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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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的香港旅游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的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存在欺诈。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讨论:根据上述案情,试分析下列问题

1、该案例中的导游员的做法是否存在过错?事后他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3、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本案中谢某的做法存在过错和事后的辩称不合法。谢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然而谢某并未就此打住,在第二天,又以餐饮超标为由,加收费用。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游经营者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提供真实信息,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3、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导游以及旅行社处以以下处罚: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导游人员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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