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
[内容提要]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心全意服务第一要务,是在全面建设小康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因此,检察工作要把“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清楚地看到,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权力。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认真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和服务大局”的工作指导方针,才能营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服务第一要务的根本要求才能落到实处,才不至于变成一句空话。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督机构和谐社会
序言: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特殊转型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一些矛盾开始出现并有激化的可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得到惩处,社会需要正义,人们需要公平,人们自然而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期望值越来高。而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腐败现象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加以制衡,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集权,司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迫切需要强化法律
监督来实现。本文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了分析,对法律监督的意义作了阐述,对制约法律监督的因素及其对策作了一些思考。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的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法律监督,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干涉。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负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作者:陈华
来源:《卷宗》2013年第12期
摘要: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身兼追诉和法律监督两项职能,长期以来备受批判。有学者建议学习英美,将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相分离,但是它与中国的法治土壤不具有自洽性。在当前倡导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环境下,明确法律监督职能合理性的同时,要解决好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改革
有人说,“中国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同时引进了检察制度”。但事实是,中国的检察制度根植于自己传统的法律思想中,起源于秦朝,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同时,列宁的法制统一思想,对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建立起了绝对性的影响,中国的检察制度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相互结合的产物。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至今,当然有它的合理性,难道它就不存在任何弊端吗?显然不可能。到底如何对它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设置的合理性
1.1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影响
中国源远流长的法律监督制度对中国的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从秦朝开始延续两千多年的御史制度一直扮演着维护中国封建法制的作用。虽然与现代成型的检察制度相比只可以说是神似,但也不妨碍我们对其精华之处的借鉴。从法律监督制度在中国的重要性来看,它已深深渗透到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我们不可能轻易抛弃之。
1.2 检察制度对国家权力的双重控制理论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作者:陈登凡蒋恒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形式的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和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时期的背景下,现在实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检查机关的执法需求,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在行驶监督职权时,出现执法混乱的现象,不能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已经是目前我们首要的工作。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诉讼;法律监督职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22-01
作者简介:陈登凡(1980-),男,福建平潭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干部;蒋恒(1985-),男,福建长乐人,本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一、法律监督的基本依据
(一)合法性
宪法作为国家发展的基本法律,是社会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条件的综合产物,其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行驶相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受理,并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对公安机关执法任务的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法院判决案件的权利。一定意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宪法的最好体现。
(二)主体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案件行驶监督的行为,这也就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依法行驶监督权力的主要行政机关部门,有着很大的主体性,占有这不可替代的地位。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分析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分析
作者:刘京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2期
摘要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审判权三者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主体,应明确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客体及权力行使原则,方能较好地协调甚至消除这一紧张关系。
关键词法律监督主体独立性有限性
作者简介:刘京蒙,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61-02
在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中,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权与诉讼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审判权三者之间似乎存在天然的紧张关系。有关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介入以“两造平衡、法院中立”为特点的民事诉讼程序,将造成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利的不当干预,并损害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质疑,使当事人和法院对检察院机关都心存芥蒂。那么,民事检察监督权介入民事诉讼程序是否一定会不当干预当事人私权,损害审判独立?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时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确立合理的行使职权的原则。唯此,检察机关才能正确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处理好与当事人、法院之间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时法律地位的厘清
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时的法律地位如何?这是一个虽立法明确但实践难以操作的问题。该问题的实质在于,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介入民事诉讼时,与民事诉讼当事人对私权利的处分权,以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三者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如何解决。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监督论文检察职能论文: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对人权
的保障
摘要:在我国,人权已不再仅是一个政治概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写入了《宪法》,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人权,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人权保障;检察职能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人权”已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并且通过宪法最高阶位之保护,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如何将法律上的人权变为现实生活中的人权,这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任务就是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为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监督保障,既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职能中的法律监督及其特点
法律监督是我国法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但是,人们对这一术语的理解却观点不一。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受到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从法律监督主体看,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主体。从法律监督的内容看,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一般公民严重违法以至构成犯罪行为的监督;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律行为的监督。从监督方式上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和公诉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活动伸张法律正义,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维护司法公正[1]。
试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察机关 行使审判监 督权既有 充分 的法 律 依据 , 也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 察 审判监督 权 的 法律依 据 一 检
( ) 一 监督 意识 方面 监 督意识 方面 存在 的 问题 既包 括 外界 的认 识偏 差 , 包括检 也
2 监督 权 的广泛 性 和具 体性 。三 大诉 讼法 在总 则 中均规 定 .
通过 审判监 督程 序 , 可 以充分发 挥人 民群 众对 审判工 作 的监督 人 民检 察院 有权对 民事 、 政 、 事审 判活动 实行 法律监 督 , 就 还 行 刑 这
作用 。 本文 在这 里探 讨 的主要 是检 察 审判 监督 , 检察机 关对 审 为检察 机关进 行全 面 的审 判监督提 供 了依据 , 即 同时也赋 予 了检 察
样 才能 更好 的发挥 检 察机 关 强化 法律 监 督 、维护 公 平正 义的 作
用, 不辱 法律监 督者 的 使命 。
一
、
审判监 督 与检 察机 关的 关系
检察机 关 作为专 门的法 律监 督机 关 , 审判机 关行 使审判 权 题 。 对 这两 方面 问题 能 否得 到解 决 , 直接 影 响到检 察 审判 工作 开 将
阐 述 , 现 阶段 检察 机 关行使 审 判监督 权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行研 究 , 并对 以期 能对 检 察机 关行 使 审判监 督权 提 出有益 的 建议 。 关键 词 检 察机 关 审判监 督 权 中 图分 类号 : 9 63 D 2. 法治 社会 文 献标 识码 : A
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主要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某种诉讼⾏为或不实施某种诉讼⾏为是否合法的监督。
法律监督原则要求,⼈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为是否合法实⾏监督;同时要求⼈民检察院在实⾏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监督。
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
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民检察院与⼈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理同⼀案件的过程中。⽽法律监督原则贯穿于⼀切刑事诉讼过程。
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法律监督原则是单向的。
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有最终决定权的⼀⽅。监督的结果,⼀般是接受监督的⼀⽅根据⼈民检察院的意见进⾏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法律监督原则的意义:促使⼈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的诉讼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L eg州S y st em A nd Soci et y
f叁型圭塾金型!堡!三望型。:萱■圈髓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和法律监督
钟刚
摘要随着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发展,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制度、职权、机构、队伍等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更为突出,使得我国人民检察院不仅依然肩负着检察职能,而且被宪
法确立为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重任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49—02
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与法律监督的含义
检察权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法定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线索接受权、调查权、是否立案的决定权、侦查权。与此同时,包括监狱法规定的获得监狱罪犯控告、检举情况权、处理权和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权。
法律监督权具有广泛的具体内容。在刑事诉讼中,其包括: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权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依法出席人民法院庭审,认为人民法院审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权;依法对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权:认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意见权:依法获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副本权;认为人民法院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不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权;依法对执行刑罚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通知其纠正权。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的依法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属于该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时,提出抗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拥有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抗诉权。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检察监督原则
【重要知识点】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检察监督原则
蔡辉民诉法司考讲义:检察监督原则。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增加了监督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第208条)
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扩大了监督范围
新法: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民事执行活动、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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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
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浅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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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意 义 上 的 法律 监 督 , 即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贯 穿于 整 个法 律 体 系 的 运行 , l家制 定的 所 有 法律 的统 一 正确 实 旌 , 行 全 方位 法 律 监 督 。 对 实
、
人 民检 察 院 行 使 法 律 监 督权 的 必要 性
( ) 一 法律监督是对 司法权 力进行 制约的必然要求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 y S
笈 论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诉 讼 中 的话 律 监 督 职 权
陈 伟
摘 要 检察 机 关法律 监督职 权 的 实施是 司法 实践 中的一 个重要 课题 , 对 司法权 力进行 制 约的 必然要 求 , 宪法 和 法律 是 是 赋 予人 民检 察院 的职权 , 也是 我 国法 治建设 的 实际需要 。 文通 过分析 人 民检 察院在 刑 事 、 本 民事 、 政诉讼 中行 使法 律监督 行 职 权的现 状 , 以及人 民检察 院在诉 讼 中法律监督 职权 行使 不力 的原 因, 出了不 断完善法 律监督 相 关立法 , 快检 察改革 步 提 加 伐 以保证 独 立行使 检察 权 , 养 高素质 的检 察 队伍 的建议 。 培 关 键词 人 民检察 院 诉讼 法律监 督职 权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浅析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关 键词
人 大监 督
检 察监督
公 正 司法
作 者简 介 : 田伟 , 天 津 市河 东区人 民检 察 院副检 察 长 ; 黄莹, 天津 市河 东区人 民检察 院干 警 。 中图分 类 号: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l 5 9 一 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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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田 伟
摘 要
黄
莹
人 民代 表 大会 是 国家 的权 力机 关 , 宪法 和法律 赋 予其监督 权 ; 人 民检察 院是 国家的 法律 监督 机 关 , 在 行使 法律监
人 民代表 大会 是 国家 的权 力机 关 , 宪 法第三 条 明确规 定 , “ 国 律 主体 , 相 比社 会监 督 、 人 民监督 员制 度等 , 具 有权 威性 。因此 , 检察 机关 应 当 自觉接 受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的监督 , 家行 政机 关 、 审判机 关 、 检 察机 关都 由人 民代表 大会产 生 , 对 它 负 在 日常 工 作中 , 责, 受 它监 督” 。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 监督 机 关, 由人大 依法 维护人 大 的权威 。 首先, 检 察机 关 必须牢 固树 立 自 觉 接 受人大 监督 的意 识。 人 产生, 并“ 依照 法律 规 定独 立行 使检 察权 , 不受行 政机 关 、 社 会 团 是我 国社会主 义 民主与法制 建设 的基本原 体 和个 人 的干涉 ” 。然而 , 检 察机 关行 使 职权 并不 是不 受任 何 的 大对检 察机关 的监督 , 提高 认识 , 将 检察 工作 置于人 约束 的 , 它必 须接 受人 大 的监督 。依 法对 司 法机 关进 行监 督 , 促 则之一 。检 察机 关应 当统 一思想 , 进 司法公 正是 人大 的重要 职权 和主要 职责 , 正确 处理 人大行 使监 大及人 民群 众 的监督 之下 , 不论是 在工 作部 署上 , 还 是在个 案监 都 要反 复强调人 大监 督的法 定性 、 必要性和 重要性 , 进一步 督权 与检 察 院依法独 立行 使检 察权 的关系 对促进 司法 公正 、 实现 督上 , 强化全体 干警 接受人 大监 督的观念 , 自觉 主动 向人 大汇报 查办职 人 大对检 察机 关的 监督是 宪法和 法律 确定 的一项 重要 制度 。 务犯罪 、 打击 刑事 犯罪 、 刑 罚执 行检 察和 队伍建 设等 工作情 况 。 人 大的 监督 权 是宪法 和法 律赋 予 的 , 除宪 法外 , 《 监督 法》 、 《 检 察 将 与人 大 的联络 工作 作为 一件大 事来 抓 , 积 极开展 工作 , 使 检察 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也都 明确 了人大 对检 察机 关 的监 督职 责 。此 机 关与 人 大的联 系工 作进 入经 常化 、 制度化、 规 范化 的轨道 。 外,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还 先后 出台 了《 关 于检 察机 关接 受人 民代 表 其次, 检 察机 关 必须不 断 』 J u 强与人 大代 表 的联系 。 始 终维护 大会 及其 常务 委员会 监 督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 关 于J J u 强 同全 国人 人 民群众 的根 本利益 是检 察工作 的出发 点和落脚 点 , 检 察机关要 民代表 大 会代 表联系 的若 干意 见》 、 《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与全 国人 民 与人大代 表建 立经常 性联 系机制和 监督 反馈 机制 , 自觉接 受代表 代表 会代 表 联系 工作 管理 办法 》 等规 定 , 对 人 大监督 的相 关事 项 的执法 检 查、 评议、 视察 、 质 询和 询 问, 认真 听取 代表 的意 见和建 作 了具 体详 细 的说 明。 总之, 人大 对检 察机 关 的监 督 内含 于宪 法 议 , 虚心接 受 , 及时整 改 , 保证 代表 依法行使 知情权 、 参与 权、 表达 和法 律之 中 , 是 宪法 和法律 赋 予人 大 的神圣 权力 。 权 和监 督权 , 切 实 维护 人 民群 众 的根本 利益 。 同时 , 要不 断创新 人大 对检 察机 关的监 督是 维护和 促进 司法 公正 的主要形 式 。 形式, 由“ 请进来 ” 转变 为“ 走 出去” , 使 人大代 表联 系工作 制度化 、 “ 权力 导致 腐败 , 绝对 权力 导致绝 对腐 败” , 。 人大对 检察 机关 的监 规 范化 、 常态化 , 把人 大监督 作为推进 自身工作开 展的不竭 动力 , 督, 正 是起 到维 护法 律 的尊 严 、 防止 权 力滥 用 的作用 。这 种监 督 推 动检 察事业 不 断发 展 。 既是 一种 制 约 , 也 是对 检察 机关 工 作的支 持 和促 进 。 只有 自觉 把 最后, 检 察机 关必 须逐 步建立 健全 规 范化工 作机 制 。 接 受人 检 察工 作 置于人 大 的监督之 下 , 才 能够确 保检 察机 关始 终坚持 正 大 监督是 一项长 期性 、 经常性 的工作 , 只有建 立规 范化 、 制度 化 的 确 的执 法指 导 思想 , 及 时发现 问题 , 不 断规 范司法 行为 , 提 升执 法 工 作机制 , 才能 保证 接受 监督 的效 率和效 果 。因此 , 检 察机 关应 水平, 树立 法律 权 威 , 促 进 司法 公正 。 当健 全专 项工作 报告制 度 , 就 关系社 会稳定 大局和人 民群众 切身 人 大 对检 察机关 的监 督是依 法治 国, 建设 社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利益 、 社会 普遍关 注的 重点 问题 向人 大及其 常委会作 专项工 作报 争取人 大 的监 督和支 持 ; 完 善接受 执法检 查制度 , 及 时了解检 的 内在要 求 。依 法 治国方 略 的根 本要 求在 于 确立 宪法 和法 律 为 告 , 治 国的最 高标准 , 树立法 律 的极大 权威 , 用法 治代 替人治 , 逐步 实 查 计划 , 积 极配合 检查 实施 , 如 实报告 相关情 况, 认真 落实检 查意 现 社会 主 义 民主 的制度 化 、 法制 化 。 人 民代表 大 会是人 民利 益 的 见 , 必 要时主 动提 出检 察建议 ; 健全报 告备案 制度 , 将 涉及检 察机 代表, 是人 民行使 国家权 力 、 监 督法律 运行 的主 要载 体 , 只 有加 强 关 开展工 作和 建 设 的主要 内容 ,主动 向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报 告备 和 完善 人大对 检察 机关 的监督 , 才 能保证 检察 工作 的各项 职能在 案 , 以利于 人大 的 了解 和 监督 , 促 进人 大监督 的有 效性和 及时性 ; 人 民的监督 下 , 依 照宪法 和法 律的规 定 , 主 动有序 地 开展 , 进 而推 完善 检务 公开 制度 , 不 定 期地将 工作 状况 、 工 作 目标和 实施措 施 进 依法 治 国进 程 的发展 。 等 内容 向社会 公布 , 方便 人大 和人 民群众 的 了解 、 参 与和 监督 。 建 设社 会主 义法 治社 会 的宏伟 蓝 图有着 重 要意 义 。
关于检察院监督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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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和操作 ; 其次 , 作为社会人 , 其必然 不可避免 的会 与各种 人接触并受之影 响 , 使其内在压抑 的欲望得到不适 当的释放 , 从而让金 钱 、 面子等世俗化 的“ 邪恶” 因素开始腐蚀 检察院 司 法工作人员的 内心 , 进而外化到他们 的司法活动中 , 影 响司法 活动 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在诉讼 中实现监督权 , 不仅是监督 权 实现 的表现形式 , 而且保证 了监督的力度 ; 同时从 某种意义上 讲, 一定诉讼动机 的存在 , 也是检察 机关 进行法律监督的动力 所在。 ②而这种动机应该是合理规避上述不利 因素的动机 , 才 是监督权合理 实践 的有力后盾 ;再次 ,由于社会贫富差距加 大 、福利制度的不完善 和司法工作人员保护措施不健全 的现 实状况 , 内心对 司法工作的社会定位 层次不一致 , 可 能因为来 自于社会压力和制度缺陷的原 因使得检察 院司法工作人员在 行使监督权 的时候力不从心 , 在理想和现实 , 思想与实践 中间 形成一道无法逾越 的鸿沟 , 即犹豫心态左右 了其 勇于执法 , 不 畏权贵 ,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一种 内心确信 ; 最后 , 检察 院在 职能 上除 了起诉 权 和审查批捕 权等 职能外 还具 有法律 监督 权, 这些本位分 明的权利被杂糅 在一起 , 往往会导致检察 院人 员 因为权力过大而出现官本位扭 曲的意识 ,进 而将 监督 权幻 化成满足私欲 的工具。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
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2007-02-10 16:47:05
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模糊,操作性不强,使检察监督所具有的专门性、权威性作用未能充分地发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相应地也虚弱无力。
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首先,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法律监督是一种通过具体的诉讼职能而实现的权利,而不是一种超脱于监督对象之外以旁观者的姿态指手划脚的权力,监督者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中,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的监督。在刑事诉讼当中,除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侦查监督权,但是整个侦查过程由公安机关一以贯之,检察
机关除了通过审查案卷对发现的违法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外,无法参与到侦查程序中,因而也无法具体地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这是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而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可以说根本就没有监督。所以,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活动的监督几乎收效甚微,乏善可陈。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解析
发表时间:2009-10-19T15:40:16.250Z 来源:《新学术论坛》第9期供稿作者:王增才顾培培
[导读] 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山东临沂 276000)
一、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含义
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督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其具体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
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由权力机关授予并受权力机关领导和监督的专门国家权力,它在最高国家权力之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与行政权、审判权和军事权处于平行、独立存在的状态,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中重要的一项二级国家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重要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没有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和地方立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权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1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对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和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全面监督的专门性权力,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地方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权力的腐败和专断,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更在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与人大法律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这对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无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人大的法律监督权也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它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时,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二者关系,处理好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顾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人大法律监督权的含义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实际上是侦查监督权和诉讼监督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必须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它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性质及作用,检察权可分解为:侦查权、逮捕权、起诉权、侦查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监督权、司法解释权(仅限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
人大的法律监督权是指法律赋予人大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
职权。它是人大的一项基本权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其产生的行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都是宪法赋予各自的职权,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渊源相同,都来自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宪法赋予的职权。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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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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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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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机关内部坚持垂直领导和高效办公等原则。刑事犯罪行为监督和社会民事行为监督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重点操作环节,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公职人员行为监督、国家公务人员执法行为监督等。
(二)古代御史制度是促进当前我国人民检察监督权形成的主要历史渊源
当前我国内部检察机关之所以在《宪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与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检察院机构法律效率具有实效性和依据性,是我国法律史发展过程中最具内涵的一部分。在御史制度盛行朝代,御史是当时较为重要的朝廷官衔,负责为皇帝传递时下国家政治信息和经济信息等,御史也会对一些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从而达到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主要目的以至国家法律和国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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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二者达到融合统一。上述监督权力只是御史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申诉受理权力和重大案件查证权力等也是御史所拥有的权力。此处以我国古代宋朝为例,在御史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和贪污受贿的朝廷官员,大理寺机构会授权进行案件审理,然后会交给朝廷御史台机构进行重点侦查。我国古代明朝已经有过相关规定,御史就是负责朝廷官员监督和重大事件审查的朝廷官员,在进行国家重大事件审查时需及时进行上报,并征求上方意见,但若是进行小型监督案件处理时,御史则可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
应该了解到,我国古代御史制度是一项性质较为特殊的国家法律制度,并且其以独特的方式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御史监督全虽在封建皇帝权利之下,但却备受重视。古代御史制度在朝廷纲纪系统维护和整合朝廷官风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与现代检察机关的检察行为和检察权利却存在着较大不同,主要表现在监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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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监督职责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等方便。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形成和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地位发展皆是按照前苏联监督模式加以确立的,由于受到法律文化内部自身延续性和法律文化内部自身继承性的双重影响,基础性法律监督制度得以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传统历史文化中法律监督成果和法律监督经验,根据此种角度向前推理,人民检察院可使用宪法送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力,与此同时,此类监督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本地资源性和历史文化性等。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确定的几点依据
(一)大力发展我国《宪法》中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宪法》中的内在法律精神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宪法》地位处在最高阶段,我国《宪法》中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众多法律中的领导地位不可撼动,其是我国最为根本的法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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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中对基本国家制度和基本国家机构等众多立国固国重要因素进行确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保护和权利维护,尤其是人民权利保护。《宪法》的存在还能体现出阶级力量间的对比性和异同点,《宪法》中也对国家权力机构涉及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与规定,各个国家机关产生过程和权利执行过程以及任务履行过程都会受到国家《宪法》监督,在众多国家监督机构中,属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力最为具体。监督原则性规定和监督权力精神表达,二者是《宪法》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要诠释。
在对法律监督权力部分进行具体化操作之后,可进行情况类辅助操作。应该注意到,三大诉讼法中对当前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力进行了细则分析与规定,但以立法主观条件和立法客观条件居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恢复是必然要发生的,此项操作流程并不会影响到《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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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也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范围内进行全力回归的。《宪法》的主体性和母法性不可撼动,新型法律产生和新型全力赋予也合乎情理,《宪法》具体原理之内权力变更与设置皆被允许。《宪法》原则应与现下社会发展大体趋势相协调,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即充分认识到《宪法》权威性与母法性,方可熟知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合理性,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主要监督权力进行错误认知。
人民当家做主是我国立法的根本。既然如此,国家内部机关和国家内部公务人员就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监督权力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可方便法律同时实施,同时能够有效维护广大人民基本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并不能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敌对分子专政时不注重工作监督和部门监督,其历史性和必然性早已由此显现出来,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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