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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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8题)1、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基础金融资产的合约称之为( )。

A.金融期权B.金融远期合约C.金融期货D.金融互换【答案】 B2、下列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要求的说法,有误的是()。

A.特殊目的机构有时也可以由发起人设立B.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C.承销商采用的销售方式可以采用包销或代销D.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挂牌上市交易后,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答案】 B3、重要法律法规的变动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属于()。

A.①B.①、②、③C.①、②D.②、③、④【答案】 C4、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中介机构体系,拥有以()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跨国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多层次银行机构体系;拥有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以各类投资咨询中介、信托机构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中介体系;拥有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提供多种多样保险服务的保险中介体系。

?A.大型商业银行B.股份制商业银行C.证券公司D.中央银行【答案】 D5、下列符合《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的是()。

A.甲证券公司设立2家私募基金子公司B.乙证券公司未做到内控有力,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C.丙证券公司采用股份代持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D.丁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1家私募基金子公司【答案】 D6、下列有关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Ⅳ【答案】 A7、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属于证券公司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介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对于国内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越来越普遍。

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讨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然而,由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投资者利益,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办法:1. 投资准入管理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我国采取了准入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我国上市公司前,需要履行一定的准入手续。

通常情况下,外国投资者需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战略投资。

这也是为了控制外国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内市场稳定。

2. 投资限制与审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行为,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比例进行了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在某些关键领域的战略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限制。

例如,在金融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9%。

此外,对于一些战略性行业,如国防、能源等,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可能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3. 投资行为监管为了确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我国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行为的监管。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战略投资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操作。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会监督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如收购、持股比例变动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4. 投资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息披露提出了一定要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旳投资行为,增进中国证券市场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措施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旳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她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旳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旳法律法规和其她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旳境内证券投资实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旳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行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旳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旳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旳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旳有关从业资格旳规定;(三)申请人有健全旳治理构造和完善旳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旳重大惩罚;(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旳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伙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旳监管合伙关系;(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旳其她条件。

第七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献。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旳申请文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旳决定。

决定批准旳,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旳,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获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旳申请文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2月26日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详解【超级完整版】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详解【超级完整版】

2021年4月全国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真题及详细答案解释第1题选择题(每题1分,共39题,共39分)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使用市盈率倍数估值需要关注使用盈利数据,对于该盈利数据,( )所指的财务区间最不常用A、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B、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C、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平均值D、最近12个月的数据答案:C解析:使用市盈率倍数法估值时,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使用哪一时期的盈利数据。

对于盈利数据,通常我们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二是最近12个月的数据:三是预测年度的盈利数据。

2、下列关于国际资金流动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A、保值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长期资金流动B、国际信贷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C、国际间接投资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D、套利性资金的流动属于国际短期资金流动答案:D解析:国际短期资金流动主要包括贸易资金的流动、套利性资金的流动、保值性资金的流动以及投机性资金的流动四种类型。

3、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不包括()A、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B、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C、无负债结算制度D、证券实名制答案:C解析: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4.净额结算制度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4、关于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信息披露要求较低B、监管较为宽松C、只能采用做市商模式D、挂牌标准相对较低答案:C解析: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1)挂牌标准相对较低,通常不对企业规模和盈利情况等进行要求。

(2)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监管较为宽松。

(3)交易制度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

5、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持股行权,是指其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A、1B、1000C、10000D、100答案:D解析:持股行权,是指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业务,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内外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稳健发展:注重投资风险控制,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三)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三级。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投资业务进行总体决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投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投资决策,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投资协议签订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审查:投资前,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二)风险评估:投资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投资组合管理: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五)投后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与控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活动符合风险偏好。

(二)合规管理: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合规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规、高效、稳健。

(四)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一、综合(21项)(一)基本法规(8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账户管理(6项)9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三)行政许可(1项)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四)其他(6项)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17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三)边境贸易(1项)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项)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5项)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4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六)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4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项)(一)资本项目综合(6项)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2项)1-基本法规55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7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2-其他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64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5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66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5项)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6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6项)1-境外发债及上市7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套期保值74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3-其他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3项)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7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8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8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8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8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88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8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3-其他90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0项)1-基本法规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9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9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94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96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98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计外资〔2000〕53号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担保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1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4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4-贸易信贷1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5-外汇贷款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07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3项)1-资产转移1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1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1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2-证券投资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40号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1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项)(一)基本法规(5项)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93〕汇业函字第83号125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12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1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号(二)银行结售汇业务(16项)1-银行结售汇业务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13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1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1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13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3-银行结售汇报表136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1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1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1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三)离岸业务(2项)145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46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09号(四)银行卡相关业务(5项)1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1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承接银联卡境外业务相关外汇业务资质等事宜的批复汇复〔2013〕125号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1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1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五)银行相关其他业务(4项)1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1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号1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1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六)保险公司(2项)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15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项)1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15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1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八)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5项)1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16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1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1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1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一)汇价(5项)16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16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17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17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1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二)外汇交易市场(13项)1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174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17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1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177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17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179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号18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号1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3〕13号1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汇发〔2014〕48号18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1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项)(一)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1项)18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项)1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18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第三条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第三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五)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二)外国投资者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外国投资者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外国投资者为外国自然人的,还应在近3年内未受境内外刑事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9
•【文号】发改外资〔2018〕252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8〕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推出的系列“放管服”改革举措,指导和便利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报告等手续,规范核准、备案机关行政行为,我委研究制定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2.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4.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5.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6.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7.境外投资项目变更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8.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9.境外投资项目延期批复或通知格式文本
10.境外投资项目有关情况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11.大额非敏感类境外投资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2.境外投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3.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
1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1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5.03•【文号】银办发〔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 号文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4月28日附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工商外企字[2003]第1号)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切实规范外资市场准入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适时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执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被授权局应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执行,对照《办法》规定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并根据规定时限调整完善自身授权工作,真正做到“机构落实、职能到位、人员合格、工作规范”。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切实履行对辖区范围内其他被授权局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自身授权建设,坚持授权标准,强化授权管理。

二、现行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

此前,现有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原有授权文件规定的授权范围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二)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三)在华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及经营管理中央部委审批项目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四)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及传播媒体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五)其他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六)为执行国家外资产业政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企业。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我们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2005年12月,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投资门槛较高。

例如,禁止外国自然人进行战略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要求高;设定了36个月的持股锁定期。

二是投资方式较少。

仅规定了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对要约收购等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

三是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

《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或备案,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战投办法》对此未作出衔接性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我们一直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战投办法》,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过程中,《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

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我们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在境外进行证券投资。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制定了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介绍这些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2. 目的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境外证券业务的运作,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监管框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监管效能,降低市场风险,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证券市场。

3. 适用范围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证券业务的境外机构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证券公司、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涉及的境外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4. 主要内容4.1 境外机构准入条件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证券业务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业务能力、合规管理等。

境外机构需向监管机构申请准入,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备案和注册。

4.2 境外投资者准入条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境内进行证券投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格、投资规模、投资经验等。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事先向监管机构申请准入,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4.3 业务规范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证券业务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客户资金、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境外机构要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4.4 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的监管力度。

定期审查境外机构和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运营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监管机构还将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

5. 总结境外投资证券业务管理办法为境外机构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开展证券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通过准入条件、业务规范和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这些管理办法也为我国证券市场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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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是指:
(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外股东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初始业务范围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经营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为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持续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第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简历;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3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境外股东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八)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股东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足额缴付出资或者提供约定的合作条件,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和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六)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不得开业,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应
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其间接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不具备条件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规范整改。

第十五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决议;
(三)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五)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境外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相关业务资
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前3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
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九)境外股东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
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十)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者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

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和证券公司变更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投资证券公司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活动及监督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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