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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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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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京国资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转,现对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制度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和《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的规定,加强企业年金审核与备案。
(一)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一致的一级企业建立年金计划,需报送相关材料及参加年金方案的企业名单;一级企业已建立年金计划,所属企业年金方案需经一级企业审批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二)一级以下企业年金方案与一级企业方案不一致的由一级企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二、建立企业年金运行情况报告制度(一)报告时间企业每年分两次报送企业年金运营情况。
在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在下年度3月1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情况报告》及企业年金运营情况表报送市国资委。
(二)报告内容1.当期企业年金运行基本信息(详见附表);2.当期企业经营效益情况(参与年金计划的二级及重要所属企业当期经济效益情况分别列示);3.企业年金资本运营投资策略及各类投资所占比重,投资运营收益情况;4.企业负责人年金积累与支取情况;5.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调整和变动情况,如参加年金计划企业新进、退出变动情况及管理服务机构变更情况等;6.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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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 7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的规定,现将北京市国资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3‟4号)2.关于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3‟5号)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3‟8号)4.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京国资纪发…2003‟4号)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资统发…2003‟9号)2004年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京国资发…2004‟3号)2.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发…2004‟5号)3.关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6号)4.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9号)5.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0号)6.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4‟16号)7.关于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加强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几点意见(京国资党发…2004‟18号)8.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3号)9.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10.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改发字…2004‟27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12.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13.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0号)14.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16.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41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4‟1号)18.关于印发•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4‟5号)19.关于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履行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4号)20.关于进一步规范各企(事)业单位外事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5号)21.关于加强市国资委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办发…2004‟12号)22.关于严格事故上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4‟25号)2005年1.关于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京国资发…2005‟3号)2.关于及时办理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龄免职退休手续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2号)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条件和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3号)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常委)会职数设置与组成原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4号)5.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9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5‟10号)7.关于严格执行用公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5‟12号)8.关于印发•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5‟2号)9.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京国资法规字…2005‟3号)10.关于加快推进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管理层级的指导意见(京国资改革字…2005‟10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京国资产权字…2005‟78号)12. 关于印发•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5‟79号)13.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试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5‟147号)14.关于贯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10号)15.关于印发•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14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账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29号)17.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5‟130号)1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稽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5‟8号)19.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京国资监察字…2005‟1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察字…2005‟2号)2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22.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试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5‟6号)23.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5‟8号)2006年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6‟3号)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9号)3.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16号)4.关于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6‟1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6‟19号)6.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7.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6‟81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6‟7号)2007年1.关于加快劣势国有企业退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7‟4号)2.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党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7‟2号)3.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京国资党发…2007‟2号)4.关于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7‟2号)5.关于印发•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改组字…2007‟14号)6.关于印发•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07‟29号)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7‟140号)8.关于北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7‟141号)9.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10.关于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7‟9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监督字…2007‟12号)13.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7]10号14.市国资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京国资综合字…2007‟14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07‟7号)2008年1.关于市属国有企业重组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2号)2.关于规范外部董事薪酬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3号)3.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京国资发…2008‟6号)5.关于印发•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8号)6.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重点骨干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9号)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0号)8.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8‟11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6号)10.关于以“四好”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8‟3号)11.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8‟8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8‟13号)1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纪委关于对涉嫌违犯党纪政纪有关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8‟5号)14.关于印发•关于党纪案件审理工作实行“三审一检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8‟8号)2009年1.关于做好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09‟4号)2.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6号)3.关于加强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反映企业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7号)4.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1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7号)6.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8号)7.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9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2号)9.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9号)11.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党发…2009‟10号)12.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9‟13号)1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督查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纪发…2009‟3号)2010年1.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8号)2.关于完善监管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强化薪酬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0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1号)4.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5.关于印发•企业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3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0‟16号)7.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7号)8.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8号)9.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19号)10.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0号)11.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22号)12.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13.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0‟29号)14.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31号)15.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3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0‟34号)17.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0‟3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国资党发…2010‟4号)19.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国资党发…2010‟5号)2011年1.关于加强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1‟3号)2. 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3.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6号)4. 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2号)5.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3号)6.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付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和财务总监薪酬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4号)7.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1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4号)9.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5号)10.关于印发•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6号)11.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7号)12.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8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报告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11‟9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国资党发…2011‟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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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 号)各中央企业: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中央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五、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经国资委同意。
六、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兼顾效率与公平,企业缴费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时,可以综合考虑岗位、贡献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
七、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统筹考虑,保持新老制度和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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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
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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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适当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与集团公司现离退休人员企业补贴是逐步替代关系,以促进职工退休后待遇的社会化管理。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企业年金采取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职工在个人自愿缴费的前提下,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二)体现效率与公平。
根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整体效益,集团公司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效益不好时少缴,整体亏损时不缴。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普惠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职工工作责任、贡献、退休后待遇水平等因素,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
(三)规范管理、安全运营。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和基金,建立内部监控和防范风险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增值。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在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初期设置过渡期,确保实施企业年金前后新老制度和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衔接。
第二章参加条件第五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任务,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三)内部民主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方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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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三篇篇一:X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首席代表员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集团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第23号令)、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XX〕77号、《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XX)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情况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除有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均应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
参股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
第五条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参加企业)应依据本《方案》,制定本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具体办法,报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管委会)批准,经本企业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六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企业员工的年金计划,提高员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应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优化激励机制,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增强凝聚力,实现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二)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力求覆盖企业全体员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同时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企业年金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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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知识宣传手册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对于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好处是什么?1.对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企业年金通过完善并提高职工综合福利保障制度,解除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
形成中长期激励,提升凝聚力:通过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弥补职工和核心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收入落差,吸引并挽留优秀人才。
合理降低企业成本:享受国家税优政策,合理降低成本。
2.对个人: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对每个职工而言,企业年金除职工个人缴费外,企业也会相应地为职工进行缴费。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可以增加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提高职工的养老生活水平。
保障“养老钱”的安全企业年金制度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是经企业集体协商讨论、市国资委审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的一种职工长期薪酬福利制度。
它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及完备的管理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年金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保障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三、企业年金制度与传统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什么区别?资金退出机制计划一旦建立,已缴纳资金不得收回;中途可以退出,退出时需将资金以转账形式转回原企业;制约机制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钱”、“权”分离的制度,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运作模式和政策规定确保了各方管理机构间的互相监督和制衡,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由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保险公司的固有资产一起管理,所以主要是依靠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机制保证各项管理之间的独立性;基金运作中的监督主要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控机制制约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督构成;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归属于企业和职工,各管理机构仅收取管理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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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的公告⽂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颁布⽇期:2010-12-24执⾏⽇期:2010-1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步明确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作⽅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核实⼯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21号)6.关于⾼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实施职⼯素质⼯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才⼯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48号)10.关于实⾏中央企业领导⼈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作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员培训⼯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薪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4〕341号) 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后评价⼯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进⾏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5〕293号) 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五”中央企业⼈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评审⼯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意见(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7〕71号) 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表⼤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业协会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资余额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第⼆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办⼤集体改⾰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产经营指标报送⼯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28号)4.关于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作三年⽬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平评价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管⼈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评价操作指南(试⾏)》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衍⽣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董事履⾏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为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地⽅国有资产监管⼯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经营业绩考核⼯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和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国资委联系⾏业协会⼯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核准⼯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总额预算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关系的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流”职⼯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换届选举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国有企业改⾰重⼤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录不包括涉密⽂件。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1f93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24.png)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9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 3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单位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在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3eb80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9c.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1〕4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成立以来,为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推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陆续制定并印发了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暂、工资总额、企业年金、股权激励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及企业年金管理的制度架构和监管体系,对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收入分配行为日趋规范。
几年来,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收入分配,在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日趋完善。
但通过近年监事会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检查等工作反映出的情况看,部分企业仍存在未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企业负责人薪酬超发、兼职取酬、备案内容与实际发放情况不符;企业负责人持股等重大事项不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未按规定比例缴纳年金费用、年金运行不规范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规范收入分配行为,维护收入分配管理严肃性,现就严格执行收入分配管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https://img.taocdn.com/s3/m/bfbd361a52d380eb62946dda.png)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6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2004)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㊂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㊂第四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㊂第五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㊂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㊂第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㊂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㊂第七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㊂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㊂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㊂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㊂第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企业缴费;(二)职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㊂266 信托卷:企业年金业务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㊂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㊂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㊂第十二条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㊂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㊂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㊂第十三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㊂职工升学㊁参军㊁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㊂第十四条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㊂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㊂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㊂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㊂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㊂第十八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㊂第十九条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㊂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㊂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㊂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㊁账户管理人㊁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㊂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㊂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㊂第二十三条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㊂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㊂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㊂。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
![《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a9be2ad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a.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是为了探索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以进一步确保职工的退休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二条企业年金试行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但不包括临时工。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职工共同组成,并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条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企业与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报企业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计划的待遇标准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调整,需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由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二章缴纳第六条企业职工按照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办法缴纳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自行和员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职工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七条企业需及时缴纳企业年金,逾期缴纳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用于支付到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申领第十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照一定比例分期领取,具体方式由职工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需要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合法权益,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请的职工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第十三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企业职工公布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四条职工可以向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意见,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有义务积极处理,并适时向职工作出回复。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使用情况应接受企业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处理第十六条职工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企业年金计划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不当导致职工利益受损的,职工有权向企业进行申诉,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ef9906f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e.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资考核字〔2007〕144号)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年金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 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执行市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要统筹规划、整体设计。
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
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
二、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同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不能因实行企业年金而带动人均工资水平大幅增长。
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
四、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与职工个人缴纳应1:1相匹配。
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XX省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指导意见[范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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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年金指导意见[范文]_XX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列简称市属国企)又好又快进展,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带动厦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进展,提出下列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一)履行社会责任是市属国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要求市属国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进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有关者与环境负责,实现企业进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
这既是构建与谐企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打造创新、宜居、平安、文明、幸福厦门的基本要求,是市属国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实际行动。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社会对市属国企的基本要求。
市属国企是我市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很多市属国企的资产分布在我市重要基础设施与关系民生的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我市经济社会活动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市属国企的使命与责任,也是全社会对市属国企的期望与要求。
(三)履行社会责任是市属国企参与国际竞争、两岸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
在两岸经济交流合作日益1频繁的新情况下,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形象,提升影响力,更好地参与两岸经济交流合作。
(四)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市属国企可持续进展的必定选择。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与要求全面融入企业进展战略、生产经营与企业文化建设,有利于创新进展理念、转变进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制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养、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市属国企进展质量与水平的提升。
二、市属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进展,牢记国有企业的责任,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挥市属国企在履行社会责任上的表率作用,大力推进诚信企业、绿色企业、平安企业、活力企业、责任企业建设,为打造创新、宜居、平安、文明、幸福厦门,为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进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更大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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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
(二)关于年金的激励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应科学合理的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
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以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三)关于与社会化统筹管理相衔接
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年金制度后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福利性项目。
试行年金的企业在改制时退休人员原则上不计提统筹外项目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资金的列支渠道
企业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
养发〔2006〕39号)规定的渠道列支。
(五)关于年金方案的实施
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一级企业应针对二、三级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对盈利的二、三级企业可先行试点,对亏损企业待扭亏后再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不搞一刀切。
二、三级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避免相互攀比。
(一级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二级企业指一级企业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以下层级依此类推。
)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各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在京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即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
由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由企业年金受托人按规定选择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应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按照规定定期向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索取基金管理报告。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重大事件等情况及基金管理报告及时报市国资委。
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
五、核准权限及程序
(一)企业试行年金制度必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企业制订的年金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以下核准程序:
1.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其中,国有独资的一级企业年金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已多元化改造的一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二、三级企业的年金方案由一级企业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商业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和衔接工作,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意见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件关系到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大事,各企业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试行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市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