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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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也已逐步走上了国际经济的轨道,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体制都在进行全面的转轨与改善,市场这只“无形的手”与国家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结合起来,为本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但是,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政府之手还非常强大,不是的超越法律的约束,甚至缺乏法律的约束,任意的干预经济活动。虽然颁布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央也三令五申,但有些政府及所属部门仍依靠自己的权力干预市场。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垄断和行政壁垒比比皆是,这种国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自由性。我们应该建立有效地法制来规制行政垄断,使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行政垄断危害措施健康发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

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它的特点主要是:

①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是除国务院以外的国家各

级各类行政机关。

②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行为。

③行政性垄断的目的和动机比较复杂,经济性垄断的目的

和动机比较单纯。

④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比经济性垄断要大。

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地区垄断: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采用发布命令等方式禁

止外地商品的流入及本地资源的流出,或强制

性收购、销售及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等行为。

②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定经营者正常

经营活动。

③歧视性行政待遇:行政机关对商品及竞争者采取不同的对

待,如歧视性价格、重复认证等等不同标准。

二、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及反垄断现状。

造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①体制正在转轨的过程中,政治国家与市民之间的架构还没有正式形成。②利益的驱动。③民主法制程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健全及司法救济体制的缺失。

以上这些都是行政垄断出现的因素。它危害社会、危害市场竞争秩序,如果行政垄断不被遏制,市场体制形成必然受阻。目前我国也实施了一些法律条文来推进经济政治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渐进性不可能依靠一些措施而全部消除,但总会有所控制。

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有最新颁布的《反垄断法》、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的《价格法》和1999年的《招标投标法》等几部法律。

其中,《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门涉及了行政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法》在第23 条对政府部门制定垄断性行业的价格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以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制定暴利价格,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该法第45 条又对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定价、调价等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以避免价格歧视等地区垄断行为的发生,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招标投标法》在第6 条也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区垄断与部门垄断明令禁止,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此以后,国务院又以不同的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对行政垄断的法规和文件。如国务院于1990 年11 月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明确指出,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工业、商业、物质等部门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己选购所需产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涉。

无论上述规范性文件及法律条文的实际效用及优劣度如何,他们都为我国的反垄断贡献了力量,也为以后的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三、分析行政垄断案例及危害。

关于行政垄断的案例也有许多,通过这些案例,我们能够从中获得一些思考,寻找解决的办法来规避此类不争的竞争行为。

(1)2001年7月4日,湖北省某市政府用红头文件的形式号召全市人民消费当地的一种名为“金龙泉“的啤酒,为该啤酒打造市场。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今后的工作招待中,一律用金龙泉啤酒作为招待用酒,凡是吃财政饭的工作人员每人年内购买6件金龙泉啤酒,同时作为市政府督查室还要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及时向全市通报。在这份通知的后面还列出了各单位啤酒购买任务。该市政府始终认为,政府下发这个文件纯粹市通过这种方式来引导消费,促进该地啤酒的发展。

显然,该地已违反了《不争的竞争法》。2001年7月21日,政府主动撤销了该文件,而地方保护却没有终止,在湖北省的其它两个地方,为了保护本地的啤酒生产而驱逐金龙啤酒。同样一家啤酒在同一个省的不同地方却遭到了截然相反的命运。这让我们看到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更让我们看到了

地方保护的泛滥和嚣张,为什么行政垄断会屡禁不止呢?

(2)在湖北省,按照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凡在湖北境内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需要多交七万元“特困企业解困基金”,这七万元其实说不清、道不明,它似一只无形之手挡住了桑塔纳轿车驰向湖北市场的车轮。

以上两个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如今的行政垄断行为依然愈演愈烈,各地依靠行政力量筑起“篱笆墙”来扼杀竞争,妨害资源的优化配置,遏制本地竞争能力的成长,保护落后,产生了及其严重的危害:

①对受行政权力庇护的企业来说,行政垄断加剧和加强了政企不分,弱化了

受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来提高竞争能力的积极性,不利于树立健全的市场主体。

②从危害的利益上看,行政垄断侵害了竞争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竞争者无

法在特殊的权力惠顾的环境中开展公开、平等竞争,消费者也不得不接受被限制了选择范围的产品与服务。

③其它方面来说,行政垄断阻碍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滋长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和其他的一些不正之风,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腐蚀了人民的思想,等等。总的来说,它不仅具有政治危害性,还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关于行政垄断我们应该采取的对策。

克服行政垄断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工程,反行政垄断必须从宏观与微观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宏观上必须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改革。

微观上必须对已生效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改完善,具体的可以:规定统一的和有力的执法机关;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同时更应该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认识,以全局为观念。

五、总结。

行政垄断现象在我国现实经济中非常的普遍,是目前最大的垄断力量,它的存在已经给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面对身边的一件件案例,面对这些因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完善与失职所带来的各方面损失,我们应该思考,行政机关更应该思考。政府机关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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