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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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分包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包商管理,吸收、整合外部优势资源,充分发挥竞争功效,打造一支资质合规、诚实守信、规模适度、共赢发展、具有相当抗风险能力和履约施工实力的分包商队伍,满足公司施工生产需求,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分包商是指向公司、各分子公司及项目部提供建筑施工劳务、专业施工承包、包工包料施工承包及施工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设备、物资供应商和为公司提供审计、咨询等管理服务的各类服务商。
第二条为满足施工生产要求,分包商管理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公司分包商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合同部门,负责制定分包商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发布合格分包商资源名录并对各单位分包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公司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分包商履约过程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安监部门负责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由总工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分包商选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准入审查原则:所有分包商必须先经公司各级合同部门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核实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或试用分包商资格后,方能承揽公司分包施工任务;
2、公平竞争原则:分包招议标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竞争择优选用分包商;
3、动态管理原则:分包商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积极吸收有实力、讲诚信的相关单位成为公司合格分包商,同时将不讲诚信、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商及时清理出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实现有进有出。同时按合格分包商承接分包任务情况实现在交易型、卫星型、联盟型三个层级间动态流动。
4、共赢发展原则:公司注重与分包商的共赢发展,积极为分包商发展壮大提供相关便利条件,经常性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质量等各方面培训教育,提升分包商综合实力,同时加强标前合作,将分包商技术优势、装备优势、价格承诺反映到公司投标报价中,提升投标报价竞争力。
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按分包商承接的工作范围及内容可将分包商细分为劳务型分包商(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商)、专业承包型分包商(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商)、包工包料型分包商(以下简称总承包型分包商)三类。
劳务分包商是指为项目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在我方现场管理技术人员指挥安排下实施建筑安装施工,我方对现场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实施全过程管控的分包商,其主要特点是以提供劳务作业人员为主,附带提供相关小型机具和辅助材料。劳务分包商应具备劳务分包资质。
专业分包商是指利用自身专业技术优势或设备优势,承担施工过程中某一工序环节施工并在项目管控下对自身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实施自主管理的分包商,其主要特点是要求分包商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水平或机械设备装备,典型的施工内容包括钻孔桩成孔施工、预应力张拉压浆施工、防水施工、路基土石方施工、爆破施工、钢结构制作加工等。专业分包商应具备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总承包型分包商是指利用自身人员设备,自行组织材料供应,独立承担项目中某一部分工作内容,在项目监管下对自身施工范围内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包商。总承包分包商应具备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六条按分包商与公司合作配合紧密程度可将合格分包商划分为交易型、卫星型、联盟型三个层级。交易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发展源泉和必要补充,负责及时补充解决当前急需资源。卫星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主要组成部分,承担大部分分包施工任务。联盟型分包商是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核心,是具有一定规模能力、认同二航管理理念、与公司长期合作、配合默契、共赢发展的优秀分包商群体。
试用分包商经完工评价合格后进入合格分包商资源库,其层级自动设为交易型。在合作并满足规定条件后,其层级自动调整为卫星型。对卫星型分包商中的优秀单位,满足规定条件并经分子公司推荐,公司合同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可调整层级为联盟型。
卫星型分包商应满足如下条件:①取得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格两年以上
(含两年);②本年度内在公司承接的分包任务累计合同金额劳务型在500 万元及以上、专业型在1000万元及以上、总承包型在2000万元及以上;③ 本年度内完工项目中2/3及以上完工评价结果为优秀,剩余项目评价为合格。
联盟型分包商应满足如下条件:①取得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②近两年内在公司承接的分包任务累计合同金额劳务型在1500 万元及以上、专业型在3000万元及以上、总承包型在5000万元及以上;③
近两年内完工的所有项目完工评价结果均为优秀。特殊情况另行单独考虑。
三、准入与退出
第七条进入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的分包商均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明五证齐全有效,按时参加相关审验合格;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商业信用良好;
4、有与所承接分包任务相匹配的技术、管理实力和资金实力;
5、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 万元及以上;
2、具有劳务分包施工资质,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劳务施工;
3、具有开展劳务分包施工相匹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带班人员。
第九条专业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 万元及以上;
2、具有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在三级及以上;
3、具有开展工序专业承包施工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械设备及测量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条总承包型分包商除满足前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 万元及以上;
2、具有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资质等级在二级及以上;
3、具有与开展包工包料施工相匹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械设备及测量试验仪器设备;
4、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能垫付一定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