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1甲方(学校):乙方(单位):丙方(学生):为了适应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针对毕业班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及岗前培训等情况,特制定本协议。
甲方的权利、义务1、满足乙方的需求,安排好丙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学习和实习培训工作。
2、为保证教学质量和丙方实习培训、设计任务的完成,由学校教务处(技能鉴定办)、各系部向乙方提供丙方毕业实习、设计、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3、负责与乙方协商安排好丙方的各种考核及补考等工作。
4、不定期与乙方和丙方联系,了解丙方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
乙方的权利、义务1、向甲方正式出具要求丙方在毕业前参加乙方实习培训的书面材料。
2、向丙方提供毕业实习、设计、技能培训及鉴定的学习条件,负责对丙方的毕业实习、设计按甲方的要求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材料及成绩。
3、负责向需回学校参加考试、技能鉴定的丙方提供条件。
4、负责丙方的管理、教育。
不定期与甲方联系,通报丙方在乙方的表现情况。
5、负责丙方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并对丙方人身安全负责。
6、负责对丙方严格要求和考勤,无特殊原因,不能单方提前中止丙方实习及解除“毕业生就业协议”。
丙方的权利、义务1、持乙方要求丙方在毕业前参加乙方实习培训的书面材料,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在参加乙方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实习培训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分配和管理。
3、及时与甲方保持联系,按甲方要求认真完成全部教学计划内容,经甲方和乙方考核达到优良后,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和技能鉴定证书。
4、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出勤,不能擅自离开乙方。
5、已正式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无特殊原因,不能单方毁约。
本协议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相悖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要经三方协商来解决,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理。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2、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2002年4月20日之后;3、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4、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六、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附件1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1997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发《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学司〔1997〕118号),明确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经过多年使用,目前就业协议书已被高校、学生、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及社会普遍认可,在促进毕业生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就业形势的变化,统一格式的就业协议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就业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协议书的修改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协议书的定位和作用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就业协议书的修订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遵循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毕业生权益的原则,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现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以及户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遵循有利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简化程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的原则。
3.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相衔接的原则。
4.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原则。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西南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同)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教育部统一格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
协议书经三方签字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以及学校的信誉和全体毕业生的整体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印制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样,学校就业办(含毕业生就业办和研究生就业办,以下同)翻印,翻印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补充相关协议内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发放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
发放前各院系(含其它研究生、本科生培养单位)首先组织毕业生通过就业网站个人信息管理平台校核学生本人的生源信息,并录入、完善其它个人信息,最后提交院系审核就业资格和个人信息,并填写院系意见。
院系审核完毕后统一生成和打印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并集中到就业办办理学校推荐、签章手续,同时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及时发放到毕业生手中。
就业办按审核后的毕业生名单与协议书的编号进行一一对应发放。
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编号相同,各套之间不得重号。
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毕业生对应,确保一人一套。
协议书只发放给非定向的本、专科生和统招、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延长学年以及其他不需用到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发放。
若之前已发放的,由院系负责收回并交就业办处理。
三、协议书的使用为简化毕业生签约环节,院系在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前,应先完成学校意见栏和院系意见栏的签章。
毕业生领取到协议书后首先应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协议生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就业意向或具体要求可在协议书中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确定。
详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各种注意事项
详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各种注意事项签约小助理2009-12-14 11:09:26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和户口的依据,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协议书。
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人一式三份,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文本。
协议书是正规文本,填写要认真、规范,要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得大量涂改。
填写就业协议书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学制:3年。
2、学历:博士/硕士研究生。
3、学位类别:按专业类别分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
4、培养方式:研究生入学时的录取类别,一般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5、结业方式:毕业。
6、毕业时间:每年7月。
7、身体状况:健康。
8、生源地区:本科毕业直接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家庭所在地,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工作单位所在地。
填写格式为“ X眷><如”。
9、用人单位如有人事录用计划权,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可以省略;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录用计划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地市级人事局,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
如果因故该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签章、同时乂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者,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将被派回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学院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帮助和指导下自主选择单位,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招生就业处是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则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七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八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实行管理。
第三章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第十条招生就业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和部署,制定和修改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布置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发挥就业创业教研室的作用,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开设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讲座,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毕业生和就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指导和咨询等。
3 .不断完善就业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挥就业网的服务功能,加强就业信息传达。
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关于就业协议书:1、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
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就业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一旦正式入职工作,毕业生必须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存入人事档案中统一管理。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人仅有一份(一式四份),是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必须认真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一旦丢失需公开登报申明,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方能补办。
手续会相当麻烦,请大家本着诚信负责原则,不要轻易签约和毁约,否则后果自负3、就业协议书填写规范见学校就业网站/jmu/policy/policyInfo.jsp?TypeID=4&policyID=316 请严格按照规范填写,一旦出错,后果自负。
(注:学校名称那行联系人填钱丹丹电话填)4、盖章流程: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填写就业协议书,最好让用人单位先盖章————送到实验楼10号楼204辅导员办公室找辅导员签字,领取学工处用章申请表————送到实验楼10号楼系办公室找系秘书张斌老师盖院系章————到学校行政楼三楼就业科签“同意”,凭用章申请表盖学校章。
注意:关于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的章:如果用人单位无用人自主权及户口档案托管权,则此栏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人事或人才服务中心等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如南方人才市场、厦门人才中心、福州人事局大致可以遵循以下的要求:(1)中央直属单位、省属单位,比如国企一般不需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2)厦门生源与厦门企业达成就业意向,并签署就业协议书,一般不需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3)市属单位,一般需要加盖当地主管部门公章,基本上是当地人事局;(4)其它类型的单位,比如各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需要加盖当地人事部门的公章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人才市场的公章。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教学〔1997〕6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03.24【实施日期】199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颁发教学[199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三方协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word模板最新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三方协议)的流程和注意事项word模板最新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简单的讲就是学校、学生本人、工作单位三方就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落实所签署的一份协议书,很多人知道的是:三方协议过去必须签,但现在不一定,三方签了只是学校统计就业率的一个参考指标。
三方和派遣证挂钩,但我没有留京户口,单位签三方就要解决你的户口,所以现在单位都不签三方了,尤其是私企等等。
没错,上边说的都对,所以有些朋友们就把三方协议放弃了,而只是找到工作,自己去做个打工者,然后只考虑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
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
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一、流程:一般来说,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所在系盖章→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暑意见并盖章(交签证费)→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书送省教育主管部门签证、缴费并盖章→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协议书单位联和毕业生自存联返还单位和毕业生→编制就业计划→发放报到证。
三方协议详解
三方协议书的定义三方协议书,三方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在院校。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书的制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与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与派遣的依据。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与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及的就业协议。
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
政府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与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及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与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
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与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相关就业政策。
教育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规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范本1.就业协议书范本一、就业协议书怎么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由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
该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
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
因此,毕业生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后,就可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上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需由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盖章。
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工作时会碰到一个具体问题——这些法人实体没有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到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来解决该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的问题。
只要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有关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开户手续,就业协议书的鉴证、档案的接收、进榕落户、党组织关系、甚至驾驶员安全组关系等,都可由有关人才交流中心来为用人单位接收和办理。
二、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书除了作为学校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外,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毕业生应比较慎重。
在对用人单位有一定了解,确定要留下来工作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小李,在去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反馈到了毕业学校。
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上班了。
8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他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该公司要求他支付一笔不小的违约金。
由此提醒毕业生,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适合这份工作,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最新版(2)
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规最新版(2)2. 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大学生就业如何维权_浅析隐藏在_三方协议_背后的秘密_周伟
大学生就业如何维权?——浅析隐藏在“三方协议”背后的秘密◎周 伟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经济管理系◎王 俊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通信与信息工程系【摘要】就业是每位高校毕业生面临的现实问题,然而,学生在初次就业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且对相关法律及就业政策不了解,容易在就业中处于被动地位,近而会导致就业纠纷。
本文仅仅围绕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来分析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通过揭示三方协议中的常见问题,避免毕业生在求职中的陷阱。
【关键词】三方协议;民事合同;违约责任一、三方协议的法律地位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三方协议的有效期自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之日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尚无立法上的明确规定。
但三方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行为合法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因此,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同时,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阶段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确定单位同意接受、学生愿意去该单位工作、学校经审核同意派遣的协议,因此,受合同法调整,一经签订三方均受其约束。
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二、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方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在实践中,学校作为三方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书内容,审核并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三方协议书内容,办理毕业生派遣和户口、档案迁移手续,此外,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章来源:/Content-3409.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如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四、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五、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补发协议书的时间定在2002年4月20日之后;
3、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4、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六、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七、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