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_黎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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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思考

对中国金融业招商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之思考

作者: 黎四奇[1]
作者机构: [1]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版物刊名: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32-38页
主题词: 金融并购;法律价值;国家安全
摘要:中国金融业对外的招商引资所产生的中外资本一体共生的局面并非我们所渴求的金融改革,因为金融业事关我国家安全的本性决定了在一个国家内某些资源是不能出让的。

我国对这种行为持许可态度的法律规则不仅显示出了一种对民族资本的自贱心态,而且它体现出的是一种法律价值泛化。

虽然法律文明无疆域,但是法律的价值却是有边界的。

中国法律价值的研究不仅应定向于传统的价值观念,而且更应将维系我民族国家安全作为传统法价值的前提。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作者:陶士贵徐琳来源:《创新》2022年第01期[摘要] 由于人民幣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实施QFII 制度与QDII制度。

这两种制度分别体现了金融业对外开放中的“引进来”与“走出去”策略。

这两种制度在出台背景、时机选择、制度设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

这两种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

对此,为进一步完善QFII制度和QDII制度,应适度放宽相关政策,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积极培育国际投资管理人才。

[关键词] 资本市场;QFII;QDII;对外开放;制度比较[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8616(2022)01-0057-18随着我国金融业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企业可由外资控股甚至独资,金融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步伐必然会加快。

我国于2002年11月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FII)制度,于2004年6月至2007年7月在保险、银行、证券行业陆续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代表我国在“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有限度开放资本市场。

这两种制度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约下按核定的外汇数额,结汇成当地货币后,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RQFII)制度指的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随着20XX年6月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后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新鲜出炉,我国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II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XX年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

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II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II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

一、QDII产品的正效应分析——个务实的考察(一)对我国资本项目限制的影响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高频率的话语词,然而在全球市场呈现为一种以主权国家所辖范围为界的条块分割状态及资金的快速流动受限的情形下,这种一体化的进程前景却也并不十分乐观,但是国与国之间优势资源的互补性又内在地决定了以资金作为流通媒介的资源对流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必然。

因此,从国际经济发展的长远思量,在经常项目开放基础上的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对于这种一体化进程的纵深方向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一点对于日益开放,及以出口经济为基础的中国来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可以说,QDII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及逐渐放开就表明我国已开始探索资本项目应如何开放的问题。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可被归纳为发行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在逐步提上日程。

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立法工作。

要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主要责任,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还应该加强立法的时效性,及时跟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确保法律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

加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要加强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明确和规范化,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应该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包括对发行、交易、持有和减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监管手段和措施。

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的研究和改进,增加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引入科技手段,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对市场交易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

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如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投资者维权机制,提供快速、高效的维权渠道;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纠纷的调解机制和仲裁机制,提供及时公正的解决途径。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的证券监管经验,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可以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和研究,学习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对跨国公司和跨国资本流动的监管,提高对国际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

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加强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只有从多个方面加强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qdii产品管理制度

qdii产品管理制度

qdii产品管理制度一、前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以及投资者风险偏好的不断提升,已经促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逐渐向开放型基金市场转变。

其中,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产品是指国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专户或基金,主要用于境外投资的证券投资产品。

QDII产品的设立和管理是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加强QDII产品的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和运作效率,制定一套完善的QDII产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QDII产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论述和总结,希望为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 QDII产品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QDII产品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作。

2. 风险控制原则: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应当遵守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投资者的风险,并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3. 透明度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度,及时向市场公开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其运作情况。

4. 责任追究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人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5. 保密原则:QDII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对投资者的隐私信息和内部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

三、 QDII产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QDII产品的设立与审批(1)设立条件:QDII产品的设立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审批程序:QDII产品的设立需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2. 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1)投资对象: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主要投资对象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期货、外汇等。

qdii制度

qdii制度

qdii制度QDII制度是指中国政府针对个人投资者开放境外金融市场,允许其在国内证券市场以外的境外市场配置资产,从而实现境外投资的机制。

这项政策推广于2006年,从那时起,许多中国投资者开始可以购买外国资产,如股票和基金,从而实现资产多元化配置。

步骤一:背景和概念在中国,证券和资产是非常有限和受控制的。

政府控制了国内金融市场,限制个体投资者在外国市场投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QDII制度,允许国内投资者使用人民币购买美元或其他外币并投资于境外市场。

QDII的完整英文名称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翻译为合格的国内机构投资者。

最初,QDII制度主要是面向大型机构投资者(例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并且要求他们在海外市场进行巨额投资,以确保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

后来,这个政策逐渐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步骤二:QDII制度的益处QDII制度的实施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许多益处:1.实现资产多元化:境外市场提供了投资者更多选择的可能,可以提高其资产的多元化程度,风险可以得到平衡,并且可以更好地应对价格波动。

2.增加投资组合的回报:由于外国市场的经济增速较内地市场略低,因此经济波动较轻,同时,在外国市场,像美国这样的发达经济体的企业可以提供良好的职业机会及优秀的房地产项目,对短期和长期投资者都会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提高市场流动性:QDII吸纳大量的人民币资金,在海外市场上购买了大量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工具,也带动了海外市场的流动性和韧性。

步骤三:QDII制度的局限和风险1.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会波动,使得政策过度依赖汇率,可能会导致投资者面临场外坏币驱逐好货的风险。

2.政治风险:海外市场在政治方面受到的干扰更多。

例如,美国政府可能会对中国资产采取贸易限制,或者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之间爆发贸易摩擦。

3.高额费用:QDII产品供应商有时会收取较高的投资费用,降低了投资者的总回报率。

QDII法律法规讲座

QDII法律法规讲座

QDII法律法规讲座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市场。

为方便国内投资者参与海外市场投资,中国政府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简称QDII)制度,允许合格机构向国内投资者提供境外投资产品。

然而,对于QDII投资者来说,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QDII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QDII法律法规概述QDII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关境外投资的监管规定,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QDII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

首先,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以及一定的投资经验。

其次,投资者需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投资者类型和条件要求。

最后,投资者还需要与合格境外机构建立正式的投资合作关系。

QDII投资产品的选择QDII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的境外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在选择投资产品时,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选择。

同时,对于投资产品,投资者还需了解其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

QDII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与任何投资活动一样,QDII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收益。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认识到,境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存在差异,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状况、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影响投资的风险与收益。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配资产,并根据市场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QDII投资的监管与报告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监管部门对QDII投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与报告要求。

境外投资机构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运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报告。

同时,监管部门也会对QDII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行为监管。

QDII投资的税务政策在进行QDII投资时,投资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一、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二、定义及解释2.1 QDII概念及定义2.2 法律名词解释三、QDII基本要求3.1 QDII资格条件3.1.1 QDII基本资格要求3.1.2 QDII资格审批程序3.2 QDII投资范围3.2.1 金融产品投资3.2.2 金融工具投资3.2.3 其他投资方式3.3 QDII资本金要求3.4 QDII报告及披露要求3.4.1 定期报告3.4.2 不定期报告3.5 QDII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3.5.1 风险管理要求3.5.2 流动性管理要求四、QDII监管机制4.1 监管机构及职责4.1.1 国家外汇管理局4.1.2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1.3 银行监管机构4.2 监管措施及处罚4.2.1 违规处罚4.2.2 行政处罚4.2.3 撤销QDII资格程序五、QDII税务政策5.1 QDII业务税务登记5.2 QDII投资所得税务处理5.3 QDII财务报告税务要求附件:1、QDII申请表格4、:::法律名词及注释:1、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境外投资资格的金融机构。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

3、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

:::附件:1、QDII申请表格4、:::(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合法境外投资资格的金融机构。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设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外汇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和外汇储备。

3、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

我国实施QDII机制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实施QDII机制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实施QDII机制的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推出的一项机制,允许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购买并持有境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

QDII机制的推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渠道和可能。

但是,QDII机制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2. 研究内容本文旨在对我国实施QDII机制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QDII机制的概述和发展历程;(2)QDII机制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如汇率变动风险、投资风险、信息不对称等;(3)对于QDII机制实施中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

3. 研究意义和价值QDII机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扩大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对实施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高QDII机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4.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

文献研究法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了解QDII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相关政策;案例分析法主要是对QDII机制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问卷调查法主要是对于QDII机制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的看法和建议。

5. 预期结果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深入了解QDII机制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解决方案,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对我国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

对我国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

对我国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
黎四奇
【期刊名称】《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14)002
【摘要】法治的内涵包容着这样一个命题:若一条律规则之实践是一种折扣性效应,或自产出时已注定为僵死的文字,那么它就不应被颁布.若以此朴实的理论来评判目前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则不难发现结构性的缺陷已不可阻挡地决定了基金公司治理的异化性失灵.因此,如何在结构完善或重构中,寻找到内部权利的分权制衡的最佳分割点便是时下完善基金公司治理的一个先决性问题.
【总页数】9页(P210-218)
【作者】黎四奇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28
【相关文献】
1.我国基金公司治理制度的反思与创新 [J], 蔡云红
2.欧洲大学治理结构梳理与借鉴--兼谈对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之反思 [J], 赵玄
3.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的现状及反思 [J], 贾亚丹
4.对法定资本制评判的批判——兼评我国《公司法》第26、81条 [J], 张学功
5.论美国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潘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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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QDII制度中我国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

论QDII制度中我国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

论QDII制度中我国外汇管制的法律问题作者:张文斌赵小宁王文芳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36期【摘要】QDII制度是我国实现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过渡性方案,由于涉及本外币的兑换,现有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QDII的快速发展。

不过,台湾地区为了推进QDII制度对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采取渐进式改革的经验值得我国大陆借鉴。

因此,为了有效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就必须要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确保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平稳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QDII QFII 外汇管制所谓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简称。

QDII制度是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实现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过渡性方案,这种制度是在一国资本账户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政府所认可的金融投资机构利用自有外汇或募集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后到境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诸如韩国、印度、巴西、台湾等,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自由化的条件下,通过推行QDII制度,逐步实现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但由于QDII制度涉及到本外币的兑换,给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外汇管制的改革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QDII与外汇管制制度改革(一)外汇管制的内涵外汇管理(foreign exchange control),亦称外汇管制,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和汇价水平的稳定,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指定或授权某一机构对其境内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的一切外汇收支活动实行管制。

[1]一般来讲,所谓资本帐户,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2]但是,资本管制和外汇管制并不是同一概念。

所谓的外汇管制是资本管制的一种极端形式。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

QDII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随着20XX年6月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后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新鲜出炉,我国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II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XX年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

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II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II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

一、QDII产品的正效应分析——个务实的考察(一)对我国资本项目限制的影响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高频率的话语词,然而在全球市场呈现为一种以主权国家所辖范围为界的条块分割状态及资金的快速流动受限的情形下,这种一体化的进程前景却也并不十分乐观,但是国与国之间优势资源的互补性又内在地决定了以资金作为流通媒介的资源对流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必然。

因此,从国际经济发展的长远思量,在经常项目开放基础上的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对于这种一体化进程的纵深方向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一点对于日益开放,及以出口经济为基础的中国来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可以说,QDII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及逐渐放开就表明我国已开始探索资本项目应如何开放的问题。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可被归纳为发行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QDII法律法规一、引言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指符合中国内地财务、监管和合规要求,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便合格机构能够投资国际市场。

为了规范和指导QDII投资行为,中国政府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将详细介绍QDII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QDII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核心原则和规定,为QDII投资行为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有关证券交易、发行、上市、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对QDII投资行为有直接影响。

3. 《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准入条件、备案程序、投资限制等内容,对QDII投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

4. 《境外证券及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QDII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境外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等具体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和落实QDII的监管要求。

三、QDII申请与管理流程1. 申请程序QDII的申请程序包括备案、资格审查、投资额度申请等环节,详细流程如下:(1)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基金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2)资格审查:相关机构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合规性、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评估。

(3)投资额度申请:申请人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可向相关机构申请境外投资额度,该额度应根据资金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 投资管理QDII的投资管理主要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和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投资标的:QDII可投资的标的包括境外证券、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但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的规定。

(2)投资限制:QDII对于不同类别和特征的投资产品有一定的限制,包括投资额度、投资比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QDII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QDII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22 市场风险 -.
率、资本账户 ) ,这种机制在我 国还将长期的存在下去,
这就造成短期内人民币资本账户下难以 自由兑换 ,国内居
民不能 自由交 易境 外股 票 ,可 是 随着 国 内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国内居 民购买 能力 和投资 欲望 的不 断增 强 ,这就迫 切 需 要建 立一 种投资 海外 市场 渠 道 的制 度 ,因此 Q I制 度 DI
以,投资市场的开放是资本项 目最深层次的开放。
我 国现 阶段 实 行 的是 三 位 一 体 管 制 机 制 ( 率 、汇 利
在投资过程 中,投资机构要首先把人 民币兑换成外
币 ,然 后将 已经兑换 的外 币合 理地 投 放 于外 国资 本 市场 , 经过一 段 时间资本 运作 和管理 ,获取 收益 后 ,将 获取 的收 益再兑 换成 人 民币 ,在 经过两 次兑换 的过 程 中 ,汇率 的波 动会 影响投 资 的收益 。
23 O I . DI 产品 自身的 问题 首先 ,产 品收益率 低会 导致 Q I发 行不 理想 ;其 次 , DI 市 场投资 者 会 及 时 、全 面 地 对 Q I产 品 进 行信 息 披 露 , DI 如 果 Q I产 品缺乏 相应 的信 息披 露 ,则 会 因 为信 息 缺 失 DI 而 影响 Q I产 品 的销售状 况 ;最 后 ,由于 我 国 Q I 基 金 DI DI 产 品资产 配置 单一 也影响 了其销 售 的状 况 。
可持 续发展 。我 国实行 Q I制 度 ,这 不仅 是 一 种 创新 ,更是 我 国资 本 市场 改革 开放 的 明 智选 择 。文 章 通过 深入 分 析 DI Q I制度 在我 国发展 过程 中所 面临 的风 险和 存在 的 问题 ,提 出 了关于 完善 Q I制度 的对策 。 DI DI [ 关键 词 ]Q I;资本 市场开放 ;对策 DI [ 中图分类 号 ]F3 .8 824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63 (02 — 00— 2 05— 4 2 2 1 )9 07 0 业 之间融 合趋势 增强 ,这就 必然对 现有监 管格 局产 生强 烈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

QDII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相关法律法规。

QDII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中国境内居民以及机构在境内依法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运作能力的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合规进行境外投资。

QDII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可以促进中国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与交流,为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境外投资机会。

为了确保QDII制度的顺利运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最核心的法律法规是《境内居民投资境外证券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投资境外证券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明确了QDII的监管主体、注册和监管要求以及后续的业务运作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还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了分类,明确了各类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并对其境外投资的业务规则、报备和监管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还有《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这些法规具体规定了QDII投资者的外汇管理和资金转移的规定,以及QDII投资限额、投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规保障了QDII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防范了投资风险。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还有一些配套性文件和通知,如中央银行的规章、监管机构的规定等,为了更加细致地管理和监管QDII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指引和相关要求。

,QDII法律法规的制定为QDII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投资准则和规范,也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在,我国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QDII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机会。

QDII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QDII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QDII境外证券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内容摘要: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全球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其更为深远的影响在于游戏规则的国际化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

然而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国内的QDII产品普遍亏损,广大投资者承受了巨大损失。

本文从法律视角来分析,认为造成此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有规制QDII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立法理念的错位和具体规则的缺漏等严重问题。

因此,为了真正发挥QDII制度的功能性价值,就必须重塑正确的立法理念、修正现行法律规则的缺漏、严格QDII资格核定条件与程序、健全投资者信息披露机制及加强国际监管的有效合作。

关键词:QDII制度次贷危机立法理念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监管我国QDII制度实施现状目前,对于我国高额的外汇储备如何进行管理与运营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外汇储备剧增造成的流动性过剩和人民币升值压力成为我国新形势下宏观经济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至2008年12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超过1.95万亿美元。

在这种背景下,考虑到外汇供求关系的改变和国内金融资本的海外投资需求,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放宽境内资金境外理财管制,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商行暂行办法》),并在商业银行正式试行QDII 制度。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6月,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暂行办法》)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QDII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类机构在境内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QDII制度是继我国推出QFII(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之后,为了实现资本的双向流动,促进资本市场合理配置资源,推动资本市场自由化目标而实施的一项过渡性制度。

截止2008年6月底,基金系QDII已设立9只,资产规模约819.18亿元。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

试析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作为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完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是当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宏观上看,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需要建立一个完备、协调、有序的法律法规体系。

要加强对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制定,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财务会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石,必须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

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这些配套法规是对基本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是市场监管的细则和操作指南。

只有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保证证券监管的严密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证券监督执法除了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加强证券监督执法力量和机制建设。

证券监督执法是保障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效化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效果。

为此,可以在相关监管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执法部门,招聘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的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还要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制度,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追责机制,以保证执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市场参与者责任在完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强化市场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规范其行为,提高市场化的自律性。

首先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认知能力,让投资者能够理性、理智地参与市场活动,避免盲目跟风和投机行为。

最新-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精品

最新-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 精品

我国境外证券融资合作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导言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面临的一个最突出问题便是资金短缺。

如何有效地吸引和运用资金便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关键。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自身的资金积累已远远满足不了其经济高速增长的要求。

为了适应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需要,我们必须努力开拓海外市场,吸引外资。

其中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与上市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一种筹资方式。

我国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1992年1月,我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成功发行了100亿日元的债券,拉开了我国证券融资国际化的序幕。

其后至今,我国各种机构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伦敦和法兰克福等国际金融中心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近百亿美元。

截至2019年3月,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数已达61家。

此外,还有68家在中国境外注册,但其营运主体、业务收入均在内地的中资控股企业红筹在香港资本市场成功发行上市。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既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了自身素质,又筹措了大量建设资金。

截至2019年3月,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股筹资额累计达18249亿美元,股企业筹资额达4959亿美元,境外筹资总额合计为23208亿美元。

在我国公司境外证券融资的动态过程中,充满着中外各国间的利益矛盾和法规冲突,我们必须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之间加强监管合作,让证券融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另一方面,综观世界各国,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奠基阶段、市场化阶段和国际化阶段。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奠基阶段,从理论上讲,在基本完成市场化阶段后,我们的证券市场才能更好地进入国际化阶段。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市场竞争加剧,这给尚不成熟、有待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将在市场化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大大加速,这对我国证券业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难度将加大,对我们而言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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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6914(2008)01-0115-(08)收稿日期:2007-09-10基金项目: 外资并购中国民族金融业与国家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司法科研项目课题号:06SFB2050)。

作者简介:黎四奇(1972 ),男,湖北咸宁人,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

QD II 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新问题的法律分析黎四奇(湖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2)摘 要 虽然Q D II 业务的推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许多理论上的正效应,但是它也在客观上考验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

目前,品种日益增多的QD II 业务预期的正效应还没有得到完全的释放,不仅说明投资者对其信心的不足,而且从Q D II 的法律规则系来看,它也存在一些重大性的缺陷,如合格境内机构的认定、证券的合理界定、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整及证券监管的国际协作等。

实际上,QD II 业务的境外运作说明,与之相配的有效法律制度之构建不仅仅是国内法视角的,而且更应是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关键词 QD II ;监管;国际协作Abstract :Though QD II product has brought m any t heoretical positi ve e ffects ,ob jec ti ve l y it also tests the perfecti on and effectiveness o f our fi nanc i a l superv i sory lega l system.A t present ,t he fact that the expected positi ve effect has not been reali zed show s the i nvestors are no t confi dent about th i s financia l i nnovati on .F urt her m ore ,the leg al syste m o fQD II also has so m e i nbo rn de fects such as the verificati on of QD II ,defi n i ng o f security ,mod ifi cation o f supe rv isory fram e w ork ,and the i nternationa l coo rdina tion o f security superv isi on ,e tc .In fact ,the ex trate rr itor i a l operation m eans that t he constructi on o f co rresponding la w is no t only from do m esti c ang le ,but a l so should be i nte rnati onal superv i so ry coordi na tion .K ey W ords :QD II ;fi nancia l superv isi on ;internati ona l coordi nation 中图分类号:DF 438.7 文献标识码:A随着2007年6月我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后称 办法 )及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新鲜出炉,我国QD 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 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 II 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

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06年华安基金率先 试水 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

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 II 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

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 II 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

一、QD II 产品的正效应分析 一个务实的考察(一)对我国资本项目限制的影响虽然国际经济一体化或全球化已成为当今学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高频率的话语词,然而在全球市场呈现为一种以主权国家所辖范围为界的条块分割状态及资金的快速流动受限的情形下,这种一体化的进程前景却也并不十分乐观,但是国与国之间优势资源的互补性又内在地决定了以资金作为流通媒介的资源对流为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必然。

因此,从国际经济发展的长远思量,在经常项目开放基础上的资本项目的逐渐放开对于这种一体化进程的纵深方向发展就显得迫在眉睫。

这一点对于日益开放,及以出口经济为基础的中国来说,也表现得尤为突出。

因此,可以说,QD II业务在我国的试点及逐渐放开就表明我国已开始探索资本项目应如何开放的问题。

中国资本项目开放可被归纳为发行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

由于投资市场开放包括允许本国居民投资海外市场以及允许海外投资者买卖本国有价证券两项内容,与之相对的资本管制的核心就是阻止这组方向相反的资本流动,因而可以说资本项目下开放的实质就是实现对投资市场的法律松绑,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一市场的放开也是资本项目开放的最后一个堡垒。

从操作层面来看,投资市场的开放要求作为本币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及国际收支政策中资本项目的放开。

然而,现时下,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受限,及在货币政策、金融体系与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背景下,我国还不完全具备投资市场开放或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

可以说,QDII的设计本意即在于有限地突破一些目前法律上或政策上的限制,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实现有限的资本流动,在于适应和满足内地资产与投资市场发展的需求,并取得资本流动进一步开放的经验。

从这一点看,QDII 产品的及时推出是我国经济进一步成熟发展的表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缓解本币升值与国际收支失衡之风险2005年7月,我国本币放弃了实现多年的单一盯住美元的汇率机制,而从稳定性出发改以一篮子货币为参考的受管理性浮动汇率制。

藉此,我国人民币汇率机制基本上形成了 以市场调节为主、以有限干预为辅 的有涨有跌的顺畅运作模式,并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接受与认同。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实力的增强,国际经济格局也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受多国政治和利益集团之影响,以美国为主导的个别发达国家仍然不断给我国施压,要求我国加快人民币升值的速度。

在这种国际压力下,我国货币当局惟有一方面努力保持本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审时度势地强化本币汇率的弹性;在另一方面,则是加快金融基础的建设,为本币的可自由兑换奠定体制和技术基础。

对此,我国已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措施,如开展了 以完善收益率曲线,促进利率市场化 的本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通过OTC方式及做市商制度构建即期外汇市场,从而改良本币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机构,为其向市场化迈进做好前期的准备。

然而,本币汇率制度改革深化最关键与最直接的基础工程还在于资本项目的开放与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性。

从自我利益保护出发,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及政策约束条件下,要实现有限度的资本流动最经济、最有效、负面效应最小的方法就是适时引入QD II机制,为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铺开必要的制度基础。

此外,国际收支是否平衡是国际贸易良性发展中所必须密切关注与国际协作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资产持续增长,如据央行的统计数据,至2006年2月底我国外汇储备就已达8537亿美元,首次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一。

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财富增加迅速,国际经济地位的上升。

然而,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的激增也反映出内地国际收支失衡,货币管理部门需不断增发货币以购进外汇,从而避免由于外汇储备过速增长而导致信贷膨胀,货币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能力被削弱。

1 针对这种集中性的风险,在目前国际收支保持高位盈余,外汇储备超高增长的状况下,通过QD II来对外汇投资限制进行适度疏导,不仅有利于资本的有效配置,矫正内地货币政策的扭曲,而且亦可 一石二鸟 地有效缓和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从上可知,在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增强的情况下, QD II产品设计之主旨还不全在于为国内居民构造一个境外投资的窗口与制度性平台,其更被承载了辅助中国汇率改革的历史使命,即从以单纯实现目前有限度资本流动,以满足国内日益扩张的投资需求为目的的开放手段,到发展为 借助加快资本项目开放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及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缓解人民币升值 的配套改革措施。

因此,可以说,QDII业务的拓展是我国为进一步融入到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所迈出的又一个重要步伐。

(三)消解了我国金融业发展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已获取了高速增长,但这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当国家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方式,而非激进的 休克疗法 来推进制度演进时,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原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

这样一种内生的缺陷也就必然被传导到我国的金融体系中。

因此,笔者认为,QDII制度的推行对我国目前比较脆弱的金融业自身的改革、法治化、国际化发展也起到一种 压迫性 制度创新的自救效果。

具体见解如下:一是在目前A股市场一直持续 高温 不下的情形下,它可以通过投资资金分流的形式对投资者起到 降温冷静 与风险组合的作用。

虽然十多年来国内股市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基础性与结构性问题,在稀缺资源配置上,存在严重的错位现象。

这可表现为市场的公平性欠佳与效率低下、投资风险大、及对中小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保护等;二是有利于公司的内部治理。

在理论上,与QFII同理,QD II的引进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营造一种 竞争致富 的氛围。

然而,这种机会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境内合格投资机构的态度。

因此,为了在国内取得海外入市之机会及吸引国内投资者,这些投资机构就不得不对其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改良,从而使中国的证券市场踏上一条真正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三是QDII的实行也有益于我国本土金融人才的国际化,能使他们在国际金融协作中了解国际金融交易与监管惯例,从而为我国金融运营与监管的真正专业化打下基础;四是保险与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需要一个监管法律制度完善、风险可预测及股价相对平稳的、发展相对成熟的市场作为平台,通过QD II投资于国外一些大型的蓝筹股也可以达到投资风险分散与投资受益的预期效果;四是对于银行业来说,QD II可以缓解其外汇资产与负债业务日益增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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