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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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落实,激发教师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青政办〔2016〕218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高校、科研机构等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6〕1844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6〕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机构和职能。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工作。

第二

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成果汇编制度。对通过协议定价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

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按照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科技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并实施转化。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八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通过转化、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涉及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在科技成果纠纷中的调解、诉讼、仲裁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费,扣除调解、诉讼、仲裁等相应成本后的部分,视同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收益。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第十一条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学校年度科技奖励计划,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对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5%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25%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机构的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移转化的,学校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作为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人员的

奖励,30%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机构的收益,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科研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十五条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确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时,学校可以根据成果特点作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对于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对学校担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加大科研项目激励引导作用。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管理和报告等机制,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完善有利于知识价值分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间接经费比例,最高可提高到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30%;其他财政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核定。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使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开支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规范横向委托项目管理。以市场委托或政府采购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经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按照合同约定统一管理使用,委托方无明确要求的,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行支配使用。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科研人员与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积极争取横向科研项目,允许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兼职相关权力、义务制度和离岗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支持科研人员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

第二十四条鼓励科技人员与企业工程人员双向交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研人员来校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校内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单位兼职,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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