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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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作者:刘启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构建合理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的过程中,行政垄断成为众矢之的。

行政垄断阻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滋生腐败,导致经济垄断。

尽管《反垄断法》已施行数年,但行政垄断依旧屡见不鲜。

规制行政垄断,一是要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完善责任体系和实施机制;二是要完善宪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三是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3—0041—03在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一直是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我国于2008年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目的在于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垄断行为,但是行政垄断行为依旧存在。

一、行政垄断概述(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界定,魏剑发表于1989年的《试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一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行政垄断。

此后,王保树先生将垄断划分为经济性与行政性两类,并将行政性垄断界定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合法竞争的行为。

尽管不少学者尝试界定行政垄断,但这一概念的界定依旧争议不断。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尽管一些学者认为中央政府的垄断与一般的行政垄断存在本质的区别,中央政府的垄断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规避风险,但笔者认为,判断行政垄断的标准是政府是否在调控市场时滥用了行政权力。

如果中央政府为了一己利益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那么中央政府就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竞争并获取一定利益的行政垄断,其具体表现是: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的行政垄断;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的行政垄断;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的行政垄断宗旨。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收稿日期66作者简介谢 情(),女,江西奉新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Jul .2006Vol 128 Spec ial sec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谢 情(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 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161-02 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

当前而言,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在不断妨碍中央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利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被学术界称之为“行政垄断”。

由于形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应当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看成一项系统工程,消除行政垄断应是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在所有这些控制行政垄断的措施中,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

从20世纪80年代之初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行政垄断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此可见,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一章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经济领域的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经济领域的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垄断 , 已经 造就 了一个 庞大 的既得 利益 集 团[ 。 3 四是 ]
理权 ( 场管理 者 指所 有对市 场运行 秩 序发挥 影 响 市
的 部 门 ,而不 仅仅 指行政 部 门 。在 目前 行政 、司法 和 立法权 限没 有完 全理顺 的情 况下 ,这 三个 部 门都
有 可能对 我 国的市 场运 行秩 序发挥 直接 或 间接 的影 响 。甚 至连行 业协 会 等非政 府组 织 ,也会 因为 拥有 政 府机关 的授 权而 成 为市 场管理 者 ) [ 。二 是行 政 ”1 ]
所作 的 限制竞 争 的行 为 。狭 义 的行政 垄 断是 指政 府 及其所属部门 ( 包括 享 有 行 政 权 的组 织 ) 违 法 行 政 、限 制竞 争的行 为 。它 是需要 反 垄断 法规 制 的行
菏够 的 住垄 《 断{规 象 豉 政 断 反垄 j 的 : } 》 j 『
肖鹏 李建 荣 綦书纬。
(. . .中 国海 洋 大 学 , 123 山东 青 岛 2 6 7 ) 6 0 1
( 摘 要] 《 垄断法 》 反 是我 国即将 制定 出 台的一 部 重要法律 。 国经济 领域 中存 在的行政 性 垄 断是否全 我
收 , 中 国海 洋 大 学 教 授 ;李 建 荣 , 中 国海 洋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级 国 际 法 硕 士 研 究 生 。 03
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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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 青 岛市委 党 校 青 岛行政 学院 学报
制 的对象 。


行政 性垄 断 的内 涵
近 几年 来 ,法学 界和 经济学 界对 行政性 垄 断 的 研究 颇多 ,试 图对 我 国 目前经 济领域 中存 在 的行政 性垄 断做 出科学 的 界定 。 目前 ,主要 有 下面几 种说 法 :一是把 行政 性 垄断 概括 为所有 非纯 粹经济 部 门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 国 自 19 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 目标 以来 , 经 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进步 ,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 , 市场 经济也 在逐步完善 , 但距 离建 立起真正的统一 、 开放 、 自由竞争 的大市 场还有一段历程 , 其中很大的障碍来 自行政垄 断 , 由于历 史 、 体断及其法律规制
黄 慧 雄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行政性 垄断有愈 演愈 烈的趋势 , 不仅破坏 了统 一开放 的市场 , 而且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阶段 , 现 运用法律对行政 垄断进行规制显得 日益紧迫。 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 、 构成要件、 表现形式入手 , 分析其产 生的危害, 根据分析对症 下药提 出法律 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关 键 词 行 政 垄 断 法律 规 制 市场 经 济 济。 诸如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 , 将全国统 一的大市场分割为各个分裂 的市场 , 不利于 市场经济规律 的有效发挥。 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灵魂 , 市场经济通 过竞争形成价格波动而对资源的配置起调节作用 ,充分调动生 制、 文化等原 因, 行政垄断成为我国反垄断 中的首要 任务 。 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促进生产效率 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而 行政垄断通过各种垄 断行 为 , 诸如地方封 锁 、 行业 垄断 、 强制交 易等限制 了市场的竞争 , 使市场规律不能有效地发挥 , 阻碍 了经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界 定 济的发展。 关于行政垄 断的界定 , 理论界有很 多观点 。其 中, 多俊教 漆 授认为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 位所拥有 的 行政权力 ,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 断和限制 的 二 、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式 行 种状态行 为【 l J 。欧阳仁根认 为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 府及其经济 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及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 府部门授予管理权 的 国理论 、实践中研究分 析我 国现 阶段 的行政垄断表现为以下几 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 、 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2 l 。虽然学 种形式 :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之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 四 ) 设 置 关 卡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 阻 碍 、 限 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 市场;
( 五 ) 以 设 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 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 六 ) 采 取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 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排斥或限制外地资金流入(第 35 条)
排 斥 或 限 制 外 地 资 金 流 入 , 对 外 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投资行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立 法 概 括 性 规 定 “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式” 表 现 为 直 接 对 外 地 经 营 者 的 限 制 ( 如 对 其 最 低 注册资本的要求,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额外担保的 要求,对资金投入方向和使用进行严格限定,设 置更为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或 者 不 正 当 地 提 高 本 地 经 营 者 的 地 位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
4.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应 为“规定”】 将 大 量 以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行 政 垄 断 纳 入调整范围 1997 年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 定“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 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1994 年某市政府节水办制定了《房屋推广使用节 水卫生洁具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房屋 设计使用卫生洁具做出规定“统一由节水主管部门 指定的供水器材经营部提供,否则节水部门不予验 收,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形式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断法》 呈现在我们面前 时 , 我们首 先关 注的也 自
然 是其 中有关行 政垄 断 的内容 。


行 政 垄 断 的 一 般 理 论
断的实施主体和限制竞争 的原因。这些定义都在

1 行 政垄 断概 念 的界定 .
定 意义 上表 现 出了某些 合理性 。但 是第 一 、 、 二
关 于行 政垄 断 的概 念 , 术 界 真 可 谓 是 仁 者 学
V0 . 2 No 4 12 .
Dei l.20 9 : 0
论 我 国《 垄 断 法》 行 政 垄 断 的 法 律规 制 反 对
任 阳 ,崔 芬 丽
( 南京农业大学 法律系 , 江苏 南京 2 09 ) 10 5
摘要 : 国现行 的 《 垄断 法》 行政 垄 断规 制 的许 多条 文在 一 定程 度上 都 具 有很 大的 进 步 意 我 反 对 义和 飞跃 的发展 , 在 我 国特 殊 历 史和现 实 国情 的影 响下 , 但 其规 制 又有 着前所 未有的 困难 , 还存
是 来 自政 府 。如果说 与 国际接 轨是贯 穿 中国反垄
断 法 的立 法基调 , 么 , 那 行政 垄 断写入 法律 则 留下 了独具 “ 中国特 色 ” 的立 法 烙 印。 是 否 反 行 政 垄 断 ?如何 反行 政垄断 ?这 始终 是我 国反垄 断法 的
最 大争议 点 。 如今 , 中 国 历 史 上 第 ~ 部 《 垄 当 反
第2 2卷 第 4期
20 0 9年 l 2月
城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fY n h n n tueo e h oo y S ca ce c io ) o r lo a c e gIsi t f c n lg ( o il in eEdt n n t T S i

行政垄断的界定

行政垄断的界定

行政垄断的界定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行政垄断讨论很热烈,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争议颇多,学科之间对行政垄断的认识角度也不同。

我们认为,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上应该有一个界定,成为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讨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

首先,我们先比较分析目前人们经常在哪些意义上使用并描述“行政垄断”的。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描述、认识和定义(一)行政垄断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管理部门滥用其手中的管理权(市场管理者指所有对市场运行秩序发挥影响的部门,而不仅仅指行政部门。

在目前行政、司法和立法权限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这三个部门都有可能对我国的市场运行秩序发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甚至连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也会因为拥有政府机关的授权而成为市场管理者)”。

(《我国行政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历永《国际贸易问题》2001-2)这个观点把立法、行政和司法滥用权力对市场的干预都作为行政垄断,但是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与“市场管理部门”或“行政”如何相对应呢?这样对行政垄断定义本身就是有矛盾的。

(二)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公权力干预所形成的垄断,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垄断,也可以表现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作为直接主体的垄断,政府作为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运用禁令直接参与限制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有地方行政垄断、强制联合限制竞争、行政强制经营行为,政府作为间接主体的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授予某类企业以垄断经营权或指定某种产品只能由某类企业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而由经营主体行使垄断经营的行为。

主要有:行政性公司垄断、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垄断。

(《中外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立法比较研究》姜彦君《政法论坛》2002-6第3期)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

(张德霖《论我国现阶段垄断与反垄断法》载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行政垄断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维持的垄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界定
论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对 行 政 垄 断 的 界 定
刘 雪 梅
摘 要 : 自2 0 0 0 年 8月 1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反 垄断法》 出台,直至 2 0 1 2 年 6月 1日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 《 反 垄断法》 司法解释正 式 实施 ,学术界对 《 反垄断法》进行 的讨论一直此起彼伏 ,特别是关于行政 垄断的讨论 。行政 垄断是具有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制度下的一 个 特有概念 。它在我 国普遍存在 ,且危害极大。如何 对其进行 规制 ,这是 用法律手段解决行政 垄断问题 的前提 ,也是我 国大程度上导致 了执法不力 ,不利于规制行政垄 断行为 。 (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行政垄 断行为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 反垄断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 反垄 断执法 机构可 以 向有关 上级 机关提出依法处理 的建议 。 ” 反垄断法 只赋予反垄 断执法机构 对行政垄 断行为的建议 权 ,而没有直接 的执法权 ,这是反垄断法 的一大缺陷 。 ( 四)反垄断法缺少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 。 反垄断法仅规定 了行政垄断 的行政救济方式 ,而没 有规定对行政垄 断的司法救济方式 ,不利 于制止行政垄断行为。 三 、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规 制行 政 垄 断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反垄断法应 当对 “ 滥用行政权力 ”做出界定 反垄断法除了界定 “ 滥用 行政权 力” 的含义 之外 ,还应 当对 “ 滥 用行政权力” 的例外情形做 出规 定 ,以便更 全 面的认 定 “ 滥用 行政 权 力” 。已有学者分析 了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例外情形 :“ ( 1 ) 国家主 管机关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 中出现的有些问题而采取 的行 政措施 。例如 ,为解决 ‘ 蚕茧 大战 ’ 、 ‘ 棉 花大战 ’ 中的问题而采取 的 些行政措施。( 2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扶持 少数 民族地 区、贫困地区 发展经济而采取的一些行政措施 。( 3 )政府及 其所属部 门为保障人 民的 人身 、财产安全或者 生产安 全 ,限定他人 购买 其指定 的企业 ( 即能 生 产 、销售符合安全 、卫 生标准 的商 品的企业 ) 的商 品。但也要 掌握 一 点 ,就是有几个或者许多经营者都生产 、销售能符合安全 、卫 生标 准的 商 品,就不应指定 。 ” ( 二 )反垄断法应 当规定严格 的行政垄断责任 行政垄断之所 以屡禁不止 ,愈演愈烈 ,最重要 的原 因便是 法律责任 不 明确 、不严厉 。行政责任也不应仅限于责令改正或撤销决定 以及处罚 责任人 ,而应追究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责任 ,应 特别 强调罚 款这 一责 任形 式 。除了罚款 ,反垄断法还应当对行政垄断行 为的直接受益 者或者参与 行政垄断行 为的经 营者规定制裁措施 ,处罚依靠行政性垄 断获益的经营 者。设定对 “ 受益者” 的罚没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的责任 ,有利 于阻却 在行政权力 的庇护下进行不公平交易 ,牟取高额利润 的经营者 ,从而制 止 行 政垄 断 。 ( 三)反垄断法应当完善反行政 垄断执法机 构,并赋予其 对行政垄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 作者简介]赵
丽(9 1 )女 , 17 一 , 中共山西省委 党校 省直分校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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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的 区别和联系 , 虽然两者 同属经济垄断 , 经济性垄断是凭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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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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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
口 赵 丽
【 摘 要】 行政性 垄断是地 方政 府行政机 关和 国家经济 管理部 门凭借其 经济管理权 力,对经济性 活动进行排 它性控 制 , 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 垄断破坏 了 自由公 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 排 阻碍 了全 国统一的市场体 系的建 立。 刻分析行政性 垄断产生的原因 , 深 找到规 制行政性 垄断的方法 , 是现阶段市场 经济发展 面临的一个重要
自治组织的基础上可取消 区级建 制。在条件成熟时 , 制定《 中
央 与地方关系法 》 实现中央与地方 政府关 系的法治化 。 ,
4 分类推进事 业单位 改革。事 业单位分类既要考虑 政府 、 提供公共 服务的需要 和社会 对公共 服务和公 益事业 的需 求 ,
也要区分事、 单位本身是属 于营利行业还是属 于公益事业 等 I 特征。在综合考虑和归类 的基础 , 分别 界定为事 业单位 、 业、 中介组纵等 , 并采取不 同的改革措施 。 实施 步骤 可有 在 先有后 , 向明确 和条件成熟的类别可先行 一步 , 方 不追求 整体 同步推进 住管理t , 埘于 直接从事公共 服务的事业 单化 , 如 学校 、 医院等 , 要抓紧建: > ̄ 务标准 、 务收 费标准 , 行 I E k 服 并向 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 , 建 问责机制 。
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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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 ; 行政机 关; 体制改革 【 中围分类号】 9 2 1 D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 9 6 (0 60 — 0 9 0 1 7 — 2 32 0 )6 0 4 — 3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浅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及其合理化规制建议
行 政 性 垄 断的 成 因 我 国 的行 政 性 垄 断 的形 成 与 传 统 的历 史 文 化 、现 行 的体 制 以及立法规范等 因素密切相关 ,本文从 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 ( 一 ) 官 商不分 的历 史传统 是行政 性 垄 断产生 的历 史文化 根 源 中 国 在 几 千 年 的 封 建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中实 行 的 都 是 高 度 集 权 的君 主专 制 制 度 ,皇 权 至 上 的 思 想 深 入 老百 姓 的骨 髓 。 “ 普 天 之
浅 析 我 国行 政 性 垄 断 的成 因及 其合 理 化 规 制 建 议

摘 础 上 提 出合 理 化 的 规 制 建 议 。 关 键 词 :行 政 性 垄 断 ;地 区性 垄 断 ; 市场 经济 体 制 ;规 制

要 :本 文 根 据 我 国传 统 的历 史 文化 、现 行 的 体 制 以及 立 法规 范 对 行 政 性 垄 断 的 成 因及 其 危 害进 行 分析 , 并 在 此 基
2 . 转 变政 府 职 能 ,加 强 宏观 调 控
下莫非王土 ” ,人们无论是开垦还是经商都要受制 于官府 ,甚至 些官府机构 直接从 事商业 活动 ,利用 权力强 买强卖 ,逐 渐形

成 了一种 官商不分 的历史 传统 ,对 我国 的体 制和文 化产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 甚至 在我 国 的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制 中也 有所 体 现 ,例如 目前我 国某些 地方政 府利用 行政权 力干涉 市场合 法竞 争 ,为地方企业 “ 保驾护航” ,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这些 都是官 商不 分 的历 史 传 统 的残 留 。
( 二 ) 体 制 冲 突是 行 政 性 垄 断产 生 和 发 展 的根 本 原 因

《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经济法》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概述
(一)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通常所谓“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成因
行政性垄断现象出现和长期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二是利益驱动是直接动因。

三是观念原因。

四是制度原因。

(三)危害
行政性垄断与一般的市场性垄断一样具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市场绩效,减损消费者福利的效果。

此外,它还助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行政垄断的法理分析与规制

行政垄断的法理分析与规制
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现象, 如经 济垄 断 、 观 经济失 衡 、 宏 公共物 权经商, 妨碍公平竞争。 ) ( 指定交易。 4 政府
是种类上的缺失,它只明确禁止政府及
品短缺和收入差距拉大等单靠市场难以解 强制 他人 购买或 使用 由其 指定 的经营者 的 其 所 属部 门强制 交 易、限制商 品流动 的 行 决的问题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生活 商 品或服 务。
本地商品梳 向外地市场, 如 行政规章、 规 发育, 阻碍经济发展, 而且滋生腐败, 干扰 行政垄断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特殊垄 范性 文件 的形 式 直接规 定禁 止某 种 资 源 、 改 革进 程 。反行 政垄断 是 中 国反垄断 的首
断形式 。 当前 , 反垄 断浩 专家从 经 济法学 的 技术、 ^才流向外地- 通过设置关卡、 随意 要任务,却也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这是因 角度 对这 一现 象进 行 了大量 的分析 , 出 得
国家 , 自己的 名义行 使行 政职权 以 及参 置繁 琐的 审批手 续 、检 验标 准阻 碍外地 商 加 行政 诉讼 并能 独立 承受 行政行 为 效果 品进人 本 地市场 ,或对 外地 商品 的销售 范 与行政 诉讼效 果的 组织 ” @具 体而 言 , 。 行 围和数 量加 限 制 。 必须 明确 , 非所有 行 并 政 垄断 的 可能 实施者 不 仅包括 中央 与地方 政主体作出的限制竞争行为都是行政垄断 政 府及 其职 能部门 、 直属机 构和派 出机 构 行为 ,只有滥 用行 政职权 的 行为 才构成 行
2行政垄断的后果是限制竞争。行政
垄断 是对市 场秩序 危 害最大 的限制 竞 争行
二、 反行政垄断的困境
行政 垄断
为 。 形式 看 , 从 行政 垄断 破坏 竞争 的方式 主 是 政府行 政权 力在经 济领 域 占统 治地位 的 要 有 : 1 区封锁 。地 方行政 主体 借助 行 历史延伸 , 是政府 职能转 变滞 后 () 地 也 局部 利 政权 力 , 限制外 地商品 进入本 地 市场 , 者 益分化加剧的现实反映 它不仅延缓市场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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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
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评论家们尤其怀疑反垄断法中旨在规制此类行为的条款,即反’行政性垄断’。

”①
一定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从来是不可分的,特别是结构复杂、机制精巧的现代市场经济,它的有效运转,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法律制度的支撑。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推进政治改革的紧迫需要。

邓小平曾指出过:”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进行政治改革,那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

”②
四、行政性垄断的影响
首先,它是对民主与责任政府机制的破坏。

现代宪政理论强调
政府应该是民主的政府,有限的政府、责任制政府。

这就要求,政府应反映民意,而不是强制或违背它;政府应对社会事务进行有限度的管理与扶植,而不是无故干涉它;
其次,它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在于自由和竞争理念和机制。

缺少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充其量是山寨版的市场经济,永远不可能达到促进社会长久进步的效果。

国企的长期低效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只是建立了现代企业组织的外壳,却并未真正领悟到现代企业讲究产权与创新的精神内核。

再次,它削弱企业竞争能力。

企业之所以是市场经济的一大创设,之所以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财富的增长,就是在于其组织形式的创新契合了市场自由的内在要求,它调动了成员的劳动积极性。

而国企由于和政府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产权未明晰,经营未独立的情况下很难说是自由的,它的主体性遭受了来自政府、市场和自身的怀疑,在主体意识都未确立的情况下,又如何为了自身的发展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去积极参与市场的竞争呢。

而邻国日本的历史经验可以为我们些许启示,早在明治维新时代,政府就积极将所设立的国家企业转让给予私人经营,积极培育民间经济。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有效的市场自由竞争,可以说邻国日本对市场机制的理解要比我们领先许多。

许多经济学家也曾表示,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强大的活力。

五、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一) 社会学基础
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成为社会共识之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无疑成为了众矢之的,社会各个阶层普遍对行政性垄断市场的做法表达不满。

从企业层面上来讲,他们对行政垄断的严重后果体会最深,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也是企业。

从个人从层面来说,市场上的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行政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是巨大的,依托行政力量的企业不会考虑竞争而去提升技术实力和进行其他投资,消费者的利益无法通过竞争的作用得到维护。

可以说,反行政垄断的社会思潮已经形成,这对反行政垄断的有效推进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法学基础
由于市场自身的本质特性,在自由竞争过程中,以及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了市场上的垄断,极大地破坏了经济的和谐发展。

新的历史境况使西方法律思想发生了由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考虑的不再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绝对无条件的维护,而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谐为指针,考虑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大量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规制。

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跨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以社会利益的和谐为目标,采取社会调节的手段,规范市场行为,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反行政垄断的法学理论基础就在于现代法学理论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六、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机制
(一)宪法层面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基本社会、经济、法律制度。

反行政垄断必须到宪法中寻找必要的支持。

如美国1787年宪法就有州政府不得对州际贸易进行限制的规定;一直到今天,该条款一直被认为是联邦政府对付地方政府行政垄断的主要法律支持之一。

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只是笼统规定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涉及到保护市场自由的规定却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二)反垄断法层面
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反垄断法理应成为反行政垄断的主导,但这里的反垄断法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应包括08年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还指相关联的法律法规。

例如美国就实施了《地方政府反垄断法》与《州际贸易法》等共同组成反垄断法律体系,对垄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

综观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显著的不足是没有规定明确的反垄断准行政司法机构,而是笼统规定了执法部门工商局的建议权,这明显不利于其开展反垄断工作的开展。

(三)行政法规制
首先,确定行政权的非经济性权利的性质。

必须明确行政权的非经济权利性质,确定行政权是一项非盈利的权力,政府机构提供的应该是非市场的服务,具有公益性和事务性。

反垄断法严格区分行政权行政性与经营权的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将行政权经济
化了的行为,应该将它作为经济性垄断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处理。

其次,明确行政权滥用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里主要是指经济责任,这点十分重要,因为这是贯彻权责统一的体现。

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有效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以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学界理论,行政机关参与到市场中去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市场一般主体的经济行为,具备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

当然,这点在当代中国的实现还是有些现实差距的,但理论的准备应为将来的实际变革奠定部分基础,这也不可避免成为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发展方向。

注释:
①salil k. mehra* and meng yanbei :against antitrust functionalism: reconsidering china’s antimonopoly law,virgi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9 49 va. j. int’l l.pp 379.
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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