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8.11.09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8年11
月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农林场圃,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
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袁晴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晴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3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姜雨昊
【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姜雨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相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袁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相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袁晴
【当事人-公司】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相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任恩红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恩红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恩红
【代理律所】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晴;苏州市相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娄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办事处;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相城区作为苏州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的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相城区的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中。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受影响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受影响居民的实际情况。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居民的房屋面积、房屋建筑年限、房屋装修情况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受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状况。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相城区的经济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因此拆迁补偿标准也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而影响到受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也不能因为拆迁补偿标准过高而给当地财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再次,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充分尊重受影响居民的意见。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受影响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受影响居民是直接受益者,他们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最直接的感受和体会。只有充分尊重受影响居民的意见,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才能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不受干扰,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江苏拆迁补偿条例 江苏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如下: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市作为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因此,了解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成为每一个房屋拆迁户必须要了解的内容。下面,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偿两部分。经济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搬迁补助等内容,而安置补偿则是指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拆迁户,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苏州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分。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苏州市对于商品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会更加严格,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则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了拆迁补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通常会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同时,对于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苏州市也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苏州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压低拆迁补偿标准。
总之,苏州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充分考虑拆迁户利益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于拆迁户权益的保障和保护。希望广大拆迁户能够了解相关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苏州新区老小区拆迁政策文件
苏州新区老小区拆迁政策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1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拆迁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镇、街道、区成立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拆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拆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相城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
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房屋拆迁能够带来巨额的拆迁补偿,在经济水平十分发达的苏州更是如此,拆迁标准高,拆迁户能够得到的拆迁补偿也就很高。那么,▲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介绍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供苏州的朋友参考。
▲一、苏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
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相城黄桥拆迁清零公告
相城黄桥拆迁清零公告
引言
相城黄桥是苏州市相城区的一个老旧地区,近年来,城市发展需要,黄桥地区进行了拆迁工作,目的是清零该地区拆迁任务。本文将全面详细地探讨相城黄桥拆迁清零的公告内容及其影响。
拆迁背景
1. 相城黄桥现状
相城黄桥地区是相城区人口较为密集的老旧地区之一,房屋老旧、密集程度高、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严重。这些问题制约了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容改善。
2. 拆迁背景
为了推动相城区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相城黄桥地区进行了拆迁工作。拆迁旨在清理旧有房屋,进行土地整理、规划改造,引入新的城市功能,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拆迁公告内容
相城黄桥拆迁清零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为相城黄桥地区内的老旧住房和厂房。拆迁范围经过精确测算和规划,对于符合拆迁条件的房屋进行拆迁,以确保城市规划的一致性和拆迁任务的完成。
2. 拆迁时间表
拆迁公告中将详细列明拆迁的时间表,包括不同阶段的拆迁工作。时间表将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及居民的搬迁安排。
3. 福利保障
拆迁公告中还包括对居民的福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搬迁补偿、安置等,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减少对他们的影响。
拆迁影响
相城黄桥拆迁清零公告的发布,将产生以下影响:
1. 城市形象改善
通过拆迁工作,相城黄桥地区将逐渐改善其城市形象。拆除老旧房屋,整理土地,规划新的建筑,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地区的市容,增加可用的土地资源。
2. 经济发展推动
拆迁工作将为相城黄桥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拆除旧有房屋后,可用土地将为新的商业、办公和住宅项目提供了空间。这些项目将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苏州最新通知拆迁通知公告
苏州最新通知拆迁通知公告
近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关于拆迁的事项进行了详尽说明。该通知向社会大众公告了苏州市最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打算,旨在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城市进步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依据通知内容,苏州市政府将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工作,以满足城市进步的需要。拆迁的范围主要包括老旧住宅区、违法建设和城市更新工程等。此举旨在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整体市容市貌。同时,也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多的公共设施。
通知中明确指出,拆迁工作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且会赐予合法拆迁户合理的补偿。对于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居民,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同时,通知还提到,政府将加大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市政府在通知中强调,拆迁工作是为了推动城市进步,提升整体市民的生活质量,并非针对个别居民或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工作的顺畅进行。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拆迁户的帮扶力度,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搬迁援助,确保他们能够顺畅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对于居民而言,拆迁可能会给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困扰,但也是城市进步的必定过程。在拆迁过程中,居民应乐观协作政府的工作,照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同时,居民也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总之,苏州市最新发布的拆迁通知公告对于城市进步和居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工作,并为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援助。期望宽广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共同推动苏州市的城市进步和建设,共同营建美妙的生活环境。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江苏省各地拆迁工作也日益
频繁。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新
的拆迁补偿标准,以期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对待每一位被拆迁户。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具体内容。
首先,新标准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
新标准,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
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举措有效地保
障了被拆迁户的房屋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失去房屋的同时得到合理
的经济补偿。
其次,新标准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除
了房屋补偿外,被拆迁户还将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偿,包括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金补贴等。这些补偿措施的实施,能够有效
地帮助被拆迁户渡过搬迁期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此外,新标准还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给予了详细规定。针对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的特殊情况,新标准对于土地补偿、收益补偿、
就业安置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被拆迁户的
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江苏拆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为被拆迁户的合法权
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使得拆迁工作更加规范、公正。同时,也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城市建设和社
会稳定。相信在新标准的指导下,江苏省的拆迁工作将会更加顺利,被拆迁户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2.05.16
•【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
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8号)
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夏英与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英与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补偿二
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
【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夏英;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夏英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夏英
【当事人-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夏英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下堡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关联性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地块存在政府征收行为,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下堡村委会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与上诉人夏英签订涉案《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故本案被上诉人下堡村委会并不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案中,涉案房屋系上诉人与前夫吕春熙以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方式建造而成,且未领取过相关权证。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苏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
相城区是苏州市的一个行政区划,随着城市的发展,不少老旧建筑和农村居民
房屋需要拆迁,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相城区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以便合理、公正地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
首先,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其中
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保障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补偿标准方面,相城区采用了按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式,确保了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有着具体的规定。对于商品房,相城区采用了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的方式,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合理利益。对于农村居民房屋,相城区则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补偿,同时还考虑了被拆迁户的生活需要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相城区还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
会对拆迁补偿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防止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总的来说,相城区拆迁补偿标准是合理、公正的,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户的合
法权益,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相城区的拆迁工作会更加顺利,被拆迁户也能够得到更好的补偿和安置,共同推动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
【知识文章】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
1. 引言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和重置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任务。对于拆迁
户而言,如何确定合适的房屋重置标准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讨论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房屋重置标准,探讨其中的深度和广度,并分享
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
苏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经济中心,城市建设和发展势头迅猛。然而,
城市化进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工作,为了确保拆迁户的合理权益,
制定房屋重置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房屋重置标准的定义和意义
房屋重置标准指的是在拆迁户搬迁至新居之后,新居所具备的必要条
件和规格。房屋重置标准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生活品质和社会融入度,从而影响整个城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稳定。
4. 苏州市现行房屋重置标准
按照苏州市政府的规定,房屋重置标准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4.1 房屋面积:新居的户型和面积应该与原住房相当或更大,以确保拆迁户能够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和家庭发展。
4.2 生活设施:新居应该配备现代化设施,如供暖、供气、供水和电力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并提升生活质量。
4.3 社区环境:新居所在的社区应该有完善的教育、医疗、交通和购物等配套设施,以便拆迁户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生活环境。
5. 对苏州市房屋重置标准的深度评估
5.1 市场状况: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房屋重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在供求关系、土地供应、房价波动等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以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2 公平性和公正性:房屋重置标准应该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避免因个别利益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都是达到公平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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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1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拆迁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镇、街道、区成立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拆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拆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相城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条区建设局对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拆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各镇、街道、区拆迁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将带坐标的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文件抄送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会同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权证的手续。
第七条对拆迁房屋的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管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10%+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权面积);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和区位补偿的计算方法参照第十条;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按非住宅区位基准价的60%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苏州市公布的正在适用的重置价格标准评估确定。
区位基准价由区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制定报区政府,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
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迁安置房面积的核定根据“拆一还一”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核定。
结算标准(方法):安置房安置在核定安置面积内的,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核定安置面积时,超过核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也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差额建筑面积补偿应依据:(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0%×差额建筑面积,增加补偿金额。
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及相关的楼层环境差价均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四条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工业仓储业和办公用房等,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十五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如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拆除辅助房屋给予重置评估值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提前搬迁等奖励措施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组织与协调
第十七条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合作,系统化运作房屋拆迁工作,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的难题。
区规划分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全区安置规划,审定安置小区建设方案并办理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手续。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收回及供地手续,并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队伍的招标、施工许可以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区房管局负责安置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会同区物价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信访局接待因拆迁问题而上访的群众,宣传解释我区的拆迁政策。
区物价局会同区房管局核定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并会同房管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拆迁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区公安分局、城管局依法保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金融机构、拆迁人、区建设局三方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协同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拆迁管理及实施过程中,遇有疑点和难点,应及时向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会审后,确定解决办法。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