会危害性大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能给予较轻的处罚回顶部者不予处罚,体现了统计行政处罚的()。

(1分)A.依据法定原则B.职权法定原则C.公正公开原则D.“过罚相当”原则答案D单选* 9.制定统计法的根本目的是()。

法律案例解释法治思维(3篇)

法律案例解释法治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思维,即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思维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思维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治思维在其中的运用,以期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在争吵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打成轻伤。

王某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

经调查,警方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却提出了巨额民事赔偿要求,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伤害王某,且王某在事发时也有过错,要求降低赔偿金额。

三、法治思维在案例中的运用1.遵循法律程序在案例中,警方在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诉讼权利。

这体现了法治思维中遵循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2.依法定罪量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表明在法治思维中,必须依法定罪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3.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法对王某和李某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确定李某应赔偿王某10万元。

这体现了法治思维中依法调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案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王某和李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作为受害者,依法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李某作为被告人,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

这体现了法治思维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案例分析1.法治思维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本案中,警方、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法治思维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本案中,法院通过依法调解,成功化解了王某和李某之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3篇)

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方法的选择与运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刑事法律适用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无论被告人的身份、地位、性别、年龄等因素,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2.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

3. 有罪推定原则有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推定为有罪,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

4.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以证据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

三、刑事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案件性质在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确定案件性质,即明确案件属于哪种犯罪类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为十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2. 适用法律条文在确定案件性质后,应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包括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等。

3.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阐释,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优先适用司法解释。

4. 类推适用类推适用是指当法律条文无法明确适用时,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类推适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类推必须符合法律精神、类推结果不得违背立法目的等。

5. 法律适用顺序在刑事案件中,法律适用顺序如下:(1)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应优先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法院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法院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么原则法院审理应遵循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3、法院调解原则;4、处分原则;5、辩论原则。

么原则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规定就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

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一直指导我国的诉讼活动,对于提高审判人员的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希望以上答案能被采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第三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四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五条【合法性审查原则】第六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第七条【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八条【使用本民放语言文字原则】第九条【辩论原则】第十条【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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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进行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这项原则的目的是,使司法机关所处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确、合法,以保证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使认定的事实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观真相。

这就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侦查、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既要按实体法办事,又要按程序法办事。

程序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操作规程,是指导刑事、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准则。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保证。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诉讼中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实体法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决是调查事实的继续和目的。

只有把两者正确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合理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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