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思考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要求对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3
仲裁途径
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05
行政垄断行为与行政法的思考 与展望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思考与反思
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01
对行政垄断行为的定义、类型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特点、表
监督执行。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违法行为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
被认定为行政垄断行为的,应 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市 场竞争。
罚款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 额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和情节 确定。
吊销资质证书
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单位和 个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
加强行政法的实施力度,确保行政法在实 践中的有效执行,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
积极推动行政法的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 展的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形式 。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 合
加强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配合,形成 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共同打击行政垄断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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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
当行政垄断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 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垄断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等方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或执法权力,在市场中对特定业务或领域实施管制,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这种垄断经常出现在公共事务、公共服务、自然垄断和专利许可等领域,对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行政垄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管制职能有关。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公共事务的组织者,有责任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如果政府滥用职权,将公共权力用于让特定利益集团或企业获得无竞争的市场优势,就会导致行政垄断的存在。
行政垄断的主要特征是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通过行政许可、门槛设定、市场准入条件等手段,限制新参与者的进入,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这种限制往往以维护行业安全、维稳市场秩序等为名,但实质上是在保护现有垄断企业的利益,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的另一个特征是市场规则的扭曲。
政府通过制定特殊规则和管理制度,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
这些规则和制度有时候可以成为现有垄断企业的竞争壁垒,例如:行政审批的繁琐流程、准入条件的难度等。
市场规则的扭曲使得市场失去了公正与公平,给竞争者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还存在政府行为的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
政府执法部门对涉及行政垄断的行业或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均,容易产生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使市场参与者无法精确评估市场风险和合规要求,增加了市场不确定性,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行政垄断会抑制市场的竞争,使得市场资源配置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消费者则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行政垄断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垄断企业面临较少的竞争压力和刺激,缺乏必要的动力去改进和创新。
最后,行政垄断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市场规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垄断的三种形式
垄断的三种形式
垄断的三种形式是什么?垄断的四种形式寡头垄断的几种形态垄断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垄断的三种形式分别是然垄断、资源垄断、行政性垄断。
1、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
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扩展资料: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引起垄断。
当垄断代替自由竞争而在经济生活中占了统治地位,资本主义就发展到帝国主义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的垄断并未消除竞争,而是凌驾于自由竞争之上与之并存。
在垄断统治下,不但自由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即在各非垄断企业之间仍然存在。
而且垄断本身还必然产生出新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无论在各垄断组织之间,垄断组织内部各参加者之间,以及垄断组织同非垄断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尖锐复杂的竞争。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概览引言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存在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通过限制市场竞争来获得不合理的利润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来处罚垄断行为。
本文将介绍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对于垄断企业来说,罚款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迫使其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数额通常根据垄断企业所取得的违法收益以及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计算,以实现处罚的公平与公正。
1.2 资产冻结和扣押资产冻结和扣押是指对垄断企业的财产进行限制和扣押,以达到惩罚和约束的目的。
这种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垄断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控制。
1.3 终止经营许可证终止经营许可证是指对垄断企业取消或暂停其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从事违法垄断行为,从而对其实施限制和打击。
1.4 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垄断行为行政处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责令垄断企业停产停业、撤销相关资质等,以实现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限制。
2. 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垄断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通常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价格法》;《企业破产法》等。
2.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中国对垄断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垄断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和程序。
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集中行为等,对于违反该法的企业,可以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2 《价格法》《价格法》是中国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
垄断行为通常伴随着价格操纵的行为。
根据《价格法》,对于垄断企业操纵价格、恶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3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对企业破产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中国行政垄断的危害:1.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的低效率问题。
2.限制垄断性产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
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政府往往成为垄断性产业的主要投资者。
而政府受财政支出限制,无力维持对垄断性产业的大规模投资,以适应其发展需要,结果必然使垄断性产业的供给与需求存在很大缺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
行政垄断是来自行政权力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
测算表明,中国行政垄断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远远超过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为当前最严重的腐败形式(过勇、胡鞍钢,2003)。
4.加大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平。
中国垄断性产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高收入的合理性应该说,垄断行业高收入有一定合理的成分。
第一,垄断带来的“天然”利润。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企业只要处于垄断地位,都不可避免会享有一定的垄断利润。
第二,垄断行业的劳动付出。
我国的垄断性行业通常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垄断行业中企业通常承担着关系到经济命脉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重大责任。
第三,垄断行业人才的吸纳。
较高的薪酬有助于为行业吸纳和保留核心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能力素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持续的高速发展。
高收入的负面影响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垄断行业企业由于行政垄断的限制很难进入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其运作模式被完全扭曲了,资源配置效率非常低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由于垄断行业企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权无偿占有了国家的资源,并把因此而获得的利润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并且当整个行业出现亏损局面时,他们的工资依然在上涨,这种现象必然引起社会的失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信任危机。
最后,因为诱人的高收入,大量的人才不顾自身的优势都挤进垄断行业,这一方面造成了大量人才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全社会的行业歧视,使原本相对落后的农林牧渔业更加丧失人力资本。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
最新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12篇)行政性垄断案例分析篇一地方保护主义(又称地区垄断)形成另一种行政性垄断形式。
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的企业和经济利益,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销往外地,由此使全国本应统一的市场分割成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设置地区市场壁垒,一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人,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及本行业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确保地方经济向前发展,确保地方财政的不断增长,滥用行政权力,采用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设置许可证,办案禁区,不当的或歧视性的质检和准销证,拒绝实施行政行为等多种形式,对外地商品实施地方封锁,强制外地商品办理准销证、贴花及防伪标志等,或对外地企业产品非法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以抬高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门槛,削弱其竞争力,保护本地商品的高额垄断利润。
如果说过去更多的是所谓显性行政垄断,地方明目张胆地通过明文规定来阻碍竞争形成垄断,那么近几年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动用行政力量通过幕后操纵制造隐性行政垄断,使其貌似市场垄断,或者是干脆动用行政力量制造所谓的市场垄断,让有关方面更加难以辨别和处理。
中国的行政垄断是经济转型时期国内各种冲突累积的表现,造成了大量隐性社会福利的损失。
首先,应对垄断行为立法,把反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用反垄断法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最有效的手段,欧美及东欧一些国家采取这种形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设立一个高度独立的、权威性的反垄断执行机构,使其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这个机构应有自己独立的财政拨款,独立的执行机构及人事制度,这样才能不受制于一些强大的利益集团。
内部成立分别监管行业和地方垄断的两个执行部门,所在员工并不应是国家公务员,这样他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以雇佣形式聘请会计师、核算师、工程师、电脑专家等各领域的专家,反垄断工作是与拥有丰富资源的垄断利益集团较量,不是内行不可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行政性垄断
• 案例2: 1998年,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 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卡交费卡, 否则不予办理,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
户的最高折扣 • ○ C.将你的客户/经销商的转售价格与你竞争者的转售价格联系
起来 • ○ D.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考虑实行最高转售价格 •
ABCD
• (多选)《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 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 □ A.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 □ B.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 □ C.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D.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
• 概念:政府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阻碍 商品在地区之间流动。
• 表现形式: 1)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 对外地商品设定与本地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3) 对外地商品重复检验、重复认证; 4) 对外地商品采取专门的行政许可; 5) 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商品运输。
A. 某药品生产企业因拥有一项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品专利,占据 了相关市场95%的份额
B. 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达成联盟协议,共同 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按统一的优惠价格向联盟内的企业供应药品, 联盟内的企业按统一的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药品
C. 某市政府在与某国有医药企业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承诺,该 国有医药企业在本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机会
• 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银行缴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权,给其缴费带来不便,还排除了其他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 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因行政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号】法〔2021〕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2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垄断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就垄断行政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反垄断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垄断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由其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管辖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由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审理。
四、不服本通知所称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垄断行政案件,由审理法院继续审理;本通知施行以后受理的垄断第一审行政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日。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二)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调查程序的启动 自行发现 社会举报 保护措施:保密 书面形式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反垄断法》 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 第三十八条“ 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 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 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三)现有的财政政策造成了地区、部门利益 的强化 随着财政分离的实施, 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 直接影响本管理者的经济收入。因此企业的 收入直接影响政府财政, 这就使政府不得不 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 为了达到一定的财政 收入, 往往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 却不是 基于基本的市场规律而是直接的行政干扰。
(二)人身责任
第54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总结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8项的规定,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正当的决定和命令。 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 件,都有可能与上位法乃至宪法相冲突,成 为行政权力滥用的保护伞。
第四小组: 闫槿、申浩、范欣欣、吴丽芬、谭瑞旻 孙佳萌
释义
五个不同
1、主体要件不同 主体要件不同
(1)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2)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主要指企业)、经营者联合体组织或 经营者组成的社会团体。
2、垄断力来源不同
(1)行政垄断源于行政权力。 。 (2)经济垄断源于市场地位或某种经济优势。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行政垄断规制
行政垄断规制一、行政垄断的界定尽管早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已经对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和权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行政垄断的概念争议也颇多,概括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点:一是“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使某些企业得以处于垄断地位和限制竞争,而滥用行政权力干涉、限制或者排除其他企业合法竞争的行为。
1二是“状态说”,该说认为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由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2三是“状态行为说”,即行政垄断是指凭借着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3虽然在定义上学界还存在着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与经济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它是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或者因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产生的,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和保护。
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
经济垄断是凭借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形成的,而行政垄断则是凭借着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就不可能出现行政垄断的后果。
2、行政垄断是一种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的行为,而不是中央政府的行为。
行政垄断和国家垄断虽然都是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但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是由来自市场之外,与市场运行机制和构成要素没有直接联系的、行政性强制力量引起的市场垄断。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合作进行排它性的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非国家意志的非法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1、行政垄断人为地割裂了国内统一大市场局面的形成,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严重侵犯了经营者的竞争权,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繁荣的原动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
2、支配。
3、妨碍。
热门城市:西宁律师无极县律师溪湖区律师太原律师平山县律师南芬区律师南宁律师元氏县律师元宝区律师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以下我们具体谈谈在经济学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法 》 出 台很 大 程 度 上 弥 补 了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行 的 反 在 政 垄 断 行 为 面 前 的 屏 弱 规 制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法 律 规 则 的 现 实 需 求 .也 加 快 了 国 家 对 行 政 垄 断进行 强制性 法 律治理 的步 伐 。
这 一 曲 折 的立 法 过 程 .集 中体 现 了 行 政 垄 断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和 复 杂 性 反 垄 断 法 》 台 后 ,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 出 无
实务 界对行政 垄 断规制 问题 的关 注热情 似有增 不 减 。 行 政 垄 断 规 制 的 抽 象 笼 统 ) “ 政 垄 断 ” 有 准 确 的 界 定 对 行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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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地 方 行 政 部 门 都 可 能 有 执 法 权 同时 这 种 设 置 使 其 无 法 摆 脱 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的联 系 .很 难 独 立 行 使 执 法
行政垄断中反垄断法
为受行政垄断行为损害的个体或组织提供有效的 救济途径,包括申诉、仲裁、诉讼等机制,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垄断中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展望
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01
未来反垄断法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形成完善的
法律体系,共同制约行政垄断行为。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02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反垄断法应不断调整和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 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经过调查认定行政垄断行为存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行政垄断中反垄断法的法律救济
申诉
当事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 机关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
包括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等,具体负责审查和调查行政垄断案 件,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垄断中反垄断法的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听证 处罚
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举报或发现行政垄断行为后,应当进行初 步调查,认为有违法嫌疑的,应当立案。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竞争行为。
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中也需要考 虑公共利益,特别是对涉及国计 民生的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时需
慎重考虑。
豁免条款
对于某些行政垄断行为,如果符 合特定条件,可以享受豁免待遇
,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中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民事责任
如果行政垄断行为构成违 法,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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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垄断
本文是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行政垄断的。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行政机关、被行政授权的的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的行政官员)为了准确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主体作出分析。
从立法角度而言,行政垄断主体为行政机关及被行政授权的其他组织。
从学理角度而言,可把其概括为行政主体。
行政垄断属于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借用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概念来表述行政垄断主体,能准确体现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
此外,得到行政授权的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
在现实情况下存在行政官员个人纯粹出于个人私利,滥用职权保护相关企业的现象。
这些官员不是以行政组织的名义,而是通过私下交易的隐蔽方式,以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易对象,来限制竞争或排除竞争。
只有腐败官员个人得到好处的行政垄断,却需要行政组织来承担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利于制裁违法行为的。
所以把行政人纳入到行政垄断主体,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符合法理的。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
关于行政垄断的主观方面,应从其动机和目的两方面作简要分析。
行政垄断的最基本目的是:排除或限制他方经营者的进入,或者说确立本方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支配地位。
本方经营者借助于行政权的作用确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可以获得垄断利润。
行为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某种行为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行政垄断的主观动机是维护局部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
从经济学角度讲,行政垄断的动机就是寻租。
在寻租活动中,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和不成功的寻租者,以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
行政垄断的客体是主要解决行政垄断侵犯了法律规定的何种社会关系问题。
客体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本质、危害及反行政垄断意义的科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客体往往是多重的,即行政垄断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这决定了其危害的多方面性。
虽然行政垄断的客体是复杂的、多重的,但其主要客体是经营者的竞争权。
因为正是其对竞争权的侵犯,才导致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同时,对他方经营者竞争权的侵犯也直接体现了行政垄断的目的。
据此可知,行政垄断的必备客体是竞争权。
四、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
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是指行政垄断的客观事实特征。
首先,行政垄断必须有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如果仅有内心意图而无客观的行为不能构成行政垄断。
不过其外在表现可以是书
面的文件,也可以是口头的通知、命令或决定。
其次,行政垄断在方式上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是排除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两类基本方式。
第三,行政垄断在后果上表现为,要么造成了不竞争或竞争不充分的实际结果;要么造成了不竞争或竞争不充分的潜在危险。
虽然行政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多样的,但其必备的客观要件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因为正是行政主体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得以正确反映行政垄断的主观意图,才能正确分析认定行政垄断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