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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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政垄断

经济法行政垄断

经济法行政垄断概述经济法行政垄断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垄断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干预。

经济法行政垄断具有积极作用和限制作用,适度的行政垄断能够有效地推动经济发展,但过度的行政干预可能会扭曲市场竞争,阻碍市场的自由流动。

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在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职责,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行政准入与行政垄断行政准入是指国家对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限制和管理,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垄断在行政准入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使得准入门槛过高,限制了竞争对手的进入。

行政准入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资质和能力,保证市场安全和公平竞争。

然而,如果行政准入过于严格,可能导致准入壁垒过高,妨碍了新进入者的进入,并限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和创新的潜力。

因此,在行政准入方面,需要权衡政府的管理职能与市场的自由发展,避免行政垄断的发生。

价格监管与行政垄断价格监管是行政垄断的重要方面之一。

国家通过价格监管的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管理。

价格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价格垄断行为导致价格偏离市场供需关系,损害消费者权益。

然而,过度的价格监管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扭曲。

当价格监管过于严格,限制了价格的自由浮动,不利于市场的供需调节。

因此,在价格监管方面,需要以维护市场竞争为导向,适度地进行价格管理,避免行政垄断的产生。

市场监管与行政垄断市场监管是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

国家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市场监管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行为具体所指的内容

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据⼩编所知,在我国中学课本已开始提及“垄断”,⼈们对于“垄断”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事实上,我国反垄断法将形形⾊⾊,关于“垄断”⼈们还是有许多未知的地⽅,譬如,什么是垄断?垄断⾏为有哪些?四种垄断⾏为具体所指的内容?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信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垄断⾏为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垄断寻租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垄断寻租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垄断寻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行政垄断寻租: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从而获得垄断地位和租金。

2. 自然垄断寻租:指由于自然条件或技术原因导致的垄断,如某些自然资源的独家拥有或某些技术的专利。

3. 经济垄断寻租:指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垄断地位,并利用这种地位获取超额利润。

垄断寻租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价格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价格,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2. 产量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控制产量,限制市场供应,从而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3. 市场准入限制:垄断企业通过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

4. 技术垄断:垄断企业通过掌握核心技术,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5. 行政垄断: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竞争,保护垄断企业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垄断寻租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消费者利益受损、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反垄断政策来限制垄断行为。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公文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垄断,特制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确保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干预市场活动。

二、加强行政监管,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行政手段形成市场垄断。

三、严格审查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避免因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而导致市场垄断。

四、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五、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由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向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转变。

六、加强行政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行政垄断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企业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八、定期对行政机关执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确
保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

通过上述措施,旨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

中国行政垄断的巨大危害中国行政垄断的危害:1.导致企业经营管理的低效率问题。

2.限制垄断性产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

在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政府往往成为垄断性产业的主要投资者。

而政府受财政支出限制,无力维持对垄断性产业的大规模投资,以适应其发展需要,结果必然使垄断性产业的供给与需求存在很大缺口,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滋生寻租和腐败现象。

行政垄断是来自行政权力的垄断,如果缺乏对权力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就会使行政人员借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将公共权力私权化和个人化,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

测算表明,中国行政垄断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已成为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远远超过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成为当前最严重的腐败形式(过勇、胡鞍钢,2003)。

4.加大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平。

中国垄断性产业职工的平均收入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高收入的合理性应该说,垄断行业高收入有一定合理的成分。

第一,垄断带来的“天然”利润。

从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企业只要处于垄断地位,都不可避免会享有一定的垄断利润。

第二,垄断行业的劳动付出。

我国的垄断性行业通常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垄断行业中企业通常承担着关系到经济命脉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重大责任。

第三,垄断行业人才的吸纳。

较高的薪酬有助于为行业吸纳和保留核心人才,提高企业人才的能力素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的持续的高速发展。

高收入的负面影响垄断行业高收入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很多负面影响。

首先,垄断行业企业由于行政垄断的限制很难进入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其运作模式被完全扭曲了,资源配置效率非常低下,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由于垄断行业企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权无偿占有了国家的资源,并把因此而获得的利润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并且当整个行业出现亏损局面时,他们的工资依然在上涨,这种现象必然引起社会的失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信任危机。

最后,因为诱人的高收入,大量的人才不顾自身的优势都挤进垄断行业,这一方面造成了大量人才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全社会的行业歧视,使原本相对落后的农林牧渔业更加丧失人力资本。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角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为视角

N . S m N .7 o 1(u O 2 )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
以行政 垄 断与经 济 垄 断 的 区别 为视 角
刘仲 明
( 浙江科技学院, 浙江杭州 30 2 ) 10 3
【 要 】 本文 以行政垄断 与经济 垄断 的区别为视角 , 摘 阐述 了行政 垄断与经 济垄断截然相 反 、 此消彼长 的发
第 1期( 总第2 7期 )
二 、 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实质性 区别 行 在上文 , 们谈 到 了行政 垄 断与 经济 垄断 在许 多 我 方面存在着 区别 。然而 , 者 以为这 许 多方 面 的区别 笔
其他组织 , 即行政 主体 ; 经济垄 断的 主体 是也 只能 是大 企业等市场主体 , 一切非市场主体 , “ 不论是 政府机 构 , 还是事业单位所 实施 的排 斥 、 限制 或 阻碍市 场竞 争 的 行为 , 不属 于经济垄 断的范畴 ” 。 都 2 两者性 质不同 、 行政垄断是行 政 主体 滥用或 超 越行政 权 的行 为 , 是单 方行 为, 主体之 间关 系不平 等 , 强制性 , 滥 其 具 是 用公权 的违法行 为 : 经济 垄断 是市 场 主体协议 垄 断或 经济 优势 的滥用 , 有双方行 为 , 既 也有 单方行 为 , 其主 体之 间为平等关系 , 不具强制性 , 是滥 用私权 的违 法行
为。

( ) 一 行政垄 断的概念 般认 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 主体 滥用或超 越行政 权力, 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 使之限制竞争形 成垄断的行 为 , 是侵 害其它 竞争 者竞争权 的行 为。 ( ) 二 经济 垄断的概念 按照权威 的观点 , 所谓 经济垄 断 , 是指各 国反垄断 法一般所 称的经济意义上 的垄断 , : 即 大企业借 助经济 实力 , 单独或 者合谋 在生产 、 流通 、 服务领 域限制 、 排斥 或控制经济活 动 的行 为。盲下 之 意 , 它是基 于企 业等 市场主体 自身 经 济 行 为 、 以经 济 为 内 容 和 目的 的垄

逄锦聚《政治经济学》(第4版)笔记(7第七章 竞争与垄断)

逄锦聚《政治经济学》(第4版)笔记(7第七章 竞争与垄断)

逄锦聚《政治经济学》(第4版)第七章竞争与垄断复习笔记跨考网独家整理最全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解析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经济学考研真题,经济学考研课后习题,经济学考研参考书等内容,更有跨考考研历年辅导的经济学学哥学姐的经济学考研经验,从前辈中获得的经验对初学者来说是宝贵的财富,这或许能帮你少走弯路,躲开一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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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引起垄断1.竞争的含义竞争是指商品生产者或其他经济利益主体为了争取有利的生产、销售等条件,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角逐。

2.竞争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完善(1)竞争为经济利益主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制。

(2)竞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了优胜劣汰的机制,有利于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

(3)竞争压力迫使各经济行为主体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竞争的分类对竞争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科学的分类:(1)根据市场结构特征,可以把竞争区分为完全竞争与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包括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2)根据竞争主体所在的领域,可以把竞争区分为同一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和不同产业企业之间的竞争。

(3)根据竞争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把竞争区分为卖方之间的竞争、买方之间的竞争和买卖双方之间的竞争。

(4)根据竞争的手段,可以把竞争区分为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

4.竞争对资源配置的影响(1)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①竞争能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具有使用有限资源的优先权。

②竞争能保证由最有效率企业供给社会所需要的产品。

(2)过度竞争对资源配置产生消极影响①过度竞争的含义及判断标准:过度竞争是企业数量多、非集中的竞争性产业中常见的现象。

判断一个产业是否呈现过度竞争状态的标准主要是两条:一是企业过度进入该产业;二是该产业中过度进入的企业长期不能从该产业中退出,造成该产业生产能力的较多闭置或造成产品的大量积压。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整理]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整理]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垄断行为的种类和表象形式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

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

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

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

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a miitaie p we n e u aes c o d c .Be a s fte c n e to sb t e n a miita iep we d n sr t o ra d rg lt u h c n u t v c u e o h o n cin e w e d n sr t o r v a d e o o g lt gp we ,i i mp ra t ra mi itaie lw n c n m c lw t o r i aeyd — n c n my r ua i o r t s i o n d nsrt a a d e o o a o c o d n tl e e n t o f v i td h e s n b e so efre c o r ie te ra o a l c p o a h p we . K e r :a m n sr t e mo o oy;a tmo o oy rg lto y wo ds d i it i n p l av n i n p l e u ai n;a miitaiep we ;e o o e — d n srt o r c n my rg v uaig p we lt n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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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l 2月 第4 第6 卷 期
时 代 法 学
Prs nd y La S in e e e ta w ce c
De 2 ( c. 0) 6
V0 . J4 No. 6
行 政 垄 断规 制 悖 论解 析

兼谈 行政 权 与 经济调 节权 分 际
fo te a u ig o d n sr t e p we .Un e u h c n iin rm h b sn fa miitai o r v d rs c o d t s,te mo o oy lw a. ire t ey l o o h n p l a c p p ec h e l f

垄断法

垄断法

反垄断法垄断(Monopoly)的含义回顾:竞争competion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on imperfect competion垄断竞争垄断Monopolistic competition寡头垄断独占垄断Oligopoly monopoly垄断的含义垄断是指人们利用自身或者外部特有的条件对某种机会和利益进行独占。

经济学上的垄断是一个中性概念,不涉及价值判断。

而法学家则旗帜鲜明的反对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中没有对垄断进行单独予以规定,可以概括为: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自由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两个显著特征。

1、危害性是指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

2、违法性是指该行为受到法律明确禁止。

有些垄断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被法律允许,属于垄断豁免的范围。

垄断的分类1、按照垄断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垄断(monopoly):某种商品或服务,完全由某一企业所供给,而又无替代商品或服务。

寡头垄断(Oligopoly) :少数几个企业几乎控制着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既有竞争,又有垄断。

是介于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之间的一个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也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2、根据法律的价值判断,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非法垄断,合法垄断主要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如:水、电、气供应)和政府赋予经营特权的行业,(如:烟草专卖),还包括法律赋予的专利权(如:软件的知识产权)。

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引起反垄断法理论的改变,对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界定也会发生变化。

如:美国反垄断法对大企业合并行为的认定,由绝对的非法逐渐改为部分合法。

3、按照垄断主体是经营者还是政府机关,可以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通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口头或者书面警告,提醒其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对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没收其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2. 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因行政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停止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3)消除影响:要求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消除因其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刑事责任行政垄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 垄 断 法

反 垄 断 法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各方可以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与交 易相对人。
1.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会增强经营者的市场力量。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经济法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实践 2.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
二、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
垄断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是企业在市场机制作用,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
存在,形成的市场实力和垄断地位。 行政垄断是政府对一些特定行业设置的行政性壁垒造成的。
(一) 垄断协议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6)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其中,转售是指转售者通过批 量购买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 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 (2)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另外,《反垄断法》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 上述禁止的垄断行为。
(1)经营者合并; (2)控股集中或取得资产的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形成的集中;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 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 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

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的基本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它们可以分i类:一是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二是行政法规:如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是部门规章: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还比较落后,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的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其次,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涮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国家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区别杨慧在《行政论坛》2009年第3期发表文章认为,国家垄断不是行政垄断,国家垄断是合法的,而行政垄断是非法的.具体分析如下:首先,二者产生的时代与存在的范围不同国家垄断的历史要比行政垄断的历史长得多,国家垄断的存在范围要比行政垄断的存在范同广泛得多.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建立了国家专营,专卖制度,像食盐,铁等一些重要的商品都由国家垄断经营.在西方,早在19世纪初,法国拿破仑一世就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目前,全世界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对烟草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而行政垄断产生于20世纪末,是包括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保加利亚等国在内的经济体制转轨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虽然l9世纪后期的美国以及建立内部统一大市场过程中的欧盟,也曾遇到过行政垄断问题,但其不具有普遍性,并且很快得到了有效的规制.其次,二者凭借的权力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国家垄断的实施凭借的是国家权力,行政垄断的实施凭借的是行政权力.在范同上,国家权力包含了行政权力;在权威上,国家权力高于行政权力.国家垄断的实施通常以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如,烟草国家专卖是以《烟草专卖法》为法律依据的.而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施的,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依据的法规,规章本身就是违反上位法的.再次,二者的目的和垄断利润的归属不同.同家垄断的目的是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获取的垄断利润归同家所有,最终增进了消费者福利.而行政垄断的目的是基于地方利益,部f-IN益和个人利益,获取的垄断利润归掌握行政权力的少数人所有,最终损失的是消费者福利.一l3一。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异同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异同

论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异同摘要:我国正在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垄断正在培育中,而政府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将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控制权和调配权让渡给市场,形成的行政垄断已经严重危害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

文章主要论述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垄断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异同。

关键词: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市场经济异同一、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1、经济垄断基本概念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占了。

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2、行政垄断基本概念“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垄断一般分为哪两种情况

垄断一般分为哪两种情况

垄断一般分为哪两种情况
根据垄断的形成原因和特征,我们可以把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这三种基
本类型。

(1)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运用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某些产业或其业务领域
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的垄断。

例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产业(特别是其网络性业务),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投资额大且回报期长、资产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大等技术经济特征。

根据垄断的形成原因和特征,我们可以把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这三种基本类型。

(1)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合谋等方式,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运用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3)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某些产业或其业务领域
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的垄断。

例如,电信、电力、铁路运输、自来水和管道燃气等基础设施产业(特别是其网络性业务),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投资额大且回报期长、资产专用性强、沉淀成本大等技术经济特征。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摘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共性,但又有自己的个性。

滥用行政能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使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指的是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总称。

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能力,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之为“行政性垄断”,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方形成的垄断具有本质的区别,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反垄断法》在第五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及“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而仅仅提出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概念,但行政性垄断是我国传统理论研究使用的术语,具有通用性,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术语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两者的要义是一致的。

如果说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反托拉斯,日本反垄断法主要是反财阀,从而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那么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之一就是反行政垄断1。

纵观学术界的观点,大家都比较一致认同:行政性垄断在自由资本充分发展的西方国家缺少生存的土壤,像俄罗斯、乌克兰等经历了经济转轨的国家在立法实践上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而我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2。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是否将其作为该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学者们论及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

学术界就如何控制行政垄断问题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与探索,并得出了一些研究结论:如行政垄断从根本上说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才能解决;行政垄断不是立一个、两个法律可以解决的,它需要通过政治、经济、法律三方面的综合治理等等。

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消除它无疑是个系统工程,但从长远来看,制止行政性垄断应主要依靠法律手段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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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
1、定义
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具有政府只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2、联系
(1)两者的本质相同。

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本质上都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根源在于两者都是垄断。

(2)危害结果本质相同。

后者的垄断主体通过垄断定价获取高额垄断利益,这种利益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前者主体以政府的名义,甚至人民的名义滥用行政权,破坏社会福利。

(3)主观要件的一致性,即滥用优势,不论是行政垄断还是经济垄断在其主观上都是凭借其行政权力优势或者经济力优势垄断市场,攫取垄断利润。

3、区别
(1)主体不同。

A,实施的主体不同: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其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实施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两类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是不同,前者的身份与市场上参与竞争的竞争者不同,其通常以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后者则是和其他竞争者一样,处于平等的地位。

(2)优势来源不同。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持有者滥用行政权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限制竞争造成的,其优势来源于市场之外的行政权力;而经济垄断的又是源于时常竞争本身。

(3)危害程度不同。

行政垄断由于行政权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永久性,这种垄断通过市场本身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

其危害程度较大。

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产生受到市场要素和市场运行规则的直接制约,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

这种垄断地位不一定长久,它在竞争中形成,其他竞争者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将其垄断打破。

因此,其危害程度较前者轻。

(4)实施方式不同。

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权力的滥用实施的,通常是以抽象行政行为来出现的,即制定规章、制度等。

具体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经济垄断则是通过限制性协议、决议和合同,滥用独占地位以及集中
并购三种方式限制市场竞争。

国家垄断和经济垄断
定义:
国家垄断:为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

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行为
联系:二者皆为垄断,都会排斥和限制市场的竞争
区别:
(1)主体不同。

国家垄断的主体是国家,执行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国家垄断是国家实施的垄断或是凭借国家权力实施的垄断;经济垄断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二者的性质和依据不同。

国家垄断是合法的,其合法性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免受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干预;经济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

(3)二者目的不同。

国家垄断是出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增加财政收入,国防的需要等。

经济垄断是经营者为了保持其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其目的在于获取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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